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4599-2024英文版翻译《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Motor Vehicles
本文件代替 GB 4599-2007《汽 车 用 灯 丝 灯 泡 前 照 灯 》、GB 4660-2016《机 动 车 用 前 雾 灯 配 光 性 能》、GB 21259-2007《汽 车 用 气 体 放 电 光 源 前 照 灯 》、GB 25991-2010《汽 车 用 LED 前 照 灯 》、 GB/T 30036-2013《汽 车 用 自 适 应 前 照 明 系 统 》、GB/T 30511-2014《汽 车 用 角 灯 配 光 性 能 》。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One Type
5 General Requirements
6 Light Source Requirements
7 Light Color Requirements
8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9 Stability of Photometric Performance of Devices or System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10Devices or Systems Fitted with LED Modules or Laser Light Source Module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11 Material Tests and Complete Lamp Tests for Devices Incorporating Plastic Lense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12 Test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13 Inspection Rules
14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Normative) Voltage and Reference Center Markings (Applicable to Headlamps and Front Fog Lamps)
Annex B (Normative) Spherical Coordinate System
Annex C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Aiming the “Cut-off” Line of Headlamps and Its Quality
Annex D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Aiming the “Cut-off” Line of Front Fog Lamps and Its Quality
Annex E (Normative) Tests for Stability of Photometric Performance of Devices or System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Annex F (Normative) Lit Methods of Tests for Stability of Photometric Performance
Annex G (Normative) Tests for LED Modules or Laser Light Source Modules and Devices or Systems Fitted with LED Modules or Laser Light Source Module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Annex H (Normative) Plastic Lenses of Illumination Devices, and Their Material Tests and Complete Lamp Tests (Except Cornering Lamps)
Annex I (Normative) Test Sequence of Complete Lamp, Lens or Material Samples for Devices or Systems Incorporating Plastic Lenses
Annex J (Normative) Method of Measurement of the Diffusion and Transmission of Light
Annex K (Normative) Mechanical Deterioration Test Procedure
Annex L (Normative) Adhesive Tape Adherence Test
Annex M (Normative) Test Procedure for Luminous Flux of LED Modules or Laser Light Source Modu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同一型式判定、总 体要求、光 源要求、光 色要求、配 光性 能、配光稳定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 M 类、N 类汽车使用的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角灯等道路照明装置及系 统的设计、 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43081-2023 道路车辆灯泡和光源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IEC60825-1:2014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 部分:设 备分类、要 求 (Safetyoflaserproducts-Part 1:Equipmentclassificationandrequirements)
注 :GB 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部分 :设 备分类 、要 求(IEC60825-1:2007,IDT)
IEC62471-7:2023 灯与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7部分:主要发射可见辐射的 光源和灯具(Pho- tobiologicalsafety oflamps andlamp systems-Part7:Lightsources andluminaires primarily emittingvisibleradiation)
UN R37 联 合 国 关 于 批 准 用 于 已 获 认 证 的 机 动 车 及 其 挂 车 灯 具 中 的 灯 丝 灯 泡 的 统 一 规 定 (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 er-drivenvehiclesandoftheirtrailers),联合国(UN)
UN R99 联 合 国 关 于 批 准 用 于 已 获 认 证 的 机 动 车 气 体 放 电 灯 的 气 体 放 电 光 源 的 统 一 规 定 (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gas-dischargelightsourcesforuseinapprovedgas- discharge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cles),联合国(UN)
UN R128 联合 国 关 于 批 准 用 于 机 动 车 及 其 挂 车 已 获 认 证 的 灯 具 的 LED 光 源 的 统 一 规 定 [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lightemittingdiode(LED)lightsourcesforuseinap- provedlampunitsonpower-drivenvehiclesandtheirtrailers],联合国(UN)
R.E.5 联 合 国 关 于 光 源 类 别 通 用 规 范 的 决 议 (Consolidated Resolution onthecommon specificationoflightsourcecategories),联合国(UN)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装置 roadilluminationdevice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1
GB 4599-2024
注:本文件中简称“装 置”,包 含前照灯(近 光灯 、远 光灯)、前 雾灯 、角 灯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3.2
道路照明系统 roadilluminationsystem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由左右两侧单元或单元组及控制器等组成的系统。
注:本文件中简称“系 统”。
3.3
照明单元 lightingunit
系统的发光部件,为系统的一个或多个道路照明功能提供光束。
注:由光学 、机 械和电器部件组成。
3.4
安装单元 installationunit
包含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分壳体(灯体)。
3.5
中性状态 neutralstatus
系统在无任何自适应控制信号输入下的使用状态。
3.6
基础近光 basicpassinGB eam
中性状态下的近光功能。
3.7
光束种类 beamtype
同一装置或系统近光功能和远光功能提供的不同光束类型。
示例:近光的基础近光光束 、自 适应近光光束。
3.8
自适应功能 adaptivefunction
装置或系统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能够自动提供不同特征光束的功能。
3.9
光强稳定状态 steadystateoflightintensity
测试点的发光强度变化在任意15 min之内小于3%或任意5 min之内小于1%后的稳定状态。
注:本文件中发光强度简称“光 强”。
3.10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driverassistanceprojectionfunction
通过对光分布进行调整协助驾驶员进行辅助驾驶的投射功能。
示例:路面打滑警告投射功能 、车 道保持辅助信号投射功能 、追 尾警告信号投射功能等。
4 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等)的数量和结构;
—外配光镜及涂层的材料。
5 总体要求
5.1 光束调整装置
5.1.1 近光灯、远 光灯和前雾灯装置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 近光灯、远 光灯、前 雾灯的任意功能组合形 成组合灯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如果它们之间因共用调整机构或反射镜形成整体等原 因无法单独调整,应确保调整近光灯后,远光灯不应再调整。
5.1.2 若5.1.1中的调整可通过车辆上其他方式实现,则可不安装该装置。
5.2 光束切换装置
装置或系统中用来切换光束的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无法通过使用常用工具改变光束切换装置的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他 不确定 的位置上。
5.3 装置或系统的标记
5.3.1 装置或系统的灯体上应带有额定电压的标记。 仅适用于 12 V 额定电压系统或仅适用于 24 V
额定电压系统的装置或系统,应符合附录 A 中对电压标记的规定。
5.3.2 配套成对的装置,在每侧的灯体上应带有指明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的标记。
5.4 基准中心标记
装置或系统应标 注 基 准 中 心,标 注 方 法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 若 车 辆 每 侧 安 装 2 只 远 光 前 照 灯,应对每只远光前照灯分别标记。
