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8100-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报批稿)
Provis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代替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Part 1:Two wheels motorcycle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Part 2:Two wheels moped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Part 3: Three-Wheel Motorcycles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特殊规定 5
远光灯 5
近光灯 7
前雾灯 10
昼间行驶灯 10
前位灯 12
后位灯 13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14
制动灯 14
紧急制动信号 16
转向信号灯 16
危险警告信号 18
后雾灯 19
倒车灯 20
后回复反射器 20
侧回复反射器 22
踏步灯 22
自适应远光灯(ADB) 23
追尾警告信号 25
6 检验规则 26
型式检验 26
生产一致性检验 26
7 同一型式判定 26
8 标准的实施 27
附录 A(规范性)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28
附录 B(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29
附录 C(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30
附录 D(规范性)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31
附录 E(规范性) 路试 33
E.1 自动控制远光的路试 33
E.2 ADB 路试 33
附录 F(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35
F.1 计算方法 35
F.2 测量条件 35
附录 G(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37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检验规则和 同一型式判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 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5920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GB 175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GB 191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和GB/T 5359.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外缘端面 extreme outer 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 注:车辆外缘不包括下列凸出物:后视镜、转向信号灯、前位灯、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水平倾斜度 horizontal inclination 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 注:见附录A。
水平倾斜度调节系统 horizontal inclination adjustment system,HIAS
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
倾斜角 bank angle 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称平面和竖直面的夹角。 注:见附录A。
水平倾斜度信号 HIAS signal HIAS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HIAS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注:简称“HIAS信号”。
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 HIAS signal generator 用于HIAS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 注:简称“HIAS信号发生器”
水平倾斜度测试角 HIAS test angle 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与H-H线的夹角。 注:简称“HIAS测试角”。参见图A.1,使用δ表示HIAS测试角。
踏步灯 exterior courtesy lamp
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自适应远光 adaptive Driving-Beam,ADB
可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远光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 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发光徽标 illuminated logo 一种发光的图形标记、徽章、文字或这些元素的组合。 注:发光徽标可以是车辆制造商品牌或车型徽标。
4 一般要求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安装的 要求。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 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 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为 ±3°。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 向把或前轮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只安装的灯具(L4 类车辆仅考虑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 对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1) 远光灯可按 5.1.3.1.1 或 5.1.3.1.2 安装;
2) 近光灯可按 5.2.3.1.1 或 5.2.3.1.2 安装;
3) 前雾灯可按 5.3.3.1.1 安装;
4) 昼间行驶灯可按 5.4.3.1.1 或 5.4.3.1.2 安装;
5) 前位灯可按 5.5.3.1.1 或 5.5.3.1.2 安装。
b)L1,L2,L3,L5 以及 L4 主车上,成对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2)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对于带有发光徽标的灯具,发光徽 标本身可不对称;
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4)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
c) 对于 L4 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 460 mm 的 L5 类车辆安装 3 只或 4 只后回复 反射器的情况,按第 5 章相应灯具的规定。
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 此可组合、复合或混合。且应满足: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 前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或 后位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制动灯和后雾灯不应混合;
3) “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
4)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 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应超过两次。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应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满足:各 部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 体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 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各 部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间距不超过 75 mm。 本要求不适用回复反射器和牌照灯功 能;
2)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或两只“D”型灯,应满足下列要求:各部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 上的投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 影的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 60%;或间距不超过 75 mm;
3)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 4.6 b)1)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分开的视表面,整 体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作 为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按以下要求测量,若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确定精确 边缘。
a)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 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 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面 的距离,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d)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应随意改变,以下情况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以及追尾警告信号可闪烁。L3、L4 和 L5 类车辆的 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可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 5.9 执行紧急 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
