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152-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报批稿)

ChinaAutoRegs|GB 19152-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报批稿)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代替
Motor Vehicle Headlamps Emitting a Symmetrical Passing Beam or a Driving Beam or Both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Motorcycle Headlamps Equipped with Filament Light Sources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道路照明装置的级别与型式判定 2
4.1 前照灯的级别 2
4.2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判定 2
5 技术要求 2
5.1 通用要求 2
5.2 光色及色度 3
5.3 光源要求 3
5.4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4
5.5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的前照灯 4
5.6 使用 LED 光源/模块的前照灯 4
5.7 配光性能 4
6 试验方法 14
6.1 试验暗室及设备通用要求 14
6.2 配光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 15
6.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16
6.4 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的前照灯 17
6.5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 17
6.6 弯道照明装置检验 17
6.7 色度检验 17
6.8 其他项目测试方法 18
7 检验规则 18
7.1 型式检验 18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19
8 实施过渡期 19
附录 A (规范性) 标记 20
附录 B (规范性) 基准中心标志 21
附录 C (规范性) LED 光源/模块和 LED 前照灯的要求 22
附录 D (规范性) 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25
附录 E (规范性)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29
附录 F (规范性) 对称近光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32
附录 G (规范性) 非对称近光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334
附录 H (规范性)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点亮方式示例 38
附录 I (规范性)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程序 41
附录 J (规范性) 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 42
附录 K (规范性) 机械磨损试验方法 42
附录 L (规范性) 粘胶带附着力试验 4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的级别与型式判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 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L1~L5类机动车使用的近光前照灯、远光前照灯和自适应远光(ADB)等道路照明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1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UN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
UN 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gas-discharge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UN R128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LED光源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light emitting diode (LED) l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n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和GB 181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装置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注: 道路照明装置包括近光前照灯、远光前照灯和自适应远光(ADB),以及附加照明单元。
3.2
附加照明单元 additional lighting unit
道路照明装置的组成部分,主要为摩托车提供弯道照明功能,可以由光学、机械和电器部件组成。
3.3
次级远光 secondary driving-beam
级别为CS级和DS级的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前照灯所提供的远光。
4 道路照明装置的级别与型式判定
4.1 前照灯的级别
4.1.1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近光级别分别为BS级、CS级和DS级,远光级别为BS级、CS级 次级远光和DS级次级远光。
4.1.2 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近光级别分别为V级和C级,远光级别分别为A级和B级。
4.2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则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等)的数量和结构;
——外配光镜及涂层材料;
——级别。
5 技术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一般规定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文件规
定。
5.1.2 光束调整装置
近光灯和远光灯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近光灯和远光灯组合形成组合灯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 别进行调整,除非它们之间因共用调整机构或反射镜形成整体等原因无法单独调整。对于对称近光,如 果在垂直方向调整后,水平方向可以维持一个好的照准,则可以不提供水平方向的调整功能。
如上述调整可在车辆上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则可不安装该装置。
5.1.3 光束切换装置
对于在设计上交替发射远光和近光,或包含产生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的前照灯 系统,前照灯内用来切换光束的任何机械、机电或其他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使用常用工具,用户不能改变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它不确定 的位置上;
c) 对于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除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外,如果出现故障, 应自动处在获得近光的位置,或者采用关闭、降低发光强度、下倾和/或功能替代的方式使其 配光性能确保1区发光强度不大于1.2×103  cd,且V-0.86D点的发光强度不小于2.4×103  cd;
d) 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如果出现故障,H-H线以上的发光强度应满足5.7.3的要求。此 外,近光和/或远光用来设计为能产生弯道照明的前照灯,在25V点的最小光强应达到2.5×103 cd。
5.1.4 标记和基准中心
5.1.4.1 标记
5.1.4.1.1 使用灯丝光源、LED光源和/或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灯体上应标有光源类型和额定电压的 标记。
5.1.4.1.2 使用LED模块的前照灯,灯体上应标有额定电压的标记。
5.1.4.1.3 灯体上要有识别前照灯级别的标记。如近光:C、远光:A、远近光:C/A、BS。
5.1.4.1.4 标记按附录A所示。
5.1.4.2 基准中心
在配光镜上可标有基准中心标志,按附录B所示。
5.2 光色及色度
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
5.3 光源要求
5.3.1 可更换光源
5.3.1.1 对于可更换光源,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正确的位置上。