5.5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要求
5.5.1 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清单,该 投射功能不应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 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5.5.2 仅下面列出的功能允许使用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近光(应符合8.2.9的要求);
—远光(应符合8.3.6的要求)。
5.5.3 辅助投射功能的标识或图案的光色应为白色。
5.5.4 在道路中使用的辅助投射功能的标 识 或 图 案,其 外 边 缘 到 车 辆 重 心 轨 迹 的 横 向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1875 mm。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通过计算或认证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
5.5.5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在紧急危 险 信 号 (例 如 追 尾 警 告 信 号、紧 急 制 动 信 号、危 险 警 告 信 号 等)工作的情况下允许闪烁,在此情况下其闪烁频率应为4.0 Hz±1.0 Hz。
6 光源要求
6.1 可更换光源
6.1.1 对于可更换灯丝光源,在 不使用工具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在 黑 暗 中 也 应 能 将 其 安 装 到 灯 具 的 正 确 位 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光源、气 体放电光源和 LED(发 光二极管)光 源,其 类型和性能要 求应符合 UN R37、UN R99、UN R128及 R.E.5的规定。
6.2 不可更换光源
6.2.1 对于只能随装置或安装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不 应采用灯丝光源或气体放电光源设计。 该 要求不适用于角灯。
6.2.2 前 照 灯 可 使 用 LED 模 块 或 激 光 光 源 模 块。 如 果 使 用 激 光 光 源 模 块,近 光 和 远 光 应 符 合 IEC60825-1:2014中4.4的要求和IEC62471-7:2023中 BLH-C 的要求。前雾灯和角灯不准许使用激 光模块。
6.2.3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
a) 确保每只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则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模块之 间无法
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7 光色要求
装置和系统的光色应为白色,前雾灯的光色也可为选 择性黄色。 色度特性应符合 GB 4785 的相应 规定。
8 配光性能
8.1 通用要求
本文件所要求的所有配光性能测试,均应在附录 B规定的坐标系统中进行。
8.2 近光配光性能
8.2.1 近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应符合图 1 的要求。 图中 Ⅲ 区a 由点 1(8L-1U)、点 2(8L-
4U)、点3(8R-4U)、点4(8R-2U)、点5(6R-1.5U)、点6(1.5R-1.5U)、点 7(0-0)、点 8(4L-0)依 次顺序连
接围成的区域组成;Ⅲ 区b 由点 1(8L-1U)、点 2(8L-4U)、点 3(8R-4U)、点 4(8R-2U)、点 5(6R-1.5U)、 点6(1.5R-1.5U)、点7′(0.5L-0.34U)、点8′(4L-0.34U)依次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成。
8.2.2 近光产生的明暗截止线应足够清晰。 近光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基 础近光明暗截止线应符 合附录 C的规定,各测试点、测试区域的光强限值应符合表1中 A 部分的规定。
表 1 近光配光性能要求1
8.2.3 近光如果存在自适应功能,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应符合表1中 A 部分的规定。 近光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当行驶速度大于70km/h 时,如不能满足表1中 A 部分的规定,其配光性能 应符合表2中 A 部分的规定。
表 2 近光配光性能要求2
8.2.4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1 和表 2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 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 之和的一半。但是,对于 50L 和 50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50%。 8.2.5 对于 S50、S50LL、S50RR、S100、S100LL、S100RR 测试点,在测试时可以点亮前位灯。
8.2.6 在使用近光自适应功能时,应 能随时手动切换成基础近光光束。 不同自适应系统之间允许手动 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光束应能自动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
8.2.7 近光配光性能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对于远近光可调的前照灯,在 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上,近 光应符合
8.2.2的规定。
b) 对前照灯提供的如下类型的弯道照明光束:
1) 1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应能水平移动;
2) 2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3) 1类和2类弯道照明光束应符合表 1 或表 2 的要求,但 对 B50L、50L、Ⅲ 区的要求应符合 表1或表2中 B部分的规定,并且当前照灯带有弯道照明功能时,对应车辆向左(或向右) 最小转弯半径,在从 H-H 线到 H-H 线以下2D,从左侧10L 到左侧45L(或右侧10R 到右 侧45R)的范围内,系统右侧或左侧应保证在 上述范围内至少有一点应提供不小于 2500 cd的光强。
c) 当远近光切换或用于1类弯道照明功能的装置失效时,应确保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直接获得近光;
2) Ⅲ区的光强应不超过1300cd,且在25V 测试点光强应不小于2500cd。
8.2.8 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随机抽样 的前照灯按照 13.2 进行,近 光配光性能应符合如下 要求。
a) 对于8.2.2的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近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1
表 4 近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2
c)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3和表4中对配光性能的最小值的要求,适用于装置 或系统两 侧测量值之和的一半。但是,对 于 50L 和 50V 测试点,装 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最小限值的50%。
d) 对于带有弯道照明功能的近光灯,也 应满足表 3 或表 4 的要求。 但对于 B50L(见 表 3)、50L、 Ⅲ区的要求应符合表3或表4中 B部分的规定,并且当前照灯带有弯道照明功能时,对应车辆 向左(或向右)最小转弯半径,在从 H-H 线到 H-H 线以下2D,从左侧10L 到左侧45L(或右侧 10R 到右侧45R)的范围内,系 统右侧或左侧应保 证 在 上 述 范 围 内 至 少 有 1 点 应 提 供 不 小 于
2000cd的光强。
8.2.9 近光辅助投射功能符合如下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水平和垂直角度的限制要求)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2D 及以下;
2) 水平:25L~25R。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近光光分布来形成驾驶员辅助标识或图案,整 个区域中任意一点的 发光强度不应超过215000cd。
c) 投射功能区域内近光光分布测试点应满足相应的下限值要求,1.2D 以上的区域应满足相应的 近光模式的配光限值要求。
8.3 远光配光性能
8.3.1 远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按照图 2的要求。
图 2 远光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
8.3.2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 光性能应符合表 5的规定。 使用附加光源实现弯道照明的 远光Imax不应超过215000cd。
表 5 远光配光性能
8.3.3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5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 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之和的 一半。但是,对于 H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 的光强应不小于 16000cd。 对于远近光可调的前 照灯,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每个使用位置上,远光应符合8.3.2的相应规定。
8.3.4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允许存在自适应功能,在 自适应功能状态下,配 光性能应符合表 6的规定,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6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所有用 于远光 的照明单元测量值之和的一半。但是,对50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 表 6 中 B部分对应限值的50%。
b) 表6中 A 部分的每个线段,与 B部分的测试点一起,根 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种信号分别进 行测试。
c) 如符合8.2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 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 表 6 中 B 部分的配光性能要 求不适用。
表 6 远光在适应性状态下的配光性能
