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1564-2024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Retro-Reflective Devices and Markings for Motor Vehicles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Requirements
5 Test Methods
6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One Type
7 Inspection Rules
8 Requirements for Configuration and Installation
9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Informative) CIE Retro-Reflection Coordinate System
Annex B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Shape and Dimensions of Illuminating Area of the Retro-Reflecting Device
Annex C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Test Equipment of Photometric Properties
Annex D (Normative) Warning Triangle Test Equipment and Methods
Annex E (Normative) Type Test Procedure
Annex F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Pasting or Installation of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Annex G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Installation of Marking Plates
本文件代替 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检验规则、配备和安装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上安装、粘贴或配备的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设计、生产、检验和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a:盐雾
GB/T 3681.2-2021 塑料 太阳辐射暴露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直 接自然气候老化和暴露在窗 玻璃后气候老化
GB/T 3978-200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842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10485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GB/T 16422.2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 GB 18100(所有部分)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retro-reflectivedevicesandmarkingsformotorvehicles
通过反射其他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机动车存在的装置。
注 1:简 称“反 射装置”。
注 2:机 动车回复反射装置包括回复反射器 、车 身反光标识 、车 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3.1.1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为提高车辆夜间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上的、由一个或多个反射单元组成的器件。
注:简称“反 射器”。
3.1.1.1
Ⅰ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Ⅰ)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且发光角度相对较小的反射器。
3.1.1.2
Ⅲ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Ⅲ)
发光区域为三角形的反射器。
3.1.1.3
Ⅳ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Ⅳ)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但发光角度相对较大的反射器。
3.1.1.4
A 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A)
能独立安装和使用的反射器。
注:Ⅰ类反射器 、Ⅲ 类反射器 、Ⅳ 类反射器中的 A 类反射器表示为ⅠA 类反射器 、ⅢA 类反射器和ⅣA 类反射器。
3.1.1.5
B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B)
与信号灯一体、不能独立安装和使用的反射器。
注:Ⅰ类反射器 、Ⅲ 类反射器中的 B类反射器表示为ⅠB类反射器 、ⅢB 类反射器。
3.1.2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markingsofcarriage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或安装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或反光材料组合。
注:简称“反 光标识”。
3.1.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sheetingforthemarkingsofcarriage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条状反光膜。
3.1.2.1.1
A 类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sheetingforthemarkingsofcarriage(ClassA)
发光区域颜色为红、白相间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3.1.2.1.2
B类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ivesheetingforthemarkingsofcarriage(ClassB)
发光区域颜色为橙色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3.1.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retro-reflectorforthemarkingsofcarriage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矩形反射器。
3.1.3
车辆尾部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f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
为增加车辆的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案的平板。
注:简称“标 志板”。
3.1.3.1
低速车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forslow movingvehicles
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标志板。
3.1.3.2
重型车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forheavyvehicles
由红色和黄色材料带交替组成的矩形标志板。
3.1.3.3
长型车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forlongvehicles
边框为红色材料、中心为黄色材料组成的矩形标志板。
3.1.3.4
1类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Class1)
发光区域为反光膜与荧光材料组合的标志板。
3.1.3.5
2类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Class2)
发光区域为不同颜色反光膜组合的标志板。
3.1.4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warningtrianglesformotorvehicles
机动车内配备的由反射单元和荧光材料组成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
注 1:简 称“三 角牌”。
注2:通 常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 ,妨 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作为警告标志使用 ,用 以表示前 方存在故障机动车。
3.2
回复反射 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邻近的方向反射,当入射角在较大范围内变化时,仍能保持这种特性。
3.3
反射单元 retro-reflectingopticalunit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最小硬质光学器件。
3.4
反光膜 retro-reflectivesheeting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薄膜材料。
3.5
发光区域 retro-reflectivearea
由制造商规定的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特性的最外边缘围成区域的表面。
注:反光膜的发光区域为具有回复反射性能一侧的表面。
3.6
基准中心 centerofreference
发光区域的几何中心或制造商规定的点。
3.7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回复反射坐标系统 theCIEco-ordinatesystemforretro-reflection
用于说明和测量回复反射装置的 CIE 角度系统。
注 :CIE 回复反射坐标系统见附录 A 中图 A.1。
3.7.1
基准轴 axisofreference
过基准中心的直线,且该直线垂直于发光区域或方向由制造商规定。
3.7.2
照明轴 illumin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中心之间的连线。
3.7.3
观察轴 observ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
3.7.4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onhalf-plane
始于照明轴并包含观察轴的半平面。
3.7.5
第一轴 first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直线。
3.7.6
观察角 observationangle
α
观察轴与照明轴之间的夹角。
3.7.7
照射角 entranceangle
β
照明轴与基准轴之间的夹角。
注 :β 由β1 和β2 两个分量构成。
3.7.7.1
照射角的第一分量 firstcomponentoftheentranceangle
β1
照明轴与包含基准轴和第一轴的平面间的夹角。
3.7.7.2
照射角的第二分量 secondcomponentoftheentranceangle
β2
观察半平面与基准轴间的夹角。
3.7.8
旋转角 rotationangle
ε
反射装置从任意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3.8 光度
3.8.1
发光强度系数 coefficientofluminousintensity
反射装置在观测方 向 反 射 光 发 光 强 度 与 垂 直 于 入 射 光 方 向 且 过 基 准 中 心 的 平 面 上 的 光 照 度 的 比值。
3.8.2
逆反射系数 coefficientofretroreflection
发光强度系数与反光膜被照表面积的比值。
3.8.3
亮度因数 luminance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反射体的亮度的比值。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外观
4.1.1.1 反射器
反射器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
4.1.1.2 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 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反 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表面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4.1.1.3 标志板
