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30510-2024英文版翻译《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Fuel Consumption Limits for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General Requirements
5 Fuel Consumption Limits
6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7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One Type
8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 大于 3500kg的 商用车辆,包 括货车、半
挂牵引车、普通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4-2021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7840-202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3730.2、GB/T 17350及 GB/T 195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1 汽油、柴油车辆按 GB/T 27840-2021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 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相应燃料消耗 量限值。
4.2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按 GB/T 19754-2021 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相应燃料 消耗量限值。
4.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5.4规定的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5 燃料消耗量限值
5.1 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1。
6 生产一致性
抽查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测定值,其与型式批准值的偏差不 应超过 6%,且 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 限值。
7 同一型式判定
7.1 与已获型式批准车型相比,其更改车 型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该 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型式批准值适 用于更改车型:
a) 发动机生产企业、排量、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系统及生产企业、进气系统 及生产 企业、汽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 排气阀数、ECU 控制策略及安装方式、ECU 型号及生产企业、EGR 型号及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及生产企业均相同;
b) 功率相同或减小不超过25%;
c)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d)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e)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f) 车辆类型相同,指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城市客车、普通客车;
g) 客车车身型式无差别,例如单层/双层,单体式/铰接式等;
注 1:车 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 身 的 结 构 、形 状 和 尺 寸 无 明 显 的 差 别 ,但 不 包 括 由 于 选 装 前 后 防 撞 杆 、照 明 灯 具 ,加 装/选 装顶置空调 、车 顶行李架 、车 后行李梯 、间 接视野装置 、车 身摄像头 、雷 达 ,改 变 车 门 、车 窗 的 数 量 和 位 置 以及改变车门 、车 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 、形 状和尺寸变化。
h) 货车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注 2:驾 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和形状无明显的差别 ,但 不包括由于选装前面罩 、前 防 撞 杆 ,加 装/选 装 导流罩 、附 加照明和指示灯具 、间 接视野装置 、车 身摄像头 、雷 达等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由普通驾驶室 、半 高顶驾驶室 、高 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 、排 半驾驶室和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 为 驾 驶 室 型 式 无差别。
i) 迎风面积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5%(由加装/选装导流罩带来的迎风面积增加除外);
j) 整车宽度和整车高度相同或减小,或 增加不超过 5%(由 加 装/选 装导流罩带来的宽度与高度
增加除外);
k) 最大设计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在同一质量段内增加不超过5%;
l) 驱动型式相同;
m) 变速器型式相同、挡位数相同或增加;
n) 最小总传动比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8%;
o) 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或者增大;
p) 子午胎和斜交胎之间可视为同一型式。
7.2 对于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除7.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混合动力汽车分类(串 联、并 联、混 联、是 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 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相同;
b)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c) 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
d) 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冷却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e) 控制系统(整车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等)软件和硬件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f) 动力电池冷却系统类型相同。
7.3 对于采用同一型号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形成的专用汽车,在 满足 7.1 除第i)项 外的要求及 7.2 的 条件下,当以迎风面积最大车型作为基础车型时,其他专用汽车可与其视为同一型式。
8 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 起开始执行;对 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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