5.3.1.2 前照灯使用的灯丝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LED光源,其类型和光电性能要求应符合UN R37、UN R99、UN R128的规定。
5.3.2 不可更换光源
5.3.2.1 对于只能随前照灯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不应采用灯丝光源或气体放电光源设计。
5.3.2.2 前照灯使用的LED模块,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确保每只LED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LED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LED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d) 应防止对LED模块的误操作。
5.3.3 附加光源
5.3.3.1 附加光源可以为灯丝光源、LED光源、LED模块和其他技术的光源,用于前照灯以提供弯道照明。
5.3.3.2 若附加的光源可用于产生红外辐射,应与主光源同时激活。如果主光源出现故障,则应自动关 闭附加的光源。
5.3.4 多光源功能
当远光灯或近光灯有多个光源时,所有光源应同时工作。
5.3.5 LED 光源/模块的要求
LED光源或LED模块应符合本文件附录C中的相关要求。
5.3.6 目标光通量
5.3.6.1 产生主近光所用光源的目标光通量应满足表1规定。
5.3.6.2 主近光在区域Ⅰ和区域Ⅱ的目标光通量应满足表2规定。
5.3.6.3 不同级别前照灯的主近光目标光通量需满足5.3.6.1或5.3.6.2规定要求。
表 2
级别
区域 区域角度坐标
°
主近光目标光通量最小值 lm
5.4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前照灯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5.5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的前照灯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前照灯应符合附录 E 的要求。
5.6 使用 LED 光源/模块的前照灯
使用 LED 光源/模块的前照灯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5.7 配光性能
5.7.1 通用要求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5.7.2 对称近光的配光要求
5.7.2.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3°范围内保持平直。
5.7.2.1.1 BS级前照灯的主近光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的位置如图1所示,发光强度值应符合表3规定。
图 1 BS 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屏幕 表 3
测试点/线/区域 区域角度坐标
°
发光强度限值 cd
水平垂直
1 区任意点 5L 到 5R 15U 到 0 ≤7.00×102
50L 和 50R 连线上任何点(50V 除外) 2.5L 到 2.5R 0.86D ≥1.10×103
50V 0 0.86D ≥2.20×103
25L 和 25R 连线上任何点 5L 到 5R 1.72D ≥2.20×103
2 区任意点 5L 到 5R 0.86D 到 1.72D ≥1.10×103
注: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50V点单侧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规定值的50%。
5.7.2.1.2 CS级和DS级前照灯的主近光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的位置如图2所示,测试点角度位置如表4 所示,发光强度值应符合表4规定,并且在1区和2区中发光应尽量均匀。
图 2 CS 级和 DS 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屏幕 表 4
2 区 8L 到 8R 4U 到 15U — — 7.00×102
a  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点2单侧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规定值的50%。
b  根据申请人要求,前位灯可以与近光一起点亮进行配光测量。
c    IV-1.72D为点(V-1.72D)的实测值。
5.7.2.2 使用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产生辅助近光的弯道照明装置应满足:
a) 左倾(摩托车向纵轴左侧转)时,H-H线到向上15°和V-V线到向左10°区域范围内发光强度不 应超过9.00×102cd;
b) 右倾(摩托车向纵轴右侧转)时,H-H线到向上15°和V-V线到向右10°区域范围内发光强度不 应超过9.00×102cd。
5.7.2.3 若用于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发生故障,则配光性能仍应满足近光要求。
5.7.3 非对称近光的配光要求
5.7.3.1 在配光屏幕上,主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在Ⅲ区内,应无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横向照度 变化。
5.7.3.2 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3,发光强度值符合表5的规定。
图 3 C 级、V 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屏幕
5.7.3.3 提供弯道照明光束的前照灯应满足表5的要求,弯道照明光束通过下列方法获得:
——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
——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且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增加一个光源,且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弯道照明失效,则配光性能仍应满足近光要求。
5.7.4 远光的配光要求
A级和B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位置如图5所示;BS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位置如 图6所示;CS级和DS级次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位置如图7所示,应同时开启近光进行配光性能 检测。各级远光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
图5 A级和B级远光配光屏幕
a   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该点单侧的最小光强值不能低于该级别远光Imax最小值的40%。
5.7.5 ADB 的配光要求
5.7.5.1 ADB功能只适用于L3、L4、L5类摩托车,发光强度值应满足表9中的要求。
5.7.5.2 表9中B部分的测试点,应该在A部分中每一种状态下分别进行测试,并满足要求。若ADB安装单 元为左右成对安装,则单侧安装单元在HV点的配光值不能低于1.62×104cd,且其余所有点或线的测量值 为两侧单独测量值和的一半应满足要求。
5.7.5.3 如果近光一同参与实现ADB功能,并且近光满足5.7.2或5.7.3的配光要求,那么5.7.5.2可不进 行测试。
5.7.5.4 该系统应能自动调整,以获得良好的道路照明并不会对其他驾驶员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适。
5.7.6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配光要求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按6.5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5.7.7 前照灯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
5.7.7.1 随机抽样的前照灯按7.2条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
5.7.7.2 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为:
a) BS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 10
测试点/线/区域 区域角度坐标
°
发光强度限值 cd
水平垂直
1 区任意点 5L 到 5R 15U 到 0 ≤9.55×102
50L 和 50R 连线上任何点(50V 除外) 2.5L 到 2.5R 0.86D ≥8.80×102
50V 0 0.86D ≥1.76×103
25L 和 25R 连线上任何点 5L 到 5R 1.72D ≥1.76×103
2 区任意点 5L 到 5R 0.86D 到 1.72D ≥8.80×102
b) CS级和DS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1的要求。
c) C级和V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2的要求。
5.7.7.3 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3的要求。
5.7.7.4 ADB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为:
