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4-2024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征求意见稿)

ChinaAutoRegs|GB 11564-2024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征求意见稿)
Retro-reflective devices and markings for motor vehicles

代替
GB 11564-2008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9151-2003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4-2009 英文版翻译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 25990-2010 英文版翻译 车辆尾部标志板
目    次
前    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5
4.1 通用要求 5
4.2 功能和性能特殊要求 14
4.3 材料特殊要求 14
5 试验方法 17
6 配备和安装要求 27
7 检验规则 27
8 过渡期 31
附录A(规范性) 回复反射光学坐标系统图 32
附录B(规范性)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要求 33
附录C(规范性) 三角牌测试设备及方法说明 35
附录D(规范性) 反光标识、标志板的粘贴或安装要求 37
附录E(规范性)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47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9151—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牌》、GB 23254 —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和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与GB 11564-2008、GB 19151—2003、GB 23254—2009、GB 25990—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外观要求(见4.1.1,GB 11564-2008的4.1.1,GB 19151-2003的4.1.2、4.1.3、4.1.5、4.1.6,GB 23254-2009的4.1.3.1,GB 25990-2010的5.1);
b) 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尺寸和颜色(见4.1.2.2,GB 23254-2009年版的4.1.3.1、4.1.3.2);
c)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尺寸和颜色(见4.1.2.1.2);
d)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性能(见4.1.3.1.2);
e) 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性能(见4.1.3.2.1,GB 23254-2009年版的4.1.3.4.1);
f)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均匀性(见4.1.3.3.2);
g) 删除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湿状态下的逆反射(见GB 23254-200年版9年版的4.1.3.4.3);
h) 更改了色度性能(见4.1.4,GB 11564-2008年版的4.3,GB 19151-2003的4.4,GB 23254-2009年版的4.1.3.3,GB 25990-2010年版的5.3);
i) 更改了车身反光标识的耐溶剂性能(见4.1.6,GB 23254-2009年版的4.1.3.8);
j) 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标记(见4.2.2.1.1,GB 23254-2009的4.1.3.1)
k)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标记(见4.2.2.2.2);
l)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标志板的耐候性能(见4.3.1);
m) 更改了附着性能(见4.3.2,GB 23254-2009的4.1.3.6,GB 25990-2010年版的6.4.5);
n)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GB 11564-2008年版的第5章,GB 19151-2003年版的第5章, GB 23254-2009的第5章,GB 25990-2010年版的第6章);
o) 更改了配备和安装要求(见第6章, GB 23254-2009的4.2);
p)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GB 11564-2008的第6章,GB 19151-2003年版的第6章);
q) 更改了反光标识、标志板粘贴或安装要求的规范性附录(见附录D,GB 23254-2009年版的第4章、附录A,GB 25990-2010年版的附录E、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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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64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配备和安装要求、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上安装、粘贴或配备的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三角警告牌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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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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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6422.2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842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以下简称“反射装置”) retro-reflective devices and markings for motor vehicles
通过反射外来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注:包含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3.1.1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les
为提高车辆夜间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上的、由一个或多个反射单元组成的器件。
注:根据发光区域形状和发光角度的不同,分为I类、Ⅲ类和Ⅳ类反射器;根据结构的不同,分为A类和B类反射器。
3.1.1.1
I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 I)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且发光角度相对较小的反射器。
3.1.1.2
Ⅲ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 Ⅲ)
发光区域为三角形的反射器。
3.1.1.3
Ⅳ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 IV)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但发光角度相对较大的反射器。
3.1.1.4
A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 A)
仅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独立构成产品的反射器。
注:I类、Ⅲ类、Ⅳ类反射器中的A类反射器表示为IA类、ⅢA类和ⅣA类反射器。
3.1.1.5
B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 B)
与其它信号灯一体的、不能独立构成产品的反射器。
注:I类、Ⅲ类反射器中的B类反射器表示为IB类、ⅢB类反射器。
3.1.2
车身反光标识(以下简称“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或安装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组合。
注:根据反光标识材料的不同,分为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和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3.1.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for the markings of carriage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条状反光膜。
注:根据表面颜色的不同,反光膜型反光标识分为A类反光标识和B类反光标识。
3.1.2.1.1
A类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for the markings of carriage(Class A)
表面颜色为红、白相间的条状反光膜。
注:根据逆反射系数的不同,A类反光标识分为一级和二级。
3.1.2.1.2
B类反光标识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for the markings of carriage(Class B)
表面颜色为橙色的条状反光膜。
3.1.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retro-reflector for the markings of carriage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矩形反射器。
3.1.3
车辆尾部标志板(以下简称“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为增加车辆的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案的标志板或标志板的组合。
注:根据形状和图案的不同,分为低速车标志板、重型车标志板和长型车标志板;根据构成材料的不同,分为1类标志板和2类标志板。
3.1.3.1
低速车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slow moving vehicles
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3.1.3.2
重型车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heavy vehicles
由红色和黄色材料带交替组成的矩形车辆尾部标志板。
3.1.3.3
长型车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 for long vehicles
边框为红色材料、中心为黄色材料组成的矩形车辆尾部标志板。
3.1.3.4
1类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Class 1)
发光区域为反光膜与荧光材料组合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3.1.3.5
2类标志板 rear marking plate(Class 2)
发光区域为反光膜组合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3.1.4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三角牌”) warning triangles for motor vehicles
配备在机动车内,使用时用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由反射单元和荧光材料组成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
