GB 15744-2019英文版翻译《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ChinaAutoRegs|GB 15744-2019 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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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Limits of Fuel Consumption
5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6 Type Extension
7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Normative) Product Description
Annex B (Normative) Measurement methods, equip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Annex C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Type Extension

1 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the motorcycles and mopeds equipped with a positive-ignition engine (PIE), and the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s equipped with a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CIE).
This Standard is not applicable to the motorcycles or mopeds fueled with gaseous fuels or alcohol fuels only.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5378 Methods of road test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 14622-2016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Motorcycle Pollutant Discharge (China stage IV)
GB 18176-2016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CHINA IV)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given in GB 14622-2016 and GB 18176-2016 as well as the followings apply.

3.1
Ⅰ型试验 typeⅠ test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规定的运行循环条件下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3.2
基准车速 referencespeed
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燃油消耗量试验(Ⅱ型试验)时的行驶车速。
3.3
Ⅱ型试验 typeⅡ test
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规定的基准车速条件下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4 燃油消耗量限值

4.1 计算方法
4.1.1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计算方法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燃油消耗量 FC 按照式(1)计算。
5 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

5.1 试验类型
5.1.1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应进行Ⅰ型试验。
5.1.2 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应进行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
5.1.3 Ⅰ型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完成,Ⅱ型试验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完成。
5.2 一般要求
5.2.1 试验车辆
5.2.1.1 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提交产品描述资料。
5.2.1.2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对 于试验车辆的状态,摩 托车应符合 GB14622—2016 中 C.2.2 的相关规定,轻便摩托车应符合 GB18176—2016中 C.2.2的相关规定。两轮摩托车的车辆分类 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3的相关规定。边三轮摩托车应拆除边车部分,按两轮摩托车进行试验。 5.2.1.3 在道路上进行试验时,试验车辆前轮轴和后轮轴的载荷分配应符合生产企业技术 文件的要求。
当在试验车辆上安装测量仪器时,应使其对原载荷分配的影响减到最小,并在试验记录计入测量仪器的 质量。
5.2.1.4 在试验车辆外侧安装测量仪器和车速传感器时,应尽量使附加的空气阻力减到最小。
5.2.2 驾驶员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摩 托车驾驶员应符合 GB14622—2016 中 C.2.5.1 的相关规定,轻 便 摩托车驾驶员应符合 GB18176—2016中 C.2.5.1的相关规定。
5.2.3 燃料及润滑油
5.2.3.1 摩托车应使用 GB14622—2016 中附录 H 规定的燃料。 轻便摩托车应使用 GB18176—2016 中附录 H 规定的燃料。
5.2.3.2 发动机的润滑油,应按照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要求的等级和数量进行配置。