b) 车辆上电之后,车辆启动前,前位灯或后位灯首次点亮时,其可使用顺序开启。前位灯或后 位灯若随车辆熄火时一同关闭,其各光源可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关闭;
c) 第 5 章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昼间行驶灯按 5.4.6.2 和 5.4.6.3 要求工作或符合 5.7.8 条件的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目视检验(见附录 B)。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 25 m 区域 1 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
灯具的视表面,见图 B.1。
b)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 25 m 区域 2 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 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见图 B.2。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 1 和区域 2 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 1 m 和 2.2 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 15°角,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
d) 若目视检验有争议,应按 GB 17510 或 GB 19152 中的配光检测方法,考虑车身的影响,检测 4.9 a)和 4.9 b)规定区域的光强,每只灯具发出的红光或白光的光强不大于 0.25 cd,即认 为符合上述要求。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对于按 5.4.6.1 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的情况;
——按 5.5.6 和/或 5.6.6 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车辆前部灯具的电路连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只有当上述 4.10 中的诸灯开启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当远光灯和近光 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除外。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开动之前,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 开启,昼间行驶灯不应打开。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 700 cd,近光灯应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 启或关闭的功能,且满足附录 C 的要求。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 700 cd,近光灯准许配备根据环境情况 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附录 C 的要求。
——对于 L3、L4、L5 类车辆,若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行驶之前,准许车辆 自动开启前照灯。
指示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
——“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灯具若配备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指示器),任何光源失效时,均应给出故障提示。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 D 中表 D.1 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应安装。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 ADB 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
符合 GB 4599 和 GB 5920 要求的汽车前雾灯和汽车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号
灯投射功能),若符合表 D.1 和第 5 章中的功能要求,准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 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 求。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 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只“D”型灯,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 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 存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 位置,互存灯具仍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灯具在 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对于互存灯系统或两只“D”型灯,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或“D”型灯开启时测量。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 D.1 规定,且不应存在光色明 显不同的发光区域。若对目视结果存在争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a) 按 GB 17510 或 GB 19152 中的配光检测方法,争议区域(或光源)的光强应不大于 0.25 cd; b) 按 GB 17510 或 GB 19152 中的色度检测方法,所有配光测试点的光色,均应满足该功能的色
度要求。
对于有两只前轮,且前轮距不大于 460 mm 的 L5 类车辆,其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参 照 L3 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进行。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 L4 类车辆的“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均针对主车。
发光徽标应为车辆制造商的品牌徽标或车型徽标。车辆朝前和朝后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 2 只。 安装对称近光的车辆,远光应为 GB 19152 中对称近光对应的远光级别。安装非对称近光的车辆, 远光应为 GB 19152 中非对称近光对应的远光级别。
5 特殊规定
远光灯
5.1.1 数量
5.1.1.1 对于 L3、L4、L5 类车辆,安装 1 或 2 只(成对)A、B、CS 或 DS 级远光灯,CS 级远光灯宜安 装 2 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 1300 mm 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A、B、CS 或 DS 级远光灯。 5.1.1.2 对于 L1、L2 类车辆,安装 1 或 2 只(成对)A、B、BS、CS 或 DS 级远光灯。
5.1.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1.3 位置
5.1.3.1 横向
5.1.3.1.1 若安装 1 只远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2 若安装 1 只远光灯,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当车辆安装 1 只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则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3 若安装 2 只远光灯,无论他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 只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300 mm,应不小于500 mm。
5.1.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3.4 空间距离
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远光灯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装2只) 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L1、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远光灯,远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 不大于200 mm。
5.1.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5°,向右5°。
5.1.5 方向
5.1.5.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1.5.2 远光灯可安装 HIAS。
5.1.6 电路连接
5.1.6.1 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可处于开启状态。对于次级远光开启时,近光灯应保持开启。
5.1.6.2 远光灯可具备开启和关闭的自动控制功能,其控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其做出反 应的传感器系统产生:
a) 环境光条件;
b) 迎面驶来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c) 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准许安装额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注:本条中的“车辆”指 L、M、N、O 类车辆及电动自行车,并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且照明和光信号 系统已开启。
5.1.6.3 远光灯应能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远光灯的自动控制功能应能手动关闭。手动关闭远光灯或 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时,操作方法应简单直接,不应有次级操作。
5.1.7 指示器
5.1.7.1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的蓝色指示器。
5.1.7.2 对于安装 HIAS 的车辆,应配备 HIAS 故障指示器,应为闪烁的琥珀色指示器。可与近光灯共 用 HIAS 故障指示器。当侦测到 HIAS 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 5.1.7.3 若远光灯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自动控制功能已激活的提示信息,且在该 功能开启期间,信息始终显示。