3.2
回复反射 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入射角在较大范围内变化时,仍能保持这种特性。
3.3
反射单元 retro-reflecting optical unit
一种能产生回复反射的最小硬质光学器件。
3.4
反光膜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一种能产生回复反射的薄膜材料。
3.5
发光区域 retro-reflective area
由制造商规定的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特性的最外边缘围成区域的表面。
注:反光膜的发光区域为具有回复反射性能一侧的表面。
3.6
基准中心 center of reference
发光区域的几何中心或制造商规定的点。
3.7 几何定义 geometric definitions
注:见附录A。
3.7.1
基准轴 axis of reference
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发光区域或由制造商规定方向的直线。
3.7.2
照明轴 illumination 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中心之间的连线。
3.7.3
观察轴 observation axis
从基准中心与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
3.7.4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 on half-plane
始于照明轴并包含观察轴的半平面。
3.7.5
第一轴 first 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直线。
3.7.6
观察角 observation angle
α
观察轴与照明轴之间的夹角。
3.7.7
照射角 entrance angle
β
照明轴与基准轴之间的夹角。
注:β由β1和β2两个分量构成。
3.7.8
照射角的第一分量 first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β1
照明轴与包含基准轴和第一轴的平面间的夹角。
3.7.9
照射角的第二分量 second component of the entrance angle
β2
观察半平面与基准轴间的夹角。
3.7.10
旋转角 rotation angle
ε
反射装置从任意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3.8 光度
3.8.1
发光强度系数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反射装置在观测方向的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垂直于入射光方向且过基准中心的平面上的光照度的比值。
3.8.2
逆反射系数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发光强度系数与反光膜被照表面积的比值。
3.8.3
亮度因数 luminance 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反射体的亮度的比值。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外观
反射装置应无尖角或锐边,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发光区域应光滑,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4.1.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1 反射器
4.1.2.1.1 IA类或IB类
IA类或IB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形状应简单,但不应与除字母O、Ⅰ、U或数字8外的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
4.1.2.1.2 ⅢA类或ⅢB类
ⅢA类或ⅢB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边长在150 mm~200 mm之间,如图1中所示;
b) 当中心不是发光区域时,不发光区域为等边三角形,且发光区域的内外边平行,沿垂直方向的宽度大于等于边长的20%;若发光区域由独立的反射单元组成时,每条边上的反射单元均匀分布且数量不少于4个,相邻反射单元的距离小于等于15 mm,如图1中b)、c);
c) 当发光区域由均匀分布的反射单元组成时,相邻反射单元边缘平行,间距小于等于15 mm,如图1中d);
d) 发光区域颜色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
a) 整个三角形为发光区域       b)三角形中心为非发光区域但发光区域连续
c)三角形中心为非发光区域且发光区域不连续  d)三角形发光区域由均匀分布单元组成
标引序号说明:
A——边长;
B——垂直方向的宽度;
C——相邻反射单元间距。
图1 ⅢA和ⅢB类反射器
4.1.2.1.3 IVA类反射器
IVA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形状应简单,但不应与除字母O、Ⅰ、U或数字8外的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发光区域面积应大于等于25 cm2。
4.1.2.2 反光标识
4.1.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A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白色、红色单元相间,每种颜色单元的连续长度应为150mm,宽度应为50mm或25mm;B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橙色,宽度为150mm。尺寸偏差应小于等于2%。
4.1.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的发光区域应为矩形,尺寸应为50mm×150mm,颜色应为红色或白色。尺寸偏差应小于等于2%。
4.1.2.3 标志板
4.1.2.3.1 低速车标志板
低速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中央红色三角形和红色边框组成,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2规定。
图2 低速车辆标志板
4.1.2.3.2 重型车标志板
重型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红色、黄色交替的斜条纹带组成,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3规定。重型车标志板由2块或4块组成时,每块标志板的长度应相等,按长度方向拼接后应满足图3规定。
图3 重型车辆标志板
4.1.2.3.3 长型车标志板
长型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中央黄色矩形和红色边框组成,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4规定。长型车标志板由2块或4块组成时,每块标志板的长度应相等,发光区域宽度和边框宽度应符合图4规定,总长度应符合图4规定。
图4 长型车辆标志板
4.1.2.4 三角牌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三角牌”)的发光区域应为中空等边三角形,颜色应为红色;底边与支撑面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等于300mm,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图5规定。三条边上的反射单元不连续时,非连续区域颜色为红色。
图5 三角牌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
4.1.3 光度性能
4.1.3.1 发光强度系数
4.1.3.1.1 反射器
I类、Ⅲ类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IV类反射器的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表2规定的最小值。对于基准轴安装高度小于750mm的I类、Ⅲ类、IV类反射器,向下测试到5°即可。
表1 I类和Ⅲ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10° ±5° 0° ±10° ±5°
β2 (水平H)0°0°±20°0°0°±20°
发光强度
系数 IA、IB 红色 300 200 100 5 2.8 2.5
琥珀色75050025012.576.25
白色12008004002011.210
ⅢA、ⅢB红色4502001501288
琥珀色1125500375302020
白色1800800600483232
以基准中心为顶点、(V=±10°,H=0°)和(V=±5°,H=±20°)为边界的立体角内,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本表中边界点的规定值。
表2 IV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10° 0° 0° 0° 0° 0° ±10° 0° 0° 0° 0°
β2 (水平H)0°0°±20°±30°±40°±50°0°0°±20°±30°±40°±50°
发光强度系数 白色 1800 1200 610 540 470 400 34 24 15 15 15 15
琥珀色1125750380335290250211510101010
红色450300150135115100964444
4.1.3.1.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有安装方向标记的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在标记方向上的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表3规定的最小值;无安装方向标记的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在旋转角在ε=0°和ε=90°方向的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表3规定的最小值。
表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观察角 2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0° 0° 0°
β2 (水平H)5°30°40°60°
发光强度
系数 白色 3375 1500 675 120
红色90045022575
4.1.3.1.3 三角牌
三角牌的发光强度系数应大于等于表4规定的最小值。
表4 三角牌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毫坎德拉每勒克斯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20° 0° 0° 0° ±20° 0° 0°
β2 (水平H)0°or ±5°0°±30°±40°0°or ±5°0°±30°±40°
发光强度系数 8,000 4,000 1,700 600 600 200 100 50
4.1.3.2 逆反射系数
4.1.3.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在旋转角0º和90º方向的逆反射系数应大于等于表5规定的最小值。
表5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每平方米
观察角 12′ 3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0° 0° 0° 0° 0°
β2 (水平H)-4°30°45°-4°30°45°
逆反射系数 一级 白色 500 375 90 130 100 30
红色120902530258
二级白色35025060907020
红色80601520156
橙色145682060286
4.1.3.2.2 标志板
标志板发光区域使用的黄色、红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应大于等于表6规定的最小值。
表6 标志板使用反光膜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每平方米
观察角 20′
照射角 β1 (垂直V) 0° 0° 0° 0° 0°
β2 (水平H)5°20°30°40°60°
逆反射
系数 黄色 300 — 180 75 10
红色低速车标志板的边框120603010—
除低速车标志板边框外1074——
4.1.3.3 均匀性
4.1.3.3.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在α=12′、β1=0°、β2=-4°条件下,同一颜色的逆反射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小于等于1.5。