标志板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4.1.1.4 三角牌
三角牌(含支架)应无尖角或锐边,正面应平滑、光洁,发光区域应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
4.1.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1 反射器
4.1.2.1.1 Ⅰ类反射器
Ⅰ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应为近似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形状,但不应与三角形或除 O、I、U 外的英文字 母或除8外的数字相混淆,外形尺寸根据安装需求确定,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
4.1.2.1.2 Ⅲ类反射器
Ⅲ类反射器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如附录 B中图 B.1所示;
b) 当中心不是发光区域时,不发光区域为等边 三角形,且 发光区域的内外边平行,沿 垂直方向的 宽度不小于边长的20%,如图 B.1b)所示;
c) 在符合 b)要 求的前提下,当 发光区域由独立的反射单元组成时,每 条边上的反射单元均匀分 布且数量不少于4个,如图 B.1c)所示;
d) 当发光区域由均匀分布的反射单元组成时,相邻反射单元边缘平行,如图 B.1d)所示; e) 发光区域颜色为红色。
4.1.2.1.3 ⅣA 类反射器
ⅣA 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应为近似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形状,但不应与三角形或除 O、I、U 外的英文 字母或除8外的数字相混淆,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发光区域面积应不小于25cm2。
4.1.2.2 反光标识材料
4.1.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A 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白色、红色单元相间,每种颜色单元的连 续长度应为 150 mm,宽度应为50 mm 或25 mm;A 类反光标识符合表5中“一级(A 类)”要求的为 一级反光标识材料,A 类反 光标识符合表5中“二级(A 类 )”要 求的为二级反光标识材料。B 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橙 色,宽度为150 mm。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
4.1.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矩形,尺 寸应为 50 mm×150 mm,颜 色应为红色或白色。 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
4.1.2.3 标志板
4.1.2.3.1 低速车标志板
低速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 应 由 中 央 红 色 三 角 形 和 红 色 边 框 组 成,形 状 及 尺 寸 应 符 合 附 录 B 中 图
B.2的要求。
4.1.2.3.2 重型车标志板
重型车标志板的发光 区 域 应 由 红 色、黄 色 交 替 的 斜 条 纹 带 组 成,分 为 1 块、2 块 和 4 块 共 3 种 形 式,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 B中图 B.3的要求。
4.1.2.3.3 长型车标志板
长型车标 志 板 的 发 光 区 域 应 由 中 央 黄 色 矩 形 和 红 色 边 框 组 成,分 为 1 块、2 块 和 4 块 共 3 种 形 式,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 B中图 B.4的要求。
4.1.2.4 三角牌
三角牌发光区域应为中空等边三角形,形状、尺寸和颜色应符合附录 B中图 B.5的要求。
4.1.3 光度性能
4.1.3.1 发光强度系数
4.1.3.1.1 反射器
Ⅰ类反射器和Ⅲ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 1的规定,ⅣA 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 于表2的规定;但对于基准轴安装高度小于750 mm 的反射器,允许 在照射角β1 =-10°、β2 =0°条 件下 的发光强度系数小于表1的要求。
表1 Ⅰ类反射器、Ⅲ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4.1.3.2 逆反射系数
4.1.3.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在旋转角ε=0°和ε=90°方向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4.1.3.3 均匀性
4.1.3.3.1 反射器
按照5.3.3.1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ⅠA 类反射器和Ⅲ类反射器应发光均匀、无明显暗斑。
4.1.3.3.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照5.3.3.2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同一颜色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的逆反射 系数最大值 与最小值之比应不大于1.5。
4.1.3.3.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照5.3.3.3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应发光均匀、无明显暗斑。
4.1.3.3.4 标志板
按照5.3.3.4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标志板上同一颜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最 大值与最小 值之比应不大于1.5。
4.1.3.3.5 三角牌
按照5.3.3.5规定的方法测 试光度均匀性时,三 角牌发光强度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不大 于3。
4.1.3.4 亮度因数
除反射器外的其他反射装置发光区域(三角牌不包含反射区)的亮度因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反射装置(反射器除外)发光区域亮度因数要求
4.1.4 色度性能
4.1.4.1 夜间颜色
反射装置夜间回复反射的白色、黄色、琥珀色、红色、橙色光的色品坐标应在表8规定的范围内。
表8 夜间颜色坐标范围
4.1.4.2 日间颜色
除反射器外的其他反射装置光学部件日间表现的白色、黄色、红色、荧光红色、橙色色品坐标应在表9 规定的范围内。
表9 日间颜色色品坐标范围
4.1.5 耐水性能
按照5.5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水试验后,反射装置内部应无水进入,各组成 部分应无影响其性能的明 显变化;按5.3.5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三 角牌的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 4 规定值的 80%,其 他 反射装置应符合4.1.3的要求。B 类反射器采用5.6规定的方法代替耐水 试验时,防 水试验后反射器内 部应无积水,按5.3.5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的要求;防尘试验后按 5.3.5规 定的方法复 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的要求。
4.1.6 耐溶剂性能
按照5.7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溶剂试验后,反射装置的发光区域应无明显 变化或变形,三 角牌及其保 护装置间应无粘连;反射器按5.4.1规定 的方法复测夜间颜色应符合 4.1.4.1 的要求,其 他反射装置按
5.4.2规定的方法复测日间颜色应符合4.1.4.2的 要求;按 5.3.5 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三 角牌的发 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80%,其他反射装置应符合4.1.3的要求。
4.1.7 耐温性能
按照5.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温性能试 验后,反 射装置的发光区域应无明显裂痕、变 形等缺陷;反 光 膜、荧光材料应无皱纹、气泡、剥落等缺陷;三角牌保护装置应容易打开,不粘连、不扯裂。反射器在耐高 温试验后按5.3.1规定的方法进行光度性能测试,应符合4.1.3的要求;其他反射装 置按 5.3.5规 定的方 法复测光度性能,三 角牌的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 4 规定值的 80%,其 他反射装置应符合 4.1.3 的 要求。
4.1.8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照5.9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盐雾 腐蚀试验后,反 射装置 (三 角牌除外)应 无被腐蚀的痕迹,按 5.3.5 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的要求,反射器按5.4.1规定的方法复测夜间颜色应 符合 4.1.4.1 的要求,其他反射装置按5.4.2规定的方法复测日间 颜色应符合 4.1.4.2的 要求;反 光膜、荧 光材料应无 软化、皱纹、气泡、掉色等缺陷,背胶180°剥离强度应不小于20N/50 mm。
4.1.9 耐冲击性能
按照5.10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冲击试验后,ⅣA 类反射器和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区域应无开 裂;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和标志板在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 mm 的圆形区域以外,不应出现裂缝、 层间脱离或其他损坏。
4.2 特殊要求
4.2.1 反射器
4.2.1.1 结构
反射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反射器结构稳定,各组成部件不易拆卸;
b) 反射器的反射单元 不 可 更 换,但 对 于 发 光 区 域 由 独 立 反 射 单 元 组 成 的 ⅢA 类 或 ⅢB 类 反 射 器,每个独立反射单元允许使用ⅠA 类反射器替换;
c) 反射单元的内表面不能直接接触;
d) 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时,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应通过涂色方式获得。
4.2.1.2 镜背耐磨损性能
反射器的镜背为开启式 或 可 拆 卸 式 的,应 按 5.11.2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反 射 单 元 进 行 镜 背 试 验。 试 验 后,按5.3.5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应不低于试验前的60%。
4.2.2 反光标识材料
4.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4.2.2.1.1 标记
A 类反光标识材料白 色 单 元 发 光 区 域 应 采 用 印 刷 或 模 压 等 方 式 施 加 制 造 商 标 识、材 料 等 级 等 标 记;B 类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区域应采用印刷或模压等方式施加制造商标识等标记,相邻 标记的距离应不 大于500 mm。施加的标识应易于识别,采用印刷方式施加的标记应在面层的内表面。
4.2.2.1.2 耐冲洗性能
按5.11.3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冲洗试验后,反光膜 型反光标识材料不应有破损、颜 色脱落、起 皱以及 边缘翘曲、剥落等现象。
4.2.2.1.3 耐弯曲性能
按5.11.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弯曲试验后,反光膜 型反光标识材料不应出现裂缝、剥 落、层 间分离的 痕迹。
4.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4.2.2.2.1 结构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各组成部件应结构稳定,反射单元背面应不可触及;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 成时,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应通过涂色方式获得。
4.2.2.2.2 标记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每个单元的发光区域应采用模压等方式施加制造商标识等标记,且 应易于 识别。有安装方向标识的样品,应分别满足水平和垂直安装的需求。