a) ADB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4的要求; b) 其余配光要求需满足5.7.5.2至5.7.5.4的规定。
表 11
a  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点2单侧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规定值的50%。
b  根据申请人要求,前位灯可以与近光一起点亮进行配光测量。
c    IV-1.72D为点(V-1.72D)的实测值。
a   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该点单侧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规定值的50%。
b   根据申请人要求,前位灯可以与近光一起点亮进行配光测量。
c   I50R和I25V分别为点50R和点25V的实测值。
a   配套成对安装的灯具,在该点单侧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规定值的40%。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及设备通用要求
6.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的精确度。
6.1.2 配光屏幕应便于明暗截止线检查、调整和光束照准。
6.1.3 试验暗室的环境温度应为23 ℃±5 ℃, 相对湿度应小于等于80%。
6.1.4 允许照准屏幕位于前照灯前方比受光器更短的距离上。
6.1.5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电气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2级。
6.1.6 配光性能所用的受光器的有效测量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 mm的正方形内,且表面垂直于测角计 的测量轴线。
6.1.7 配光性能测量应在如图8所示的球坐标测试系统内进行,配光测试距离为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 m 处。
6.1.8 本文件各图表中字母D表示位于H-H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线上方的点或线段;字 母R表示位于V-V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的角度允差为 0.25°。
6.1.9 采用测角光度计方法测量时,测角计应有一固定的水平转轴和一个与其垂直的可转动轴。测量时 基准中心应与测角计旋转中心重合。允许采用其他测量方法,只要其测量结果满足等效关系。
注:
h——经度;
v——纬度; H——投影平面内的水平坐标轴; V——投影平面内的垂直坐标轴; I——指定方向的光强; γ——指定方向与灯具基准轴线的空间夹角。
图8 球坐标测试系统图示
6.2 配光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
6.2.1 装用灯丝灯泡光源、LED光源或LED模块的前照灯
6.2.1.1 对于装用灯丝光源的前照灯,配光测试应使用相应类型和数量、额定电压为12 V的标准灯丝光 源,在UN R37中规定的参考电压13.2 V时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为保护标准灯丝光源,允许在测量时的 光通量与上述参考电压13.2 V的基准光通量不同,此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正系数是基准光 通量与实际光通量之比。如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换同类型的标准灯丝光源进行重新测量。对于近 光使用H9或H9B类灯丝光源,可选择UN R37中相关数据表中所示的参考电压12.2 V或13.2 V下的基准光 通量进行配光性能测量。
6.2.1.2 当使用可更换LED光源时,应使用UN R128中规定的相应类型标准光源施加13.2 V的电压进行测 量。或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施加电压的允差为±0.1 V,其产生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修正因子 是目标光通量与所施加电压下的实际光通量值之间的比值。
6.2.1.3 当使用不可更换LED模块时,如无其它特殊规定,试验电压为相应的13.2 V。若有电光源控制 器驱动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也允许使用规定了具体参数(周期、频率、波形、峰值) 的供电驱动装置代替电光源控制器进行测量。
6.2.1.4 对于在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的不可更换光源,如无其他特殊规定,所有测 量应在13.2 V;或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施加电压的允差为±0.1 V。也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专 门的供电电源,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6.2.1.5 当电光源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应在灯具输入端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6.2.1.6 当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应在电光源控制器输入端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制 造商应提供为光源和功能供电用专门的电光源控制器。
6.2.1.7 对于使用其它特殊光源,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试验电压(或电流),如有必要,由制造商提供专 用电源。
6.2.1.8 对于可更换光源,如果有多个光源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产品光源进行测试。每个光源的光通量 应与所有光源光通量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5%,测试结果需通过平均光通量与目标光通量的比值进行修 正。也可以通过使用标准光源在每个位置依次进行测试,并将结果相加来进行判定。
6.2.2 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
6.2.2.1 配光测试应使用相应类型和数量、额定电压为12 V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在UN R99中规定的目 标光通量下进行。
6.2.2.2 为保护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允许在测量时的光通量与UN R99中规定的目标光通量不同,此时应 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正系数为目标光通量与所施加电压下的实际光通量之间的比值。如测试结 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换同类型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重新测量。
6.2.2.3 针对镇流器全部或部分集成在前照灯中的情况,6.2.2.2规定的修正不适用,需要在镇流器两 端输入UN R99中要求的参考电压(13.2 V±0.1 V或13.5 V±0.1 V),或者制造商有另外特殊规定。 6.2.2.4 对于未经过1小时或更长时间点灯的前照灯。在点亮4秒后,对只有远光功能的前照灯,其HV 点至少达到标准值的25%;对近光的50V点至少达到标准值的25%。供电电源应保证能快速提升到高电流 脉冲。
6.2.2.5 前照灯需在点亮稳定后再进行配光测试。
6.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6.3.1 近光照准
6.3.1.1 水平方向:对于对称近光,光形尽可能对称于V-V线。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时,可 将远光最亮区域对准V-V线作为参考。对于非对称近光,明暗截止线的转角应处于V-V线上。
6.3.1.2 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位于H-H线以下0.57°处。
6.3.1.3 明暗截止线应符合附录F或附录G的规定。当目视照准出现问题或不明确位置时,应使用F.4和 F.5或G.3的机械方法进行照准,并应检查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度。
6.3.1.4 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满足配光要求,可在F.3.2或G.2.5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照准时为 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6.3.2 远光照准
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远光光束最大发光强度区域中心位于HV点。对于不 能单独调节的远光,以近光作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远光时不允许再作调整。
6.4 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的前照灯