8.3.5 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按13.2的规定进行,远光配光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光性 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 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7 中配光性能的最小值的要求,适 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之和的一 半。但是,对于 H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不小于12000cd。
b) 在自适应性功能状态下,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8的规定,同时符合c)~f)的 要求。
c)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8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所有用 于远光 的照明单元测量值之和的一半。但是,对50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 表 8 中 B部分对应限值的50%。
d) 表8中 A 部分的每个线段,与 B部分的测试点一起,根 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种信号分别进 行测试。
e) 如符合8.2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不需要满足 表 8中 B部分的 要求。
f) 带有弯道照明功能的远光灯,在其弯道照明功能点亮时,不考核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表 7 远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表 8 远光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8.3.6 远光辅助投射功能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2D 及以下;
2) 水平:25L~25R。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远光光分布来形成驾驶员辅助标识或图案,整 个区域中任意一点的 发光强度不超过215000cd。
c) 投射功能打开时,应满足相应的远光模式的配光限值要求。
8.4 前雾灯配光性能
8.4.1 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8.4.1.1 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应按照图3的要求。
8.4.1.2 前雾灯明暗截止线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8.4.1.3 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对按 13.1.1.3 要求提供的配套成对的前雾灯,根 据申请 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之和的一半应满足表9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线段6和线段 7除外)。
8.4.1.4 在包含 P1到 P10和线段1的区域内,或线段1和线段2之 间的区域内,可 出现不超过 175cd 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圆 锥角不超过 2°或 条纹的宽度不超过 1°。 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现,则 间隔应不小于10°。
注:线段 6和线段 7 为左侧前雾灯测试点 、测 试区域示意图 ,右 侧前雾灯测试点 、测 试区域示意图以 V-V 线为中心 镜像。
图 3 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
表 9 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8.4.1.5 前雾灯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对于自动改变光强以适应浓雾及可见度下降的 前雾灯,其 光 强应按比例变化,光强测量值应在表9中规定限值的60%~100%范围内。
8.4.2 前雾灯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
8.4.2.1 随机抽样的前雾灯在按13.2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配光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8.4.2.2 对按13.1.1.3提供的配套成对的前雾灯,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装 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 之和的一半应满足表10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线段6除外)。
8.4.2.3 在包含 P1到 P10和线段1的区域内,或线段1和线段2之 间的区域内,可 出现不超过 175cd 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 点的圆锥角不 超 过 2°或 条 纹 的 宽 度 不 超 过 1°即 可。 若 有 多 个 点 或 条 纹 出 现,则间隔应不小于10°。
表 10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8.5 角灯配光性能
8.5.1 发光强度的测试点以相对于基准轴的角度表示。 以下所有测试点的坐标和图示均对应于安装 在车辆左侧的装置而言。对于安装在车辆右侧的装置,需将左右方向的测试点坐标镜像。
8.5.2 对安装在车辆左侧的角灯,图4规定的测试点的最小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P1(30L-2.5D):375cd ;
—P2(45L-2.5D):625cd ;
—P3(60L-2.5D):375cd。
8.5.3 在图4规定的角灯配光角度范围内,1U 以上的所有方向上(区域1),发光强度最大值为300cd;
1U 至 H-H 线之间区域(区域2),发光强度最大 值为 600cd;H-H 线以下的区域 (区 域 3),发 光强度最 大值为14000cd。
8.5.4 对于配备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 其中任意一个光源失效时,其 他所有光源均熄灭,则 认为只有 一个光源,否则,应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a) 符合图4所示光分布范围内的最小发光强度的要求。
b) 装用该装置的车辆上配备工作指示器,能 够显示该装置失效,且 左灯测试点 P2(45L-2.5D)的 发光强度至少为所要求最小值的50%(右灯应使用45R-2.5D 作为参考点)。 申请人或制造商 应在提交的技术资料中进行说明。
8.5.5 对于装用非灯丝光源的装置,点 亮 1 min 时 和 点 亮 10 min 时 的 发 光 强 度 应 分 别 符 合 8.5.2 和
8.5.3中规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要求;点 亮 1 min 时和点亮 10 min 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由光强稳定 状态后测得的各点的光强与参考点(左灯45L-2.5D 处)在点亮1 min时和点亮10 min时测得 的光强与 光强稳定状态后测得的该点的光强比值相乘得到。右灯应使用45R-2.5D 作为参考点。
注:水平线和垂直线使用的比例不同。
图 4 角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屏幕
9 装置或系统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角灯除外)
9.1 通则
按照附录 E的要求进行清洁灯、脏 灯和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变化试验,测 试结果应符 合9.2~9.4的要求。试验前后使用的配光性能稳定性测试点符合表11的规定。试验中,试样的点灯方 式应符合附录 F的要求。
表 11 配光性能稳定性测试点
序号 装置类型 测试点
1 远光灯 Imax
2 近光灯 50R,B50L,40L
3 前雾灯 HV,Imax
9.2 清洁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9.2.1 试样一旦稳定至环境温度,应 以干净的湿棉布清洁其配光镜,目 视检验配光镜应无明显变形、扭 曲、裂纹或变色。
9.2.2 试验后,应按表11的规定进行测试,B50L 的实测值与试验前实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70cd。其他测试点在试验前、后的光强偏 差值不应超过 10%。 对于具备自适应功能的装置或系统,应 在各照明 单元对应的最大功率模式下进行测试。
9.3 脏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按附录 E中 E.2.2进行脏灯试验后,试验结果应满足9.2的规定。
9.4 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
9.4.1 分别测量装置或系统工作3 min和60 min时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角度r3 和r60,测试 数据应 以毫弧度(mrad)为单位,计算r3 与r60 之差 Δr 的绝对值。 如果明暗截止线位置变化 Δr 不超过表 12 中给出的限值,则视为符合要求。
表12 明暗截止线位置变化 Δr 的限值
单位为毫弧度
序号
装置类型 Δr 限值
型式检验要求生产一致性要求
1
近光灯 向上偏移时 :Δr≤1.0 向下偏移时 :Δr≤2.0 向上偏移时 :Δr≤1.5 向下偏移时 :Δr≤2.5
2 前雾灯 Δr≤2.0 Δr≤3.0
9.4.2 如果明暗截止线位置变化 Δr 超过表12中给出的限值,但不超过表 13中 给出的限值,则 应追加 试验。
表 13 允许再次抽样时明暗截止线位置变化 Δr 的限值
单位为毫弧度
序号
装置类型 Δr 限值
型式检验要求生产一致性要求
1
近光灯 向上偏移时 :Δr≤1.5 向下偏移时 :Δr≤3.0 向上偏移时 :Δr≤2.0 向下偏移时 :Δr≤3.0
2 前雾灯 Δr≤3.0 Δr≤4.0
9.4.3 计算两次试验的平均值 Δr’=(ΔrⅠ +ΔrⅡ )/2,若 Δr’不 超过表 12 中给出的限值,则 视为符合 要求。
10 装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装置或系统(角灯除外)
10.1 通用要求
10.1.1 每个提交试验的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如有,应使用电子光源控制器 同时进行试验。
10.1.2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在灯体内)应定位准确,固定良好,能防止窜动。
10.1.3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设计应确保:
a) 当替换为申请人提供的具有相同型号的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时,灯具的配光性能 应符合 要求;
b) 同一灯体内,具有不同型号的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之间不能互相替换。
10.2 UV(紫外线)成分
低 UV 型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发出的光的 UV 成分 KUV 应按公式 (1)计 算,KUV 应 不 大 于10W/lm。
KUV —UV 成分,单位为瓦每流明(W/lm);
e(λ)—辐射光谱分布,单位为瓦(W);
S(λ) —光谱权重函数;
V(λ) —光谱效率;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Km —光谱辐射功效的最大值,为683lm/W。