4.2.3 标志板
4.2.3.1 材料
标志板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类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三角形部分为荧光材料、红色边框部分为反光膜; b) 2类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为反光膜;
c) 1类重型车标志板和1类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红色部分为荧光材料、黄色部分为反光膜; d) 2类重型车标志板和2类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为反光膜。
4.2.3.2 耐清洁性能
按5.11.5规定的方法进行耐清洁 试验后,标 志板表面污染物应被清除,标 志板的发光区域应无明 显损伤。
4.2.3.3 坚固性
4.2.3.3.1 低速车标志板
按5.11.6.1规定的方法进行坚固性试验时,低速车标志板在外力作用下的位移应不大于40mm,外 力去除后位移应不大于5 mm。
4.2.3.3.2 重型车标志板和长型车标志板
按5.11.6.2规定的方法进行坚固性试验时,重型 车标志板和长型车标志板在加载状态下的位移应 不大于两支撑间距离的1/20,加载去除后位移应不大于加载状态下的1/5。
4.2.4 三角牌
4.2.4.1 组成及结构
三角牌应由发光区域、支架和保护装置组成,各组成部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各组成部分不易拆卸;
b) 发光区域的荧光区与反射区为同心的等边三角形,反射单元的非连续区域为红色;
c) 展开时,支 架 能 将 发 光 区 域 支 撑 在 距 地 面 一 定 高 度 处,支 撑 面 与 三 角 牌 底 边 距 离 不 大 于300 mm,且发光区域基准轴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大于5°; d) 收起放入保护装置内时,发光区域、支架及可动部件不可拆卸; e) 保护装置能防止三角牌受到侵蚀。
4.2.4.2 形状视辨性
按5.11.7规定的方法进行形状视辨性试验时,三角牌的形状应清晰可辨。
4.2.4.3 离地间距
按5.11.8规定的方法进行离地间距试验时,应有一 个位置使三角牌的所有支撑脚能同时落在水平 基准平面上,且在试验设备覆盖区域外三角牌发光 区域及其支架(支 撑脚除外)与 水平基准平面之间的 距离应不小于50 mm。
4.2.4.4 结构稳定性
按5.11.9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构稳定性试验,试验 中三角牌顶点位移应不大于 5cm,试 验后顶点的 位置应与初始无明显差异。
4.2.4.5 抗风稳定性
按5.11.10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抗 风 稳 定 性 试 验,试 验 后 三 角 牌 不 应 倾 倒,支 撑 脚 位 移 应 不 大 于5cm,发光区域绕水平轴或垂直轴的转动应不大于10°。
4.2.4.6 镜背耐磨损性能
反射单元镜背可触 及 的 三 角 牌,应 按 5.11.2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反 射 单 元 进 行 镜 背 试 验。 试 验 后,按5.3.5规定的方法复测光度性能应不低于试验前的60%。
4.3 材料特殊要求
4.3.1 耐候性能
按5.12.1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候性 能试验后,反 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标 志板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开 裂、刻痕、凹陷、气泡、皱纹、侵蚀、剥离、粉化或变形,边 缘不应出现超过 1 mm 的收缩或膨胀,也 不应出 现从底板边缘脱胶的现象,反 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不应有裂痕、变 形、粉 化现象;按 5.3.5规 定的方法复 测光度性能,反光 膜 型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应 不 小 于 表 5 规 定 值 的 80%,标 志 板 应 不 小 于 表 6 规 定 值 的 80%,反射 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应不小于表 3 规定值的 80%;按 5.4.2 规定的方法复测日间颜色应符合
4.1.4.2的要求。
注:当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与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的结果发生冲突时 ,以 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为准。
4.3.2 附着性能
按5.12.2规定的方法进行附着性能试验时,用于制作反射 装置的反光膜及荧光材料的背胶 180°剥离强度应不小于25N/50 mm。
4.3.3 耐光色牢度
按5.12.3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光色牢 度试验后,荧 光材料应无脱落、分 层、裂 纹、粉 化、变 形等损伤; 按5.3.4规定的方法复测亮度因数应符合4.1.3.4的要求,且较参比样品的增加值应不超过5%;按5.4.2 规定的方法复测日间颜色应符合4.1.4.2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测试准备
5.1.1 测试样品
5.1.1.1 底板
除试验方法中的特殊规定,测试 样品及方法中提及的底板是指铝合金底板,厚 度为 2 mm,表 面应 经酸脱脂处理。
5.1.1.2 反射器
反射器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10只反射器。B 类反射器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
5.1.1.3 反光标识材料
5.1.1.3.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反光膜型反光标 识材料样品为粘贴在底板上的反光膜,尺 寸为 50 mm×150 mm。
样品应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
5.1.1.3.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红色和白色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各10个。
5.1.1.4 标志板
标志板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5只标志板样品;同时,1类标志板提 供反光膜和荧光材料样品尺寸分 别为150 mm×150 mm,2类标志板提供两种颜色反光膜样品尺寸分别为150 mm×150 mm。
5.1.1.5 三角牌
三角牌样品为制造 商 提 供 的 4 只 三 角 牌、至 少 2 只 保 护 装 置 以 及 三 角 牌 使 用 的 荧 光 材 料 样 品
2块,荧光材料样品尺寸为50 mm×150 mm。
5.1.2 标准环境
温度为23 ℃±2 ℃、相对湿度为(50±10)%的环境。
5.1.3 测试样品处置
除非特别指明,试验前测试样品应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
5.2 外观、形状、尺寸和颜色检查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用精度不低于1 mm 的钢直尺测量尺寸。
5.3 光度性能测试
5.3.1 发光强度系数
5.3.1.1 测试设备
测试设备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
5.3.1.2 测试控制
测试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密闭防尘措施;
b) 实验室应采取措施确保各光度计探头不受来自实验室墙壁、地面和室内物体的反射光影响; c) 测试区域内气流扰动应不对测试精度造成影响;
d) 测试设备及传感器所在区域温度应控制在 23 ℃ ±5 ℃,传 感器配备恒温控制 (或 补偿 )装 置 除外;
e) 测试区域相对湿度应不高于80%;
f) 在准备测量状态下,暗室杂散光造成的光度计示数应不大于1.0 mcd/lx。
5.3.1.3 样品安装与调整
反射装置样品安装时,样品基准中心应与旋转装置的旋转中心重合。在此条件下,样品基准轴与照 明轴重合时β1=β2=0°。对于三角牌样品,允许以照明轴垂直于三角牌较低一边 的平面为β1 =β2 =0°;
有安装标记的样品,应按安装标记在上端或安装标记指示方向朝上进行安装。
5.3.1.4 测试过程
5.3.1.4.1 反射器
反射器光度性能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根据制造商提供的图纸和说明,确定测试样品的基准点、基准轴和发光区域边界。
b) Ⅰ类反射器光度性能测试仅对直径为200 mm 的圆内的发光区域进行,且 该圆内发光区域的 总面积不大于100cm2;Ⅲ类反射器、ⅣA 类反射器光度性能测试对整个发光区域进行。
c) 在β1=β2=0°条件下,稍 微转动样品检查有无镜面反射,若 有,使β2 保持 0°不 变,β1 在 -5°~5° 范围内进行读数,在消除镜面反射条件下以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值为该角度的测试结果。
d) 无安装标记的样 品 在α=20’、β1 =β2 =0°或 c)确 定 的 角 度 条 件 下 测 试 时,绕 基 准 轴 旋 转 样 品,以发光强度系数 最大值方向为ε=0°方 向;其 余α、β 角度下,测 试结果不符合 4.1.3.1.1 要 求时,允许ε 在-5°~5°范围内进行调整。
e) 有安装标记的样品在α=20’、β1=β2=0°或 c)确 定的角度条件下测试时,ε 可在 -5°~5°范 围 内调整,使结果符合4.1.3.1.1的要求。
f) 当β1=β2=0°、ε=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超过表 1、表 2规定值的 50%时,则 其余α、β 角度 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在ε=0°条件下测试。
g) 有多条基准轴的样品,分别以每条基准轴或最边缘基准轴按5.3.1.3安装后测试。
h) 在α=20’、β1=β2=0°或c)确定的角度条件 下发光强度系数值最大的样品和发光强度系数值 最小的样品,按表1或表2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
5.3.1.4.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光度性能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以测试样品的发光区域中心为基准点,垂直于发光区域且通过基准点的基准轴进行安装; b) 光度性能测试对整个发光区域进行;
c) 无安装方向标记的样品,先以水平安装为ε=0°方向,再以垂直安装为ε=90°方向进行测试; d) 在α=20’、β1=0、β2=5°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值最大的样品 和发光强度系数值最小的样品,按
表3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
5.3.1.4.3 三角牌
三角牌发光强度系数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在β1=β2=0°条件下,稍微转动样 品检查有无镜面反射,若 有,使β2 保持 0°不 变,β1 在 -5°~ 5°范围内进行读数,在消除镜面反射条件下以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值为该角度的测试结果;
b) 分别测试4只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c) 选取 b)中测试结果最小和最大的2只样品,按表4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
5.3.2 逆反射系数
5.3.2.1 发光强度法
5.3.2.1.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上裁取尺寸为 100 mm×100 mm 的反光膜样品,按 5.3.1 规定的方 法测试样品在表5规定角度下的发光强度系数,乘以100即为该角度下的逆反射系数。测试时,若测试 样品由多块样品组合构成,则不同样品的颜色、方向应相同且在同一平面内,样品间隙应小于0.5 mm。
5.3.2.1.2 标志板
从提供的反光膜样品上裁取尺寸为100 mm×100 mm 的反光膜样品,按 5.3.1规 定的方法测试样 品在表6规定角度下的发光强度系数,乘以100即为该角度下的逆反射系数。
5.3.2.2 替代法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通 过已知逆反射系数的参考标准,在α、β1、β2 相同条件下测量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或标志板样品上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测试角度应符合表5或表6的规定。 测试时,至少应测试5个不同区域的逆反射系数,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5.3.3 光度均匀性