5.2.4 环境条件
5.2.4.1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的试验
摩托车的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1的规定,轻便摩托车的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 GB18176—2016中 C.2.1的规定。
5.2.4.2 在道路上进行的试验
试验环境应满足下列条件: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最大风速:不大于3 m/s;
———阵风最大风速:不大于5 m/s;
———环境温度:278K~303K。
标准条件如下:
———大气压:P0=101.33kPa;
———气温:T0=293.2K;
———相对空气密度:d0=0.9197。
试验时的相对空气密度按照式(3)计算,与标准状态下的空气密度的差值除以标准状态的相对空气 密度不应大于7.5%。
5.3 两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测量
5.3.1 试验循环
两轮摩托车的试验循环按照 GB14622—2016中 C.2.5.6.1的规定进行设置,按照 GB14622—2016 附件 CC 所示试验循环进行,换挡操作按照 GB14622—2016中 C.2.5.7进行设置。
5.3.2 试验装置
5.3.2.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特性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5.2的规定。
5.3.2.2 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照附录 B中的一种方法进行。 采用碳平衡法时,排 气取样和容积测量设备、 分析设备、仪器和测量精度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5.3~C.2.5.5的规定。
5.3.3 试验程序
试验按照 GB14622—2016中 C.3规定的程序进行。
5.3.4 试验结果
5.3.4.1 不同测量装置的燃油消耗量计算方法见 B.3。采用碳平衡法时,根据 GB14622—2016中C.4.4 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排放结果,采 用式(4)计 算得出燃油消耗量,单 位为升每 100 千米 (L/100km)。
5.4 正三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测量
5.4.1 Ⅰ型试验
5.4.1.1 试验循环
正三轮摩托车的试验循环按照 GB14622—2016 中 C.2.5.6.2 的 规 定 进 行 设 置,按 照 GB14622— 2016附件 CD 所示试验循环进行,换挡操作按照 GB14622—2016中 C.2.5.7进行设置。
5.4.1.2 试验装置
5.4.1.2.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特性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5.2的规定。
5.4.1.2.2 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照附录 B中的一种方法进行。 采用碳平衡法时,排 气取样和容积测量设备、分析设备、仪器和测量精度应符合 GB14622—2016中 C.2.5.3~C.2.5.5的规 定。 对于以压燃式发动机 为动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用碳平衡法测量时,应符合 GB14622—2016附件 CH 的规定。
5.4.1.3 试验程序
试验过程按照 GB14622—2016中 C.3规定的程序进行。
5.4.1.4 试验结果
5.4.1.4.1 不同测量装置的燃油消耗量计算方法见 B.3。 采用碳 平 衡 法 时,根 据 GB14622—2016 中 C.4.4气 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排放结果,应 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燃油消耗量,单 位为 升每100千米(L/100km):
a) 对于装载点燃式发动机的正三轮摩托车采用5.3.4.1中式(4)计算;
5.4.1.4.2 完成六个连续运行循环为一次试验,其中第一个市区试 验循环定义为冷态试验循环,第 二个 到第六个市区试验循环定义为热态试验循环,将冷 态试验循环的试验结果定义为 RC,将 热态试验循环 的试验结果定义为RW ,Ⅰ型试验燃油消耗量试验结果 FCⅠ =0.3×RC+0.7×RW 。
5.4.1.4.3 燃油消耗量用 L/100km 表示,试验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5.4.2 Ⅱ型试验
5.4.2.1 试验条件
5.4.2.1.1 Ⅱ型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进行预热行驶,以达到生产企 业技术文件规定的热状态。 若无规定 时,试验车辆应在完成Ⅰ型试验后或正常行驶15 min后进行Ⅱ型试验。
5.4.2.1.2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照附录 B中的一种方法进行。
5.4.2.2 道路测量方法
5.4.2.2.1 驾驶员及驾驶姿势
驾驶员及驾驶姿势要求如下:
———驾驶员应穿防护服,并佩戴头盔,驾驶员的身高为1.75 m±0.05 m,体重为75kg±5kg。
———驾驶 时,驾 驶员应坐在规定的驾驶位置上,双 手控制方向把,双 脚放在脚蹬上,双 臂应正常伸 展。测量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同一姿势不变。
5.4.2.2.2 试验道路
试验道路要求如下:
——— 试验道路应为长度在2000m 以上、最小转弯半径200m 以上的封闭环道,或者是能正反双向 行驶、长度为500 m 以上的直线道路。
——— 试验道路的表面应覆盖有沥青、柏油、混凝土或同等的材料。
——— 试验道路应尽量水平,其纵向坡度不准许超过1%,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准 许超 过1 m,
横向坡度不准许超过3%。
——— 试验道路应平坦、干燥、整洁。
——— 试验区间:500 m。
5.4.2.3 底盘测功机测量方法
5.4.2.3.1 底盘测功机按照 GB14622—2016中 C.3.2调整。