4.1.3.3.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在α=20′、β1=0°、β2=5°条件下,发光效果应均匀,无明显暗斑。
4.1.3.3.3 标志板
标志板上同一颜色反光膜在α=20′、β1=0°、β2=5°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小于等于1.5。
4.1.3.3.4 三角牌
在三角牌每个反射单元上任取50 mm,在相同条件下测得发光强度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等于3。
4.1.3.4 亮度因数
反射装置发光区域的亮度因数应大于等于表7规定的最小值。
表7 反射装置发光区域亮度因数最小值
产品类型 1类标志板 2类标志板 反光标识 三角牌荧光部分
黄色 0.16 0.16 — —
白色 — — 0.15 —
红色 0.30 0.03 0.03 0.30
橙色 — — 0.07 —
4.1.4 色度性能
4.1.4.1 夜间颜色
反射装置夜间回复反射的白色、黄色、红色、琥珀色光的色品坐标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橙色光的色品坐标应在表8规定的范围内。
表8 夜间颜色坐标范围
颜色 色度区域边界 边界交点
交点编号xy
橙色 O12 黄色边界 y=0.405
O23 白色边界 y=0.994-1.042x
O34 红色边界 y=0.355
O14 光谱轨迹 y=1.025-1.042x O1 0.595 0.405
O20.5650.405
O30.6130.355
O40.6430.355
4.1.4.2 昼间颜色
反射装置光学部件日间表现的白色、红色、黄色的色品坐标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橙色的色品坐标应在表9规定的范围内。
表9 橙色的色品坐标范围
颜色 色度区域边界 边界交点
交点编号xy
橙色 O12 红色边界 y=0.154x+0.266
O23 光谱轨迹 y=0.990-0.985x
O34 黄色边界 y=0.391x+0.206
O14 白色边界 y=0.910-x O1 0.558 0.352
O20.6360.364
O30.5700.429
O40.5060.404
4.1.5 耐水性能
反射装置应能承受表10规定的耐水试验。试验后,反射装置内部应无水进入,各组成部分应无影响其性能的明显变化,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要求;B类反射器采用外壳防护试验代替耐水试验时,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T 4208中规定的IP53,且防水试验后反射器内部应无积水,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要求。
表10 耐水试验要求
产品类型 水温 发光区域朝向 与水面距离 试验时间
 反射器 50 ℃±5 ℃ 朝上 发光区域,≥20mm 10 min
朝下背面,≥20mm10 min
25℃±5 ℃朝上发光区域,≥20mm10 min
朝下发光区域,≥20mm10 min
反光标识 50 ℃±5 ℃ 朝上 发光区域,≥20mm 1440 min
朝下发光区域,≥20mm1440 min
标志板 25 ℃±5 ℃ 朝上 发光区域,≥20mm 1440 min
三角牌 50 ℃±5 ℃ 展开垂直 发光区域最高点,≥20mm 10 min
25 ℃±5 ℃展开垂直发光区域最高点,≥20mm10 min
25 ℃±5 ℃展开水平朝上发光区域,≥50mm 120 min
注:B类反射器可采用外壳防护试验代替耐水试验。
4.1.6 耐溶剂性能
反射装置应能承受表11规定的耐溶剂试验。试验后,反射装置的发光区域应无明显变化或变形,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的要求、昼间颜色应符合4.1.4.2要求;三角牌及其保护罩间应无粘连。
表11 耐溶剂试验要求
产品类型 溶剂类型 试验条件
 反射器 体积百分比为70% 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 蘸有混合液的棉布擦拭外表面5min
清洁润滑油蘸有润滑油的棉布擦拭外表面5min
反光标识、标志板、三角牌 体积百分比为70% 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 浸没在溶剂中1min
清洁润滑油浸没在溶剂中1min
4.1.7 耐温性能
反射装置应能耐受表12规定的耐温试验。试验后,反射装置的发光区域应无明显裂痕、变形等缺陷;反光膜、荧光材料应无皱纹、气泡、剥落等缺陷。耐温试验后进行测光度性能测试。
表12 耐温试验要求
产品类型 反射器 反光标识 标志板 三角牌
高温试验 温度 65℃±2℃ 70℃±2℃ 65℃±2℃ 60℃±2℃
时间48h24h12h12h
低温试验 温度 — -40℃±2℃ -20℃±2℃ -40℃±2℃
时间—24h12h12h
4.1.8 耐腐蚀性能
反射装置应能耐受表13规定的耐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反射装置应无被腐蚀的痕迹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要求、昼间颜色应符合4.1.4.2要求;反光膜、荧光材料应无软化、皱纹、气泡、掉色等缺陷,背胶180°剥离强度应大于等于20N/50mm。
表13 耐盐雾腐蚀试验要求
产品类型 反射器 反光标识 标志板 三角牌
试验参数 盐溶液浓度(质量比) (20±2)% (5±0.1)% (5±0.1)% —
温度35℃±2℃35℃±2℃35℃±2℃—
试验时间50h240h50h
连续喷雾时间24h23h24h—
间隔时间2h1h2h—
4.2 功能和性能特殊要求
4.2.1 反射器
4.2.1.1 结构
反射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反射器的各组成部件不易拆卸,各组成部件结构稳定;
b) 反射器的反射单元应不可更换,但4.1.2.1.2条规定的发光区域由独立反射单元组成的ⅢA类或ⅢB类反射器,每个独立反射单元允许使用IA类反射器替换;
c) 反射单元内表面无接触外界的入口;
d) 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时,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得通过涂色方式获得。
4.2.1.2 耐撞击性能
ⅣA类反射器应能承受直径13 mm的光滑实心钢球从 760 mm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击。冲击试验后,反光区域应无开裂。
4.2.1.3 镜背耐磨损性能
反射器反射单元可拆卸或背面可触及时,反射单元应进行镜背试验。试验后,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1.1的要求。
4.2.2 反光标识
4.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4.2.2.1.1 标记
A类反光标识材料白色单元发光区域应采用印刷或模压等方式加施制造商标识、材料等级等标记;B类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区域应采用印刷或模压等方式加施制造商标识等标记,相邻标记的距离应小于等于500 mm。加施的标识应易于识别,采用印刷方式加施的标记应在发光区域的次表面。
4.2.2.1.2 耐冲洗性能
耐冲洗试验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不应有破损、颜色脱落、起皱以及边缘翘曲、剥落等现象。
4.2.2.1.3 耐弯曲性能
耐弯曲试验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不应出现裂缝、剥落、层间分离的痕迹。
4.2.2.1.4 耐冲击性能
耐冲击试验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表面在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mm的圆形区域以外,不应出现裂缝、层间脱离或其它损坏。
4.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4.2.2.2.1 结构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应结构稳定,反射单元背面应不可触及;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时,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得通过涂色方式获得
4.2.2.2.2 标记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每个单元的发光区域应采用模压等方式加施制造商标识等标记;有安装方向标识的样品,应分别满足水平和垂直安装的需求。加施的标识应易于识别。
4.2.2.2.3 耐冲击性能
反射器反光标识应能承受直径13 mm的光滑实心钢球从 760 mm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击。冲击试验后,反光区域应无开裂。
4.2.3 标志板
4.2.3.1 材料
1类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三角形部分应为荧光材料、红色边框部分应为反光膜,2类低速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应为反光膜;1类重型车标志板和1类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的红色部分应为荧光材料、黄色部分应为反光膜,2类重型车标志板和2类长型车标志板发光区域应为反光膜。
4.2.3.2 耐清洁性能
耐清洁试验后,标志板表面污染物应被清除,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无明显损伤。
4.2.3.3 坚固性
试验中,低速车标志板顶角位移不大于40mm,重型车标志板和长型车标志板的最大位移应不大于两支撑间距离的1/20;试验后,低速车标志板顶角的残留位移不大于5mm,重型车标志板和长型车标志板的残留位移应小于等于加载情况下位移的1/5。
4.2.3.4 耐冲击性能
耐冲击试验后,标志板发光区域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mm的圆形区域以外,应未出现裂缝、层间脱离或其它损坏。
4.2.4 三角牌
4.2.4.1 组成及结构
三角牌应由发光区域、支架和保护装置组成,各组成部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光区域内侧的荧光材料对称排列在反射单元内侧;
b) 收起放入保护装置内时,发光区域、支架及可动部件不可拆卸;
c) 展开放置在道路上时,基准轴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小于等于5°;
d) 保护装置能防止三角牌受到侵蚀。
4.2.4.2 形状视辨性
在大照射角、小观察角和低照度条件下,三角牌的形状应清晰可辨。
4.2.4.3 离地间距
离地间距试验中,应有1个位置使三角牌所有支撑脚能同时落在基准平面上。
4.2.4.4 结构稳定性
结构稳定性试验中,三角牌顶点位移应小于等于5cm;试验后,顶点的位置应与初始无明显差异。
4.2.4.5 抗风稳定性
抗风稳定性试验后,三角牌不应倾倒,支撑脚位移小于等于5cm,绕水平轴或垂直轴的转动应小于等于10°。
4.2.4.6 镜背耐磨损性能
三角牌反射单元背面可触及时,反射单元应进行镜背试验。试验后,复测光度性能应不低于试验前的60%。
4.3 材料特殊要求
4.3.1 耐候性能
用于制作反射装置(不包含反射器)的反光膜、反射单元应能耐受表14所规定的耐候性能试验。试验后,反光膜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开裂、刻痕、凹陷、气泡、皱纹、侵蚀、剥离、粉化或变形,边缘不应出现超过1mm的收缩或膨胀,也不应出现从底板边缘脱胶的现象,复测逆反射系数应符合4.1.3.2,昼间颜色应符合4.1.4.2要求;反射单元不应有裂痕、变形、粉化现象,复测逆反射系数应不低于试验前的80%,昼间颜色应符合4.1.4.2要求。
表14 耐候试验参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黑板温度 65℃±3℃
湿度 50%±5%
辐照度 290nm~800nm:550W/m2;290nm~2450nm: 1000W/m2±100W/m2
喷水周期 18min(喷水)/102min(不喷水)
4.3.2 附着性能
用于制作反射装置的反光膜及荧光膜,其背胶90°剥离强度应大于等于25N/50mm。
4.3.3 耐光色牢度
用于制作反射装置的荧光材料应能耐受表15规定的耐光色牢度试验。试验后,荧光材料应无脱落、分层、裂纹等损伤,复测光度性能应符合4.1.3.4要求,昼间颜色应符合4.1.4.2要求。
表15 耐光色牢度试验参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黑板温度 47℃
湿度 40%
辐照量 42W /m2(300nm~400nm)或(1.10±0.02)W/m2(420nm)
5 试验方法
5.1 测试准备