若前照灯近光(BS级除外)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在进行近光配光测试时,若申请人要求,允许同 时点亮前位灯。
6.5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
6.5.1 相对于光源的中心与配光屏幕上HV点的连接线,在测角计上实现每个前照灯使用的位置。之后, 移动反射镜至初始定位位置,按6.3规定照准。
6.5.2 在按6.5.1规定照准后进行配光性能试验,近光应符合5.7.2或5.7.3规定,远光应符合5.7.4规定。
6.5.3 按下述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垂直方向移动反射镜±2°(或者,若反射镜从其初始位置起,调整范围小于2°,移动至最大调整
位置),之后,利用试验测角计反方向进行重新照准。此时,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近光HV点和V-0.86D 点以及远光Imax和HV点发光强度值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近光B50L和75R,以 及远光Imax和HV点发光强度值应符合本文件规定。
6.5.4 若制造商未规定反射镜使用位置,则应在反射镜平均调整位置上按6.5.1至6.5.2规定试验。之后, 在反射镜移动至最大调整位置上,按6.5.3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6.5.5 若制造商规定反射镜有多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均按6.5.1至6.5.3规定试验。
6.6 弯道照明装置检验
6.6.1 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使用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产生辅助近光的弯道照明装置。通过 试验夹具模拟制造商所规定的最小倾角。主近光和相应的弯道照明共同点亮时,应满足本文件5.7.2.2 规定;也可以分别测试主近光和弯道照明配光性能,组合后判断其符合性。
6.6.2 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弯道照明装置配光性能应按本文件5.7.3规定进行试验。
6.7 色度检验
按6.2规定,在相应的试验电压下对表15中的相应测试点进行检验。
表 15
功能 测试点
对称近光 V-0.86D
非对称近光 50V
远光 HV
6.8 其他项目测试方法
6.8.1 装用LED光源或LED模块的前照灯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
6.8.2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方法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中,试样的点灯方式应符合附录H 的要求。
6.8.3 前照灯的塑料配光镜、塑料配光镜材料以及光学系统中透光的塑料组件的方法按附录E的规定进 行试验。试验中,塑料配光镜或其材料试验按照附录I中的I.1所列顺序进行试验;整灯试验按照附录I 中的I.2所列顺序进行试验;透射光和漫射光测量方法按照附录J的要求进行;机械磨损试验按照附录K 的要求进行;粘胶带的附着力试验按照附录L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照明装置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标明能改变系统光学特性/配光性能的部件 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各功能相关的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对于反射镜可调的 照明装置,应标出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整范围。对于提供弯道照明的装置或系统,应提供调整范围。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说明:
a) 照明装置提供的光束种类; b) 照明装置的级别;
c) 所使用的光源类型,以及:
1) 如使用灯丝光源,提供其在UN R37列入的类型;
2) 如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提供其在UN R99中列入的类型;
3) 如使用LED光源或LED模块,提供LED光源或LED模块类型和参数,包括LED光源或LED模块的 规格、尺寸、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是否可更换;如适用,提供其在UN R128中列入的 类型;以及用于检验的电光源控制器的电接口信息;每种型式的LED光源或LED模块一只(拆 除二次光学元件)及详细的说明书,如果应用电光源控制器则一并提交;如果提供弯道照 明,则指定发光强度稳定性试验测试点。
d) 对于设计为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符合配光性能5.7.2.2要求的最小倾角;
e) 对于某个远光光源产生的部分远光将专门用于短时信号(如闪光通过)。申请者应在相关图纸 中注明或说明;
f) 照明装置的功能是否配套成对使用。
g) 如使用其他技术的光源,应在资料中说明。
7.1.1.3 样灯两只,对于由成对安装的前照灯组成的系统,则提供一只供安装于车辆左侧的样灯和一只 供安装于车辆右侧的样灯。
7.1.1.4 对于装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的塑料材料试验:
a) 提供配光镜14块:
1) 其中10块配光镜,可用最小尺寸为60mm×80mm的10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半径 不小于300mm,中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mm×15mm的足够平的区域;
2)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b)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一只(包括反射镜)。
7.1.1.5 仅对于装用可更换式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的照明装置,为了保证透光部件可以经受前照灯 内光源的UV辐射,对塑料材料进行的光源辐照试验。
a) 前照灯中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试样各一份。每种材料试样均与申请认证的前照灯中使用的材料 具有相同的性能和表面处理。
b) 在下述情况下,内部材料的光源辐照试验不是必需的:
1) 使用了在 UN R99中规定的低UV气体放电光源;或者
2) 使用了根据本文件附录C规定的低UV的LED光源或LED模块;或者
3) 对相关前照灯部件遮蔽UV辐射(例如:使用玻璃滤光片)。
7.1.1.6 如果有,一个镇流器或者电光源控制器。
7.1.1.7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1.2 照明装置型式检验要求
7.1.2.1 每只样灯及配光镜应符合本文件第5章规定。
7.1.2.2 按本文件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有明显外观缺陷的产品不予 考虑。抽取的样品数量为:整灯两只,塑料配光镜6片(玻璃配光镜不适用)。其中6片塑料配光镜可以 通过另外抽取的整灯裁成配光镜样片获得。
7.2.2 随机抽取的两只整灯,按表16进行试验,应符合本文件5.2、5.7.7及附录D.3.5的规定。
7.2.3 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应符合本文件附录E.3的规定,抽取的6片塑料配光镜,按表I.1进行 试验。
表 16
试验(条款) 试样
整灯 1整灯 2
光色及色度试验(5.2)
配光性能试验(5.7.7)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D.3.5)
机械磨损试验(E.2.6.1)
8 实施过渡期
8.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照明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8.2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照明装置,自本文件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 标记
A.1电压标记
对于前照灯,图 A.1 中的标记应标注在灯体的可见位置处。
12V
图 A.1 电压标记
A.2级别标记
A.2.1 对于发射对称近光前照灯,其级别标记应标注在灯体的可见位置处,见图 A.2。
BS
图 A.2 发射对称近光前照灯(BS 级)标记示意图
A.2.2 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前照灯,其级别标记应标注在灯体的可见位置处,见图 A.3。
C/A
图 A.3 发射非对称近光前照灯(近光 C 级,远光 A 级)标记示意图
附录 B
(规范性) 基准中心标志
图 B.1 中的基准中心标志(图中 a 大于等于 2mm)应在提交给检测机构的技术图纸上予以说明。
图 B.1 基准中心的标志
附录 C
(规范性)
LED 光源/模块和 LED 前照灯的要求
C.1 通用要求
C.1.1 每只提交进行试验的LED光源或LED模块与配套的电光源控制器(若有)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C.1.2 应使用发出可见光的LED光源或LED模块,其他形式的光源不允许使用。
C.1.3 LED光源或LED模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无设计和制造缺陷,当有一个LED 损坏视为整个模块失效。
C.1.4 LED光源或LED模块在灯体内应定位准确,固定良好,防止窜动。