5.3.3.1 反射器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将照射角 设置为在以β1 = ±10°、β2 =0°和β1 = ±5°、β2 = ±20° 为边界的区域内转动,分别在α=20’和α=1°30’方向 上目视观察反射器发光区域是否存在较为明显的 亮暗突变(镜面反射除外)。若存在明显的亮暗突变,测 试反射器发光区域亮度突然下降角度的发光强
度系数,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该测试立体角内的最小限值。
5.3.3.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随机选择5个反光标识单元,测试相同颜色反光膜在α=12’、β1=0°、β2=-4°和相同ε 条件下的逆 反射系数,计算逆反射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3.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采用符合5.3.1.1 要 求 的 测 试 设 备,将 照 射 角 设 置 为 β1 =0°、β2 =5°,样 品 表 面 光 照 度 设 置 为10lx,在α=20’方向上目视观察反射器发光区域。
5.3.3.4 标志板
在标志板相同颜色反光膜表面随机选择5个相互间距离不小于300mm 的不同区域,测试α=20’、
β1=0°、β2=5°和相同ε 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计算逆反射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3.5 三角牌
通过三角牌样品中空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向其邻边作垂线,在 每条边上的两条垂线之间随机选取长
度为50 mm 的反射单元,在α=20’、β1=β2=0°或β1=±5°、β2 =0°和α=20’、β1 =±20°、β2 =0°条 件下 测试发光强度系数,计算相同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4 亮度因数
采用 GB/T 3978-2008规定的标准照明 D65光源(色温为6500K)照射时,在45°/0°或0°/45°几何 条件下,按 GB/T 3979规定的方法测量理想漫反射体和样品的三刺激值,分别为Y0 和Y,计 算Y 与Y0 的比值,即亮度因数。
5.3.5 光度性能复测
5.3.5.1 反射器
按5.3.1.4.1规定的方法测试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3.5.2 反光标识材料
5.3.5.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5.3.2规定的方法测试α=12’、β1=0°、β2=-4°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按5.3.4测试亮度因数。
5.3.5.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5.3.1.4.2规定的方法测试α=20’、β1=0°、β2=5°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3.5.3 标志板
按5.3.2测试α=20’、β1=0°、β2=5°条件下反 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按 5.3.4 复测反光膜和荧光材料 的亮度因数。
5.3.5.4 三角牌
按5.3.1.4.3规定的方法测试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4 色度性能测试
5.4.1 夜间颜色测试
将符合5.3.1.1规定的测试设备,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5°,在α=20’方向上按 GB/T 3979规定 的方法,在符合5.3.1.2要求的测试条件下,测试反射器、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三角牌、标 志板样品反 射光的色品坐标;照射 角设置为β1 =0°、β2 = -4°,在α=12’方 向上按 GB/T 3979 规定的方法,在 符合 5.3.1.2要求的测试条件下,测试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反射光的色品坐标。
5.4.2 日间颜色测试
采用 GB/T 3978-200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D65光源,按 GB/T 3979规定的方法,在45°/0°或0°/45° 照明观测条件下,测试样品不同颜色的色品坐标。
5.5 耐水试验
5.5.1 反射器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浸没在50 ℃ ±5 ℃的水中,发 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为 20 mm±5 mm; 10min后将样品翻转180°使样品发光 区域朝下,样 品背面最高点与水面距离为 20 mm±5 mm;再 浸
10 min后取出,立即放入25 ℃±5 ℃的水中,重复 在 50 ℃ ±5 ℃水中的试验过程。 试验后,目 视检查 样品,擦干样品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注:试验时 ,B 类反射器拆去全部可拆卸的非反射器部件。
5.5.2 反光标识材料
将样品发 光 区 域 朝 上 浸 没 在 50 ℃ ±5 ℃ 的 水 中,发 光 区 域 最 高 点 与 水 面 距 离 为 20 mm± 5 mm,24h 后将样品翻转180°使样品发光区域朝下继续浸没24h后取出,在标准环境中干燥24h。试 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3 标志板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浸没在25 ℃ ±5 ℃的水中,发 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为 20 mm±5 mm; 24h 后取出,在标准环境中干燥24h。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4 三角牌
5.5.4.1 防渗水性试验
将样品按正 常 工 作 状 态 浸 没 在 50 ℃ ±5 ℃ 的 水 中,发 光 区 域 最 高 点 与 水 面 距 离 为 20 mm± 5mm,10min后取出,立即以同样方式浸没在25 ℃±5 ℃的水中10min。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擦干 样品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4.2 浸水试验
将样品发光区域按正常工作状态展开,水平朝上浸没在25 ℃±5 ℃的水中2h,发光区域与水面距 离为50 mm±5 mm,样品支架可不打开。取出在标准环境中干燥后,目视检查样品,按 5.3.5复 测光度 性能。
5.6 外壳防护试验
5.6.1 防尘试验
按 GB/T 1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中,ⅠB 类反射器、ⅢB 类反射器样品应按实际安装防 护情况打开全部泄水孔和开孔。试验后,用 干棉布擦净样品外表面,目 视检查样品,按 5.3.5 复测光度 性能。
5.6.2 防水试验
按 GB/T 1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中,ⅠB 类反射器、ⅢB 类反射器样品应按实际安装防护情况打开全部泄水孔和开孔。试验后,样 品排水 1h,目 视检查样品,用 干棉布擦净样品外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7 耐溶剂试验
5.7.1 耐燃油试验
5.7.1.1 反射器
用蘸有n-庚烷(体积分数为70%)和甲 苯 (体 积分数为 30%)混 合液的棉布,轻 轻擦拭样品发光区 域外表面5 min。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1复测夜间颜色。
5.7.1.2 三角牌
将三角牌及其保护装置分别浸没在n-庚烷(体积分数为 70%)和 甲苯 (体 积分数为 30%)混 合液中 1 min,取出后沥去 多 余 的 混 合 液,并 将 三 角 牌 放 入 保 护 装 置 中,水 平 放 置 在 标 准 环 境 中 晾 干。 试 验 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7.1.3 反光标识
将反光标识样品浸没在n-庚烷(体积分数为70%)和甲苯(体积分数为30%)混合液 中 1 min,取 出 后用软布擦干表面,在标准环境 中恢复 2h。 试验后,目 视检查样品,并 按 5.3.5复 测光度性能,按 5.4.2 复测日间颜色。
5.7.1.4 标志板
将标志板样品浸没在n-庚烷(体积分数为70%)和甲苯(体积分数为30%)混合液中 1 min,取 出后 用软布擦干表面,在标准环境中恢复2h。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 度性能,按 5.4.2复 测日间颜色。
5.7.2 耐润滑油试验
5.7.2.1 反射器
对于反射器样品,用蘸有清洁的 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的棉布,轻 轻擦拭样品发光区域外表面 5 min。
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1复测夜间颜色。
5.7.2.2 三角牌
将三角 牌 及 其 保 护 装 置 分 别 浸 没 在 清 洁 的 汽 车 发 动 机 润 滑 油 中 1 min,取 出 后 沥 去 多 余 的 混 合 液,并将三角牌放入 保护装置中,水 平放置在标准环境中晾干。 试验后,目 视检查样品,并 按 5.3.5 复测 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7.2.3 反光标识
将反光标识样品浸没在清洁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中 15 min,取 出后用软布擦干表面,在 标准环境 中恢复2h。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7.2.4 标志板
将标志板样品浸没在清洁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中 15 min,取 出后用软布擦干表面,在 标准环境中 恢复2h。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8 耐温性能试验
5.8.1 耐高温试验
5.8.1.1 试验设备
高温试验用设备应符合 GB/T 2423.2的要求。
5.8.1.2 试验程序
将反射装置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放入高温试验箱,按表10设定不同类型样品的试验温度及时间。试 验结束后取出,在标准环境中恢复2h,目视检查样品;对于反射器样 品,按 5.3.1进 行光度性能测试;对 于其他反射装置样品,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注:试验时 ,三 角牌样品放置在保护装置内。
表10 耐高温试验要求
5.8.2 耐低温试验
5.8.2.1 试验设备
低温试验用设备应符合 GB/T 2423.1的要求。
5.8.2.2 试验程序
将反射装置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放入低温试验箱,按 表 11设 定不同产品的试验温度及时间 (反 射器 不进行耐低温试验)。试 验 结 束 后 取 出,在 标 准 环 境 中 恢 复 2h,目 视 检 查 样 品,并 按 5.3.5 复 测 光 度 性能。
表11 耐低温试验要求
5.9 耐盐雾腐蚀试验
5.9.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17的要求。
5.9.2 试验程序
试验设备和程序按照 GB/T 2423.17的规定及以下程序进行:
a) 将反射装置样品按正常使用状态放入温度为35 ℃±2 ℃的试验箱中;
b) 盐溶液采用氯化钠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pH 在6.5~7.2之间;
c) 按表12设定不同产品(三角牌不进行耐盐 雾腐蚀试验)的 盐溶液质量分数、连 续喷雾时间、间 隔时间和试验时间;
d) 盐雾应充满盐雾箱内所有暴露空间,将水平收集面积为80cm2 的干净漏斗放置于空间内任意 一点,收集连续雾化的盐雾沉降量,平均每小时收集到1.0 mL~2.0 mL 的溶液;
e) 试验结束后,用流动水轻轻洗去受试样品表 面盐沉积物,再 在蒸馏水中漂洗,洗 涤水温不应超 过35 ℃,然后在标准环境中恢复1h;
f) 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并按 5.3.5 复测光度性能,反 射器按 5.4.1 复测夜间颜色,其 他反射装 置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表12 耐盐雾腐蚀试验要求
5.10 耐冲击试验
5.10.1 反射器和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在标准环境中,将样品按与实车安装相似的方式发光区域朝上水平地安装在试验装置上,用一个直 径为13 mm 的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0.76 m 高度自由落下,撞 击样品发光区域中心部位一次。 试验装置可以对钢球进行垂直导向,但不应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0.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和标志板