注 :KUV 使用不大于 5nm 的步长进行计算。
UV 成分应按表14所列权重进行计算,波长选择了代表值,其他值按照插值进行计算。
表 14 辐射光谱权重
10.3 红光成分要求
按表15所列对应测试点进行测量时,应按公式(2)计算,红光成分kred应不小于0.05。
Ee(λ) —辐射光谱分布,单位为瓦(W); V(λ) —光谱效率;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注 :kred使 用不大于 5nm 的步长进行计算。
10.4 温度稳定性
10.4.1 光强的温度稳定性
分别按附录 G 中的 G.2.3.1.1 和 G.2.3.1.2 进 行 测 试,测 得 的 光 强 值 进 行 比 值 计 算。 计 算 点 亮 1 min后所有测试点的光强值,点亮 1 min时 光强值和光强稳定状态后的光强值均应符合配光性能最 大值和最小值要求。光强温度稳定性测试点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 15 光色和光强温度稳定性测试点
序号 功能 测试点
1 近光 25V
2 远光 HV
3 前雾灯 0-2.5D
10.4.2 光色的温度稳定性
装置或系统点亮1min后和达到 G.2.3.1.2规定的光强稳定状态后,色度特性均应符合 GB 4785的 规定。光色温度稳定性测试点符合表15的规定。
11 带有塑料配光镜装置的材料试验和整灯试验(角灯除外)
11.1 通用要求
11.1.1 装置或系统所用的塑料配光镜或其材料应进行耐温试验、耐候性试验、耐化学试剂试验、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机 械磨损试验以及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按 照附录 H 中 H.1~H.6 的规定进行试 验,按照附录I中的I.1所列顺序进行试验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1.1.2 装置或系统的总成应进行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按照 H.7的规定及I.2所列顺序进行 试验并 应符合相应要求。
11.1.3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证明已通过 H.1~H.6规定的试验,则只需按I.2所列项目及顺序进行试验。
11.1.4 装置或系统的总成应进行耐光源辐照试验,按 照 H.8 的规定进行试验并符合相关要求。 满足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需要进行该试验:
a) 使用了 UN R99或 UN R128中规定的气体放电光源或 LED 光源; b) 使用了符合10.2规定的低 UV 型的光源模块;
c) 采用了相关措施,如使用玻璃滤光片过滤了对部件的 UV 辐射。
11.2 试验要求
11.2.1 耐温试验要求
按照 H.1进行试验,试验后表16中测试点的光强变化与试验前比较不应超过10%。
表 16 配光测试点
序号 功能 测试点
1 近光 B50L,50R
2 远光 Imax
3 前雾灯 0-1U,0-2.5D
11.2.2 耐候性试验要求
按照 H.2进行试验后,试样外表面无 裂纹、擦 伤、屑 片和变形。3 件试样的透过率变化平均值 Δtm 应不大于0.020,Δtn 应按 公 式 (3)计 算,Δtm 应 按 公 式 (4)计 算。 透 射 光 测 量 方 法 按 照 附 录 J的 要 求 进行。
Δtn =(T2 -T3)/T2 ……………………(3 )
式中:
Δtn —试样n 的透过率变化值,n=1,2,3;
T2 —新材料在24°角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3 —试验后材料在24°角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Δtm =(Δt1 +Δt2 +Δt3)/3 ……………………(4 )
式中:
Δtm —试样的透过率变化平均值; Δt1 —试样1的透过率变化值; Δt2 —试样2的透过率变化值; Δt3 —试样3的透过率变化值。
11.2.3 耐化学试剂试验要求
按照 H.3进行试验后,试样无任何会引起光束 漫射变化的污痕。3 件试样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平 均值 Δdm 应不大于0.020,Δdn 应按公式(5)计算,Δdm 按公式(6)计算。漫射光测量方法按照附录J的 要求进行。
Δdn =(T5 -T4)/T2 ……………………(5 )
式中:
Δdn —试样n 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值n=1,2,3;
T5 —试验后材料的漫反射光读数;
T4 —新材料的漫反射光读数。
Δdm =(Δd1 +Δd2 +Δd3)/3 ……………………(6 )
式中:
Δdm —试样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平均值;
Δd1 —试样1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值;
Δd2 —试样2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值;
Δd3 —试样3的漫反射透过率变化值。
11.2.4 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要求
按照 H.4进行试验后,3件试样的透过率变化平均值 Δtm 应不大于0.010,Δtm 应按公式(4)计算。
11.2.5 机械磨损试验要求
按照附录 K 进行试验后,3件试样的透过率变化 平均值 Δtm 应不大于 0.100,3 件试样的漫射透过 率变化平均值 Δdm 应不大于0.050。其中 Δtm 应按公式(4)计算,Δdm 应按公式(6)计算。
11.2.6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要求
按照 H.6进行试验后,网格区域应无可见的损伤,格子交点和划痕损伤应不大于网 格面积的 15%。
试验中粘胶带的附着力应按照附录 L的方法测试。
11.2.7 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要求
机械磨损试验后,试样按表17测量各测试点的配 光值,配 光测量值与型式检验限值的偏差应控制 在规定范围内。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后,试样应符合11.2.6的要求。
表 17 机械磨损试验后配光测试点及光强偏差
功能 配光等级 测试点 偏差
近光
– B50L ≤30%
50R≤10%
远光 仅适用于单远光前照灯 HV ≤10%
前雾灯 – 线 2、线 5 ≤30%
11.2.8 耐光源辐照试验要求
按照 H.8完成耐光源辐照试验后,更换同类型的新光源,其 色度应符合要求,试 样表面不能出现裂 缝、开裂、收缩或变形等缺陷。
11.2.9 生产一致性要求
对装置或系统装用的塑料配光镜材料,按 11.2.3 进行耐化学试剂试验,按 11.2.4 进行耐洗涤剂和 燃油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表面应无可见 的裂纹、屑 片或变形;按 11.2.5 进行机械磨损试验后,对 应各 测试点测得的配光值、试验后与试验前测量值的 偏差应符合表 18 中要求。 若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则 应抽取另一只试样重复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上述要求。
表 18 机械磨损试验后配光测试点及生产一致性限值
12 试验要求及方法
12.1 试验环境条件及设备
12.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的精确度。
12.1.2 配光屏幕应便于检查、调整明暗截止线和光束照准。
12.1.3 试验暗室的环境温度应为23 ℃±5 ℃,相对湿度应小于或等于80%。
12.1.4 允许照准屏幕位于装置或系统前方比受光器更短的距离上。
12.1.5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电气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2级。
12.1.6 测试配光性能所用的受光器的有效测量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 65 mm 的正方形内,且 表面垂直 于测角光度计的测量轴线。
12.1.7 采用测角光度计方法测量时,测 角光度计应有一个固定的水平转轴和一个与其垂直的可转动 轴。测量时基准中心应与测角光度计旋转中心重合。 允许采用其他测量方法,只 要其测量结果满足等 效关系。
12.2 试验通用要求
12.2.1 应按照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确定装置或系统的初始测量位置。
12.2.2 前照灯、前雾灯的配光测试应在基准中心前25 m 处进行。
12.2.3 角灯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 符合光度学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从装置基准中心观察,光 接收 器的张角介于10’~1°之间。
12.2.4 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电压标记采用目视检查。
12.2.5 光束调整装置和光束切换装置的要求采用目视检查。
12.2.6 基准中心标记采用目视检查。
12.2.7 对不同类型光源的点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可在汽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的可更换灯丝光源:
1) 应采用 R.E.5 规定的相应类型无色标准灯丝光源,测 量时,灯 丝光源的端电压或电流应 能调整(宜控制电流),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基准光通量值;
2) 对于前照 灯、前 雾 灯,在 参 考 电 压 13.2 V 的 基 准 光 通 量 下 进 行 配 光 性 能 测 量,对 于 角 灯,在参考电压13.2V 或13.5V 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配光性能测量;
3) 为了在配光测 试 过 程 中 保 护 标 准 光 源,允 许 在 参 考 电 压 12 V 的 基 准 光 通 量 下 进 行 测 量,此时应对所测量的配光值乘以修正系数 Flamp进行修正,Flamp按公式(7)计算。
Фreference—R.E.5规定的试验电压下的基准光通量值;
Фtest —降低电压标定的光通量值。
b) 对于可更换气体放电光源,应使用 R.E.5规定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在电子光源控制器接线端 子上施加13.2V 或13.5V(仅适用于角灯)的 电压,或 按电子光源控制器上规定的电压施加。 气体放电光源的光通量可以不同于 R.E.5规定的目标值,但应对所测量的配光值按公式(5)进 行修正。
c) 对于 LED 光源或激光光源。
1) 使用可更换 LED 光源时,应使用 R.E.5规定的相应类型标准光源施加13.2V 的电压,或按其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使用 LED 标准光源进行测量时,允许采用与上述规定不同的 光通量值,但应对所 测 量 的 配 光 值 按 公 式 (5)进 行 修 正。 对 于 不 止 一 个 LED 光 源 的 情
况,应采用校正因子的平均值,且每个校正因子与该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5%。
2) 使用 LED 模块或 激 光 光 源 模 块 时,如 无 其 他 特 殊 规 定,试 验 电 压 应 为 与 产 品 相 对 应 的13.2V 或28.0V。若有电子光源控制器驱动光源模块时,应按申请 人或制造商规定的电 压进行测量。允许使用规定具体参数(周期、频 率、波 形、峰 值)的 供电驱动装置代替电子 光源控制器进行测量。