5.1.8 其他要求
5.1.8.1 远光灯同时开启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430000 cd。这个值应通过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 工作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
5.1.8.2 当远光灯的 HIAS 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制造商要求,关闭 HIAS 单元,并重启;
——复位远光灯。且满足不具备 HIAS 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应提 供重启 HIAS 的详细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情况 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须的装置及描述文件,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5.1.8.3 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用于控制远光灯自动开启和关闭的传感器系统,应至少在以下空间范围内,满足 5.1.6.2 要 求。
水平方向角:向左 15,向右 15。 垂直方向角:向上 5,向下 2。
上述角度的测量,均以一条穿过传感器孔径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水平直线为 基准。
b) 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以下的车辆。 1) 至少 400 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
2) 至少 100 m 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
3) 至少 75 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电动自行车。 按上述要求测试时,迎面而来或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应开启位置灯和近光灯。电
动自行车可用一盏发光强度为 150 cd,发光面面积为(10±3)cm2,离地高度为 0.8 m 的白色灯具 代替。
c) 远光灯和近光灯之间可实现自动切换,不应引起驾驶员不适、分心或眩目。
d)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制功能,点亮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环境照度不大于 7000 lx 时,在 5.1.8.3
a)和 5.1.8.3 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没有探测到 5.1.6.2 所规定的车辆。
e)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制功能,处于点亮状态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能自动关闭:在 5.1.8.3 a) 和 5.1.8.3 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探测到符合 5.1.6.2 所规定的车辆;或环境 照度大于 7000lx 时。
5.1.8.4 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5.1.8.3 的要求应采用试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如进行试验验 证,环境照度应使用经过余弦校正的传感器,在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同的水平面上测量。
b)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 E 的 E.1 要求进行道路试验,以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情况是否 正常,在表 E.1 的情况下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启和关闭是否正常。试验人员对制 造商提供的产品的功能进行确认,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观察到的异常(如:切换过程中远光灯 出现闪烁)进行记录。
近光灯
5.2.1 数量
5.2.1.1 对于 L3、L4、L5 类车辆,安装 1 或 2 只(成对)C、CS、或 DS 级近光灯,CS 级近光灯宜安 装 2 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 1300 mm 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C、CS、或 DS 级近光灯。 5.2.1.2 对于 L1、L2 类车辆,安装 1 或 2 只(成对)C、V、BS、CS 或 DS 级近光灯。
5.2.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2.3 位置
5.2.3.1 横向
5.2.3.1.1 若安装 1 只主近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2 若安装 1 只主近光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上。当车辆同时也只安装了 1 只独立的远光灯,或与前位灯混合的远光灯,且位于主近光灯旁边, 则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3 若安装 2 只主近光灯,无论他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4 若配备附加光源的弯道照明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成对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对于单只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2.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 mm,且不大于1200 mm。
5.2.3.3 纵向
位于车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2.3.4 空间距离
L1、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近光灯,近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
5.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0°。 安装一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 安装二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外45°,向内10°。
5.2.5 方向
5.2.5.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2.5.2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按附录 F 方法计算)应保持在-0.5%到-2.5%之间,对于安装 2 只近光灯的车辆,左右灯应分别计算。
5.2.5.3 可使用垂直倾斜度调节装置满足 5.2.5.2 要求,若主近光所使用的光源目标光通量超过 2000 lm,则应自动调节该装置。
5.2.5.4 上述 5.2.5.2 和 5.2.5.3 要求,应在以下两种状态下进行考核。
a) 状态 A(一名驾驶员): 乘坐 75kg±1kg 的驾驶员或使用相同的配重模拟驾驶员重量,并按制 造商规定的轴荷进行重量配置。按制造商说明,将前照灯主近光的初始垂直倾斜度设置在
-1.0%到-1.5%之间。
b) 状态 B(满载):按制造商规定的满载轴荷进行重量配置。测试前,车辆应连续晃动三次,然 后向前和向后行驶至少一个车轮圆周的距离。
5.2.5.5 近光灯可安装 HIAS。HIAS 调节的水平倾斜度的偏移量,不应大于车辆的倾斜角。
5.2.5.6 上述 5.2.5.5 要求,应将车辆处于本文件 4.4 规定的状态,通过倾斜车体,测量 HIAS 测试角 “δ”。在以下二种状态试验: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向左和向右);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的一半(向左和向右)。
当车辆从倾斜状态恢复到 4.4 状态时,HIAS 应能将测试角δ迅速归零。试验时,车辆倾斜状态, 应将车把置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可使用 HIAS 信号发生器,来激活 HIAS 功能。所有 HIAS 测试角 δ测量值均不小于零,则认为系统满足 5.2.5.5 要求。HIAS 信号发生器由制造商提供,制造商也可提 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来进行试验。
5.2.5.7 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可配合主近光提供弯道照明。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 可在开启远光灯但主近光灯未开启的情况下,点亮以提供弯道照明功能。弯道照明的光束不应高于水平 平面(该水平面平行于地面,包含前照灯基准轴线)。
5.2.5.8 上述 5.2.5.7 要求,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处于 4.4 规定的状态;
——参考制造商规定的角度,倾斜车辆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并测量车辆两侧的倾斜角;
——试验时,在车辆倾斜的状况下,应将车把处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试验时,可使用附加 的信号发生器(例如:速度信号),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
——若车辆两侧所测得的所有倾斜角均大于或等于前照灯型式试验时声明的最小倾斜角,则认为 满足 5.2.5.7 要求。制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来进行试验。
5.2.6 电路连接
5.2.6.1 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时,应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近光灯,远光开启 时,应保持开启状态。
5.2.6.2 主近光或远光开启后,当倾斜角大于或等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 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才准许开启。然而,当倾斜角小于 3°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 模块不应开启。当倾斜角小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 关闭。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操作应自动进行。
5.2.7 指示器