在标准环境中,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水平放置在厚度为20 mm 的钢板上,用一个直径为25 mm 的 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2 m 高度自由落下,撞 击样品不同颜色发光区域各一次。 试验装置可以 对钢球进行垂直导向,但不应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1 性能特殊要求试验
5.11.1 标记、结构、组成及材料检查
在环境光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 中,目 视检查反射器样品的结构、反 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的 标记、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的结构和标记、标 志板样品的材料,将 三角牌样品展开放置在水平地 面上检查组成及结构;用精度不低于1 mm 的钢直尺测量反光标识材料的标记分布。
5.11.2 镜背试验
对反射单元可拆卸或背面可触及的样品,按以下要求进行测试: a) 按5.3.5测试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b) 采用硬尼龙刷轻刷反射单元的背面20次;
c) 用浸泡过n-庚烷(体积分数为70%)和甲苯(体积分数为30%)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反射单 元背面1 min;
d) 待反射单元背面干燥后再使用硬尼龙刷轻刷20次; e) 用墨汁覆盖整个反射单元背面;
f) 按5.3.5复测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5.11.3 耐冲洗试验
将长度为1000 mm 的反光标识材料,按红、白相间的顺序粘贴在钢板油漆表 面中间位置制成测试 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钢板尺寸为1200 mm(长)×500 mm(宽)×2 mm(厚),钢 板上漆膜 厚度为45μm~55μm。用高压水枪从任意角度冲洗样品,水枪喷水压力为5 MPa,喷水距离为1m,喷 水时间为10 min。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1.4 耐弯曲试验
裁取长度为150 mm 的反光标识材料,撕去防粘纸,在背胶上涂抹降低背胶黏性的滑石粉制成测试 样品。在标准环境中,将样品在1s内沿长度方向围 绕在直径为 3.2 mm 的圆棒上,围 绕角度应不小于 90°,并使样品背胶与圆棒外表面充分接触。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1.5 耐清洁试验
将清洁润滑油和石墨的混合物涂抹在标志板样品的发光区域,在 标准环境中放置 24h,然 后使用 一种温和的脂类溶剂(例如:n-庚烷)擦拭样品发光区域,并用中性洗涤剂清洗。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1.6 坚固性试验
5.11.6.1 低速车辆标志板
在标准环境中,用夹具固定样品的一边,夹具对样品的支撑长 度不超过 20 mm,此 时与固定边相对 的顶角位置为初始位置;在与固定边相对的顶角位 置施加垂直于样品平面的力,在 力达到 10N 时测量 顶角相对初始位置的位移;去除施加的外力,让样品顶角自然复位,测量此时顶角相对初始位置的位移。
5.11.6.2 重型车标志板或长型车辆标志板
在标准环境中,将样品放置在两个支撑架上,支撑 架与标志板样品的短边平行,且 与对应边缘的距 离应不大于样品长边长度的1/10,此时两个支撑架之间的样品的中 间点位置为初始位置。 采用沙袋在 样品上进行加载,直至均匀分布的压强达到1.5kN/m2,测量两个支撑架之间的样品的中间点相 对初始 位置的位移;加载去除后,让样品自然复位,测量此时 两个支撑架之间的样品的中间点相对初始位置的 位移。
5.11.7 形状视辨性试验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将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30°和β1=0°、β2=±40°,三 角牌 样品表面光照度设置为1lx,在观测角α=20’方向上目视观察三角牌样品发光区域的形状。
5.11.8 离地间距试验
5.11.8.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为倒置的中空棱锥体,见附录 D 中图 D.1。
5.11.8.2 测试程序
将试验设备放置在水平基准平面上,将 三角牌样品的各支撑脚逐个放入试验设备的正方形孔内。
在每个支撑脚放入正方形孔内后,调整三角牌与试验设备的相对位置,目视检查样品其他支撑脚与水平 基准平面的接触情况,测量三角牌发光区域及支架与水平基准面的最小距离。
5.11.9 结构稳定性试验
将三角牌样品以正常使用状态放置在基准平面上,并将其底部固定,记录样品顶角位置。在样品发 光区域上部定点施加平行于支撑面且垂直于样品底边的力,在力达到2N 后测量样品顶角的位移;施加 外力去除后,测量样品顶角复位后与初始位置的偏差。测量位移的钢直尺精度应不小于1 mm。
5.11.10 抗风稳定性试验
将三角牌样品放置在风洞中一块尺寸不小于1.50 m×1.20 m 的测试底板上,标记样品支撑 脚初始 位置;开启设备使样品经受动态 压力为 180Pa的 气流(相 当于 60km/h)作 用 3 min。 按 D.2规 定的方 法测试时,底板表面的几何粗糙度(HS)应 为 0.5 mm±0.05 mm;气 流应与支撑面平行,作 用在稳定性 最差的方向上。试验中,目视检查三角牌的工作状 态;试 验后,采 用精度不小于 1 mm 的钢直尺测量样 品支脚的移动距离,计算旋转角度。
5.12 材料特殊要求试验
5.12.1 耐候试验
5.12.1.1 测试样品
反光膜样品尺寸应为50 mm×150 mm,反射单元样品尺寸不应大于50 mm×150 mm。
5.12.1.2 人工加速老化试验
按 GB/T 16422.2,老化试验箱采用氙弧灯作为 光源,箱 内黑板温度设置为 65 ℃ ±3 ℃,相 对湿度 设置为(50±5)%;在光谱波 长 290nm~800nm 之间的辐照度为 550 W/m2 ±50 W/m2,在 光谱波长 290nm~2450nm 之间的总辐照度不超过1000 W/m2±100 W/m2,样品表面任意两点之间的辐照度 差别应不大于10%;试验过程采用连续光照,周期性喷水,喷水周期为18 min/102 min(喷水 时 间/不 喷 水时间)。试验时间共 计 1200h。 试 验 结 束 后,用 清 水 彻 底 冲 洗,用 干 净 软 布 擦 干 后 进 行 检 查,并 按 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12.1.3 自然暴露试验
按 GB/T 3681.2中方法 A 的要求,将反射装置样 品安装在至少高于地面 0.8 m 的暴晒架上,发 光 区域朝正南方,与 水平面呈当地的纬度角或 45°±1°。 样品表面不应被其他物体遮挡阳光,不 应积水。 暴露地点的选择尽可能近似实际使用环境或代表某一气候类型最严酷的地方。试验时间共计2年。试 验开始后,每个月进 行 一 次 表 面 检 查;半 年 后,每 3 个 月 检 查 一 次。 试 验 结 束 后 进 行 最 终 检 查,并 按 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5.12.2 附着试验
5.12.2.1 测试样品
裁取尺寸为50 mm×300 mm 的反光膜或荧光膜,撕去100 mm 长的防粘纸,粘贴在底板上制成测 试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
5.12.2.2 测试程序
在标准环境中,将测试样品安装在0.5级的拉伸试验机上,拉伸试验机的 夹头分别夹住底板和未撕去防粘纸部分的反光膜或荧光膜,使反光膜或荧 光膜与底板呈 180°。 在反光膜或荧光膜宽度上负荷应 均匀分布,然后在300 mm/min的速率下测量背胶的180°剥离强度。
5.12.3 耐光色牢度
5.12.3.1 测试样品
荧光材料样品尺寸应为50 mm×150 mm。
5.12.3.2 试验程序
将荧光材料样品和5号基准标样按 GB/T 8427的规定进行耐光色牢度试验,试验箱采 用氙弧灯作 为光源,箱内黑板温度为47 ℃±3 ℃,相对湿度为(40±5)%,在光谱波长300nm~400nm 之间的辐照 度为42 W/m2 ±2 W/m2,在 光 谱 波 长 300 nm ~800 nm 之 间 的 总 辐 照 度 不 超 过 550 W/m2 ± 50 W/m2。当5号 基准标样达到 4 级灰卡时,试 验结束。 试验后,目 视检查样品,按 5.3.4 复测亮度因 数,按5.4.2复测日间颜色。
6 同一型式判定
6.1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反射器,应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发光区域的形状、颜色、材料和光学特性。
6.2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三角牌,应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发光区域的材料、光学性能、几何尺寸;
—机械结构。
6.3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应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类别和级别;
—发光区域的光学特性。
6.4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应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发光区域的材料、光学特性。
6.5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标志板,应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发光区域的材料、形状。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检验时机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
b) 转产或转厂;
c) 停产后复产;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
7.1.2 检验样品
7.1.2.1 反射器
申请反射器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标明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的图纸1份; b) 说明反射器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图纸1份; c) 说明反射器在车辆上安装位置的图纸1份; d) 反射器反射单元的简要技术说明书1份; e) 反射器样品10个;
f) 型式检验扩充到其他颜色时,另外提供扩充颜色的样品2个。
7.1.2.2 反光标识材料
7.1.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申请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反光标识材料产品结构图纸1份;
b) 反光标识材料粘贴说明书1份;
c) 长度不小于5000 mm 的反光标识材料样品。
7.1.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申请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反射器反射单元的简要技术说明书1份及反射单元材料的耐候性能测试报告; b) 红色、白色反射器样品各12个。
7.1.2.3 标志板
申请标志板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标志板材料的简要技术和使用说明书;
b) 标志板样品5组,以及标志板使用的反光膜、荧光材料各不小于150 mm×150 mm。
7.1.2.4 三角牌
申请三角牌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说明三角牌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图纸1份; b) 三角牌材料的简要技术和使用说明书1份;
c) 三角牌样品4只(含保护装置)、使用的荧光材料样品2块(尺寸50 mm×150 mm)。
7.1.3 检验项目及程序
7.1.3.1 反射器
反射器型式检验应按附录 E中表 E.1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全部10个样品应先进行耐温性能试验再进行光度性能测试;
b) 光度性能测试时,10 个样品在α=20’、β1 =β2 =0°条 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 4.1.3.1.1 的 规定,并选择该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c) 测试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的2个样品由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保存; d) B类反射器不符合耐水性能要求时,应进行外壳防护试验;
e) 扩充颜色样品进行外观、形状、尺寸、耐温性能、光度性能、色度性能,并随机选取1只进 行耐溶 剂试验。
7.1.3.2 反光标识材料
7.1.3.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型式检验应按表 E.2执行,A 类反光标识材料每个样品编号分别包括红色 和白色样品,B 类反光标识材料每个样品编号仅包括橙色样品。