C.1.5 LED光源或LED模块上的LED应装在适当的固定基板上,固定基板应具有很好的强度和稳定性,以 保护LED光源或LED模块。
C.2 试验环境
C.2.1 LED光源或LED模块操作环境
如果制造商没有特别说明,LED 光源或 LED 模块应在制造商提供的前照灯内进行试验。
C.2.2 环境温度
对于电性能和配光性能的试验,前照灯应在干燥静止的大气环境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为 23 °C
±5 °C。
C.2.3 老炼
测试前,前照灯的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应进行 15 h 的老炼,然后冷却至室温。
C.3 试验
C.3.1 红光成分
一只LED光源或LED模块的显色性应满足光谱最低红光成分应满足按照公式(C.1)要求,以不大于5 nm的步长进行计算:
Ee()——发光光谱能量,单位为瓦(W); V()——光谱发光效率;
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C.3.2 UV成分
一只低UV辐射型的LED光源或LED模块发出光的UV成分应满足公式(C.2)要求,以不大于5 nm的步长 进行计算:
Ee() ——发光光谱能量,单位为瓦(W);
V() ——光谱发光效率;
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S() ——光谱(效应)权重函数;
km ——发光体最大发光功效极限值,km = 683 lm/W; UV辐射应按表C.1所列权重进行计算,波长(nm)选择了代表值,其他值按照插值进行计算。
C.3.3 温度稳定性
C.3.3.1 发光强度
C.3.3.1.1 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应在某种功能点亮1 min后测量以下测试点。测试时,可大致进行照准, 但应在进行测量时一直保持这种照准位置。
测试点: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近光:V-0.86D点、远光:HV点、弯道照明:制造商指定测试点; 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近光:50V点、远光:HV点、弯道照明:制造商指定测试点。
C.3.3.1.2 灯具应连续点亮直到出现稳定状态:即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变化值在15 min内小于3%或在5 min 内小于1%。达到稳定状态时,记录C.3.3.1.1中要求测试点的发光强度。
C.3.3.1.3 按照6.3的要求照准,进行所有测试点的发光强度测量。
C.3.3.1.4 计算C.3.3.1.1和C.3.3.1.2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值比值。将此计算比值应用到C.3.3.1.3中所 有测试点,计算出1 min点亮时的所有测试点的发光强度。
C.3.3.1.5 1min时和光度稳定后测量的发光强度值均应满足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
C.3.3.2 色度
在点亮1 min和按照C.3.3.1.2所描述光度稳定后进行色度测量,色度测试点为C.3.3.1.1规定,其 测量值均应在所要求的范围之内。
C.4 主近光LED光源/模块的目标光通量的测量
C.4.1 制造商应提供每种型式的LED光源或LED模块一只。
C.4.2 LED光源或LED模块的外形应符合本文件7.1.1规定的技术说明书的描述。应拆除二次光学元件。 这个过程和按以下描述的测试条件,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C.4.3 测试时模块的热量散发情况应模拟其在相应的前照灯中的情况。
C.4.4 测试前,LED光源或LED模块应在与前照灯正常使用条件下老炼至少72 h。
C.4.5 使用积分球时,积分球最小内径为1 m,并且至少为LED光源或LED模块最大尺寸的10倍。光通量 测量也可用测角光度计求积(室温下)测量。
C.4.6 LED光源或LED模块应在密闭的积分球内或测角光度计内点亮1 h。
C.4.7 光通量应在C.3.3.1.2所描述的光度稳定状态下进行测量。
附录 D
(规范性) 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D.1 前照灯试验前准备
D.1.1 通用要求
按本文件规定测量了配光值之后,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应对整灯试样的远光Imax和近光 40L,50R,B50L;对于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应对整灯试样的远光Imax和BS级前照灯近光的1.5L-0.50U、
1.5R-0.50U、50R和50L点,或者CS级和DS级前照灯近光的3.5R-0.86D、3.5L-0.86D、1.5L-0.50U和
1.5R-0.50U点进行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整灯是指整个灯具本身,包括镇流器、光源或LED模块以及灯 体周围影响散热性能的部件。
D.1.2 试验准备
D.1.2.1 试验应在温度为23 ℃±5 ℃的干燥、静止的空气中进行,整灯应安装在能正确表示其装车位 置的支架上。
D.1.2.2 对使用可更换光源的情况,试验时应采用已经过至少1 h老练的批量生产的灯丝光源,或采用 已经过至少15 h老练的批量生产的气体放电光源,或采用已经过至少48 h老练的批量生产的LED光源或 LED模块。且在试验开始前,光源已冷却至室温。
D.1.2.3 测量设备与系统型式检验时所用的设备相同。在操作测试样品时,不得将其从测试支架上卸下 或重新调整。使用的光源应是该前照灯规定的光源类别。
D.2 配光性能的稳定性试验 D.2.1 清洁的前照灯
D.2.1.1 试验程序
D.2.1.1.1 前照灯按下述规定的方式点亮 12 h(见附录 H)后应符合 D.2.1.2 规定。
a) 如只提供一种照明功能(远光、近光或前雾灯)的试样: 当被试验的前照灯与信号灯组合或混合时,后者在试验期间点亮。 当后者为转向灯时,应以闪烁方式点亮,点灯和熄灭的时间比近似为 1:1。 当后者为昼间行驶灯时,不应点亮。
b) 如试样提供一个近光和一个或多个远光时,或者包括一个近光和一个前雾灯时: 前照灯按点亮近光 15 min,点亮所有功能 5 min 的循环方式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 如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前照灯设计为近光、远光无法同时点亮时,前照灯按一半时间点亮近光
灯,一半时间再点亮所有远光灯。 对近光灯和远光灯由同一气体放电光源提供的情况,前照灯按点亮近光 15 min,点亮所有能
提供远光的光束 5 min 的循环方式点亮。
c) 如试样包含一个前雾灯和一个或多个远光:
前照灯按点亮前雾灯 15 min,点亮所有功能 5 min 的循环方式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前雾灯和远光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前雾灯和所有的远光,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规定时间的一半。
d) 包含其他组合照明功能的试样,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上面 a)或 b)对单独照明功能规定的时 间,同时点亮所有的单独功能。
e) 包含一个近光灯,一个或多个远光和一个前雾灯的试样:
前照灯按点亮近光 15 min,点亮所有功能 5 min 的循环方式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近光和远光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所有的远光,各自
点灯时间分别为规定时间的一半。在远光点亮期间,将前雾灯按 15 min 关 5 min 开的循环点亮, 持续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一半。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近光和前雾灯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前雾灯,各自点 灯时间分别为规定时间的一半。在近光点亮期间,将所有的远光按 15 min 关 5 min 开的循环点亮, 持续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一半。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近光、远光和前雾灯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远光和前 雾灯,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
f) 设计成通过点亮附加光源或 LED 模块提供近光弯道照明的试样,仅在近光点亮期间,以 1 min 亮,9 min 熄灭的循环方式同时点亮附加光源。若多个附加光源提供弯道照明,则试验应在最 苛刻的点灯条件下组合点亮这些光源。
g)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远光使用了多个光源,且某一部分远光(其中一个附加光源)仅作为 短时信号使用(前照灯闪光通过),那么试验中不应点亮这部分远光。
D.2.1.1.2 试验电压应符合下述要求。
D.2.1.1.2.1 使用可更换灯丝光源并直接处于车辆供电系统的情况下:试验应在 13.2 V 电压下进行, 除非制造商对电压另有规定,在此情况下,灯丝光源应在可应用的最高电压下进行试验; D.2.1.1.2.2 使用可更换的气体放电光源的情况下:对于 12 V 车辆供电系统的电光源控制器应施加 UN R99 中规定的参考电压(13.2 V±0.1 V 或 13.5 V±0.1 V),除非申请人或制造商另有规定; D.2.1.1.2.3 使用不可更换灯丝光源并直接处于车辆供电系统的情况下:对于所有使用不可更换光源