d) 对于在汽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的不可替换光源,所 有测量应在 13.2V、13.5V(仅 适用于角 灯)或28.0V,或者在申请人或 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 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制造商提供专 门的供电电源,并按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e) 当电子光源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应在灯具输入端施加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f) 当电子光源控制器与灯具相互独立时,应在 电子光源控制器输入端施加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电压。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为光源和相应功能供电用的专用电子光源控制器。
g) 对于其他特殊光源,按照申请人或制造商 规定的试验电压(或 电流),如 有必要,由 申请人或制 造商提供专用电源。
12.3 照明装置的配光测试
12.3.1 总体要求
配光测试前,应根据装置或系统使用的 光源情况,按 照 12.2.7 的要求,以 相应的试验电压点亮,并 使其配光性能趋于稳定。
12.3.2 前照灯配光测试
12.3.2.1 近光照准
12.3.2.1.1 近光照准的方法
基础近光的水平部分的明暗截止线应位于 H-H 线以下 0.57°的 位置。 按照 C.2 的方法进行照准。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挡部 分配光镜。 若转折处不清晰,则 以满足 75R 和 50R 的光 度值为准。
12.3.2.1.2 近光照准的确认
在无法进行目视照准或明暗截止线位置模糊的情况下,按 照 C.3 的要求对明暗截止线的质量进行 确认,并进行明暗截止线的仪器照准。
12.3.2.1.3 弯道照明照准
12.3.2.1.3.1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拐点的方法获得时,测 量应在 完成水平重新照准后进行。按12.3.2.1.1和12.3.2.1.2 照准并确认后,若 近光不满足要求,则 允许明暗 截止线在垂直方向上、下各0.2°范围内进行调整。
12.3.2.1.3.2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而 明暗截止线拐点在水平方向 保持不动的方法获得时,测量应在这些光学部件位于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工作位置时进行。
12.3.2.1.3.3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点亮附加光源,而 明暗截止线拐点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的方法获得 时,测量应在该光源点亮时进行。
12.3.2.2 远光照准
12.3.2.2.1 光束最大光度区域中心应位于 HV 点。
12.3.2.2.2 对可以单独进行调节的远光,对 远光进行单独照准,照 准后,若 配光性能不满足要求,允 许 在垂直方向上不超过±0.5°和水平方向上不超过±1°的范围内重新照准。对于远近光一体式前照 灯,远 光按照近光初次照准位置测量,若 远光配光性能不满足要求,允 许在垂直方向上不超过 ±0.25°和 水平 方向上不超过 ±0.75°的范围内重新照准。
12.3.2.3 对于远近光可调的前照灯的测试
12.3.2.3.1 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每个使用位置上,在 不考虑弯道照明及自适应功能状态下,近 光 和远光均应满足本文件的相关要求。
12.3.2.3.2 相对于光源中心与配光屏幕上 HV 点的连接线,在测角光度计上实现每 个前照灯的使用位 置。然后,移动反射镜位置按照12.3.2.1和/或12.3.2.2的规定照准。
12.3.2.3.3 在按照12.3.2.1和/或12.3.2.2规定初始定位反射镜后,近光和远光均应满足本文件相关的 要求。
12.3.2.3.4 附加试验时应在垂直方向移动远近光±2°,或 者若远近光从其初始位置起调整范围小于 2° 则移动至最大调整位置之后,利用测角光度计反方向进行 重新照准。 此时,近 光Ⅲ区的 B50L 点和 75R 点以及远光的Imax以及 HV 点相对Imax的比值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12.3.2.3.5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有几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 均按 12.3.2.1和/或 12.3.2.2 的规定进行试验。
12.3.2.3.6 若申请 人 或 制 造 商 未 规 定 特 别 的 使 用 位 置,则 应 在 反 射 镜 平 均 调 整 位 置 上,按 12.3.2.1 和/或12.3.2.2的规定进行前照灯照 准和试验。 然后按 12.3.2.3.4 的规定将反射镜移动至最大调整位 置上进行附加试验。
12.3.3 前雾灯配光测试
12.3.3.1 按 D.2的要求对前雾灯进行照准。
12.3.3.2 在无法进行目视照准或明暗截止线位置模糊的情况下,按 D.3.1的 要求对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进行确认,并进行明暗截止线的仪器照准。
12.3.3.3 照准后,若配光性能不满 足要求,允 许对明暗截止线在垂直方向上不超过 ±0.5°和 水平方向
上不超过±2°的范围内重新照准。
12.3.4 角灯配光测试
按基准中心照准后进行配光测试,若配光性能不满足要求,允 许在垂直方向上不超过 ±0.5°和 水平 方向上不超过±2°的范围内调整后重新进行测试。
12.4 光色测试
按照12.2.7的要求,在对应的试验电压下,按表15中 规定的各照明功能对应的测试点进行光色测 试。角灯在左灯 45L-2.5D 点处,右灯 45R-2.5D 点处进行光色测试。
12.5 其他试验方法
12.5.1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装 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装置或系统 (除 角灯外)按 附录
G 的规定进行试验。
12.5.2 照明装置(除角灯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按附录 E的规定进行试验。
12.5.3 照明装置(除角灯外)的塑料配光镜及其材料以及光学系统中透光的塑料组件按附录 H 的规定 进行试验。
12.5.4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光通量按附录 M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13 检验规则
13.1 型式检验材料和样品的要求
13.1.1 需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13.1.1.1 装置或系统 的 图 纸 一 式 三 份,图 纸 应 标 明 能 改 变 系 统 光 学 特 性/配 光 性 能 的 部 件 的 特 性 结 构,并标明各功能相关的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以 及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 整范围。对于提供弯道照明的装置或系统,应提供调整范围。
13.1.1.2 一份技术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装置或系统提供的功能、模式、光束种类和 级别,以 及相关功能、模 式、光 束种类和级别在工作 时的相互关系;对于激光前照灯/系统,应提供文件说明出现失效时采用的安全措施。
b) 所使用的光源类型,以及下列内容。
1) 如使用灯丝光源,提供其在 UN R37或 R.E.5中的类型;按6.2.1的规定,若角灯使用的灯 丝光源仅能随角灯整体更换,且该灯丝光源不属于 R.E.5中的类型,则应提交该 灯丝灯泡 的寿命符合 GB/T 43081-2023中4.11要求的文件。
2) 如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提供其在 UN R99或 R.E.5中的类型。
3) 如使用 LED 光源,提供其在 UN R128或 R.E.5中的类型。
4) 如使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提供模块类型和参数,包括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 的规格、尺寸、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以及是否可更换;用于检验的电子光源控制 器的电 气连接信息;每种型式的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 1 只及详细的说明书,如 果应用电子 光源控制器则一并提交。
13.1.1.3 前照灯样品左右各1只,应包括安装装置、电源、执行装置和信号发生器(如有)。 前雾灯样品 左右各1只。角灯样品左右各1只。
13.1.1.4 除角灯外,对于装用塑料配光镜的装置或系统的塑料材料试验,应提供下列样品。
a) 配光镜14块:
1) 其中10块配光镜,可用最小尺寸 为 60 mm×80 mm 的 10 块材料试样替代,其 外表面的 曲率半径不小于300 mm,中 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 15 mm×15 mm 的足够平 的区域;
2)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均应是在批量生产中制造的。
b)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1只(包括反射镜),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说明,可安装配光镜。
13.1.1.5 装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装置或系统 (除 角灯外)需 要进行耐光源辐照试验时,需 提 供塑料材料试样各1份,或1只系统或装置总成样 品。 每种材料试样均应与申请认证的装置或系统中 使用的材料具有相同的性能和表面处理。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以下两者之一:
a) 进行试验的必要设备;
b) 在不进行该项试验时提交测试报告,证实具有相同结构(总成)的装置或系统符合要求。
13.1.1.6 一个电子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若要求时)。
13.1.1.7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相关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13.1.1.8 对可变光强前雾灯,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文件说明其光强可按比例变化。
13.1.2 装置或系统型式检验的要求
装置或系统的每个样品应符合第5章~第11章的相应规定。
13.2 生产一致性检验
13.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13.2.2 随机抽取的样品应符合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
13.2.3 按第12章的规定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品的配光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8.2.8和8.3.5的要求,驾驶 员辅助投射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发光强度上 限应不超过258000cd。