5.2.7.1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2.7.2 对于安装 HIAS 功能的车辆,应安装 HIAS 故障指示器,应为琥珀色闪烁指示器,可与远光灯 共用 HIAS 故障指示器实现。当接收到 HIAS 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 5.2.7.3 当控制信号发生故障时,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自动关闭。
5.2.8 其他要求
当近光灯的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关闭 HIAS 单元,并重启;
——复位近光灯。且满足不安装 HIAS 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并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应 提供重启 HIAS 的详细指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 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须的装置及描述,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前雾灯
5.3.1 数量
1只或2只(成对)。
5.3.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3.3 位置
5.3.3.1 横向
5.3.3.1.1 若安装 1 只前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或最靠近纵向对称平面的发
光面边缘距离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可放宽至不大于 250 mm。
5.3.3.1.2 若安装 2 只前雾灯,无论他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 只前雾灯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L2、L5 类车辆,若安装 2 只前雾灯,前雾灯距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 光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5.3.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前雾灯的整个发光面应不高于近光灯发光面边缘的最高点。
5.3.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 :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1只前雾灯时,向左45º,向右45º,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则向内10º。安装2 只前雾灯时,向内10º,向外45º。
5.3.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3.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
5.3.7 指示器
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灯。
5.3.8 其他要求
前雾灯不应与任何前部灯具复合。
昼间行驶灯
5.4.1 数量
1只或2只(成对)。
5.4.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4.3 位置
5.4.3.1 横向
5.4.3.1.1 若安装 1 只昼间行驶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 下排列,昼间行驶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昼间行驶灯最 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250 mm。
5.4.3.1.2 若安装 1 只昼间行驶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则昼间行驶灯
最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250 mm。
5.4.3.1.3 若安装 2 只昼间行驶灯,其 1 只或 2 只都与车辆前部另一只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 则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4.3.1.4 对于 L3、L4 类车辆安装 2 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大于 420 mm。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无需考虑上述最大间距要求:
——当昼间行驶灯与前照灯组合或混合;
——整车在车辆正前方投影,能够覆盖整个昼间行驶灯。
5.4.3.1.5 对于 L5 类车辆安装 2 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小于 500 mm。对
于车宽小于 1300 mm 的车辆,这个距离可减至 400 mm。
5.4.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4.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10°。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 1 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左 20º,向右 20º。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向内 10º;
——安装 2 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外 20º,向内 10º。
5.4.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4.6 电路连接
5.4.6.1 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或前雾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关 闭。当昼间行驶灯开启时,后位灯应开启,前位灯和牌照灯可开启。
5.4.6.2 若前转向信号灯和昼间行驶灯间距不大于 40 mm,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准许 采用下列操作之一:
——关闭;
——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降低发光强度。
5.4.6.3 若前转向信号灯与昼间行驶灯混合,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在转向信号灯开启 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应至少关闭与转向灯混合的部分。
5.4.7 指示器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前位灯
5.5.1 数量
对于L1、L2、L3、L5类车辆,1只或2只(成对)前位灯。对于车宽大于1300 mm的L5类车辆应安装2 只(成对)前位灯。对于L4类车辆,主车应安装1只或2只(成对)前位灯,边车应安装1只前位灯。
5.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5.3 位置
5.5.3.1 横向
5.5.3.1.1 若车辆安装 1 只前位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 下排列,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具呈横向排列,其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2 若车辆安装 1 只前位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若此前位灯旁还安装了另外一只前部灯具,则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3 若车辆安装 2 只前位灯,其中 1 只或 2 只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4 对于 L2、L5 类车辆,若安装 2 只前位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外
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5.5.3.1.5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前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5.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且不大于1200㎜。
5.5.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4.7d)确认],H平面以下 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装1只灯具,向左80°,向右80°。对于L1、L3类车辆若安装2只灯具,向外80°, 向内20°。对于L2、L4、L5类车辆若安装2只灯具或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向外80°,向内45°。
5.5.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5.6 电路连接
按4.10规定。若前位灯与前转向灯混合,在转向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 对应一侧的前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前位灯关闭期间,指示器可保持点亮。
5.5.7 指示器
L3、L4、L5类车辆应配备接通指示器,L1、L2类车辆选装。应为非闪烁绿色指示器,若仪表灯只能 与前位灯同时开启和关闭,则可用仪表灯代替。
后位灯
5.6.1 数量
对于L1、L2、L3、L5车辆,1只或2只(成对)。对于L4类车辆,主车1只或2只(成对),边车1只。 对于车宽大于1300 mm且有两只后轮的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后位灯。
5.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6.3 位置
5.6.3.1 横向
5.6.3.1.1 对于 L1、L3 类车辆,若安装 1 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
装 2 只后位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6.3.1.2 对于 L2、L5 类车辆,若安装 1 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
装 2 只后位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 2 只后轮的车辆,2 只后位灯间
距应不小于 600 mm,若车宽小于 1300 mm,此距离可减至 400 mm。