(灯丝光源和/或其他)的照明单元的试验电压应为 13.2 V。若需要在其他电压下进行,该电压应根据 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车辆电压系统确定;
D.2.1.1.2.4 独立于车辆供电之外,其运行完全受本系统控制的可更换或不可更换的光源,或者由供电 和工作装置供电的光源,应将上述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到该装置的输入端上。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光 源所需的专用电源;
D.2.1.1.2.5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应在 13.2 V 电压下进行测量,除非本文件中另有规定。LED 光源或 LED 模块由电光源控制器控制的,应由制造商规定试验电压。
D.2.1.1.2.6 与试验样品组合或混合的信号灯,如果其工作电压不是其额定电压 12 V,应按申请人或 制造商的声明来调整电压。
D.2.1.2 试验结果
D.2.1.2.1 目视检验
前照灯冷却至环境温度,应以干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目视检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曲, 裂纹或变色。
D.2.1.2.2 配光试验
试验前后,1.5L-0.50U、1.5R-0.50U的发光强度值最大偏差为255 cd,B50L的发光强度值最大偏差 为170 cd,其他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值最大偏差为10%。
由于支架可能受热变形,可进行照准调节(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按附录F或附录G规定)。
D.2.2 污染的前照灯
D.2.2.1 前照灯按上述D.2.1规定试验后,应按下述D.2.2.2、D.2.2.3规定准备,然后按D.2.1.1规定点 亮1h,之后按D.2.1.2规定检验。
D.2.2.2 试验混合物
对于玻璃配光镜前照灯,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 份颗粒度介于 0-100 μm 硅沙;
——1 份颗粒度介于 0-100 μm 植物性炭粉;
——0.2 份 NaCMC;
——5 份氯化钠(纯度 99%)
——适量的蒸馏水(其电导率小于 1 mS/m)。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对于塑料配光镜前照灯,涂在前照灯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 份颗粒度介于 0-100 μm 硅沙;
——1 份颗粒度介于 0-100 μm 植物性炭粉;
——0.2 份 NaCMC;
——5 份氯化钠(纯度 99%);
——13 份蒸馏水(电导率小于 1 mS/m);
——(2±1)份表面活性剂。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
注1:NaCMC表示羧甲基纤维素钠盐,通常称通常以CMC表示。试验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为0.6~0.7, 在20℃时,其2%溶液粘度为(200~300)cP。
注2:表面活性剂的使用数量应能使混合物均匀涂敷在配光镜上。
D.2.2.3 试验混合物敷涂
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前照灯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直至下列每个测试点的发光强 度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
发射对称近光前照灯测试点为:
a) 对 BS 级前照灯:
1) 远光:Imax;
2) 近光: 50L、50R;
b) 对 CS 级或 DS 级前照灯:
1) 远光:Imax;
2) 近光:1.5L-0.50U、1.5R-0.50U 和 V-0.86D。
发射非对称近光前照灯测试点为: 1) 远光:Imax 点;
2) 近光:50R、40L
D.3 受热条件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
D.3.1 本试验用来检验在受热影响下,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过规定值。
D.3.2 按本附录D.2规定试验后的前照灯,在不从试验支架上卸下且不作重新调整的情况下,应按D.3.3 规定试验。
D.3.3 试验程序
D.3.3.1 分别测量前照灯工作3 min(r3)和60 min(r60)时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对于发射对称近 光的BS级前照灯测量通过50L和50R点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对于CS级和DS级前照灯,测量通过3.5L 和3.5R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测量通过VV线和穿过B50L点的垂直线 之间的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
D.3.3.2 在保证准确度和结果复现性情况下,可使用任何方法测量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变化。
D.3.4 试验结果
D.3.4.1 当向上偏移时:ΔrI=|r3-r60|≤1.0 mrad时,则判为合格。
D.3.4.2 当向下偏移时:ΔrI=|r3-r60|≤2.0 mrad时,则判为合格。
D.3.4.3 若向上偏移时:1.0 mrad<ΔrI≤1.5 mrad;向下偏移时:2.0 mrad<ΔrI≤3 mrad时,则第二 只前照灯应按D.3.3规定试验。此时,前照灯近光应先经历1h点亮,1 h熄灭三个时间循环。点亮电压应 按D.2.1.1.2规定调节。试验后,若向上偏移(ΔrI+ΔrII)/2≤1.0 mrad,;向下偏移(ΔrI+ΔrII)/2
≤2.0 mrad,则判为合格。
D.3.5 生产一致性
先经受D.3.4.3规定的三个连续时间循环,再按D.3.3规定试验,若向上偏移ΔrI≤1.5 mrad,向下 偏移ΔrI≤2.5 mrad,则判为合格。
若向上偏移1.5 mrad<ΔrI≤2.0 mrad,向下偏移2.5 mrad<ΔrI≤3.0 mrad,则第二只前照灯应先 经受D.3.4.3规定的三个连续时间循环,再按D.3.3规定试验。当向上偏移(ΔrI+ΔrII)/2≤1.5 mrad, 向下偏移(ΔrI+ΔrII)/2≤2.5 mrad,则判为合格。
附录 E
(规范性)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E.1 通用要求
E.1.1 按本文件7.1.1.4规定提供的试样,应满足下列E.2.1至E.2.5规定。 E.1.2  按本文件7.1.1.3规定提供的两只样灯应满足下列E.2.6规定。 E.1.3 所提供的塑料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按附录I中表I.1顺序进行试验。
E.1.4 若制造商可证明已通过按附录I中表I.1规定的检验项目,则只需按附录I中表I.2规定试验。
E.2 试验
E.2.1 耐温试验
E.2.1.1 试验
按下列次序,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进行五个循环的温度和湿度变化试验:  40 ℃±2 ℃,相对湿度85%~95%: 3 h;
23 ℃±5 ℃,相对湿度60%~75%: 1 h;
-30 ℃±2 ℃: 15 h;
23 ℃±5 ℃,相对湿度60%~75%: 1 h;
80 ℃±2 ℃: 3 h;
23 ℃±5 ℃,相对湿度60%~75%: 1 h;
在上述试验循环开始前,试样应在23 ℃±5 ℃,相对湿度60%~75%的环境中至少存放4 h。
注:(23 ℃±5 ℃,相对湿度60%~75%,1 h)包括了为避免从一种温度转变到另一种温度的热冲击效应所需要的过 渡时间。
E.2.1.2 结果
试验前后,对于每件试样,以下测量点上的发光强度值变化应不超过10%。 测量点包括:对于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BS级近光的B50,50L和50R点;CS级和DS级近光的
3.5R-0.86D,3.5L-0.86D,1.5L-0.50U和1.5R-0.50U点,远光的Imax点;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 近光的B50L,50R点,远光的Imax点。
应使用标准灯丝光源、标准气体放电光源或前照灯内的LED光源或LED模块进行配光测量。
E.2.2 耐候性试验和耐化学试剂试验
E.2.2.1 耐候性试验
应对三块新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进行耐候性试验。光源的光谱能量分布相当于 5500K~6000K 的 黑体。为尽可能减少波长小于 295 nm 和大于 2500 nm 的辐射影响,光源与试样之间应放置相应的滤光 片。试样的辐射照度为 1200 W/m2±200 W/m2,试验期间接收到的辐射能量为 4500 MJ/m2±200 MJ/m2。 在试验箱内,与试样处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板温度为 50 ℃±5 ℃。试样以 1 r/min~5 r/min 的速 度环绕光源转动。并以下述循环方式喷洒电导率小于 1 mS/m(23 ℃±5 ℃时)的蒸馏水,即:5 min 喷洒;25 min 干燥,直至试验结束。
E.2.2.2 耐化学试剂试验
试验混合液的体积百分比组成如下:
61.5% n-庚烷,12.5%甲苯,7.5%四氯乙烷,12.5%三氯乙烯和6%二甲苯; 试验时,将浸透上述混合液的棉布,在10 s内放在试样外表面上,并施加50 N/cm2的压力并维持10