b) 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应符合8.4.2的要求;若 装用无色光源发出选择性黄色光的前雾灯,其 配 光限值为要求的0.84倍。
c) 角灯生产一致性只考核图4中规定的三个测试点(左 侧 30L-2.5D,45L-2.5D,60L-2.5D;右 侧 30R-2.5D,45R-2.5D,60R-2.5D),其配光性能最小发光强度限值 放宽至规定的 80%,最 大发光 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120%。
d) 除角灯外,装用塑料配光镜的样品应符合 H.9的要求。
14 标准的实施
14.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申请型式 检验的前雾灯及角灯应符合本文件。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 近光灯和远光灯,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实施。
14.2 对于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实施。
14.3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
电压和基准中心标记(前照灯和前雾灯适用)
A.1 电压标记
对于前照明装置,图 A.1中的标 记应分别标注在电子光源控制器 和/或 前照明装置的灯体上的可 见位置处。
a) 12V 电压标记 b) 24V 电压标记
图 A.1 电压标记
A.2 基准中心标记
图 A.2中的基准中心标记(图形尺寸至少 为 2 mm×2 mm)应 在提交给检测机构的技术图纸上予 以说明。
图 A.2 基准中心标记
附录 B
(规范性)
球坐标系统
B.1 本文件所用的坐标系统符合图 B.1的要求。
标引序号说明: h— 经度;
v— 纬度; H— 投影平面内的水平坐标轴; V— 投影平面内的垂直坐标轴; I — 指定方向的光强;
γ — 指定方向与灯具基准轴线的空间夹角。
图 B.1 球坐标测量系统
B.2 本文件中测试点的坐标用“-”连接的数字表示,前面的数字代表 水平坐标,后 面的数字代表垂直坐 标,单位为度。水平坐标中正值代表相对基准轴向右 的角度,负 值代表相对基准轴向左的角度;垂 直坐 标中正值代表相对基准轴向上的角度,负值代表相对基准轴向下的角度。
B.3 本文件中 R 表示水平向右的角度,L 表示水平向左的角度,U 表示垂直向上的角度,D 表示垂直向 下的角度,允许有其他坐标的表示方法。
附录 C
(规范性)
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C.1 明暗截止线的要求
明暗截止线投射在照准屏幕上,应 足够清晰,以 方便照准,明 暗截止线的形状见图 C.1。 向左呈平 直的“肩平部分”;向右呈向上的“肘肩部分”。
标引序号说明:
A 线 —0.5R 处的垂直线; B线 —0.57D 处的水平线。
图 C.1 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示意图
C.2 明暗截止线的目视照准
C.2.1 照准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以下照准方法使用申请人或制造商指定要求照准的照明单元。
C.2.2 目视照准应借助图 C.1的明暗截止线进行。测量屏幕应位于系统前方10m 或25m,与 H-V 轴 垂直,有足够的宽度,能在5L~5R 的范围内对明暗截止线进行调整。
C.2.3 垂直调整:将明暗截止线的肩 平部分从 B 线以下往上移动至 B 线的名义位置,即 H-H 线以下
1%(0.57D)的位置,对应10 m 测试屏幕为10cm 或25 m 测试屏幕为25cm。
C.2.4 水平调整:将 明暗截止线的肘肩部分应从右向左移动,其 水平定位后,在 0.2D 线上方的明暗截 止线的肘肩部分不能超过 A 线的左侧,在0.2D 线上方的或0.2D 线下方的明暗截止线的肘肩部分可以 超过 A 线,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基本位于0.5L~0.5R 范围内。水平调整以基础近光为准,对 近光自适应 功能下的其他模式不再进行调整。
C.2.5 系统照准后,如无法满足8.2的配光要求,可以进行再次调整,但光轴水 平偏移 A 线的位移向左 或向右均不应大于0.75°,光轴垂直偏移 B线的位移向上或向下均不应大于0.25°。
C.2.6 如果再次的垂直向调整仍无法达到 C.2.5规 定的放宽后的位置要求,应 按 C.3 进行测量以验证 明暗截止线的质量能否符合要求,然后采用 C.3.2规定的仪器照准的方法对光轴进行垂直和水平调整。
C.3 明暗截止线质量和检测要求 C.3.1 明暗截止线质量的评价 C.3.1.1 明暗截止线的数量要求
目视观测到的截止线仅能有一条。
C.3.1.2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要求
垂直扫描位于 V-V 线2.5L 处的截止线肩平部分,用公式(C.1)确定最大梯度 G。
式中:
β —垂直方向的角度位置,单位为度(°)。
G 应大于或等于0.13,且小于或等于0.40。对截止线的肩平部分扫描步长为0.05°。
C.3.1.3 明暗截止线的线性度要求
明暗截止线在 V-V 线1.5L~3.5L 的区域内应呈水平状态(见 图 C.2)。 在 1.5L、2.5L、3.5L 处的 3 条垂直线上扫描2U~2D 的区间。通过公式(C.2)确定截止线梯度拐点,这三处拐点在垂直方向 上的角 度偏差不应超过0.2°。
图 C.2 明暗截止线质量评价图
C.3.2 仪器照准
C.3.2.1 垂直调整
从 B线以下向上移动(见图 C.3),垂 直扫描穿过 2.5L 的截止线肩平部分。 扫描范围为 2U~2D。 采用公式(C.2)确定梯度拐点,并将其定位于 H-H 线以下-1%的 B线上。
注:水平线和垂直线使用的比例不同。
图 C.3 0.2D 线扫描法
C.3.2.2 水平调整
申请人或制造商应规定下列之一的水平照准方法: a) 0.2D 线扫描法
系统垂直照准后,从 5L~5R,对 位 于 0.2D 的 水 平 线 进 行 扫 描。 按 公 式 (C.1)确 定 最 大 梯 度G,G 应不小于 0.08。 在 0.2D 线 上 找 到 的 梯 度 拐 点 按 C.2.4 的 要 求,应 位 于 A 线 上 (见 图C.3)。
b) 三线扫描法
系统垂直照准后,在1R、2R、3R 处的3条垂直线上,从2U 扫描至 2D。 按公式(C.1)确 定每条 线上的最大梯度G,G 不应小于0.08,得到3个最大梯度 G 所在位置点,并 用这 3个点作一条 直线。该直线与B线的交点作为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应将该拐点调整到 V-V 线上(见图 C.4)。
注:水平线和垂直线使用的比例不同。
图 C.4 三线扫描法
附录 D
(规范性)
前雾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D.1 明暗截止线的要求
明暗截止线投射在照准屏幕上,应足够清晰,以方 便照准,前 雾灯明暗截止线形状应符合图 D.1 的 要求,左右均平直,水平方向上应扩展到4L 和4R。
图 D.1 前雾灯明暗截止线
D.2 明暗截止线的目视照准
D.2.1 水平调整:前雾灯明暗截止线需调整到投射光型按 照 V-V 线呈近似对称状态;当 前雾灯设计为 配套成对使用或非对称光型时,明暗截止线的水平位置应按申请人的说明调整,或是相对 V-V 线对称。 D.2.2 垂直调整:经过 D.2.1的水平调整后,将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 由下往上移动至 1D 的位置。 如 果明暗截止线带有轻微弧度或者倾斜,则明暗截止线在3L~3R 的范围内,在垂直方 向上下偏离明暗截 止线的名义位置(1D)不应超过±0.25°。
D.2.3 如果将垂直调整位置放宽0.25°后经过三次调整仍未调整到 D.2.2的要求,则认为明暗截止线 的 线性度或者锐度未达到调整要求,应按 D.3进行测量以验证明暗截止线的质量能否符合要求,然后采用 仪器照准的方法进行垂直和水平调整。
D.3 明暗截止线质量和检测要求
D.3.1 测量明暗截止线的质量
D.3.1.1 检测要求
应对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使用步长不超过 0.05°的 垂直扫描进行测量。 沿着 V-V 线两侧 2.5L 和2.5R 处的垂直线,从下向上穿过明暗截止线进行扫描。测量时,明暗截止线的质量应 符合 D.3.1.2~
D.3.1.4的要求。
D.3.1.2 明暗截止线的数量要求
目视观测到的截止线仅能有一条。
D.3.1.3 明暗截止线的锐度要求
通过垂直扫描,按公式(C.1)得出的明暗截止线的最大梯度 G 不应小于0.08。
D.3.1.4 明暗截止线的线性要求
明暗截止线用于提供垂直照准的部分在3L~3R 的区域内应呈水平状态,在 3L、1.5L、1.5R、3R 处 的4条垂直线上,按公式(C.2)得出的拐点在垂直方向上的角度偏差不应超过0.5°。
D.3.2 仪器照准
如果明暗截止线能够达到 D.3.1的要求,则可以进行仪器照准。 照准时,应将明暗截止线从下向上调整,使 V-V 线上按公式(C.2)得出的照 度梯度拐点位于其名义
位置处。
附录 E
(规范性)
装置或系统(角灯除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E.1 样品及试验准备
E.1.1 样品准备
E.1.1.1 对 装 置 来 说,完 整 的 灯 具 样 品 包 括 镇 流 器、光 源 或 光 源 模 块 以 及 灯 体 周 围 影 响 散 热 性 能 的 部件。
E.1.1.2 对系统来说,完整的灯具 系统样品指系统左右两侧的完整部分,包 括电子光源控制器,和/或 电源和操纵装置,以及那些灯体周围可能影响散热的灯体部件。若允许,整个系统的每个安装单元和光 源模块都可以分开进行试验。
E.1.1.3 本附录试验样品(以 下简称 “试 样”)可 以是整个系统,也 可以是安装单元;光 源指包含灯丝光 源、气体放电光源、光源模块或光源模块的透光部分。
E.1.2 试验准备
E.1.2.1 试验应在12.1.3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样应安装在能代表其正确装车位置的支架上。 E.1.2.2 使用可更换光源时,试验应采用已经过至少1h老炼的批量生产的灯丝光源,或采用 经过至少 15h老炼的批量生产的气体放电光源,或采用经 过至少 48h老 炼的批量生产的 LED 光源。 且在试验 开始前,光源应冷却至室温。
E.1.2.3 对于使用光源模块的情况,采用批量生产的光源模块,并在试验前对其至少进行48h老 炼,并 冷却至室温。
E.1.2.4 测量设备应与系统型式检验时所用的设备相同。 对具有自适应功能的前照明装置或系统,试 验进行前应设置为中性状态。
E.2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E.2.1 清洁灯试验程序
E.2.1.1 试样应按 E.2.1.2~E.2.1.10的规定点亮12h,并按9.2的规定进行检验。
E.2.1.2 若只提供一种照明功能(远光、近光或前雾灯)的试 样,相 对应的光源按 E.2.1.1 规定的时间点 亮。当被试验的前照灯与信号灯组合或混合时,后者在试验期间应点亮。当后者为转向灯时,应以闪烁 方式点亮,点灯和熄灭的时间比近似为1∶1。当后者为昼间行驶灯时,可以不点亮。
E.2.1.3 当试 样 提 供 一 个 近 光 和 一 个 或 多 个 远 光,或 者 包 括 一 个 近 光 和 一 个 前 雾 灯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
a) 装置按下述循环点亮直至达到 E.2.1.1规定的时间: 1) 近光灯点亮15 min;
2) 所有功能点亮5 min。
b) 如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装置设计为近光、远光无法同时点亮,则应依次按 E.2.1.1规定时间 的一半点亮近光灯,剩余的一半时间再点亮所有远光灯。
c) 对于近光灯和远光灯由同一气体放电光源提供的情况,装置按下述 循环点亮直至达到 E.2.1.1
规定的时间:
1) 近光灯点亮15 min;
2) 所有能提供远光的光束点亮5 min。
E.2.1.4 存在自适应功能的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系统提供了一个以上功能或一个以上级别的近光时,如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近光光束的每一 特定功能或每一级别都有各自光源,在同一时间不能同时点亮,则按每一特定功能或级别的最大 功率模式,按 E.2.1.1规定的时间平均分配,对每一特定功能或每一近光级别依次顺序点亮。