5.1.1 测试样品
5.1.1.1 底板
除试验方法中的特殊规定,测试样品及方法中提及的底板是指铝合金底板,厚度为2mm,表面应经酸脱脂处理。
5.1.1.2 反射器
反射器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10只反射器。B类反射器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
5.1.1.3 反光标识
5.1.1.3.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除试验方法中特殊说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为粘贴在底板上的反光膜,尺寸为50mm×150mm。样品应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
5.1.1.3.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红色和白色反射器各5个。
5.1.1.4 标志板
标志板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5只标志板样品;同时,1类标志板提供反光膜和荧光材料各100 cm2,2类标志板提供两种颜色反光膜各100 cm2。
5.1.1.5 三角牌
三角牌的测试样品为制造商提供的4只三角牌、至少2只保护装置以及三角牌使用的荧光材料样品2块,荧光材料样品尺寸为50mm×150mm。
5.1.2 标准环境
标准环境是指温度2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环境。除非特别指明,试验应在标准环境中进行。
5.1.3 测试样品处置
除非特别指明,试验前测试样品应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
5.2 外观、形状、尺寸和颜色检查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测量尺寸。
5.3 光度性能测试
5.3.1 发光强度系数
5.3.1.1 测试设备
测试设备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1.2 测试控制
5.3.1.2.1 杂散光控制
测试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杂散光:
a) 测试背景及安装测试样品的旋转台架为亚光黑色或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
b) 光斑面积与测试样品尺寸相匹配;
c) 受光器配备光阑以限制来自光源和测试样品的杂散光;
d) 受光器和测试样品之间设置挡板限制地面和墙面的反射光;
e) 采用哑光黑色不透明物体(表面光泽度应小于4%)遮挡样品等方式测量不可去除杂散光,必要时从测试结果中去除。
5.3.1.2.2 设备控制
测试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测试设备:
a) 测试前预热光源、光探测器;
b) 测试中,光源的电源稳定;
c) 系列测试中,定期采用参考标准的发光强度系数检查光度计的整体稳定性;
d) 必要时,增加光源辅助检测器,监测光源的输出并通过光源电源或光度计进行修正。
5.3.1.2.3 环境温度控制
测试过程中,实验室环境温度不应发生显著变化。
5.3.1.3 样品安装与调整
反射装置样品安装时,样品基准中心应与旋转装置的旋转中心重合。在此条件下,样品基准轴与照明轴重合时β1=β2=0°。在β1=β2=0°条件下测试光度性能时,如果样品的镜面反射影响测试结果,令β2保持0°不变、β1在-5°~5°范围内分别读数,在消除镜面反射前提下以发光强度系数最大的位置作为在β1=β2=0°。
5.3.1.4 测试过程
5.3.1.4.1 反射器
反射器光度性能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根据制造商提供的图纸和说明,确定测试样品的基准点、基准轴和发光区域边界;
b) 有多条基准轴的样品,对不同轴线分别测量光度或对最边缘的轴线进行测量;
c) IA类和IB类反射器仅对直径200 mm圆形区域进行测试,且发光区域面积小于等于100 cm2;
d) ⅢA类、ⅢB类、ⅣA类反射器对整个发光区域进行测试;
e) 有“TOP”字样安装标记的样品,测试时安装标记在上端;在α=20′、β1=β2=0°条件下测试时,ε可在-5°~5°范围内调整使结果符合4.1.3.1.1要求;
f) 无安装标记的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测试时,绕基准轴旋转样品,以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值方向为ε=0°方向;其余α、β角度下ε可在-5°~5°范围内调整使结果符合4.1.3.1.1要求;
g) 当β1=β2=0°、ε=0°的发光强度系数超过规定的50%以上,则其余照射角、观测角条件下测试时,旋转角ε不再调整;
h) 基准轴方向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和最小的2只样品,在4.1.3.1.1规定角度下的测试结果作为光度测试结果。
5.3.1.4.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光度性能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以测试样品的发光区域中心为基准点、垂直于发光区域且通过基准点的基准轴进行安装,测试时覆盖整个发光区域;
b) 有安装方向标记的样品,按标记的方向安装并按4.1.3.1.2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
c) 无安装方向标记的样品,先以水平安装为ε=0°方向按4.1.3.1.2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再以垂直安装为ε=90°方向按4.1.3.1.2规定的角度进行测试。
5.3.1.4.3 三角牌
三角牌发光强度系数测试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分别测试4个三角牌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b) 测试时,光源的照射方向垂直于三角牌较低一边的平面;
c) 选取a)款中测试结果最小和最大的2只样品,按4.1.3.1.3规定的角度测试。
5.3.2 逆反射系数
5.3.2.1 发光强度法
从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或标志板样品上裁取尺寸为100mm×100mm的反光膜样品,按5.3.1的方法测试样品不同角度下的发光强度系数,乘以100即为样品的逆反射系数。测试时,若裁取的样品由多块样品组合构成时,不同样品的颜色、方向应相同且在同一平面内,样品间隙应小于0.5mm。
5.3.2.2 替代法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通过已知逆反射系数的参考标准,在α、β1、β2相同条件下测量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或标志板样品上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测试时,至少应测试5个不同区域的逆反射系数,取其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5.3.3 光度均匀性
5.3.3.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在相同颜色反光膜表面随机选择5个距离大于等于300 mm的不同区域,采用替代法测试α=12′、β1=0°、β2=-4°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计算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3.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将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5°,样品表面光照度设置为10 lx,在α=20´方向上目视观察反射器发光区域。
5.3.3.3 标志板
在标志板相同颜色反光膜表面随机选择5个距离大于等于300 mm的不同区域,采用替代法测试α=20′、β1=0°、β2=5°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计算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3.4 三角牌
过三角牌样品中空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向其邻边作垂线,在每条边上的两条垂线之间随机选取长度为50 mm反射单元,在α=20′、β1=β2=0°或β1=±5°、β2=0°和α=20′、β1=±20°、β2=0°条件下测试发光强度系数,计算相同条件下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
5.3.4 亮度因数
采用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D65光源(色温6500K)照射时,在45°/0°或0°/45°几何条件下,按GB/T3979规定的方法,测量理想漫反射体和样品的三刺激值分别为Y0和Y,计算亮度因数为Y与Y0的比值。
5.3.5 光度性能复测
5.3.5.1 反射器
按5.3.1.3调整样品后测试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3.5.2 反光标识
5.3.5.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按5.3.2.2测试α=12′、β1=0°、β2=-4°条件下的逆反射系数,按5.3.4测试亮度因数。
5.3.5.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按5.3.1.3调整样品后测试α=20′、β1=0°、β2=5°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3.5.3 标志板
按5.3.2.2测试α=20′、β1=0°、β2=5°条件下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按5.3.4复测反光膜和荧光材料的亮度因数。
5.3.5.4 三角牌
按5.3.1.3调整样品后测试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
5.4 色度性能测试
5.4.1 夜间颜色测试
5.4.1.1 目视法
将符合5.3.1.1规定的测试设备,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5°、在α=20´方向上目视检查反射器、反射器型反光标识、三角牌、标志板样品反射光的颜色;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4°、在α=12´方向上目视检查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反射光的颜色。
5.4.1.2 仪器法
将符合5.3.1.1规定的测试设备,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5°、在α=20´方向上按GB/T 3979规定的方法,测试反射器、反射器型反光标识、三角牌、标志板样品反射光的色品坐标;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4°、在α=12´方向上按GB/T 3979规定的方法,测试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反射光的色品坐标。
5.4.2 日间颜色测试
5.4.2.1 目视法
采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D65光源作为照明光源,在光照度不小于150lx条件目视检查反射装置颜色。
5.4.2.2 仪器法
采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D65光源,按GB/T3979规定的方法,在45°/0°或0°/45°照明观测条件下,测试样品各组成部分的色品坐标。
5.5 耐水试验
5.5.1 反射器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浸没在50℃±5℃的水中,发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应大于等于20mm,10min后将样品转动180°,使发光区域朝下且背面最高点与水面距离大于等于20mm再浸10min;取出后立即放入25℃±5 ℃的水中,重复上述过程。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擦干样品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2 反光标识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浸没在50℃±5℃的水中,发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应大于等于20mm,1440min后将样品旋转180°,使发光区域朝下继续浸没24h后取出。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擦干样品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3 标志板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浸没在25℃±5℃的水中,发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应大于等于20mm,1440min后取出,在正常实验室条件下干燥24 h。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4 三角牌
