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982-2024英文版翻译 客车车内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ChinaAutoRegs|GB/T 25982-2024英文版翻译 客车车内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bus interior noise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25982—2010《客车车内噪 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与 GB/T25982—2010 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背景噪声的定义(见3.2,2010年版的3.3);
b) 更改了内燃机客车噪声声压级限值要求(见4.1,2010年版的第4章);
c) 增加了内燃机客车噪声响度限值要求(见4.1);
d) 增加了纯电动客车及具有纯电动模式客车的噪声声压级、响度、尖锐度限值(见4.2);
e) 增加了响度、尖锐度测试设备要求(见5.1.2);
f) 更改了车速测量仪器的准确度要求(见5.2,2010年版的5.2);
g) 增加了气象参数测量仪器的大气压力表和相对湿度计准确度要求(见5.3);
h) 删除了测量仪器检验的要求(见2010年版的5.4);
i) 更改了测量地点的要求(见6.1,2010年版的6.1);
j) 更改了沿测量路线测量的条件(见6.3,2010年版的6.3);
k) 增加了风速测量的高度误差和温度范围(见6.3);
l) 更改了背景噪声与被测噪声允许差值范围(见6.4,2010年版的6.3);
m) 增加了差值在10dB(A)~15dB(A)之间时允许对被测噪声修正的要求(见6.4);
n) 更改了车辆条件中 “发动机”为“动力系统”(见7.1,2010年版的8.1);
o) 增加了动力总成冷却系统工作状态要求(见7.1.1); p) 增加了车辆技术状况要求(见7.1.2);
q) 删除了冷却风扇挡风门两种测量条件要求(见2010年版的8.1.2);
r) 增加了对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混合动力客车电池荷电状态的要求(见7.1.3);
s) 增加了转向轮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7.2.2);
t) 更改了车辆的质量状态要求(见7.3,2010年版的8.3);
u) 更改了关闭窗户、进(出)风口的要求(见7.4.1,2010年版的8.4.1);
v) 更改了辅助装置要求(见7.4.2,2010年版的8.4.2);
w) 更改了驾驶员测点位置要求(见8.1.1,2010年版的9.1.1.1);
x) 更改了城市客车测点要求,更改了双层城市客车测点要求(见8.1.2,2010年版的9.1.1.2);
y) 增加了铰接客车中间测点位置要求(见8.1.2);
z) 删除了卧铺客车相关内容(见2010年版的9.1.1.2和 A.1.3);
aa) 更改了动力系统描述(见8.1.3,2010年版的9.1.1.2);
bb) 增加了驾驶员座位测点垂直坐标要求(见8.2.1);
cc) 删除了卧姿的传声器布置要求(见2010年版的9.3);
dd) 增加了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客车模式选择要求(见8.3);
ee) 增加了城市客车匀速行驶工况及测试步骤(见8.4.1.2、8.5.4);
ff) 更改了其他客车测量速度要求和匀速行驶过程中速度误差要求(见8.4.2,2010年版的9.4.2);
gg) 增加了背景噪声测量步骤(见8.5.1);
hh) 更改了每个测量点往返各1次测量要求(见8.5.2,2010年版的9.5.1);
ii) 更改了城市客车测量步骤的要求,增加了自动变速器(含手自一体的变速器)城市客车 的加速 测量步骤(见8.5.3,2010年版的9.5.1);
jj) 更改了其他客车匀速行驶测量时间(见8.5.5,2010年版的9.5.2); kk) 增加了混合动力和纯电动客车纯电工况的尖锐度测量步骤(见8.5.6);
ll) 增加了响度和尖锐度误差值不做要求的内容(见8.5.8);
mm) 删除了有关卧铺客车、双层客车测量位置要求(见2010年版的 A.1.3、A.1.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客车车内噪声限值、测量仪器、测量条件、车辆条件、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 M2 类和 M3 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3241—2010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3785.1—2023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T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5173—2010 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730.1、GB/T3947、GB/T15089 和 GB/T1959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件。
3.1
稳态噪声 steadynoise
以稳定的工作状态运行时,由轮胎噪声、气流噪声、车 体振动噪声、动 力总成、传 动系统或零部件工 作噪声混合而成的连续性噪声。
3.2
背景噪声 backgroundnoise
除被测噪声源以外的所有噪声源发出的噪声。
注:背景噪声包括来自空气传播的声音 、来 自结构振动的噪声和仪器中的电气噪声。
3.3
响度 loudness
听觉判断声音强弱的属性。 注:响度主要依赖于引起听觉的声压 ,但 也与声音的频率和波形有关,单位为宋(sone)。 [来源:GB/T3947—1996,9.7,有修改]
3.4
尖锐度 sharpness
描述声音音色尖锐或刺耳程度的听觉感觉
注:尖锐度是衡量声音中高频成分多少的心理学指标 ,反 映声音中高频能量与总能量 之 比 ,单 位 为 阿 克 姆 (acum)。
1acum 为中心频率为 1kHz、带 宽为 160 Hz的 60dB 窄带噪声产生的尖锐度。
3.5
荷电状态 stageofcharge;SOC 当前蓄电池中按照规定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可用容量的百分比。 [来源:GB/T19596—2017,3.3.3.2.5]