5.6.3.1.3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后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若主车安装 2 只后位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6.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6.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6.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7d)确认],H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装1只灯具,向左80°,向右80°。若安装2只灯具或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 向外80°,向内20°。
5.6.5 方向
朝后。
5.6.6 电路连接
按4.10规定。若后位灯与后转向灯混合,在转向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 对应一侧的后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
5.6.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5.7.1 数量
1套。根据牌照板照明位置要求,牌照灯可由一个或多个发光元件组成。
5.7.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6 电路连接
按4.10要求。
5.7.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7.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且后位灯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 灯的光度特性准许改变。
制动灯
5.8.1 数量
5.8.1.1 对于 L1、L3 类车辆,1 只或 2 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对于 L3 车辆, 可选装 1 只汽车 S3 类制动灯。
5.8.1.2 对于 L2、L5 类车辆,1 只或 2 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对于车宽大于
1300 mm 且有两只后轮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可选装 1 只汽车 S3 制动灯。
5.8.1.3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 1 只或 2 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边车 1 只摩托 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可选装 1 只汽车 S3 制动灯。
5.8.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8.3 位置
5.8.3.1 横向
5.8.3.1.1 对于 L1、L3 类车辆,若安装 1 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
装 2 只制动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8.3.1.2 对于 L2、L5 类车辆,若安装 1 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
装 2 只制动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 2 只后轮的车辆,2 只制动灯间
距应不小于 600 mm,若车宽小于 1300 mm,此距离可减至 400 mm。
5.8.3.1.3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制动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外缘端面距 离应不大于 400 mm。若主车安装 2 只制动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8.3.1.4 S3 制动灯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8.3.2 高度
安装摩托车制动灯或安装汽车S1类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对于S3类制动灯,与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离地高度应不小于850 mm,且应高于其他制动灯
视表面的上边缘相切水平面。
5.8.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8.4 几何可见度
5.8.4.1 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4.7d)确认],H平面以下 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若安装2只灯具的情况,向外45°,向内10°。
5.8.4.2 S3 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向左10°,向右10°。
5.8.5 方向
朝后。
5.8.6 电路连接
5.8.6.1 当制动系统接收到符合 GB 20073 规定的行车制动信号时,所有制动灯应同时点亮。
5.8.6.2 如果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使发动机(推进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则制动灯 可不点亮。
5.8.7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故障指示器,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点亮。
紧急制动信号
5.9.1 数量
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要求。
5.9.2 布局
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要求。
5.9.3 位置
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要求。
5.9.4 几何可见度
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要求。
5.9.5 方向
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要求。
5.9.6 电路连接
5.9.6.1 紧急制动信号应由所有制动灯或 /和转向灯的同时启动来实现。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 具,以(4.0±1.0)Hz 频率同步闪烁。然而,如果车尾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 其闪烁频率应在 4.0 0-1.0 Hz 范围内。
5.9.6.2 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工作。
5.9.6.3 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启动和解除,应满足以下要求: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制动系统发出 GB 20073 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启动;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 GB 20073 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时自动 解除。
5.9.7 指示器
选装。
转向信号灯
5.10.1 数量
每侧安装2只(1只前转向信号灯和1只后转向信号灯)。若安装侧转向信号灯的情况,每侧安装3 只(1只前转向信号灯、1只后转向信号灯和1只侧转向信号灯)。
5.10.2 布局
2只前转向信号灯(摩托车11、11a、11b、11c类或汽车1类、1a类、1b类),2只后转向信号灯(摩 托车12类或汽车2a类、2b类),L3、L5车辆可选装2只汽车5类侧转向信号灯。对于L1、L2、L3、L5车辆 的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和L3、L5车辆的侧转向信号灯均应成对安装。对于L4类车辆,左侧的2 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主车上,右侧的2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边车上,不应安装侧转向信号灯。
5.10.3 位置
5.10.3.1 横向
5.10.3.1.1 对于 L1 和 L3 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应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同侧的远光灯、主近光和前 雾灯(若安装)发光面的外侧。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与主近光或前雾灯(若安装)间距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转向信号灯的间距和光强
灯具基准轴线方向最小光强(cd) 最小间距(mm)
90 75
175 40
250 20
400 <20
5.10.3.1.2 对于 L1、L3 类车辆,左右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间距应不小于 240 mm。对于 L3 类车辆, 后转向信号灯,左右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不应小于 180 mm,对于 L1 类车辆,这个距离要求可减小至 160 mm。
5.10.3.1.3 对于 L2、L5 类车辆转向信号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 500 mm。
5.10.3.1.4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和边车外侧的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外缘端 面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 600 mm。
5.10.3.2 高度
对于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 mm,且不大于1200 mm。对于L2、L5类车辆,离地 高度应不小于3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10.3.3 纵向
对于L1、L3类车辆,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大于300 mm。对于 L4类摩托车,安装于边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应分别位于边车的前部和后部。
侧转向灯应安装在车辆车长的前二分之一范围内。
5.10.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4.7d)确认],H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L1、L3、L4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内20°,向外80°。对 于L2、L5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内45°,向外80°。对于侧转向灯信号灯,基准轴 线向外5°至60°。
5.10.5 方向
前转向信号灯、侧转向信号灯可随转向把转动。