5.5.4.1 防渗水性试验
将样品按正常使用状态浸没在50℃±5℃的水中,发光区域最高点与水面距离应大于等于20mm,10min后取出,立即以同样方式浸没在25℃±5℃的水中10min。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擦干样品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5.4.2 防水浸试验
将样品发光区域按工作状态展开水平朝上浸没在25℃±5℃的水中,发光区域与水面距离应大于等于50mm,120min后取出干燥;试验中,样品支架可不打开。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6 外壳防护试验
5.6.1 防尘试验
按GB/T  4208中IP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间5h。试验中,IB类、ⅢB类反射器样品应按实际安装防护情况打开全部泄水孔和开孔。试验结束后,用干棉布擦净样品外表面,目视检查试样,用干棉布擦净样品外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6.2 防水试验
按GB/T 4208中IP*3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间2h。试验中,IB类、ⅢB类反射器样品应按实际安装防护情况打开全部泄水孔和开孔;如果样品混合信号和照明功能的,试验中这些功能按标称电压5 min点亮、55 min熄灭循环。试验后,样品排水1 h,目视检查样品,用干棉布擦净样品外表面后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5.7 耐溶剂试验
5.7.1 耐燃油试验
对于反射器样品,用蘸有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样品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约5min后,目视检查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对于三角牌样品,将三角牌及其保护罩分别浸没在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中1min后取出,沥去多余的混合液后将三角牌放入保护罩中,水平放置在常温环境中晾干,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对于其它反射装置样品,浸没在体积百分比为70% 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中15min后取出,表面用软布擦干,在标准条件下恢复2h,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5.7.2 耐润滑油试验
对于反射器样品,用蘸有清洁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样品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约5min后,目视检查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对于三角牌样品,将三角牌及其保护罩分别浸没在清洁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中1min后取出,沥去多余的混合液后将三角牌放入保护罩中,水平放置在常温环境中晾干,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对于其它反射装置样品,浸没在清洁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中15min后取出,表面用软布擦干,在标准条件下恢复2h,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5.8 耐高温试验
5.8.1 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5.8.2 试验方法
将反射装置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放入高温试验箱,根据产品类别按表12设定箱内温度及试验时间,取出后在标准条件下恢复2h,目视检查样品。
5.9 耐低温试验
5.9.1 试验设备
低温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5.9.2 试验方法
将反射装置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放入低温试验箱,根据产品类型按表12设定箱内温度及试验时间,取出后在标准条件下恢复2h,目视检查样品。
5.10 耐盐雾试验
5.10.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7的要求。
5.10.2 试验方法
试验设备和程序一般应按照GB/T 2423.17的规定及以下程序进行:
a) 将反射装置样品按正常使用状态放入温度为35±2℃的试验箱中;
b) 盐溶液采用氯化钠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质量百分比浓度根据产品类型按表13设置,pH值在6.5~7.2之间;
c) 连续喷雾时间、间隔时间和试验时间根据产品类型按表13设置;
d) 盐雾应充满盐雾箱内所有暴露空间,用水平收集面积为80cm2的干净漏斗放置于空间内任意一点,收集连续雾化的盐雾沉降量,平均每小时收集到1.0mL~2.0mL的溶液;
e) 试验结束后,用流动水轻轻洗去受试执法记录仪表面盐沉积物,再在蒸馏水中漂洗,洗涤水温不得超过35℃,然后在标准条件下恢复1h,目视检查样品,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5.11 性能特殊要求试验
5.11.1 反射器
5.11.1.1 结构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
5.11.1.2 耐撞击性能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以实际安装方式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在标准环境下用一个直径为13 mm的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0.76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样品发光区域中心部位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试样。
5.11.1.3 镜背试验
对反射器的反射单元按以下要求进行测试:
a) 按5.3.5测试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b) 采用硬尼龙刷轻刷反射单元的背面20次;
c) 用浸泡过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测反射单元背面1 min;
d) 待反射单元背面干燥后再使用硬尼龙刷轻刷20次;
e) 用墨汁覆盖整个反光片背面;
f) 按5.3.5复测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5.11.2 反光标识
5.11.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5.11.2.1.1 标记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测量尺寸。
5.11.2.1.2 耐冲洗试验
将长度为1000mm的反光标识,按红、白相间的顺序粘贴在钢板油漆表面中间位置制成测试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钢板尺寸为1200mm(长)×500mm(宽)×2mm(厚),钢板上漆膜厚度为45µm~55µm。用高压水枪从任意角度冲洗样品,水枪喷水压力为5MPa,喷水距离为1m,喷水时间10min。试验后目视检查样品。
5.11.2.1.3 耐弯曲试验
裁取长度为150mm的反光标识,撕去防粘纸,在背胶表面撒上足够的滑石粉制成测试样品。测试时,沿长度方向将样品成90º围绕在直径为3.2mm的圆棒上,使样品背胶与圆棒外表面充分接触,1min后释放,目视检查样品。
5.11.2.1.4 耐冲击试验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水平放置在厚度为20mm的钢板上,在标准环境下用一个直径为13 mm的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0.76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样品不同颜色发光区域各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试样。
5.11.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5.11.2.2.1 结构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
5.11.2.2.2 标记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
5.11.2.2.3 耐冲击试验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水平放置在厚度为20mm的钢板上,在标准环境下用一个质量为0.25 kg的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2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样品不同颜色发光区域各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试样。
5.11.3 标志板
5.11.3.1 材料检查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目视检查样品。
5.11.3.2 耐清洁试验
对于被清洗润滑油和石墨混合物污染的样品,如果使用一种温和的脂类溶剂(例如:n庚烷)擦拭, 并用中性洗涤剂清洗后,试验后检查样品。
5.11.3.3 坚固性试验
5.11.3.3.1 低速车辆标志板
用夹具固定样品的一边,夹具对样品的支撑长度不超过20 mm。记录样品与固定边相对的顶角位置后,在该顶角施加垂直于样品平面的力,在力值达到10N时记录顶角位移。施加外力去除后,测量样品顶角复位后与初始位置的距离。
5.11.3.3.2 重型或长型车辆标志板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放置在支撑架上,支撑架与标志板的短边平行,且与样品边缘距离应不大于样品长边尺寸的1/10。在发光区域利用沙袋进行加载,直至均匀分布的压强达到1.5 kN/m2后停止加载,测量样品的最大位置偏移;加载去除后,测量标志板的最大残留位置偏移。
5.11.3.4 耐冲击试验
将样品发光区域朝上,水平放置在厚度为20mm的钢板上,在标准环境下用一个质量为0.25 kg的光滑实心钢球,从样品正上方2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样品不同颜色发光区域各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目视检查试样。
5.11.4 三角牌
5.11.4.1 组成及结构
在照度大于150lx的环境中,将样品展开放置在水平地面上,目视检查。
5.11.4.2 形状视辨性
采用符合5.3.1.1要求的测试设备,将照射角设置为β1=0°、β2=±30°和β1=0°、β2=±40°,样品表面光照度设置为1 lx,在α=20´方向上目视观察三角牌发光区域形状。
5.11.4.3 离地间距试验
5.11.4.3.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为倒置在水平基准平面上的中空棱锥体,见图C.1。
5.11.4.3.2 测试方法
将三角牌样品的各支撑脚逐个放入试验设备的正方形孔内。在每个支撑脚放入正方形孔内后,目视检查样品所有支撑脚与基准平面的相对位置关系。
5.11.4.4 抗风稳定性试验