b) 对所有其他情况,无论系统提供或者部分提 供每一级别近光的模式,则 按 E.2.1.1 规定的时间 平均分配,对试样每一近光模式按如下循环点亮:
1) 按直线道路照明条件的最大功率消耗模式点亮近光基础模式15 min;
2) 将前面点亮过的近光级别和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能一起点亮的所有光源同时点亮5min;
3) 在到达 E.2.1.1 规 定 的 时 间 (平 均 分 配 )后,依 次 对 适 用 的 其 他 近 光 级 别 重 复 上 述 点 亮 过程。
E.2.1.5 当装置提供一个前雾灯和一个或多个远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下述循环点亮直至达到 E.2.1.1规定的时间:
1) 前雾灯点亮15 min;
2) 所有功能点亮5 min。
b) 若申请人或制造 商 声 明 前 雾 灯 和 远 光 不 能 同 时 点 亮,则 应 依 次 相 继 点 亮 前 雾 灯 和 所 有 的 远 光,各自点亮时间分别为 E.2.1.1规定时间的一半。
E.2.1.6 包含其他组合照明功能的试样,根 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说明,按 E.2.1.2 或 E.2.1.3 对单独照 明功能规定的时间,同时点亮所有的单独功能。
E.2.1.7 包含一个近光灯、一个或多个远光和一个前雾灯的试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按下述循环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
1) 近光灯点亮15 min;
2) 所有功能点亮5 min。
b)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近光和远光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所有的远 光,各 自 点亮时间分别为 E.2.1.1规定时间的 一半。 在远光点亮期间,将 前雾灯按 15 min熄 灭、5 min 点亮的循环点亮,持续时间为 E.2.1.1规定时间的一半。
c)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近光和前雾灯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前雾灯,各 自点 亮时间分 别 为 E.2.1.1 规 定 时 间 的 一 半。 在 近 光 点 亮 期 间,将 所 有 的 远 光 按 15 min 熄 灭、 5 min点亮的循环点亮,持续时间为 E.2.1.1规定时间的一半。
d)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近光、远光和前雾灯 不能同时点亮,则 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远 光和前 雾灯,各自点亮时间分别为 E.2.1.1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
E.2.1.8 设计成通过点亮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提供近光弯道照明的试样,仅 在近光点亮期间,以 1 min 点亮、9 min熄灭的循环方式同时点亮附加光源。若多个附加光源 提供弯道照明,则 试验应在最苛刻的 点灯条件下组合点亮这些光源。
E.2.1.9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远光使用了多个光源,且 某一部分远光(其 中一个附加光源)仅 作为短 时信号使用(前照灯闪烁通过),那么试验中不应点亮这部分远光。
E.2.1.10 加载下述电压在试样的电压输入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直接在车辆电压系统条件下工作的可更换灯丝光源,试验电压为13.2V 或28.0V。若申请人 或制造商说明使用其他电压,则灯丝光源接入的电压应为能使用的最大电压。
b) 可更换的气体放电光源,试验电压为13.2V、13.5V、28V,或者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规定。 c) 直接在车辆电压系统条件下工作的不可更换光源,配 备不可更换光源 (灯 丝光源或其他光源)
的照明单元,根据不同的车身电压系统,试验电压为13.2V 或28.0V。
d) 独立于车辆供电之外,其运行完全受系统控制的可更换或不可更换光源,或者由供电和 工作装 置供电的光源,应将上述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到装置的输入端,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 光源所 需的专用电源。
e) LED 光源、激光光源或光源模块,若无特 殊规定,光 源模块的试验电压为 13.2V 或 28.0V。 电 子光源控制器操纵的光源模块,试验电压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规定。
注:使用前照灯闪烁功能时附加光源也同时点亮 ,这 种情况不视为光源的正常使用状态。
E.2.2 脏灯试验
E.2.2.1 试验条件
试样完成 E.2.1规定的试验后,按 E.2.2.2的规定进行试验准备,随后按 E.2.1的规定对其每一功能 或近光类型点亮1h,随后在确保试样足够冷却后按9.3进行检验。
E.2.2.2 试验准备
E.2.2.2.1 试验用混合物
E.2.2.2.1.1 对于玻璃外配光镜的系统或其组件,涂 在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 (质 量比)应 符合下 列要求:
—9份颗粒度为0μm~100μm 的硅沙;
—1份颗粒度为0μm~100μm 的植物性炭粉;
—0.2份 NaCMC;
—5份氯化钠(纯度为99%);
—适量的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 mS/m。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d。
注 :NaCMC 表示羧甲基纤维素钠盐 ,通 常以 CMC 表示。 试验混合物使用的 NaCMC,取 代度 (DS)为 0.6~0.7,在20 ℃时 ,其 2%溶 液黏度为 200 mPa·s~300 mPa·s。
E.2.2.2.1.2 对于塑料外配光镜的系统或其组件,涂 在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 (质 量比)应 符合下 列要求。
—9份颗粒度为0μm~100μm 的硅沙;
—1份颗粒度为0μm~100μm 的植物性炭粉;
—0.2份 NaCMC;
—5份氯化钠(纯度为99%);
—13份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 mS/m;
—1份~3份表面活性剂。 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4d。 注:表面活性剂用量取值确保试验混合物能散布在整个配光镜上。
E.2.2.2.2 试验混合物的敷涂
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直至表 E.1中各测试点光强值下 降至 初始值的15%~20%。
表 E.1 脏灯试验混合物敷涂配光测试点
序号 功能 测试点
1 远光 Imax
2 近光 50R,50V
3 前雾灯 Imax
E.3 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
E.3.1 总则
E.3.1.1 本试验用来检验在受热影响下,系统的基 础近光或前雾灯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 过规定值。
E.3.1.2 若试样的组成中有多个照明单元或多个照明单元总成提供明暗截止线,可 对每个照明单元或 每个照明单元总成分别进行试验,也可将全部照明单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试验。
E.3.1.3 完成 E.2规定试验后的试样,在不从试验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 调整的情况下,进 行 E.3.2规 定的试验。
E.3.1.4 对于具有自适应功能的前照明装置或系统,试验仅限于与直线道路对应的信号输入条件。
E.3.2 试验程序
E.3.2.1 若系统包括不止一个照明单元或者不止一个照明单元总成有明暗截止线,则 每个照明单元或 每个照明单元总成应视为独立试样,单独进行试验。
E.3.2.2 若系统装有可动光学部件,只需选择最接 近平均垂直角行程的位置或中性状态下的初始位置 进行试验。
E.3.2.3 试验应在12.1.3 规定的试验环境下进行,按 照 E.2.1.10 的 规 定 调 节 试 验 电 压。 在 试 样 点 亮3 min(r3)和60 min(r60)后,分别测量表 E.2中列出的位置。
表 E.2 明暗截止线变化配光测试位置
序号 功能 测试位置
1 近光 V-V 线和穿过 B50L 点的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线肩平部分
2 前雾灯 明暗截止线与垂直线 3L、3R 的交点位置
E.3.2.4 在保证准确度和结果复现性的情况下,可 以使用任何方法测量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变化。 如有 追加试验,试样应按下列条件进行3个循环的点亮后,按 E.3.2.3的规定进行试验:
a) 点亮1h; b) 熄灭1h。
E.3.3 生产一致性检验
按 E.3.2.4规定的3个连续时间循环点亮后,依据 E.3.2.3进行 试验,若 不满足要求则按 E.3.2.4进 行追加试验。
附录 F
(规范性)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点灯方式
F.1 说明
各种前照灯和前雾灯及其他标记符号含义如下: P:近光灯; D:远光灯(D1+D2表示两个远光灯); F:前雾灯; BL:用附加光源/光源模块实现的弯道照明;
:15 min熄灭和5 min点亮的循环;
:9 min熄灭和1 min点亮的循环;
+:几种灯具共同点亮工作;
/:两组灯具二选一点亮工作。
F.2 点灯方式
本附录并未列出所有可能的点灯方式,仅给出常见示例。 a) P 或 D 或 F,见图 F.1。
附录 G
(规范性)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及装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装置或系统(角灯除外)的试验
G.1 试验条件
G.1.1 点亮条件
所有样品应在12.2.7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若没有特别说明,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应置于 申请人或制造商提供的前照灯内进行试验。
G.1.2 环境条件
测量光电参数时,前照灯应在12.1.3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点亮。
G.1.3 老炼
在规定的测试开始之前,应按申请人或制造商要求,将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点亮15h,然后冷 却至环境温度。
G.2 试验
G.2.1 红光成分试验
装用 LED 模块和激光光源模块的装置和系统发出的光的光谱中红光成分,按 表 15 所列测试点进 行测量。
G.2.2 UV 成分试验
若装置和系统所装用的 LED 模块和激光光源模块符合10.2的要求,则装置和系统无需再进行 UV 成分的试验。
G.2.3 温度稳定性试验
G.2.3.1 光强的温度稳定性
G.2.3.1.1 装置或系统点亮1 min后,按表15所列测试点测量光强,测量前应进行照准。
G.2.3.1.2 持续点亮装置,直到达到光强稳定状态,试验过程中照准位置应保持不变。然后 应按相关要 求对装置或系统进行照准,并测量全部测试点的光强。
G.2.3.2 光色的温度稳定性
装置或系统应在点亮1 min后和达到 G.2.3.1.2的光强稳定状态后分别进行测试。
附录H
(规范性)
照明装置的塑料配光镜及其材料和整灯(角灯除外)的试验
H.1 耐温试验方法