7.1.3.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型式检验应按表 E.3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全部10个样品在α=20’、β1=0、β2=5°条件 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 4.1.3.1.2 的规定,选 择 该条件下每种颜色的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b) 测试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的2个样品由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保存; c) 反射单元样品1个进行耐候试验,另外1个作为参比样品。
7.1.3.3 标志板
标志板型式检验应按表 E.4执行。
7.1.3.4 三角牌
三角牌型式检验应按表 E.5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全部4个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4.1.3.1.2的规定,选择 该条 件下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样品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b) 发光强度系数均 匀 性、亮 度 因 数、色 度 性 能、形 状 视 辨 性 应 使 用 发 光 强 度 系 数 最 小 和 最 大 的
2个样品进行,其中,亮度因数和日间颜色仅对荧光材料进行,夜间颜色仅对反射单元进行; c) 荧光材料样品的亮度因数和色度性能符合要求后,才能对其进行耐光色牢度试验。
7.1.4 检验结果判定
反射装置的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第4章的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第4章 的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 反射器
7.2.1.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射器,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2.1.2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为1个。
7.2.1.3 反射器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几何尺寸及公差、发光强度系数等。
7.2.1.4 几何尺寸及公差应符合申请型式检验提供的图纸规定,发 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 1(针 对Ⅰ类 反射器、Ⅲ类反射器)或表2(针对ⅣA 类反射器)规 定值的 80%;发 光强度系数小于表 1 或表 2 规定值 的80%时,再抽取5个样品,测得的发光强度系数平均值应不小于表 1或表 2的规定值,且 任何一个测 量值应不小于表1或表2规定值的50%。
7.2.2 反光标识材料
7.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7.2.2.1.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用 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 生产一致性。
7.2.2.1.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为至少在 50 mm×1000 m(应 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的 反光膜 中随机抽取的不少于50 mm×500 mm(应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的样品。
7.2.2.1.3 生产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外观、色 度、光 度性能、附 着性能、耐 温性能等,每 4 年应检 验1次耐候性能。
7.2.2.1.4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7.2.2.2.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用 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 生产一致性。
7.2.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样品为至少在 500 个单元中随机抽取的 10 个单元 (红 色、白 色单元 各5个)。
7.2.2.2.3 生产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外观、色度、光度性能、耐 温性能等,每 4年应检验 1次耐候 性能。
7.2.2.2.4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3 标志板
7.2.3.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标志板,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7.2.3.2 标志板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形状和尺寸、色度、光度性能、耐温性能等。
7.2.3.3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4 三角牌
7.2.4.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三角牌,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4.2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为1只。
7.2.4.3 三角牌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外观、形状和尺寸、发光强度系数等。
7.2.4.4 外观、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发光强度系数应 不小于表 4 规定值的 80%;发 光强度系数 小于表4规定值的80%时,再抽取5只样品,测得的发光强度系数平 均值应不小于表 4的规定值,且 任 何一个测量值应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50%。
8 配备和安装要求
8.1 反射器
反射器在汽车及挂车上的安装应符合 GB 4785的 要求,在 摩托车上的安装应符合 GB 18100(所 有 部分)的要求。
8.2 反光标识材料
反光标识材料在货车及挂车上的安装应符合附录 F的要求。
8.3 标志板
标志板在货车及挂车上的安装应符合附录 G 的要求。
8.4 三角牌
三角牌应随车携带,使用时展开放置在车辆后方,发光区域朝向来车方向。
9 标准的实施
9.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9.2 对于已通过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执行。
9.3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9.4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
CIE 回复反射坐标系统
CIE 回复反射坐标系统见图 A.1。
图 A.1 CIE 回复反射坐标系统
附录 B
(规范性)
回复反射装置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要求
B.1 ⅢA 类反射器或ⅢB类反射器
ⅢA 类反射器和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 B.1的规定。
a) 整个三角形为发光区域 b) 三角形中心为非发光区域但发光区域连续
c) 三角形中心为非发光区域且发光区域不连续 d) 三角形发光区域由均匀分布单元组成
标引序号说明: 1— 发光区域 ,颜 色为红色; l— 三角形的边长 ,取 150 mm~200 mm;
b— 反射单元垂直方向的宽度 ,不 小于三角形边长(l)的 20%;
d— 相邻反射单元的距离 ,不 大于 15 mm。
图 B.1 ⅢA 类反射器和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B.2 低速车标志板
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 B.2的规定。
标引序号说明:
1 — 中央三角形发光区域 ,材 料为红色荧光材料或反光材料;
2 — 围绕在三角形周边的梯形发光区域 ,材 料为红色反光材料; l — 标志板中央等边三角形的边长 ,取 350 mm~365 mm; b1 — 标志板红色边框的宽度 ,取 45 mm~48 mm;
b2 — 中央红色三角形和红色边框之间边沿的宽度 ,不 大于 5 mm;
b3 — 边框外边沿的宽度 ,不 小于 1 mm;
r — 边框的圆角半径 ,取 15 mm~18 mm。
图 B.2 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B.3 重型车标志板
重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 B.3的规定。
a) 标志板由 1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
图 B.3 重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b) 标志板由 2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a
c) 标志板由 4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a
标引序号说明:
1— 红色条纹带 ,材 料为荧光材料或反光材料;
2— 黄色条纹带 ,材 料为反光材料; l— 标志板长度 ,取 1130 mm~2300 mm; h— 标志板高度 ,取 140 mm±10 mm; b— 条纹带宽度 ,取 100 mm±2.5 mm。 注:重型车标志板由 1块 、2块 或 4块构成。
a 当标志板由2块或4块构成时 ,每 块标志板仅图案和长度发生变化 ,条 纹带边与标志板垂直边的夹角 、条 纹带宽度 以及标志板宽度与图 B.3a)一 致。
图 B.3 重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续)
B.4 长型车标志板
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 B.4的规定。
a) 标志板由 1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
b) 标志板由 2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a
图 B.4 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c) 标志板由 4块构成时的形状及尺寸图a
标引序号说明:
1 — 红色边框 ,材 料为荧光材料或反光材料;
2 — 黄色条纹带 ,材 料为反光材料;
l — 标志板长度 ,取 1130 mm~2300 mm;
h — 标志板高度 ,取 195 mm~230 mm;
b — 红色边框宽度 ,取 40 mm±1 mm。
注:长型车标志板由 1块 、2块 或 4块构成。
a 当标志板由 2块或 4块构成时 ,每 块标志板仅长度发生变化 ,标 志板的图案 、边 框的宽度与图 B.4a)一 致。
图 B.4 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续)
B.5 三角牌
三角牌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 B.5的规定。
标引序号说明:
1 — 中空等边三角形;
2 — 荧光区 ,颜 色为红色 ,面 积不小于 315cm2 ;
3 — 反射区 ,颜 色为红色;
l1 — 三角牌的理论边长 ,取 500 mm±50 mm;
l2 — 中空等边三角形的边长 ,不 小于 70 mm;
b1 — 发光区域的宽度(不 含反射器外边沿),不 小于 50 mm;
b2 — 反射区的宽度 ,取 25 mm~50 mm;
b3 — 反射区和荧光区之间边沿的宽度 ,不 大于 5 mm;
b4 — 反射区外边沿的宽度 ,不 大于 5 mm;
r1 — 三角牌各顶角的圆角半径 ,取 15 mm±5 mm;
r2 — 荧光区各顶角的圆角半径 ,不 大于 20 mm;
r3 — 中空等边三角形各顶角的圆角半径 ,不 大于 5 mm;
d — 底边下边沿与支撑面之间的距离 ,不 大于 300 mm。
图 B.5 三角牌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图
附录 C
(规范性)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要求
C.1 旋转装置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旋转装置示意图如图 C.1所 示,旋 转装置的β1、β2 的误差应不大于 0.1°,ε 的 误差应不大于1°。
注 1:图 中标明了所有角度和旋转的正方向。
注 2:图 中所布置的方式为光度计安装在光源上方 ,第 一运动轴显示为水平安置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 但在实际 应用中 ,可 采用与之相同的不同布置方式。
图 C.1 光学系统布置示意图