5.10.6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应能独立于其他灯具开启,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同一操作件/控制器来打开和 关闭。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对于L3、L4、L5类车辆,可自动开启转向信号灯。在此情况下,所有转 向信号灯应同时操作,且应符合下述要求:
——若单次开启,时间不应超过 3 s;
——若持续开启,总时间不应超过 5 min;频率:(2±1)Hz;闪烁时,点亮时间为熄灭时间的
90%至 110% ;
——仅在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的状态时,开启 此功能。
5.10.7 指示器
应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使用指示灯,发声器或两者兼有。指示灯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是绿色闪烁信 号。当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声 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5.10.8 其他要求
5.10.8.1 转向信号灯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
5.10.8.2 工作要求,除了发动机(推进系统)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负载以外,进行如下测量时 电气系统不应接入其他负载。
——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min。
——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应同步闪烁。
——转向信号灯应在控制开关打开后 1 s 内点亮,1.5 s 内首次熄灭。
——当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应继续工作,但闪烁频率可不 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5.10.8.3 转向信号灯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下列情况除外:
——转向信号灯和前位灯或后位灯混合,且应满足 4.6 a)1)规定,或满足 5.5.6 或 5.6.6 中转 向灯开启时,位置灯关闭的情况;
——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混合,且应满足 5.4.6.3 规定。
危险警告信号
5.11.1 数量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2 布局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要求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4 几何可见度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5 方向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6 电路连接
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10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应单独配置手动控制开关打开各转向信号 灯,并同步闪烁。危险警告信号手动开启后,不应自动关闭。在车辆发生碰撞或5.9规定的紧急制动信 号关闭后,危险警告信号可自动开启,此时,该信号应能保持开启直至被手动或自动关闭。
5.1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闪烁红色指示器。或用5.10.7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来代替。
5.11.8 其他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 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1.5 s 内应能首次熄灭。
后雾灯
5.12.1 数量
1只或2只(成对)。
5.12.2 布局
对于L4类车辆,后雾灯应安装在主车上。
5.12.3 位置
5.12.3.1 横向
5.12.3.1.1 若安装 1 只后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或相对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5.12.3.1.2 若安装 2 只后雾灯,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 2 只后轮的车
辆,2 只后雾灯间距应不小于 600 mm,若车宽小于 1300 mm,则这一距离可减至 400 mm。
5.12.3.1.3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间距离应不小于 100 mm。
5.12.3.2 高度
对于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900 mm;对于L2、L5类车辆,离地高 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000 mm。
5.12.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1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 :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1只后雾灯时,向左25º,向右25º。安装2只后雾灯时,对于L1、L3类车辆向 内10º,向外25º;对于L2、L4、L5类车辆,向左25º,向右25º。
5.12.5 方向
向后。
5.12.6 电路连接
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开启后,后雾灯才准许打开。后雾灯的关闭应独立于除位置灯外的 其他灯具。位置灯关闭时,后雾灯应关闭。
5.12.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非闪烁琥珀色指示器。
倒车灯
5.13.1 数量
1只或2只(成对)。
5.1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3 位置
5.13.3.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5.13.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200 mm。
5.13.3.3 纵向
在车辆尾部。
5.1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 :向上1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1只倒车灯时,向左45º,向右45º。安装2只倒车灯时,向内30º,向外45º。
5.13.5 方向
向后。
5.13.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或驱动系统处于倒车状态,而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 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能工作的状态时,倒车灯才能点亮,否则无法点亮。
5.13.7 指示器
选装。
5.13.8 其他要求
倒车灯不应与任何灯具复合,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
后回复反射器
5.14.1 数量
对于L1、L3类车辆,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L4类车辆,主车部分安装1只或2只(成对),边 车安装1只。对于L2、L5类车辆,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000 mm的车辆应安装2只(成 对);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 mm的不带驾驶室的L5类车辆应安装3只或4只。
5.1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4.3 位置
5.14.3.1 横向
5.14.3.1.1 对于 L1、L3 类车辆,无特殊要求。
5.14.3.1.2 对于 L2、L5(除 5.14.3.1.4 外)类车辆,若安装 1 只,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若安装 2 只,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回复反射器上离车辆纵向对
称平面最远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2 只回复反射器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 500 mm,
对于车宽小于 1300 mm 的车辆,这一距离可减至 400 mm。
5.14.3.1.3 对于 L4 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后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 外缘端面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5.14.3.1.4 对于有 2 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 460 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 类车辆,位于前轮后侧的 2 只(成对)回复反射器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他们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点到车辆外缘 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位于车尾的回复反射器,若安装 1 只,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若安装 2 只(成对),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4.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应不大于900 mm。
5.14.3.3 纵向
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 mm的不带驾驶室的L5类车辆,车尾1只或2只,前轮后侧2只。
5.1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回复反射器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4.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回复反射器,若安装1只:向左30°,向右30°;对于L1、 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10°。对于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30°。 对于5.14.3.1.4规定,安装于前轮后侧的回复反射器,向外30°,向内无β角度要求。
5.14.5 方向
朝后。