将三角牌样品放置在风洞中一块尺寸为1.50 m×1.20 m测试底板上并标记样品支撑脚初始位置,开启设备使样品经受动态压力为180 Pa的气流(相当于60 km/h)作用3 min。按C.2的方法测试时,底板表面的几何粗糙度(HS)应为0.5mm±0.05mm;气流应与支撑面平行,作用在稳定性最差的方向上。试验中,目视检查三角牌的工作状态;试验后,采用精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测量样品支脚的移动距离,计算旋转角度。
5.11.4.5 结构稳定性试验
将三角牌样品以正常使用状态放置在基准平面上,并将其底部固定,记录样品顶角位置。在样品顶角施加平行于支撑面且垂直于样品底边的力,在力值达到2N后测量样品顶角的位移;施加外力去除后,测量样品顶角复位后与初始位置的偏差。测量位移的钢直尺精度应不小于1mm。
5.11.4.6 防水性能试验
对三角牌的反射单元按以下要求进行测试:
a) 按5.3.5测试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b) 采用硬尼龙刷轻刷反射单元的背面20次;
c) 用浸泡过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测反射单元背面1 min;
d) 待反射单元背面干燥后再使用硬尼龙刷轻刷20次;
e) 用墨汁覆盖整个反光片背面;
f) 按5.3.5复测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5.12 材料特殊要求试验
5.12.1 耐候试验
5.12.1.1 测试样品
反光膜样品尺寸应为50mm×150mm,反射单元样品尺寸一般应不大于50mm×150mm。
5.12.1.2 人工加速老化试验
按GB/T 16422.2,老化试验箱采用氙弧灯作为光源,箱内黑板温度选择65℃±3℃,相对湿度选择50%±5%;在光谱波长290nm~800nm之间的辐照度为550W/m²±50W/m²,在光谱波长290nm~2450nm之间的总辐照度不超过1000W/m²±100W/m²,样品表面任意两点之间的辐照度差别应不大于10%;试验过程采用连续光照,周期性喷水,喷水周期为18min/102min(喷水时间/不喷水时间)。试验时间共计1200h。试验结束后,用清水彻底冲洗,用干净软布擦干后进行检查,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
5.12.1.3 自然暴露试验
按GB/T 3681,将反射装置样品安装在至少高于地面0.8m的暴晒架上,发光区域朝正南方,与水平面呈当地的纬度角或45°±1°。样品表面不应被其他物体遮挡阳光,不应积水。暴露地点的选择尽可能近似实际使用环境或代表某一气候类型最严酷的地方。试验时间共计2年。试验开始后,每个月作一次表面检查;半年后,每3个月检查一次。试验结束后进行最终检查,并按5.3.5复测光度性能、按5.4.2复测昼间颜色。当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与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的结果发生冲突时,以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为准。
5.12.2 附着试验
5.12.2.1 测试样品
裁取尺寸为50mm×150mm的反光膜或荧光膜,撕去100mm长的防粘纸,粘贴在底板上制成测试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
5.12.2.2 试验方法
将测试样品安装在0.5级的拉伸试验机上,拉伸试验机的夹头分别夹住底板和未撕去防粘纸部分的反光膜或荧光膜,使反光膜或荧光膜与底板成90°。在反光膜或荧光膜宽度上负荷应均匀分布,然后在300mm/min的速率下测量背胶的90°剥离强度。
5.12.3 耐光色牢度
将荧光材料样品和5号基准标样按GB/T 8427规定进行耐光色牢度试验,直至使5号基准标样达到4级灰卡为止。试验后,按5.3.4、5.4.2复测样品的的亮度因数和昼间颜色。
5.12.4 镜背试验
对反射单元按以下要求进行测试:
a) 按5.3.5测试反射单元的光度性能;
b) 采用硬尼龙刷轻刷反射单元的背面20次;
c) 用浸泡过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的棉布,轻轻擦拭测反射单元背面1 min;
d) 待反射单元背面干燥后再使用硬尼龙刷轻刷20次;
e) 用墨汁覆盖整个反光片背面;
f) 按5.3.5复测光度性能。
6 配备和安装要求
IA类、IB类、ⅢA类、ⅢB类、IVA类反射器安装应符合GB 4785、GB 18100.1、GB 18100.2、GB 18100.3的要求;反射器型反光标识、A类反光标识材料、标志板的安装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B类反光标识安装应符合GB 20300的要求,粘贴要求可参照D.1.1.1,粘贴示例可参照图D.10;三角牌应随车携带,使用时应展开放置在车辆后方,发光区域朝向来车方向。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判定
7.1.1.1 不同型式判定
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别的应视为不同型式:
a) 发光区域的材料不同;
b) 不同制造商生产的反射装置;
c) 不同商品名称,如反射器、反光标识、标志板和三角牌;
d) 不同类别反射器,如IA类、IB类、ⅢA类、ⅢB类和ⅣA类;
e) 不同类别反光标识,如反射器型、A类一级、A类二级和B类反光标识;
f) 不同类别标志板,如低速车标志板、重型车标志板、长型车标志板。
7.1.1.2 相同型式判定
7.1.1.2.1 反射器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反射器,应判定为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具有一个或多个与标准样品相同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c) 或有不同,但呈对称性,或适宜将其中之一安装在车辆左侧,另一个安装在右侧。
7.1.1.2.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应判定为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反光膜的颜色、结构、成型工序。
7.1.1.2.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反射器反光标识,应判定为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安装标记为水平安装或垂直安装。
7.1.1.2.4 标志板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标志板,应判定为同一型式: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反光膜的颜色、结构、成型工序。
7.1.1.2.5 三角牌
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三角牌,应判定为同一型式:
a) 产品型号和商标;
b) 光学特性;
c) 特定的几何尺寸和机械性能。
7.1.2 型式检验的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
b) 转产或转厂;
c) 停产后复产;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
e) 合同规定等。
7.1.3 型式检验样品
7.1.3.1 反射器
申请反射器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标明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的图纸1份;
b) 说明反射器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图纸1份;
c) 说明反射器在车辆上安装位置的图纸1份;
d) 反射器反射单元的简要技术说明书1份;
e) 反射器样品10个;
f) 型式检验扩充到其他颜色时,另外提供扩充颜色的样品2个。
7.1.3.2 反光标识
7.1.3.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申请反光标识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反光标识产品结构图纸1份;
b) 反光标识粘贴说明书1份;
c) 长度不小于5000 mm的反光标识样品。
7.1.3.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申请反射器型反光标识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反射器反射单元的简要技术说明书1份及反射单元材料的耐候性能测试报告;
b) 红色、白色反射器样品各5个;
c) 反射器反射单元材料未进行过耐候性能测时,另外提供红色、白色反射单元样品各2个。
7.1.3.3 标志板
申请标志板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标志板材料的简要技术和使用说明书;
b) 标志板样品5组,以及标志板使用的反光膜、荧光材料各不小于100mm×150 mm;
7.1.3.4 三角牌
申请三角牌产品型式检验应提供:
a) 说明反射器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图纸1份;
b) 三角牌材料的简要技术和使用说明书1份;
c) 三角牌样品4只(含保护装置)、使用的荧光材料样品2块(尺寸50mm×150mm)。
7.1.4 检验程序
7.1.4.1 反射器
反射器型式检验应按表E.1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全部10个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4.1.3.1.1的规定,选择该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b) 测试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的2个样品由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保存;
c) 扩充颜色样品进行外观、形状、尺寸、耐温性能、光度性能、色度性能、耐溶剂性能试验。
7.1.4.2 反光标识
7.1.4.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反光标识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2执行,A类反光标识每个样品编号分别包括红色和白色样品,B类反光标识每个样品编号仅包括橙色样品。
7.1.4.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反射器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3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d) 全部10个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4.1.3.1.2的规定,选择该条件下每种颜色的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e) 测试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的2个样品由型式检验技术管理部门保存;
f) 反射单元样品1个进行耐候试验,另外1个作为参比样品。
7.1.4.3 标志板
标志板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4执行。
7.1.4.4 三角牌
三角牌产品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5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a) 全部4个样品在α=20′、β1=β2=0°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符合4.1.3.1.2的规定,选择该条件下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样品进行全部角度发光强度系数测试;
b) 发光强度系数均匀性、亮度因数、色度性能、形状视辨性应使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和最大的2个样品进行。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 反射器
7.2.1.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射器,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1.2 三角牌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几何尺寸及公差、发光强度系数(CIL值)等。
7.2.1.3 几何尺寸及工厂应符合申请型式检验提供的图纸规定,发光强度系数应不低于4.1.3.1.1规定的80%;否则再抽取样品5只,测得的发光强度系数平均值应大于等于4.1.3.1.1的规定值,且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