C.2 光源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光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GB/T 3978-2008规定的标准光源 A; b) 在测试平面上形成近似圆形的光斑;
c) 圆形光斑区域垂直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小于1.05。
C.3 光探测器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光探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经过光谱光视效率曲线(明视觉)校正; b) 分辨率不小于测试最小值的2%;
c) 在恒定光源下的读数变化不大于1%。
C.4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示意图见图 C.2,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光源照明轴过旋转装置的旋转中心;
b) 光源形成的光斑与测试样品尺寸相匹配;
c) 光探测器能上下移动,观测角的误差不大于0.01°。
图 C.2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示意图
C.5 几何条件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光源、光探测器和样品的张角见图 C.3,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光源张角δ 不大于10′;
b) 光探测器张角γ 不大于10′; c) 样品张角η 不大于80’。
图 C.3 孔径张角与光源发散角
附录 D
(规范性)
三角牌测试设备及方法
D.1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示意图见图 D.1。
图 D.1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示意图
D.2 路面几何粗糙度测定方法(“沙滩”法)
D.2.1 被测试路面应干燥,并在测试开始前用软刷子刷去所有污物或沙砾。
D.2.2 测试使用体积为25 mL±0.15 mL、粒度为0.160 mm~0.315 mm 的圆形干燥沙子。
D.2.3 测试时,将测试用沙子成堆倾泻 到被测试路面上,利 用 1 个直径为 65 mm 的平底圆盘,小 心地 将沙子铺在被测试路面上。圆盘的一侧覆盖厚度为1.5 mm~2.5 mm 的橡胶片,另一侧安有手柄。 D.2.4 铺沙子时应通过平底圆盘的反复圆周运动,让 沙子形成一个尽可能大的、被 沙粒完整覆盖的圆 形区域;圆形区域内,沙子应添满所有的洼区和孔穴。
D.2.5 测量被沙子覆盖的圆形区域的直径 D(单位为毫米)。测量时,应同时测量通过圆 心且相互垂直 的两条直径,且 测得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应不大于 5 mm,否 则应调整测试位置直至符合要求; 直径 D 为两个测试结果的均值。
D.2.6 按公式(D.1)计算平均沙粒深度:
D —被沙子覆盖的圆形区域的直径的数值,单位为毫米(mm)。
D.2.7 按上述方法在被测试路面上进行6次测试,每次使沙子尽可能均 匀地分布在被测试路面。 计算6次测试的平均沙粒深度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被测试路面的几何粗糙度。
附录 E (规范性)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
E.1 反射器试验程序
反射器试验程序见表 E.1。
E.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见表 E.3。
表 E.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
E.5 三角牌试验程序
三角牌试验程序见表 E.5。
附录 F
(规范性)
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
F.1 A 类反光标识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F.1.1 通用要求
F.1.1.1 反光标识应粘贴或安装在易见、平整、连续的车身后部、侧面外表面。
F.1.1.2 按反光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部位的不同,分为后部反光标识和侧面反光标识。
F.1.1.3 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时,每种颜色单元应 完整;车 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或安装时,应 先将反光 标识材料粘贴或安装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且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安装在车身表面。
F.1.1.4 总质量大于3500kg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 货车)、厢 式挂车、厢 式专项作业车应 粘贴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但后部车用起重尾板上应粘贴 A 类一级反光标识。
F.1.1.5 反光标识下边缘离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380 mm。
F.1.1.6 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应同时使用 A 类反光标识材料和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使用 A 类反光 标识材料时,不应同时使用一级和二级材料。车身侧面反光标识不应同 时使用 A 类反光标识材料和反 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使用 A 类反光标识材料时,不应同时使用一级和二级材料。
F.1.1.7 反光标识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不应替代 GB 4785要求安装的反射器。
F.1.1.8 车辆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后,不应在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F.1.2 后部反光标识
F.1.2.1 反光标识应体现尾部宽度或轮廓。从车辆正后方观察时,未 被遮挡的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 面积之和,A 类二级反光标识应大于0.2 m2,A 类一级反光标识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应大于0.1 m2。 F.1.2.2 横向排列的反光标识应水平粘贴或安装,左右两端应为白色单元,不受车身固定构件影响时 与 所在部件边缘的距离应小于50 mm;竖向排列的反光标识顶部应为白色单元。如图 F.1所示。
标引序号说明:
d — 横向排列反光标识两端与所在部件边缘的距离 ,小 于 50 mm。
图 F.1 后部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位置要求
F.1.2.3 根据车身结构的不同,反光标识按以下要求粘贴或安装。
a) 粘贴 A 类反光标识时,在 车身结构允许条件下应左右对称、连 续粘贴,使 用宽度为 50 mm 的 反光标识材料,竖向排列的反光标识应垂直粘贴。
b) 粘贴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在车身结 构允许条件下应左右对称、红 白单元相间、均 匀分 布,相邻单 元间隔应小于 150 mm,竖 向排列的反光标识应垂直安装或粘贴,示 例如图 F.2a)。 有安装方向标记的应标识方向朝上粘贴或安装。
c) 横向连续粘贴 A 类反光标识不满足两端同时为白色单元时,应 在正中间位置断开,断 开间隔 应小于300 mm,且两侧应同为白色或红色单元,示例如图 F.2b)。
d) 因铰链、锁止装置、灯具等断开时,反光标识边缘与该 部件的距离应小于 150 mm,除 水平正中 间外其余位置两侧应 为 不 同 颜 色 单 元,非 断 开 位 置 应 符 合 a)或 b)的 要 求,示 例 如 图 F.2c)、 图 F.2d)。
e) 因车身结构不能对称或垂直粘贴或安装时,两侧应沿车身边缘粘贴或安装,示例如图 F.2e)。 f) 使用宽度为25 mm 的反光标识材料时,在宽 度允许条件下应并列平行粘贴 2 条,且 不同颜色
单元应对称分布,示例如图 F.2f)。
g) 厢式货车安装有起重尾板时,起重尾板上应按a)和 d)的 要求粘贴 A 类一级反光标识,示 例如 图 F.2g)、图 F.2h)。
a)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 b) 正中间位置断开粘贴示例
图 F.2 后部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图
c) 因铰链等断开时粘贴 A类反光标识示例 d) 因铰链等断开时粘贴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示例
e) 左右不对称粘贴或安装示例 f) 使用宽度为 25mm 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
g) 单独安装车用起重尾板粘贴示例 h) 以起重尾板为尾门的粘贴示例
标引序号说明: d1 — 相邻红 、白 单元的间隔 ,小 于 150 mm; d2 — 反光标识正中间位置断开间隔 ,小 于 300 mm;
d3 — 因铰链 、锁 止装置 、灯 具等部件断开时反光标识边缘与该部件的距离 ,小 于 150 mm。
图 F.2 后部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图 (续)
F.1.3 侧面反光标识
F.1.3.1 应使用宽度为50 mm 的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且靠近车厢尾部一端应以 白 色单元结束。
F.1.3.2 车辆每侧粘贴或安装的反光标识单元,在水平地面上沿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投影长度之和(不 同平面的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三轮汽车不小于1200 mm;
b) 车长小于6 m 的货车大于货厢长度减去150 mm;
c)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厢可卸式汽车(如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不小于车长的30%; d) 其他货车不小于车长的50%。
F.1.3.3 根据车身结构的不同,反光标识按以下要求粘贴或安装。
a) 粘贴 A 类二级反光标识时,在车身结构允许 条件下应连续粘贴;断 开粘贴 A 类一级反光标识 时,每段 应 至 少 包 含 白 色 和 红 色 单 元 各 1 个,且 断 开 间 隔 应 小 于 300 mm,示 例 如 图 F.3a)、 图 F.3b)。
b) 粘贴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在车身结 构允许条件下应红白单元相间、均 匀分布,相 邻单 元间隔应小于150 mm,示例如图 F.3c)。有安装方向标识的应标识方向朝上粘贴或安装。
c) 因铰链等断开时,反光标识边缘与该部件的距离应小 于 150 mm,断 开位置两侧应为不同颜色 单元,非断开位置应符合a)或 b)的要求,示例如图 F.3d)。
d) 因车架结构原因导致可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的平面不在同一水平面时,应 在每一连续平面粘 贴或安装反光标识,任一平面粘贴 A 类反光标识应符合 a)的 要求,粘 贴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 标识应符合 b)的要求;因铰链、车轮等断开时还应符合c)的要求。示例如图 F.3e)。
e) 反光标识的白色或红色单元粘贴在货厢开门部位时,开 门与箱体的间隙应小于 10 mm,且 单 元长度不变,示例如图 F.3f)。
a) A类二级反光标识连续粘贴示例
b) A类一级反光标识断开粘贴示例
图 F.3 侧面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图
c)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
d) 因铰链等断开时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示例(A 类二级反光标识)
e) 不同平面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示例(A 类二级反光标识)
图 F.3 侧面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图 (续)
f) 开门部位粘贴 A类二级反光标识示例
标引序号说明:
d1 —A 类一级反光标识的断开间隔 ,小 于 300 mm;
d2 —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相邻单元间隔 ,小 于 150 mm。
图 F.3 侧面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图 (续)
F.2 B类反光标识
F.2.1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货车及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和两侧外表面连续粘贴 B类反光标识。
F.2.2 粘贴时,反光标识边缘与车辆基准线的距离应为55 mm~95 mm,如图 F.4所示。