4 噪声限值

4.1 内燃机客车、混合动力客车车内噪声声压级、响度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 1 内燃机客车、混合动力客车车内噪声声压级、响度限值
注 1:“—”表 示不做要求。
注 2:混 合动力客车在混动模式下进行测量。
注 3:前 置动力系统和后置动力系统以内燃机所在位置进行划分。

4.2 纯电动客车及具有纯电动模式的客车车内噪声声压级、响度和尖锐度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表 2 纯电动客车及具有纯电动模式的客车车内噪声声压级、响度和尖锐度限值

车辆种类 测试工况 车内噪声声压 级/dB(A) 响 度/sone 尖锐 度/acum

注 1:“—”表 示不做要求。
注 2:具 有纯电动模式的客车是指纯电动模式下的混合动力客车和燃料电池客车。

5 测量仪器

5.1 声学测量仪器
5.1.1 测量所采用的声级计或其他等效的测量设备应满足 GB/T3785.1—2023 规定的 1 级声级计的 要求。测量时应使用 “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如声 级计或其他等效的测量设备能自动 采样测量 A 计权声级,则其读数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 ms。传声器应采用全指向传声器。
5.1.2 响度和尖锐度的测量系统应满足 GB/T3241—2010中1级滤波器的相关要求,测量设备应至少 可量化到24位。设备的采样率、量程和动态范围应适用于待测信号。
5.1.3 测量前后,应使用符合 GB/T15173—2010规定的1级 精度的声校准器对整个测量设备进行校 准。在没有再作任何 调 整 的 条 件 下,如 果 后 一 次 校 准 读 数 相 对 前 一 次 校 准 读 数 的 差 值 超 过 0.5dB (A),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5.2 转速、车速测量仪器
应选用准确度不低于±2%的发动机转速测量仪 器进行转速测量,准 确度不低于 ±1% 的车速测量 仪器进行车速测量。不应使用客车自身的车速表、转速表、车载诊断系统(OBD)等类似系统的数据。
5.3 气象参数测量仪器
气象参数测量仪器及其准确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温度计:±1 ℃;
b) 风速仪:±1.0 m/s; c) 大气压力表:±5hPa; d) 相对湿度计:±5%。

6 测量条件

6.1 测量地点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从 客 车 辐 射 的 噪 声 只 能 通 过 道 路 表 面 的 反 射 成 为 车 内 噪 声 的 一 部 分,而不能通过建筑物、墙壁或其他物体的反射成 为车内噪声。 测量时,客 车与其他物体之间的距离应 大于50 m。
6.2 试验路段应为清洁、干燥平坦无冻结的柏油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且不 应有接缝、凸 凹不平或类似 的表面结构;试验区间路线应平直。
6.3 沿着测量路线在(1.2±0.05)m 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 m/s,温度范围为5 ℃~40 ℃。
6.4 被测噪声应大于背景噪声10dB(A)。当被测量噪声与背景噪声相差10dB(A)~15dB(A)时,应 从测量设备读数中减去表3中对应的修正值作为测量结果。
表 3 背景噪声修正值

7 车辆条件

7.1 动力系统
7.1.1 测量前,动力系统的所有 运行条件,如 燃料、润 滑油、点 火正时或喷油时间等都应符合制造企业 的规定,动力系统应稳定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动力总成冷却系统应正常工作。
7.1.2 测量前,被测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该车型的技术条件,重点关注其加速性能和最高车速。
7.1.3 纯电动客车试验前其动力电池的荷电状态(SOC)应不小于60%。燃料电 池客车、混 合动力客车 动力电池荷电状态(SOC)应在客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7.2 轮胎
7.2.1 被测车辆所采用的轮胎应与制造企业规定的型号一致,轮胎充气压力应符合制造企业的规定。
7.2.2 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1.6 mm。
7.2.3 轮胎型号和充气压力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
7.3 车辆的质量状态
车辆在测试噪声时应空载,除驾驶员、必要的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不应有其他载荷。
7.4 天窗、车窗、进(出)风口、辅助装置、可调节的座椅
7.4.1 所有天窗、车窗、盖板,应关闭;可以关闭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车辆,均应关闭。
7.4.2 空气压缩 机、风 窗 玻 璃 刮 水 器、暖 风 装 置、风 扇、空 调、低 速 提 示 音 装 置 及 车 内 音 响 等 辅 助 装 置,在测量试验过程中不应工作。如果某一辅助装置 自动工作,并 对客车车内噪声有重要影响,在 整个 测量期间应保持其自动工作状态,同时应将工作条件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7.4.3 可调节的座椅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8 测量方法