min。试验期间棉布应重复浸透混合液,以使试样表面上的液体成分与试验混合液一致; 试样干燥后,先后使用温度为 23 ℃±5 ℃的洗涤剂(本附录 E.2.3.1)和杂质含量不超过 0.2%的
蒸馏水清洗,并用软棉布擦干。
E.2.2.3 结果
耐候性试验后,试样外表面应无裂纹、擦伤、屑片和变形。其透过率变化Δt=(T2-T3)/T2的平均 值Δtm,当按附录J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0.020(即:Δtm≤0.020)。
耐化学试剂试验后, 试样应无任何会引起光束漫射变化的污痕, 其漫射光透过率变化 Δd=
(T5-T4)/T2的平均值Δdm,当按附录J规定的方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应不大于0.020(即:Δdm
≤0.020)。
E.2.3 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
E.2.3.1 耐洗涤剂
三件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的外表面应加热到50 ℃±5 ℃,然后,浸入到23 ℃±5 ℃的洗涤剂混合 液中5 min。
洗涤剂混合液由99份杂质含量不超过0.02%的蒸馏水和1份烷基去垢剂组成。 试验后,在50 ℃±5 ℃下干燥试样,并用湿棉布擦净试样表面。
E.2.3.2 耐燃油
三件试样的外表面,用浸有体积百分比为70% n-庚烷和30%甲苯的燃油试剂的棉布轻擦1 min。之后, 应在空气中干燥。
E.2.3.3 结果
在依次进行了上述两项试验后,三件试样透过率变化Δt=(T2-T3)/T2的平均值Δtm,当按附录J规 定的方法测量时,应不大于0.010(即:Δtm≤0.010)。
E.2.4 机械磨损试验
E.2.4.1 试验
三件新的配光镜试样,应按附录K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磨损试验。
E.2.4.2 结果
试验后,试样透过率变化Δt=(T2-T3)/T2,漫射透过率变化Δd=(T5-T4)/T2,当按附录J规定的方 法,对三件试样进行测量时,其平均值应为:Δtm≤0.100;Δdm≤0.050。
E.2.5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E.2.5.1 试验
在配光镜涂层20 mm×20 mm表面区域上,用工具刻划成约2 mm×2 mm的格子,其用力应划透涂层。
使用宽度不小于25 mm的粘胶带,按压在上述网格区域上至少5 min。在按附录L规定的标准条件下 测量粘胶带的附着力应为(2±0.4)N/cm(粘胶带宽度)。
然后,在粘胶带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上施加与附着力平衡的力,以1.5m/s±0.2m/s均匀速度撕去 粘胶带。
E.2.5.2 结果
试验后,网格区域应无可见的损伤。格子交点和划痕损伤应不大于网格面积的15%。
E.2.6 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
E.2.6.1 机械磨损试验
1号样灯应按附录K规定进行配光镜机械磨损试验。 试验后,对于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HV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大于规定最大值的130%,下列测试点
的发光强度值应不小于规定最小值的 90%,对BS级前照灯为50L和 50R点, 对CS级和DS级前照灯为 3.5R-0.86D和3.5L-0.86D点;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B50L点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规定最大值的
130%,75R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小于规定最小值的90%。对于单远光灯,HV点的发光强度值应不小于规定 最小值的90%。
E.2.6.2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2号样灯应按E.2.5规定进行试验。
E.2.7 光源辐照试验
E.2.7.1 试验
前照灯的每个透光塑料部件的扁平样品暴露在LED光源、LED模块或气体放电光源的灯光下。样品摆 放的距离和角度等参数与其在前照灯内的参数相同。这些样品应与前照灯部件具有相同的颜色和表面处 理(如有)。
E.2.7.2 结果
1500    h不间断暴露试验后,样品的透射光应满足色度要求,且样品表面应无裂纹、擦伤、屑片和变
形。
E.3 生产一致性检验
E.3.1 按E.2.2.2和E.2.3规定,进行耐化学试剂,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后,试样外表面应无可见的裂纹, 屑片或变形。
E.3.2 按附录K进行机械磨损试验后,各测试点的发光强度限值允许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E.2.6.1规定值 的80%,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E.2.6.1规定值的120%。
E.3.3 若E.3.2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可以用另一只样灯重复进行试验,若试验结果满足要求,应判为 合格。
附录F
(规范性)      对称近光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F.1 总则
对称近光前照灯配光分布应包括一条“明暗截止线”,在配光测量时,能够据此将对称近光前照灯 进行照准。“明暗截止线”应符合下述F.2到F.4列出的要求。
F.2 明暗截止线的形状
对于目视照准,明暗截止线应能有一条水平线用于垂直调整,该水平线的位置应符合6.3.1的规定, 按照图F.1所示。
图 F.1 明暗截止线的形状和位置
F.3 对称近光前照灯的目视照准
F.3.1 水平调整:应使明暗截止线大致对称于V-V线。
F.3.2 垂直调整:截止线经过水平调整后,将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从较低位置向上移动至H-H线以下 1%(0.57D)的名义位置上。照准后,如无法满足本文件5.7.2条的配光要求,可以进行再次调整。对于远 近光不能单独调整的,其明暗截止线垂直偏移B线的位移向上或向下不能大于0.25°;对于远近光可以 单独调整的,其明暗截止线垂直偏移B线的位移向上或向下不能大于0.5°。
F.3.3 如果通过3次不同的垂直调整之后的位置差仍不满足F.3.2的要求,则认为明暗截止线的线性度或 者锐度未达到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用仪器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F.4 明暗截止线的质量和检测要求 F.4.1 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F.4.1.1 检测要求
应对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使用步长不超过0.05°的垂直扫描进行测量。沿着V-V线两侧2.5L和 2.5R处的垂直线,从下向上穿过明暗截止线进行扫描。测量时,明暗截止线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F.4.1.2 明暗截止线的数量要求
目视观测到的截止线仅能有一条。
F.4.1.3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要求
通过垂直扫描,按公式(G.1)得出的明暗截止线的锐度G不应小于0.08。
F.4.1.4 明暗截止线的线性度要求
明暗截止线用于提供垂直照准的部分在3L~3R的区域内应呈水平状态,在3L、1.5L、1.5R、3R处的 4条垂直线上,按公式(G.2)得出的拐点在垂直方向上的角度偏差不应超过0.5°。
F.4.2 仪器照准
如果明暗截止线满足F.4.1的要求,则可以进行仪器照准。 照准时,应将明暗截止线从下向上调整,使V-V线上按公式(G.2)得出的照度梯度的拐点位于其名义位置处。
附录G
(规范性)       非对称近光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G.1 明暗截止线的定义
明暗截止线投射在照准屏幕上,应足够的清晰,以方便照准,明暗截止线的形状符合图G.1的要求。 向左呈平直的“肩平部分”;向右呈向上的“肘肩型部分”。
注:
A线——0.5R处的垂直线; B线——0.57D处的水平线。
图 G.1 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示意图
G.2 明暗截止线的目视照准
G.2.1 照准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以下的照准方法适用制造商指定要求照准的照明单元。
G.2.2 目视照准应借助图G.1的明暗截止线进行。测量的屏幕应位于系统前方10 m或25 m的距离上,与 H-V轴垂直,有足够的宽度,能在5L~5R的范围内对明暗截止线进行调整。
G.2.3 垂直调整:将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从B线以下往上移动至B线的名义位置,即H-H线以下1%
(0.57D)的位置,对应10 m测试屏幕为10 m或25 m测试屏幕为25 m。
G.2.4 水平调整:明暗截止线的肘肩部分应从右向左移动,其水平定位后,在0.2D线上方的明暗截止线 的肘肩部分不能超过A线的左侧,在0.2D线上的或0.2D线下方的明暗截止线的肘肩部分可以穿过A线,明 暗截止线的拐点基本位于0.5L~0.5R范围内。
G.2.5 系统照准后,如无法满足本文件5.7.3条的配光要求,可以进行再次调整。对于远近光不能单独 调整的,其明暗截止线水平偏移A线的位移向左或向右不能大于0.75°,垂直偏移B线的位移向上或向下 不能大于0.25°。对于远近光可以单独调整的,其明暗截止线水平偏移A线的位移向左或向右不能大于 1°,垂直偏移B线的位移向上或向下不能大于0.5°。