5.14.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4.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4.8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可与车辆尾部的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侧回复反射器
5.15.1 数量
每侧1只(成对)或每侧2只(各自成对)。
5.1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5.3 位置
5.15.3.1 横向
在车辆侧面。
5.1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00 mm,应不大于900 mm。
5.15.3.3 纵向
在正常驾驶状态,不应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物遮挡。
5.1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上15°,下15°。如果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4.7d)确认)],则H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前30º,向后30º 。
5.15.5 方向
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反射面朝外。可随转向把转动。
5.15.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5.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踏步灯
5.16.1 数量
1只或2只(成对),为照明脚踏需要,每个脚踏准许再选装1只。
5.1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符合5.16.8.2即可。
5.16.3 位置
无特殊要求。
5.16.4 几何可见度
无特殊要求。
5.16.5 方向
无特殊要求。
5.16.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6.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6.8 其他要求
5.16.8.1 踏步灯在所有的固定使用位置,应满足 4.9 规定。只有在车辆静止状态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 项条件时,踏步灯才可开启。
——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状态。
——车门(若有)开启。
5.16.8.2 制造商应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以便于检测机构通过目视试验,确认在附录 G 规定的观察区 域内移动观察时,无法直接观察到踏步灯的视表面。在测试时,车辆按 4.4 状态(可使用辅助支撑架), 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以及所有正常使用位置(在每个位置上锁定)。在检测机构认可的情况下, 可使用图纸确认或模拟的方式验证本条要求。
自适应远光灯(ADB)
5.17.1 数量
1套。由1只或2只安装单元组成。
5.17.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7.3 位置
5.17.3.1 横向
5.17.3.1.1 若只有 1 只 ADB 安装单元,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 上下排列,ADB 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1.2 若安装 1 只 ADB 安装单元,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 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安装 1 只独立的近光灯(主近光)或近光灯(主近光)与前位灯混合,位于 ADB 安装单元近旁,则他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1.3 若安装 2 只 ADB 安装单元,无论他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 只安装单元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2 高度
ADB安装单元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 mm,且不大于1300 mm。
5.17.3.3 纵向
位于车前,要求发射光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7.3.4 空间距离
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ADB安装单元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 装2只)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L3、L4类车辆,2只ADB安装单元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 于200 mm。
5.17.4 几何可见度
ADB在工作过程中,应至少有一只安装单元,满足5.1.4要求。若无法满足,则分开的安装单元可对 应不同的几何可见度,ADB整体满足即可,但制造商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予以说明。
5.17.5 方向
5.17.5.1 朝前。
5.17.5.2 ADB 在中性状态下,最大照度区域的中心倾斜度(按附录 F 方法计算)应保持在±0.5%之间, 准许车辆配备外部调节装置,用于调节倾斜度满足此要求。若车辆 ADB 的倾斜度跟随近光灯一同进行调 节,则本要求不适用。
5.17.6 电路连接
5.17.6.1 由 ADB 切换为近光后,ADB 的所有光源应同时关闭(与近光共用的光源除外)。
5.17.6.2 ADB 的传感器系统,应能根据下述各条件产生控制信号,且符合 5.17.8.1 要求。可安装额 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a) 环境光条件。
b) 迎面驶来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c) 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注:本条中的“车辆”指 L、M、N、O 类车辆及电动自行车,并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且照明和光信号 系统已开启。
5.17.6.3 在任何情况下,ADB 应能够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ADB 自动控制功能也应能够手动关闭。ADB 和其自动控制功能的关闭方式,应简单直接,无需次级操作。
5.17.6.4 ADB 点亮后,近光灯可保持点亮状态。
5.17.6.5 驾驶员应随时能够将 ADB 调至中性状态以及恢复至自适应模式。
5.17.7 指示器
5.17.7.1 应符合 5.1.7 的远光灯指示器要求。
5.17.7.2 应安装 ADB 工作指示器。故障指示信号不应闪烁。当探测到 ADB 控制信号故障或接受到不符 合 ADB 规范的信号时,应开启该故障指示,且保持工作。故障指示可手动关闭,但当发动机(推进系 统)控制开关打开或关闭时,应再次启动。
5.17.7.3 ADB 的工作指示器应通过视觉方式表明 ADB 功能已经开启,且在 ADB 系统工作期间,持续点 亮。
5.17.8 其他要求
5.17.8.1 ADB 的传感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传感器的最小空间探测范围,应符合 5.1.8.3 a)要求;
b) 传感器的灵敏度应符合 5.1.8.3 b)要求;
c) 当环境照度大于 7000 lx 时,应自动关闭 ADB 光束。
以上 5.17.8.1 a)至 5.17.8.1 c) 的要求应采用试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产品的符 合性。如进行试验验证,环境照度应使用经过余弦校正的传感器,在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同的水平 面上测量。
5.17.8.2 为检测 ADB 系统是否会对驾驶员、会车或前车驾驶员造成不适(注意力分散或眩目等),应 按附录 E 中 E.2 要求进行道路试验。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观察到的异常(如:过角度移动或颤动等)进行 记录并与制造商进行确认。
5.17.8.3 前照明系统中,所有可同时开启的灯具,最大发光强度之和不应超过 430000 cd。
5.17.8.4 ADB 中性状态的所有安装要求,应同时满足 5.1 规定。
追尾警告信号
5.18.1 数量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2 布局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3 位置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4 几何可见度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5 方向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6 电路连接
5.18.6.1 追尾警告信号通过同时点亮所有转向信号灯实现。所有追尾警告信号应按(4.0±1.0)Hz 的频率同步闪烁。然而,若车辆尾部的追尾警告信号存在使用灯丝灯泡光源的灯具,则闪烁频率应为
5.18.6.2 追尾警告信号应能自动开启和关闭。若转向信号灯功能,危险警告信号功能或紧急制动信号 功能开启的情况下,追尾警告信号应无法开启,除此之外,追尾警告信号功能控制应独立于其他灯具操 作。
5.18.6.3 追尾警告信号应在符合表 2 情况下才能开启。
表 2 追尾警告信号开启条件
注:
“Vr(相对速度)”指发出追尾警告信号的车辆与其同车道尾随车辆的速度差。 “TTC(碰撞时间)”指在相对速度(Vr)假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出追尾警告信号的车辆与其同车道尾随车辆
将发生碰撞的预估时间。
5.18.6.4 追尾警告信号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3 s。
5.18.6.5 制造商可通过试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满足 5.18.6.1~5.18.6.4 要求。
5.18.7 指示器
选装。
6 检验规则
型式检验
6.1.1 某种车型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型式检验申请,应由该车型制造商提交并附下述文件资料: a) 一份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的说明书;
b) 一份由制造商规定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配置表。在该配置表对每种功能可列出几种型式的装 置;每种型式应给出适当标记(如制造商名称等)。此外,对于每种功能可另有备注,注明 其等效装置;
c) 一份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标明各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电性能参数以及可 移动部件和相应灯具的相对位置;
d) 一套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的图纸,以及一份有关视表面确 定方法的说明文件,牌照灯除外;