8.1 测量点的选择
8.1.1 驾驶区的测量点应选在驾驶员右耳位置。
8.1.2 城市客车应在乘客区按照车内尺寸取测量点。 应沿着汽车纵向中心线分别取中心线上的前中 后3个点进行测量,前部测量点应选择乘客区最前 端位置,中 部测量点应选择乘客区中间位置,后 部测 量点应选择左侧(面向车辆行驶方向)靠近纵向 中心线位置的座椅。 乘客区车内尺寸计算时,不 应包含 驾驶员区域。铰接客车中部测点位置为铰接客车前车厢后桥地板上方位置;双 层城市客车只测量下层 乘客区。
8.1.3 其他客车应在乘客区的前排、中 间排和后排座椅各布置 1个测量点。 应沿着汽车的纵向中心线 附近,选择前排、中间排和最后排左侧(面向车辆行驶方向)的第一个座椅位置作为测量点。测量点不应 从汽车轴线上选点。计算客车排数时,以 左侧为准,不 包含驾驶区座椅。 座位排数 (n)为 偶数时,对 后 置动力系统的客车,中间排则取第(n/2+1)排;对前置动力系统的客车,中间排则取第(n/2-1)排。 8.1.4 测量点示意见附录 A 的图 A.1、图 A.2。在 测试过程中,除 驾驶员位置外,所 选的测量位置座椅 上不应坐人。
8.2 传声器布置
8.2.1 驾驶区传声器布置位置的垂直坐标应设置在座椅的表面与靠背表面的交线以上(0.70±0.10)m处,水平布置位置应在距离座椅的中心面上右侧(0.20±0.02)m 处,见图 A.3。可调节的 座位应按 7.4.3进行调节。
8.2.2 乘客区传声器布置位置的垂直坐标应设置在座椅的表面与靠背表面的交线以上(0.70±0.05)m 处。水平布置位置应在距离座椅的中心面上右侧(0.20±0.02)m 处,见图 A.4。
8.2.3 城市客车前部、中部测点位置距离地板高度为(1.2±0.05)m。
8.2.4 传声器的布置方向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并指向车辆前进方向。
8.3 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客车模式选择
8.3.1 混合动力客车
混合动力客车应分别在混动模式和纯电动模式下进行测试,混动模式下发动机应参与运行。
8.3.2 燃料电池客车
燃料电池客车应在纯电动模式下进行测试。
8.4 车辆试验工况
8.4.1 城市客车
8.4.1.1 加速行驶工况
8.4.1.1.1 对于手动变速器的客车,车 辆应分别在Ⅱ挡 15km/h 和Ⅲ挡 35km/h 时,加 速踏板完全踩 下的运行状态下进行测试。当Ⅱ挡15km/h和Ⅲ挡 35km/h车 速下对应的发动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 的90%时,则取前一挡位下90%额定转速对应的车速,变速器挡位在噪声测试过程中不应改动。 8.4.1.1.2 对于自动变速器(含手自一体的变速 器)或 无变速器的客车,将 换挡装置置于 D 挡或车辆制 造厂规定的挡位,应迅速地将加速踏板完全踩下,测试工况为10km/h~50km/h。
8.4.1.2 匀速行驶工况
车辆以50km/h±1km/h的车速匀速行驶,其中手动 变速器客车的挡位应处于最高挡,当 最高挡 不能满足试验车速需要时采用次高挡。
8.4.2 其他客车
对最高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车辆,车辆以 90km/h 车速匀速行驶;对 最高车速低于 100km/h 的车辆,以设计最高车速的80%(向下圆整至5的整数倍)匀速行驶,车速应控制在选定车速±1km/h。 手动变速器客车的挡位应处于最高挡。
8.5 测量步骤
8.5.1 测量背景噪声时,应至少持续测量10s,并确保 该声音为典型的背景噪声,且 不包含任何瞬间干 扰。测量背景噪声时所采用的传声器及其布置位置应与试验过程中所采用的传声器及其布置位置保持 一致。记录每个传声器的最高 A 计权声压级作为其对应位置的背景噪声。
8.5.2 对手动挡的城市客车加速工况,按8.4.1.1.1进行工况试验。当客车达到稳 定的上述两种挡位对 应的车速时,启动记录装置开始记录,同时尽可能快 地使加速踏板全开,直 到发动机转速达到制造厂规
定额定转速的90%,停止记录。在规定的加速范围内,对每个测量点进行2次测量,记录 A 计权声压级 和响度的最大值,并应在记录中注明使用挡位。分别 计算驾驶员耳旁和乘客区各测点在Ⅱ挡和Ⅲ挡时 的4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间结果,并按 GB/T8170 修约至小数点后 1 位,客 车车内噪声测量记录表见附录 B,响度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C。
8.5.3 对于自动变速器(含手自一体的变速器)的城市客车加速工况,按8.4.1.1.2进 行工况试验。 每个 测量点进行2次测量,在规定的加速范围内,对每个测量点进行2次测 量,记 录 A 计权声压级和响度的 最 大 值。 分 别 计 算 驾 驶 员 耳 旁 和 乘 客 区 各 测 点 的 2 次 测 量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中 间 结 果,并 按 GB/T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8.5.4 对于城市客车匀速工况,按8.4.1.2进行工况试验,每个测量点进行2次测量,每次测量的时间至 少为10s,读取稳态噪声测量读数,并记录 A 计权等效声压值、响度值。分 别计算驾驶员耳旁和乘客区 各测点2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间结果,并按 GB/T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8.5.5 对于其他客车,按8.4.2进行工况试验,每个测量点进行2次 测量,每 次测量时间至少为 10s,读 取稳态噪声测量读数,并记录 A 计权等效声压值、响 度值。 分别计算驾驶员耳旁和乘客区各测点 2 次 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间结果,并按 GB/T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8.5.6 对于有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模式的客车,应分别 在两种模式下按 8.5.2、8.5.3、8.5.4 规定的工况进 行测试。城市客车加速工况的尖锐度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C。
8.5.7 不符合一般声压级特性的异常读数应予忽略。 测量过程中,如 遇间歇噪声,则 应重新开始该次 测量。
注:间歇噪声是指噪声水平突然迅速上升或下降的噪声。
8.5.8 如果 A 计权声压级在任何一种运转工况下,同 一测点 2 次测量值之差超过 2dB(A),则 应继续 测试,直到连续2次测量的最大读数差值在2dB(A)以内。2次测量 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并 按 GB/T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响度、尖锐度误差值不做要求。
8.5.9 分别取驾驶员耳旁和乘客区各中间结果的最大值,作为驾驶区和乘客区噪声的最终测量结果。