G.2.6 如果再次的垂直向调整仍无法达到G.2.5放宽后的位置要求,应按G.3进行测量以验证明暗截止线 的质量能否符合要求,之后采用G.3.2仪器照准的方法对光轴进行垂直和水平调整。
G.2.7 如果有弯道照明模式,且光形有改变的情况下,那么光束在垂直位移的调整不能超过0.2°。
G.3 明暗截止线质量和检测要求 G.3.1 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G.3.1.1 明暗截止线的数量要求
目视观测到的截止线仅能有一条。
G.3.1.2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要求
垂直扫描位于V-V线2.5L处的截止线水平部分,用公式(G.1)确定最大梯度G:
式中:
β——垂直方向的角度位置,单位(°);
G——应大于等于0.13,且小于等于0.40。对截止线的水平部分扫描步长为0.05°。
G.3.1.3 明暗截止线的线性度要求
明暗截止线在V-V线1.5L~3.5L的区域内应呈水平状态(见图G.2)。在1.5L、2.5L、3.5L处的3条 垂直线上扫描2U~2D的区间。通过公式(G.2)确定截止线梯度拐点,这三处拐点在垂直方向上的角度 偏差不应超过0.2°。
G.3.2 仪器照准
G.3.2.1 垂直调整
从B线以下向上移动(符合图G.3要求), 垂直扫描穿过2.5L的截止线水平部分,扫描范围为2U~2D。 采用公式(G.2)确定梯度拐点,并将其定位于H-H线以下-1%的B线上。
G.3.2.2 水平调整
申请人或制造商应规定下列之一的水平照准方法:
a) 0.2D 线扫描法 系统垂直照准后,从5L~5R,对位于0.2D的水平线进行扫描。按式(G.1)确定最大梯度G,G应不
小于0.08。在0.2D线上找到的梯度拐点按G.2.4的要求,应位于A线上(见图G.3)。
b) 三线扫描法
系统垂直照准后,在 1R、2R、3R 处的 3 条垂直线上,从 2U 扫描至 2D。按公式(G.1)确定每条线 上的最大梯度 G,不应小于 0.08,得到三个最大梯度 G 所在位置点,并用这 3 个点作一根直线。该直线 与 B 线交点作为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应将该拐点调整到 V-V 线上。(符合图 G.4 要求)
图 G.2 明暗截止线质量评价图
注:水平线和垂直线使用的比例不同。
图 G.3 0.2D 线扫描法
注:垂直和水平线的比例不同。
图 G.4 三线扫描法
附录 H
(规范性)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点亮方式示例
H.1 说明
下述各种前照灯和前雾灯及其他标记符号代表含义:
P:近光灯;
D:远光灯(D1+D2表示两个远光灯);
F:前雾灯;
BL:用附加光源/光源模块实现的弯道照明;
:指15 min熄灭和5 min点亮的循环;
:指9 min熄灭和1min点亮的循环;
+:几种灯具共同点亮工作;
/:两组灯具二选一点亮工作。
H.2 点灯方式表示
本附录并未列出所有可能的点灯方式,仅给出常见示例。 a)  P 或 D 或 F,见图H.1。
附录 I
(规范性)          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程序
I.1 塑料材料的试验顺序
塑料材料按下面表 I.1 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I.2 整灯的试验顺序
按本文件 7.1.1.3 规定提供的整灯试验符合表 I.2 要求。
表 I.2
试验(条款) 试样
整灯 1整灯 2
机械磨损试验(E.2.6.1)
配光测量(E.2.6.1)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E.2.6.2)
附录 J
(规范性) 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
J.1 设备
J.1.1 透射和漫射变化测量用光学设备的示意图见图J.1
标引说明: R——接收器; DD——环形光阑; L2——消色差透镜; DT——光阑; K——平行光管; F2——透镜L2焦距。
图 J.1 透射和漫射变化测量用光学装置示意图
J.1.2 平行光管K的光束半发散角(β/2)等于17.4×10-4 rad,且受到位于试样架处孔径为6 mm的光 阑DT的限制。
J.1.3 光阑DT和接收器R之间,由消色差透镜L2(已校正球差)耦合,L2的直径应使试样在半顶角(β
/2)等于14°圆锥内的漫射光能够通过。环形光阑DD位于L2透镜的焦平面上,其半张角(α/2)等于1°, 半张角(αmax/2)等于12°,满足公式(J.1)及公式(J.2)。
式中:
DD0——环形光阑中心不透光部分直径;
α/2——半张角最小度数; F2——透镜L2焦距; DDmax——环形光阑外直径; αmax/2——半张角最大度数。
DD环形光阑中心的不透光部分用来阻断光源的直射光,可以从光路中移去,但能精确地放回到原始 位置上。
L2与DT距离和透镜L2焦距F2的选择,应使DT的像完全覆盖接收器R。 L2透镜的焦距宜使用80 mm。 当初始入射光通量为1000单位时,每次读数的绝对精密度应高于1单位。
J.2 测量
按照表J.1的顺序测量并读数。
表 J.1 漫射光和透射光测量顺序
读数 试样 DD 中心部分 备 注
T1 无 无 入射光的初始读数
T2 有(试验前) 无 新材料在 24°角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3 有(试验后) 无 试验后材料在 24°角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4 有(试验前) 有 新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T5 有(试验后) 有 试验后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附录 K
(规范性) 机械磨损试验方法
K.1 试验设备
K.1.1 喷枪
喷枪应装有一直径为1.3 mm的喷嘴,当工作压力为0.6+0.05 -0 MPa时,喷射液的流量为(0.24± 0.02)L/min。在距离喷嘴380 mm±10 mm处的磨损表面上,扇状散布的喷射流形成一直径为170 mm±50 mm 的区域。
K.1.2 试验混合液
试验混合液配比为每升水含硅砂25 g,构成如下:
——莫氏硬度7,颗粒度介于0 mm~0.2 mm,并呈正态分布,角因子1.8~2的硅砂;
——硬性不超过205 g/m3的水。
K.2 试验
K.2.1 配光镜外表面应经受一次或多次试验混合液的作用,混合液尽量垂直喷射于试样表面。
K.2.2 在进行试验的配光镜附近,放置一块或数块厚度为2 mm规格的平板玻璃试样作为基准,以此来 检验磨损情况以及试样整个表面磨损的均匀性。
K.2.3 混合液的喷射试验,直至按附录J规定方法测量的参考玻璃试样漫射透过率的变化Δd为0.0250
±0.0025时终止,按公式(K.1)计算:
式中:
Δd ——漫射透过率的变化率;
T2 ——新材料在24°角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4 ——新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T5 ——试验后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附录 L
(规范性) 粘胶带附着力试验
L.1 概述
本方法用来确定在标准条件下,粘胶带对玻璃板的线性附着力。
L.2 原理
测量出以90°角从一块玻璃板上撕去粘胶带所需要的力。
L.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温度为23 ℃±5 ℃,相对湿度(65±15)%的条件下进行。
L.4 试验用粘胶带
试验前,成卷的粘胶带应在上述标准条件下放置24  h。每卷粘胶带的前三圈予应废弃,之后裁取长 400 mm的5段粘胶带进行试验。
L.5 方法
以约300 mm/s的速度,将粘胶带展开,并裁取5段试验段,然后在15 s内进行试验。
a) 用手指沿粘胶带长度方向轻抹以排除两者之间的气泡,不要过于压紧,将其逐渐贴在玻璃板上。 留出约 25 mm 长的粘胶带不粘贴在玻璃板上,之后放置 10 min。
b) 固定玻璃板,粘胶带的自由端折成 90°,在垂直于玻璃板方向上用力,以 300 mm/s±30 mm/s 的速度撕去粘胶带试验段,记录所需要的力。
L.6 结果
将所得到的5个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并取中间值作为测量结果,单位为牛每厘米(N/cm)(粘胶 带宽度)。

下单前可任取样页验证译文质量。
免费提供正规普通增值税数电发票。
请联系手机/微信: 13306496964/Email: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获取完整译文。
本英文译本为纯人工专业精翻版本,保证语法术语准确率和专业度!
专业源于专注|ChinaAutoRegs 始终专注于汽车标准翻译领域!
「中国汽车标准译文库」已收录上千个现行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英文版译本,涵盖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和摩托车标准化体系!独家打造千万级汽车专业术语库和记忆库。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document is readily available, and delivered immediately upon payment.
Sample pages may be requested to your preference before placing order.
Please contact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for the complete PDF version in English.
Our well-established database has included almost all Chinese automotive standards in effect, providing one-stop, up-to-date, efficient and professional solution.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