7.2.2 反光标识
7.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
7.2.2.1.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2.1.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样品为从至少在50mm×10000m(应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的反光膜中随机抽取的不少于50mm×5000mm(应包含红色和白色单元)的样品。
7.2.2.1.3 生产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外观、色度、光度性能、附着性能、耐温性能等,每4年应检验1次耐候性能。
7.2.2.1.4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
7.2.2.2.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样品为从至少在500个单元中随机抽取的10个单元(红色、白色单元各5个)。
7.2.2.2.3 生产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外观、色度、光度性能、附着性能、耐温性能等,每4年应检验1次耐候性能。
7.2.2.2.4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3 标志板
7.2.3.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标志板,用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3.2 标志板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形状和尺寸、色度、光度性能、耐温性能等。
7.2.3.3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7.2.4 三角牌
7.2.4.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三角牌,以在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2.4.2 三角牌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包括一般要求、形状和尺寸、发光强度系数(CIL值)等。
7.2.4.3 一般要求、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CIL值应大于等于4.1.3.1.3的80%;否则再抽取样品5只,测得的CIL值的平均值应大于等于4.1.3.1.3的规定值,且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得低于规定值的50%。
8 过渡期
8.1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反射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8.2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8.3 对于已获型式检验的反射装置及装用该反射装置的车型,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附 录 A
(规范性)
回复反射光学坐标系统图
    回复反射角度系统见图A.1。
图A.1 回复反射角度系统图
附 录 B
(规范性)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要求
B.1 旋转装置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旋转装置示意图如图B.1所示。
注1:图中标明了所有角度和旋转的正方向
注2:图中光度计显示安装在光源上方,第一轴显示为水平安置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但在实际应用中,可采用与之相同的不同布置方式。
图B.1 光学系统布置示意图
B.2 光源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光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
b) 发出光线与照明轴平行;
c) 在测试平面上的照度均匀性不超过±5%;
d) 在测试平面上形成近似圆形的光斑;
e) 光源的相关色温变化不超过±50K,光功率变化不超过±1%。
B.3 受光器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的光探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经过光谱光视效率曲线(明视觉)校正;
b) 具有良好的线性。
B.4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示意图见图B.2,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光源照明轴过旋转装置的旋转中心;
b) 光源形成的光斑与测试样品尺寸相匹配;
c) 受光器能上下移动。
图B.2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布置示意图
B.5 几何条件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光源、探测器和样品面积的张角见图,应满足:
)光源张角:;
)探测器张角:;
)照射面张角:。
图B.3 孔径张角与光源发散角
附 录 C
(规范性)
三角牌测试设备及方法说明
C.1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见图C.1。
单位为毫米
图C.1 离地间距测试设备示意图
C.2 路面几何粗糙度测定方法(“沙滩”法)
C.2.1 被测试路面应干燥,并在测试开始前用软刷子刷去所有污物或沙砾。
C.2.2 将测试用沙子成堆倾泻到受试路面上。测试应使用粒径在0.160 mm~0.315 mm之间的圆形干燥沙子,体积应为25 ml±0.15 ml。
C.2.3 利用1个直径为65 mm的平底圆盘,小心地将沙子铺在受试路面上铺开。圆盘的一侧覆盖厚度介于1.5 mm~2.5 mm之间的橡胶片,另一侧安有手柄。
C.2.4 铺沙子时应通过平底圆盘的反复圆周运动,让沙子形成一个尽可能大的、被沙粒覆盖的圆形区域;圆形覆盖区域内,沙子应添满所有的洼区和孔穴。
C.2.5 在沙子覆盖的圆形区域上取两个相互垂直的直径D进行测量(单位为毫米),使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小于等于5mm。
C.2.6 按式下式计算平均沙粒深度:
                         ……………………………………………(C.1)
式中:
HS——平均沙粒深度;
D——沙粒覆盖圆形区域的直径。
C.2.7 按上述方法在被测试路面上进行6次测试,每次使沙粒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被测试路面。计算6次试验的平均值即为该被测试路面的几何粗糙度。
附 录 D
(规范性)
反光标识、标志板的粘贴或安装要求
D.1 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
D.1.1 基本要求
D.1.1.1 通用要求
D.1.1.1.1 反光标识应粘贴或安装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的车辆后部、侧面外表面,应与车辆外观协调,应尽可能采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粘贴。安装或粘贴时,A类反光标识每个单元应完整。
D.1.1.1.2 粘贴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时,粘贴部位应为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后粘贴;对于有油渍、污渍、灰尘的,应进行清除待干燥后粘贴。
D.1.1.1.3 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应使用螺钉或铆合方式安装,必要时通过粘贴进行加固;有安装方向标识的应按标识方向安装;粘贴位置应符合D1.1.1.2要求。
D.1.1.1.4 反光标识应粘贴或安装在车身的固定构件或防护装置上。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时,应先将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粘贴或铆接到车身上;固定条形衬板的铆钉孔必须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D.1.1.1.5 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380mm。
D.1.1.1.6 反光标识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不应替代GB 4785要求安装的反射器。
D.1.1.1.7 车辆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后,不应在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D.1.1.2 车身后部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
D.1.1.2.1 反光标识应左右对称分布、连续粘贴或安装,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
D.1.1.2.2 体现车辆后部宽度的反光标识应水平粘贴或安装。
D.1.1.2.3 体现车辆后部高度的反光标识应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或安装,上边缘应尽可能接近车厢上边缘。如果不能沿车厢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或安装,应在最接近边缘的宽度达到50mm的可粘贴或安装表面进行粘贴或安装。
D.1.1.2.4 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红、白单元相间;货厢后部边角相交部分应为白色单元。因后部货厢结构不能满足白色单元相交要求时,可红、白相交,但垂直粘贴的单元上部应为白色单元。
D.1.1.2.5 粘贴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其与后反射器及标志板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1m2;粘贴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及标志板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0.2m2。
D.1.1.2.6 不应同时使用A类反光标识材料和反射器型反光标识,也不应同时使用A类反光标识材料的一级和二级。
D.1.1.2.7 反光标识无法连续粘贴或安装时可间隔粘贴或安装,但每一连续段至少包含一个红色单元和一个白色单元,粘贴间隔应小于等于100mm。
D.1.1.3 车身侧面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
D.1.1.3.1 反光标识应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红、白单元相间。
D.1.1.3.2 间隔粘贴或安装时,每一连续段至少应包含一个红色单元和一个白色单元。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的间隔应小于等于150mm,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的间隔应小于等于300mm。
D.1.1.3.3 反光标识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大于等于车长的50%,靠近车辆尾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D.1.1.3.4 不应同时使用A类反光标识材料和反射器型反光标识,也不应同时使用A类反光标识材料的一级和二级,但车身侧面反光标识与车身后部反光标识间不受此限制。
D.1.1.4 特殊条件下的补充规定
D.1.1.4.1 安装有重型车标志板、长型车标志板的车辆,与反光标识在同一高度的标志板的水平长度或宽度应记入反光标识的总长度;若标志板安装在车辆尾部两侧时,允许与尾部标志板在同一高度的反光标识红色开始、红色结束,但左右应对称。
D.1.1.4.2 特殊条件下,允许反光标识的红色单元和白色单元分开粘贴或安装,但间隔应符合D.1.1.2.7和D.1.1.3.2的要求。