取3个新的塑料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按表 H.1给出的试验条件和顺序进行5个循环的温度和相对 湿度变化试验,表 H.1仅给出了1 个完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变化试验的次序。 在此试验之前,样 品应 存放在温度23 ℃±5 ℃和相对湿度60%~75%的环境中至少4h。
表 H.1 温度和相对湿度变化试验的次序
序号 温 度/℃ 相对湿度 时 间/h
1 40±2 85%~95% 3
2 23±5 60%~75% 1
3 -30±2 – 15
4 23±5 60%~75% 1
5 80±2 – 3
6 23±5 60%~75% 1
H.2 耐候性试验方法
取3个新的塑料配光 镜 或 其 材 料 试 样 完 成 耐 候 性 试 验。 光 源 的 光 谱 能 量 分 布 相 当 于5500 K~ 6000K 的黑体。为尽可能减少波长小于295nm 和大于2500nm 的辐射影响,光源与试样之间应放置 相应 的 滤 光 片。 试 样 的 辐 射 照 度 为1200 W/m2 ±200 W/m2,试 验 期 间 接 收 到 的 辐 射 能 量 为 4500 MJ/m2±200 MJ/m2。 在试验箱内,与 试样处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色板温度为 50 ℃ ±5 ℃。 试样以1r/min~5r/min的速度环绕光源转动,并 以下述循环方式喷洒电导率小于 1 mS/m(23 ℃± 5 ℃时)的蒸馏水:喷洒5 min,干燥25 min,直至试验结束。
H.3 耐化学试剂试验
H.3.1 耐候性试验后,试样的外表面应使用试验混合液进行耐化学试剂试验。试验 混合液的化学试剂 成分及体积分数按表 H.2。
表 H.2 试验混合液组成
序号 化学试剂成分 体积分数
1 n-庚 烷 61.5%
2 甲苯 12.5%
3 四氯乙烷 7.5%
表 H.2 试验混合液组成 (续)
序号 化学试剂成分 体积分数
4 三氯乙烯 12.5%
5 二甲苯 6%
H.3.2 棉布用混合液浸湿,在10s内敷在样 品外表面 (14 mm×14 mm),施 加 50 N/cm2 的压力并维 持 10 min。试验期间棉布应重复浸透混合液,以使试样表面的液体成分与 试验混合液一致。 为了防止 试样因施加压力而产生裂纹,允许对施加压力进行补偿。
H.3.3 试验后,试样 应 在 户 外 空 气 中 干 燥。 然 后,先 后 使 用 温 度 为 23 ℃ ±5 ℃ 的 洗 涤 剂 (成 分 见 表
H.3)和杂质含量不超过0.2%的蒸馏水清洗,并用软棉布擦干。
表 H.3 洗涤剂混合液成分
序号 成分 质量分数
1 蒸馏水(杂 质 <0.02%) 99%
2 烷基去垢剂 1%
H.4 耐洗涤剂和燃油试验
H.4.1 耐洗涤剂试验
取3个新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将试样的外表面加热到50 ℃±5 ℃后,浸 入 23 ℃ ±5 ℃的洗涤 剂混合液中5 min。洗涤剂的成 分按表 H.3 配比。 随后在 50 ℃ ±5 ℃ 下 干 燥,并 用 湿 棉 布 擦 净 试 样 表面。
H.4.2 耐燃油试验
洗涤剂试验后,用 浸 有 燃 油 试 剂 的 棉 布 轻 擦 试 样 外 表 面 1 min。 燃 油 试 剂 的 体 积 分 数 组 成 按 表
H.4。随后在室外空气中干燥试样。
表 H.4 燃油混合液成分
序号 成分 体积分数
1 n-庚 烷 70%
2 甲苯 30%
H.5 机械磨损试验
取3个新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按照附录 K 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磨损试验。
H.6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H.6.1 在配光镜涂层20 mm×20 mm 表面区域上,用 刀片或尖针刻划成约 2 mm×2 mm 的格子,应划透涂层。
H.6.2 使用宽度不小于25mm 的粘胶带,按压在上述网格区域上至少5min。在附录 L规定的条件下 测量粘胶带的附着力,应为2N/cm±0.4N/cm。
H.6.3 然后在粘胶带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施加与附着力平衡的力,以1.5m/s±0.2m/s均匀速度撕去 粘胶带。
H.7 塑料配光镜的整灯试验
H.7.1 机械磨损试验
1号样灯应按 H.5的规定进行机械磨损试验。
H.7.2 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2号样灯应按 H.6的规定进行配光镜涂层附着力试验。
H.8 耐光源辐照试验
光学系统中透光的塑料材料或部件应按下述方法进行耐光源辐照试验。 将装置或系统中每种相关塑料材料的样件或含有塑料光学组件的整灯样品暴露于装置所装用的光
源下照射1500h。试样的参数,如角度和距离等应与 装在装置或系统中的状态相同。 如有颜色或表面 处理,也应相同。
H.9 生产一致性检验
H.9.1 对装置或系统装用的塑料配光镜材料,按照 H.3和 H.4的要求进行试验。
H.9.2 按附录 K 的规定进行机械磨损试验后,按照表18中的测试点进行配光测试和偏差计算。
H.9.3 若 H.9.2的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可以重新抽取一只样灯重复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要求。
附录 I
(规范性)
带有塑料配光镜的装置或系统的整灯、配光镜或材料试样的试验顺序
I.1 塑料配光镜或材料的试验顺序
塑料配光镜或材料按表I.1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表 I.1 塑料配光镜或材料试验顺序
表 I.2 整灯或其部件试验项目及顺序
试验项目(条 款) 样品编号
12
机械磨损(H.7.1) √ –
配光点测量(11.2.7) √ –
涂层附着力(H.7.2) – √
注:“√”表 示使用该样品 ,“-”表 示不使用该样品。
附录 J
(规范性)
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
J.1 设备
J.1.1 透射和漫射变化测量用光学设备的示意图见图J.1。
标引序号说明: R — 接收器;
DD — 环形光阑;
L2 — 消色差透镜;
DT — 光阑;
K — 平行光管;
F2 — 消色差透镜 L2 的焦距。
图 J.1 透射和漫射变化测量用光学设备示意图
J.1.2 平行光管 K 的光束半发散角(β/2)等于17.4×10-4rad,且受到位于试样架处孔径为6 mm 的光 阑 DT 的限制。
J.1.3 光阑 DT 和接收器 R 之 间,由 消 色 差 透 镜 L2 (已 校 正 球 差 )耦 合,L2 的 直 径 应 使 试 样 在 半 顶 角 (β/2)等 于 14°圆 锥 内 的 漫 射 光 能 够 通 过。 环 形 光 阑 DD 位 于 消 色 差 透 镜 L2 的 焦 平 面 上,其 半 张 角 (α/2)等于1°,半张角最大度数(αmax/2)等于12°,满足公式(J.1)及公式(J.2)。
式中:
DD0—环形光阑中心不透光部分直径;
α/2 —半张角最小度数;
F2 —消色差透镜 L2 的焦距; DDmax —环形光阑外直径; αmax/2—半张角最大度数。
环形光阑 DD 中心的不透光部分用来阻断光源的直射光,可 以从光路中移去,但 能精确地放回到原 始位置上。
L2 与 DT 的距离和 L2 焦距 F2 的选择,应使 DT 的像完全覆盖接收器 R。 L2 的焦距宜使用80 mm。 当初始入射光通量为1000单位时,每次读数的绝对精密度应高于1单位。
J.2 测量
按照表J.1的顺序测量并读数。
表 J.1 漫射光和透射光测量顺序
读数 试样 DD 中心部分 备注
T1 无 无 入射光的初始读数
T2 有(试 验前) 无 新材料在 24°视 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3 有(试 验后) 无 试验后材料在 24°视 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4 有(试 验前) 有 新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T5 有(试 验后) 有 试验后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附录K
(规范性)
机械磨损试验方法
K.1 试验设备
K.1.1 喷枪
喷枪应装有 一 直 径 为 1.3 mm 的 喷 嘴,当 工 作 压 力 为 0.6+0.05时,喷 射 液 的 流 量 为 (0.24±
0.02)L/min。在距 离 喷 嘴 380 mm±10 mm 处 的 磨 损 表 面 上,扇 状 散 布 的 喷 射 流 形 成 一 直 径 为170 mm±50 mm 的区域。
K.1.2 试验混合液
试验混合液配比为每升水含硅砂25g,构成如下:
—莫氏硬度7、颗粒度0 mm~0.2 mm、呈正态分布、角因子1.8~2的硅砂;
—硬性不超过205g/m3 的水。
K.2 试验
K.2.1 配光镜外表面应经受一次或多次试验混合液的作用,混合液尽量垂直喷射于试样表面。 K.2.2 在进行试验的配光镜附近,放置一块或 数块厚度为 2 mm 的平板玻璃试样作为基准,以 此来检 验磨损情况以及试样整个表面磨损的均匀性。
K.2.3 混合液的喷射试验,直 至按附 录J规 定 方 法 测 量 的 参 考 玻 璃 试 样 漫 射 透 过 率 的 变 化 率 Δd 为
0.0250±0.0025时终止,按公式(K.1)计算:
T2 —新材料在24°视场中的透射光读数;
T4 —新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T5 —试验后材料的漫射光读数。
附录 L
(规范性)
粘胶带附着力试验
L.1 概述
本方法用来确定在标准条件下,粘胶带对玻璃板的线性附着力。
L.2 原理
测量以90°从一块玻璃板上撕去粘胶带所需要的力。
L.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温度为23 ℃±5 ℃、相对湿度为(65±15)%的条件下进行。
L.4 试验用粘胶带段
试验前,成卷的粘胶带应在上述试 验条件下放置 24h。 每卷粘胶带的前三圈应废弃,然 后裁取长 度为400 mm 的5段粘胶带进行试验。
L.5 试验方法
以约300 mm/s的速度,将粘胶带展开,并裁取5段试验段,然后在15s内进行试验。
a) 用手指沿粘胶带长度方向轻抹以排除两者之间的气泡,不 要过于压紧,将 其逐渐贴在玻璃板 上。留出约25 mm 长的粘胶带不粘贴在玻璃板上,之后放置10 min。
b) 固定玻璃板,粘胶带的自由端折成90°,在 垂直于玻璃板方向上用力,以 300 mm/s±30 mm/s
的速度撕去粘胶带试验段,记录所需要的力。
L.6 试验结果
将所得到的5个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并取中间值作为测量结果,该值通过测得的力和使用的粘胶 带宽度的比值进行计算,单位为牛每厘米(N/cm)。
附录M
(规范性)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的光通量测试方法
M.1 试验应在25 ℃±1 ℃、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下进行。
M.2 测试前拆除二次光学元件,并 在报告中描述拆除过程和下述测量条件。 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递交 包含光源模块及二次光学元件定义的图纸或说明书。
M.3 每一型式的光源模块,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递交1个光源模 块样品和详细的说明书,并 带有电子光 源控制器(如有)。
M.4 可提供适合的热管理(如热沉),来模拟其在相应的前照明装置或系统中的散热情况。
M.5 测试前,该光源模块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应至少老炼72h。
M.6 若使用积分球,积分球的直径至少应为1m,且至少为光源模块最大尺寸的10倍。光通量测量也 可以使用测角光度计积分测量。
M.7 光源模块在积分球内或测角光度计上应点亮1h。
M.8 按12.2.7规定的试验电压点亮光源模块,测量应在达到 G.2.3.1.2规定的光强稳定状态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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