e) 按本文件要求,需由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 HIAS 功能相关文件和弯道照明的最小倾斜 角说明文件等)。
6.1.2 应提交型式检验车型的空载车辆一辆,其上装有整套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按第 4 章和第 5 章进 行检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生产一致性检验
6.2.1 通过型式检验的车辆,其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及其特性,按第 4 章和第 5 章进行检验[无需
进行 5.1.8.4 b)和 5.17.8.2 规定的道路试验],应与型式检验的车型一致。
6.2.2 对连续生产的具有通过本文件型式检验的车辆,应进行随机抽查。
7 同一型式判定
车辆满足以下特征视为同一型式:
——车辆的制造商和商标相同;
——车辆的外形及尺寸相同,或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灯具的安装位置和几何可见度;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选装灯具数量的减少除外;
——车辆所安装灯具的型式相同。
8 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除 5.1.1 和 5.2.1 条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 5.1.1和 5.2.1 条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见图A.1。
图 A.1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示意图
附录B
(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B.1要求测试;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B.2要求测试。
图 B.1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
图 B.2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
附录 C
(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表C.1要求。
表 C.1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
外界环境光 近光灯 响应时间
不大于1000 lx 开启 不大于2 s
1000 lx 以上 由制造商确定 由制造商确定
附 录 D
(规范性)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灯具配备及光色要求应符合表D.1要求。
表 D.1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功能
光色 安装
两轮轻便摩托车
(L1类) 正三轮轻便摩托 车(L2类) 两轮摩托车(L3 类) 边三轮摩托车
(L4类) 正三轮摩托车
(L5类)
远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近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前雾灯白色或选择性黄 色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昼间行驶灯 白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前位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后位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后牌照板照明装 置(牌照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制动灯
红色 强制安装 S3禁止安装 强制安装 S3选装 强制安装 S3选装 强制安装 S3选装 强制安装 S3选装
紧急制动信号 琥珀色或红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前、后转向信号 灯
琥珀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侧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后雾灯 红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强制安装
倒车灯
白色 选装,未带倒车 功能的车辆,禁 止安装 选装,未带倒车 功能的车辆,禁 止安装 选装,未带倒车 功能的车辆,禁 止安装 选装,未带倒车 功能的车辆,禁 止安装 选装,未带倒车 功能的车辆,禁 止安装
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功能
光色 安装
两轮轻便摩托车
(L1类) 正三轮轻便摩托 车(L2类) 两轮摩托车(L3 类) 边三轮摩托车
(L4类) 正三轮摩托车
(L5类)
自适应远光 白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追尾警告信号 琥珀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附录 E
(规范性) 路试
E.1 自动控制远光的路试
E.1.1 路试应在干净的大气状况情况下进行,车辆配有清洁的前照灯。
E.1.2 试验项目按表E.1中要求的各交通情况和各类型路段的速度。
表 E.1 自动控制远光灯的路试要求
试验项目
交通情况 路况
城区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 例如:高速公路
乡村道路
速度(50± 10)km/h(100± 20)km/h(80± 20)km/h
对于全路段试验所占的 百分比
A一辆来车或一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远光光 束应能自动打开和关闭
B多辆来车和多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远光光 束应能自动打开和关闭
C主动和被动的超车按一 定频率出现,远光光束 应能自动打开和关闭
D符合5.1.8.3 b)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
E多辆来车和多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
E.1.3 城区道路应包括有照明和无照明的情况。
E.1.4 乡村公路应包含2车道路段、4车道或更多车道路段,且应包括交叉道路、丘陵和/或上坡下坡和 弯曲道路。
E.1.5 多车道道路(例如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应包含具备长度超过600m的平直路段。此外,还应包 含向左和向右弯道的路段。
E.1.6 应考虑到交通繁忙的情况。
E.2 ADB 路试
E.2.1 路试应在干净的大气状况,并配有清洁的前照灯情况下进行。 E.2.2 试验项目按表E.2中描述的各交通情况和各类型路段的速度。 E.2.3 城区道路应包括有照明和无照明的情况。
E.2.4 乡村公路应包含2车道路段、4车道或更多车道路段,且应包括交叉道路、丘陵和/或上坡下坡和 弯曲道路。
E.2.5 多车道道路(例如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应包含具备长度超过600m的平直路段。此外,还应包 含向左和向右弯道的路段。
E.2.6 应考虑交通繁忙的情况。
E.2.7 表E.2中的项目A和项目B,试验人员应从会车和前方车辆内对自适应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试验 车辆,会车车辆和前方行驶车辆中,均应配备试验人员。
表 E.2 ADB 路试要求
试验项目
交通情况 路况
城区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 例如:高速公路
乡村道路
速度(50± 10)km/h(100± 20)km/h(80± 20)km/h
对于全路段试验所占的 百分比
A一辆来车或一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自适应 远光灯应能自动运行
B多辆来车和多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自适应 远光灯应能自动运行
C主动和被动的超车按一 定频率出现,自适应远 光灯应能自动运行
D符合5.1.8.3 b)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
E多辆来车和多辆前车按 一定频率出现
附录 F
(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F.1 计算方法
倾斜度角度由射向前照灯近光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或ADB最大照度区域中的一个特性点的光 束方向和水平面所构成。使用公式(F.1)计算r值,倾斜度为r%。由于角度小,每1%等于10mrad。
式中:
r ——使用 r%表示倾斜度。
h1 ——是在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点的离地高度(单位:mm),该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对称平 面垂直,且位于车前 L 距离处。
h2 ——是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单位:mm),该基准中心是 h1 特性点的标称原点。
L ——是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单位:mm)
按图 F.1 所示,负值表示向下的倾斜度,正值表示向上的倾斜度。
标引说明:
h1 ——是在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点的离地高度,该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垂直,且位于车前 L 距离处。
h2 ——是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该基准中心是 h1 特性点的标称原点。
L ——是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
图 F.1 倾斜度计算方法示意图
F.2 测量条件
F.2.1 使用目视或光度方法确定近光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或ADB最大照度区域中的特性点,测量 应在暗环境(如暗室)中进行,暗室应允许车辆驶入,并放置上图所示的屏幕,前照灯基准中心与屏幕 至少相距10m。
F.2.2 测量用地面尽可能水平和平整,以确保光束倾斜度测量复现性的准确度为±0.5mrad(±0.05% 倾斜度)。
F.2.3 若使用屏幕,则其相对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取向和标记,应保证光束倾斜度测 量的再现性准确度为±0.5mrad(±0.05%倾斜度)。
F.2.4 测量期间,环境温度应介于10°C~30°C之间。
附录 G
(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车辆前方10m处的竖直平面区域,车辆后方10m处的竖直平面区域以及车 辆左右两侧10m距离的两个竖直平面区域,这些区域高度在水平面以上1m至3m范围,见图G.1中蓝色区域。
a) 观察区域
b) 区域边界
图 G.1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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