9 试验报告

测量完毕,应编写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项目: a) 车辆类型;
b) 试验项目;
c) 试验地点、道路状况、气象条件、风速和风向; d) 试验仪器;
e) 车内背景噪声;
f) 客车在测量过程中所使用的变速器挡位和速度,轮 胎花纹设计和磨损程度、轮 胎压力、散 热器 和风扇的状态;
g) 辅助装置及其工作条件,天窗、车窗、进风口、出风口和可调节座椅的位置; h) 客车的质量状态;
i) 传声器位置;
j) 在规定的测量点所测得的 A 计权声压级; k) 在规定的测量点所测量的响度;
l) 纯电动客车及具有纯电动模式的客车中的城市客车加速工况规定的测量点所测量的尖锐度。

附录 A (资料性) 测量点及传声器位置

A.1 各类客车测量点的位置
A.1.1 城市客车
城市客车的测量位置示意见图 A.1。

标引序号说明:
1——— 驾驶员测点;
2——— 乘客区前排测点;
3——— 乘客区中间排测点;
4——— 乘客区后排测点。

图 A.1 城市客车的测量位置示意

A.1.2 其他客车
其他客车的测量位置示意见图 A.2。

标引序号说明: 1——— 驾驶员测点;
2——— 乘客区前排测点;
3——— 乘客区中间排测点;
4——— 乘客区后排测点。
A.2 传声器相对于座椅的位置
A.2.1 传声器的位置
驾驶区和乘客区传声器相对于座椅的位置示意见图 A.3和图 A.4。

图 A.3 驾驶区传声器相对于座椅的位置示意

图 A.4 乘客区传声器相对于座椅的位置示意

A.2.2 传声器的安装说明
为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推荐所采用的传声器在测量噪声过程中按一定形式安装,使其不会受到 客车振动的影响。传声器安装应能防止其与客车之间产生过大(振幅约为20 mm)的相对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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