注:罐式货车 、罐 式挂车以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为基准线 ,厢 式货车 、厢 式挂车以通过货 厢中心线的水平面与货厢外表面的交线为基准线。
F.2.3 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应粘贴 B类反光标识。
标引序号说明:
d—B 类反光标识边缘与车辆基准线的距离 ,取 值范围为 55 mm~95 mm。
图 F.4 B类反光标识粘贴位置说明
F.3 典型车辆的特殊安装要求
F.3.1 后部反光标识
F.3.1.1 平板货车、低平板挂车
平板货车、低平板挂车后部除应按 F.1.2.3的要求 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外,平 板货车还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水平连续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低平板挂车 后部有爬梯时应在两个爬梯最外侧的爬梯架上垂 直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示例如图 F.5。
a) 平板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b) 后部有爬梯的低平板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 F.5 平板货车和低平板挂车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
F.3.1.2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后部应用反光标识勾勒罐体 轮廓,水 平和垂直边缘部分应为白色单元;有 车架 或防护装置时,应按 F.1.2.3 的 要 求 在 车 架 或 防 护 装 置 上 粘 贴 或 安 装 反 光 标 识,示 例 如 图 F.6a)。 其 中,勾勒罐体轮廓的 A 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间隔应不大于 50 mm,A 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 反光标识材料间隔应不大于100 mm。
F.3.1.3 半挂牵引车
半挂牵引车后部反光标识应水平连续粘贴或安装在驾驶室后部上方,并 在两侧垂直方向上粘贴或 安装1个白色单元,示例如图 F.6b);驾驶室后部上方被新能源 电池箱、天 然气罐等遮挡时,反 光标识应 发光区域朝正后方粘贴或安装在箱体或气罐上,且 应在同一平面上。 半挂牵引车反光标识粘贴面积不 受 F.1.2.1限制。
a) 罐式货车或罐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b) 挂牵引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 F.6 罐式货车或罐式挂车和半挂牵引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F.3.1.4 车厢可卸式汽车
车厢可卸式汽车尾部粘贴或安装的反光标识面积不符合 F.1.2.1要求时,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水平 连续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仍不满足要求时应在驾 驶室后方两侧垂直方向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 驾驶 室后部被新能源电池箱、天然气罐等遮挡时,反光标 识应发光区域朝正后方粘贴在箱体或气罐上,且 应 在同一平面上。示例如图 F.7。
a)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汽 车的粘贴或安装示例
b)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 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 F.7 车厢可卸式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F.3.1.5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罐式挂车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罐 式挂车后部除应按 F.1.2.3 和 F.2 的要求粘贴反光标识 外,还应以2个 A 类 一 级 反 光 标 识 的 白 色 单 元 为 1 组 勾 勒 罐 体 后 部 轮 廓,反 光 标 识 间 隔 应 不 大 于 100 mm,示例如图 F.8。
a) 罐式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b) 罐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 F.8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罐式挂车后部反光标识粘贴示例
F.3.2 侧面反光标识
F.3.2.1 车厢可卸式汽车
车厢可卸式汽车侧面按 F.1.3.3的 要求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长度不满足 F.1.3.2要 求时,应 使用 A
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且所有可粘贴或安装表面应连续粘贴,示例如图 F.9。
a)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汽 车的粘贴或安装示例
b)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 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 F.9 车厢可卸式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F.3.2.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
运输剧毒化 学 品 或 爆 炸 品 的 罐 式 货 车 侧 面 除 应 按 F.1 和 F.2 的 要 求 粘 贴 A 类 一 级 反 光 标 识 和 B类反光标识外,还 应在罐体侧面四角粘贴白色反光标识单元拼接成 “L”和 倒 “L”(每 条边包含 2 个单 元),上部“L”的最下 沿 及 下 部 “L”的 最 上 沿 与 车 辆 基 准 线 的 距 离 应 为 275 mm~375 mm,如 图 F.10 所示。
标引序号说明:
d—“L”或 倒“L”上 、下 沿与车辆基准线的距离 ,取 值范围为 275 mm~375 mm。
图 F.10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侧面反光标识粘贴示例
F.3.2.3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厢式货车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厢式货车侧面除应按 F.1和 F.2的要求粘贴或安装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和 B类反光标识外,还 应 在 厢 体 侧 面 上 角 粘 贴 白 色 反 光 标 识 单 元 拼 接 成 倒 “L”(每 条 边 包 含 2 个 单 元),示例如图 F.11。
图 F.11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厢式货车侧面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示例
F.3.2.4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挂车
运输剧毒化 学 品 或 爆 炸 品 的 罐 式 挂 车 侧 面 除 应 按 F.1 和 F.2 的 要 求 粘 贴 A 类 一 级 反 光 标 识 和 B类反光标识外,还应按 F.3.2.2 的要求在罐体侧面四角粘贴白色反光标识单元拼接成 “L”和 倒 “L”。 其中,半承载式罐式挂车侧面的 A 类反光标识应在车架上粘贴,示例如图 F.12;承载式罐式挂车 侧面的 A 类反光标识应在 B类反光标识下方粘贴,二者之间距离应为150 mm~200 mm,且互相平行。
图 F.1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挂车侧面反光标识粘贴示例
附录 G (规范性) 标志板安装要求
G.1 通用要求
G.1.1 标志板应使用螺钉或铆合方式安装在车辆后部,并采取防水、防尘、防锈措施。
G.1.2 车辆安装标志板后,不应在标志板上钻孔、开槽。
G.1.3 如果标志板发光区域无法避免被车辆其他部件遮挡,遮挡的面积应不大于10%。
G.2 低速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G.2.1 配备
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安装低速车标志板。
G.2.2 数量
至少应安装1块。
G.2.3 布局
标志板应安装在车辆尾部,发光区域应朝后,且一条边与水平地面平行,顶点朝上安装;标志板发光 区域所在平面与垂直于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不大于5°。
G.2.4 安装位置
G.2.4.1 标志板下边缘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250mm,位于上部的顶点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大于1500mm。 G.2.4.2 安装 1块标志板时,应 安装在车辆纵向对称面左侧;安 装 2块标志板时,应 对称安装在车辆纵 向对称面两侧。
G.2.4.3 安装示例见图 G.1。
a) 1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b) 2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标引序号说明:
d— 位于上部的顶点与地面的距离 ,不 大于 1500 mm。
图 G.1 低速车标志板安装位置示意图
G.2.5 几何可见度
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左、右应不小于30°,水平面上、下应不小于15°。
G.3 重型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G.3.1 配备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重型车标志板。
G.3.2 数量
应安装1块、2块或4块。
G.3.3 布局
标志板应安装在车辆尾部,发光区域朝后,且一条 边与水平地面平行;标 志板发光区域所在平面与 垂直于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不大于5°;标志板应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面左右对称分布。
G.3.4 安装位置
G.3.4.1 水平方向上,标志板尽可能靠近车辆水平两侧边缘。
G.3.4.2 垂直方向上,标志板下边缘距离地面应不小于250 mm,上边缘距离地面应不大于2100 mm。
a) 1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b) 2块标志板横向安装示例
图 G.2 重型车标志板安装位置示意图
c) 2块标志板竖向安装示例
d) 4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图 G.2 重型车标志板安装位置示意图 (续)
G.3.5 几何可见度
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左、右应不小于30°,水平面上、下应不小于15°。
G.4 长型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G.4.1 配备
长度超过8 m 的挂车和半挂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应安装长型车标志板。
G.4.2 数量
应安装1块、2块或4块。
G.4.3 布局
每块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朝后,且一条边与水平地面平行安装;标志板发光区域所在平面与垂直于 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不大于5°;标志板应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面左右对称分布。
G.4.4 安装位置
G.4.4.1 水平方向上,标志板尽可能靠近车辆水平两侧边缘。
G.4.4.2 垂直方向上,标志板下边缘距离地面应不小于250 mm,上边缘距离地面应不大于2100 mm。
G.4.4.3 安装示例见图 G.3。
a) 1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b) 2块标志板横向安装示例
c) 2块标志板竖向安装示例 d) 4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图 G.3 长型车标志板安装位置示意图
G.4.5 几何可见度
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左、右应不小于30°,水平面上、下应不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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