5.4.2.3.2 燃油消耗试验区间的行驶距离应至少可以消耗 10 mL 燃油,或 行驶距离不小于 500 m。 采 用碳平衡法时,测量时间应不低于180s,并且应在采样开始前设置足够长的等速行驶辅助区间。
5.4.2.4 试验方法
5.4.2.4.1 试验最高挡位、基准车速的确定
试验应在最高挡位、按照表8规定的基准车速进 行等速油耗测量。 正三轮摩托车的最高车速按照 GB/T5378的规定进行测量。试验以两个 基准车速下得到的燃油消耗量较优值作为 Ⅱ 型试验的测量 结果 FCⅡ 。
5.4.2.4.2 燃油消耗量的测量
5.4.2.4.2.1 道路燃油消耗量的测量按以下方法进行:
a) 在一个稳定的基准车速测量燃油消耗量,应 进行 4 次试验,其 中两次的平均车速低于基准车 速,另外两次的平均车速高于基准车速。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车辆的行驶速度允差应 控制在
±2km/h之内。每次试验的平均车速与基准车速的差值小于2km/h。
b) 平均车速低 于 基 准 车 速 的 两 次 试 验 的 燃 油 消 耗 量 的 差 应 小 于 这 两 次 试 验 得 到 的 平 均 值 的 5%;对于平均车速高于基准车速的两次试验也有同样要求。基准车速下的燃油消耗量 应按照 图1所示用线性插入法计算得出。
c) 燃油消耗量用 L/100km 表示,试验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d) 如果任意一对计算值都不能满足 b)的 条件,则 应重新进行 4 次试验。 如果进行 10 组试验还 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应另选同类型的其他摩托车,按照以上顺序重新进行试验。
5.4.2.4.2.2 底盘测功机燃油消耗量的测量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a) 试验车辆的行驶速度允差应控制在基准车速的±1km/h之内; b) 试验应进行3次,按照5.4.1.4.1计算各次燃油消耗量试验结果; c) 基准车速下的燃油消耗量为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d) 燃油消耗量用 L/100km 表示,试验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e) 所测得的燃油消耗量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应小于3次试验得到的平均值的5%。
5.5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测量
5.5.1 Ⅰ型试验
5.5.1.1 试验循环
轻便 摩 托 车 的 试 验 循 环 按 照 GB 18176—2016 中 C.2.5.6、C.2.5.7 的 规 定 进 行 设 置,按 照GB18176—2016附件 CC 所示试验循环进行,换挡操作按照 GB18176—2016中 C.2.5.8进行设置。
5.5.1.2 试验装置
5.5.1.2.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特性应符合 GB18176—2016中 C.2.5.2的规定。
5.5.1.2.2 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照附录 B中的一种方法进行。 采用碳平衡法时,排 气取样和容积测量设备、 分析设备、仪器和测量准确度应符合 GB18176—2016中 C.2.5.3~C.2.5.5的规定。
5.5.1.3 试验程序
试验按照 GB18176—2016中 C.3规定的程序进行。
5.5.1.4 试验结果
5.5.1.4.1 不同测量装置的燃油消耗量计算方法见 B.3。 采用碳 平 衡 法 时,根 据 GB18176—2016 中C.4.4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方法所得出的排放结果,应 采用 5.3.4.1 中 的 式 (4)计 算 得 出 燃 油 消 耗 量,单位为升每100千米(L/100km)。
5.5.1.4.2 完成八个连续运行循环为一次试验,其中前四个子循环 定义为冷态试验循环,后 四个子循环 定义为热态试验循环,将冷态试验循环的试验结果定义为 RC,将 热态试验循环的试验结果定义为 RW 。 Ⅰ型试验燃油消耗量试验结果 FCⅠ =0.3×RC+0.7×RW 。
5.5.1.4.3 燃油消耗量用 L/100km 表示,试验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5.5.2 Ⅱ型试验
5.5.2.1 试验条件
5.5.2.1.1 Ⅱ型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进行预热行驶,以达到生产企 业技术文件规定的热状态。 若无规定 时,试验车辆应在完成Ⅰ型试验后或正常行驶15 min后进行Ⅱ型试验。
5.5.2.1.2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照附录 B中的一种方法进行。
5.5.2.2 道路测量方法
按照5.4.2.2进行。
5.5.2.3 底盘测功机测量方法
5.5.2.3.1 底盘测功机按照 GB18176—2016中 C.3.2调整。
5.5.2.3.2 燃油消耗试验区间按照5.4.2.3.2进行设置。
5.5.2.4 试验方法
5.5.2.4.1 试验应在最高挡位、以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的 90%和 30km/h作 为基准车速。 轻便摩托车 的最高车速按照 GB/T5378的规定进行测量。试验 以两个基准车速下得到的较优值作为Ⅱ型试验的 测量结果 FCⅡ 。
5.5.2.4.2 燃油消耗量的测量,按照5.4.2.4.2进行。

6 车型扩展

车型扩展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当某一车型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

7 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 型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所 有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本标准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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