D.1.1.4.3 厢式货车应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其车身后部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D.1.1.4.4 三轮汽车的侧面反光标识的长度应大于等于1.2m;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侧面反光标识的长度应为货厢长度;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其粘贴总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30%。
D.1.2 典型车辆粘贴或安装要求
D.1.2.1 栏板货车、栏板挂车、低速汽车
对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栏板货车,应在驾驶室后方围栏上方两侧或驾驶室后部上方两侧边角用白色反光标识拼接成“倒L”,“倒L”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均由2个白色单元拼接而成。对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的栏板货车,后部栏板高度不足以粘贴或安装1个红色单元和1个白色单元时,可只粘贴1个白色单元。
栏板货车、栏板挂车、低速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其中,图D.1中b)为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粘贴示例,对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可粘贴成“□”形以满足面积的要求;后部使用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可断续粘贴或安装,但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及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间部位应粘贴或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1 栏板货车、栏板挂车、低速汽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2 厢式货车(含厢式低速货车)、厢式挂车
厢式货车(含厢式低速货车)的侧面反光标识应沿车厢下边缘安装,在侧面车厢上部两侧边角用白色反光标识拼接成“倒L”,“倒L”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均由2个白色单元拼接而成。后部反光标识应勾勒出车厢后部的轮廓,四个角应为白色单元相接。
厢式货车(含厢式低速货车)、厢式挂车安装示例见图D.2。其中,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可断续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装没有货厢门的粘贴或安装示例       c)后部有货厢门的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2 厢式货车(含厢式低速货车)、厢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3 封闭式货车
封闭式货车的后部反光标识应勾勒出车辆后部轮廓,四个角应为白色单元相接。因铰链等无法连续粘贴或安装时,允许断续粘贴或安装。
封闭式货车粘贴示例见图D.3。其中,图D.3中b) 是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可断续粘贴或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3 封闭式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4 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
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4。其中,图D.4中b)和c)是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可断续粘贴;或安装侧面反光标识可断续粘贴或安装,但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及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间部位应粘贴或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装有货厢门的粘贴或安装示例      c)后部没有货厢门的或安装粘贴示例
图D.4 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5 自卸车(含自卸式低速货车)
后部水平方向粘贴或安装除了栏板上部,还可粘贴或安装在栏板下部或后下部防护装置等其它位置。
自卸车(含自卸式低速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5。其中,图D.5中b)是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在确保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的前提下,可断续粘贴或安装,但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及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间部位应粘贴或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5 自卸车(含自卸式低速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6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
D.1.2.6.1 平板货车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6。其中,图D.6中b)是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粘贴示例,如果平板后部无法粘贴,应在后下部防护装置上水平并列连续粘贴两排反光标识,面积应大于等于0.2m2;后部使用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可在平板后部或后下部防护装置上水平连续粘贴或安装,面积应大于等于0.1m2。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6 平板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7 平板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车
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的侧面反光标识应沿车架侧面水平粘贴或安装,其中低平板半挂车应沿车架平整的连续表面粘贴或安装。因车架结构原因,侧面粘贴或安装的反光标识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后部有后下部防护装置时,后下部防护装置上应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低平板挂车后部如有爬梯,还应在两个爬梯最外侧的爬梯架上(至少应在爬梯架的最上端、中间和最下端)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
集装箱挂车装载集装箱时,应在集装箱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安装部位应尽可能接近集装箱顶部。
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7和图D.8。其中,图D.7中b)和图D.8中b)为A类二级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平板后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应连续粘贴;使用A类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可断续粘贴或安装。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7 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8 低平板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8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侧面反光标识应在车身侧面车架或罐体中间部位水平粘贴或安装,体现罐体长度。不规则罐式挂车侧面反光标识应粘贴或安装在罐体侧面中间位置,体现罐体长度。罐体后部应用反光标识勾勒罐体轮廓,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小于等于50mm,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的粘贴或安装间隔应小于等于100mm。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罐体后部及中部两侧应连续粘贴B类反光标识;侧面A类反光标识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应在车身侧面的车架部位水平粘贴或安装,体现车架长度,并在罐体侧面用2个白色单元拼接成“L”和“倒L”,上部反光标识最下沿与B类反光标识的距离应在100mm至300mm内,下部反光标识最上沿与B类反光标识的距离应在100mm至300mm内,反光标识与罐体前、后端的最大距离应小于等于300mm;罐体后部应用白色反光标识勾勒轮廓,A类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小于等于50mm,A类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的粘贴或安装间隔应小于等于100mm。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9,其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0。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9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10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货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9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粘贴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侧面反光标识应在可粘贴或安装部位(如侧防护装置)连续粘贴或安装,粘贴或安装总长度可小于车长的50%,但应大于等于车长的30%,此时断开间隔不受限制。车辆后部应尽可能选取能够体现车身后部宽度和高度的连续平面粘贴或安装,如后下部防护装置、金属挡泥板等固定结构件。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1。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1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10 专项作业车粘贴
专项作业车上反光标识的粘贴或安装应尽可能按基本要求进行粘贴或安装,部分专项作业车除驾驶室外的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不能满足要求时,车辆后部应尽可能选取能够体现车身后部宽度和高度的连续平面粘贴或安装,如后下部防护装置、金属挡泥板等固定结构件;侧面反光标识应在可粘贴部位(如侧防护装置)连续粘贴或安装,粘贴或安装总长度可小于车辆长度的50%,但应大于等于车辆长度的30%,此时断开间隔不受限制。
汽车起重机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2,清障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3。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12 汽车起重机粘贴或安装示例
a)侧面粘贴或安装示例                              b)后部粘贴或安装示例
图D.13 清障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D.1.2.11 半挂牵引车粘贴
半挂牵引车的侧面无须粘贴或安装反光标识,后部应在驾驶室后部粘贴或安装;使用A类二级反光标识材料时,水平方向应并列连续粘贴2排,垂直方向每侧应各粘贴2个白色单元;使用A类一级反光标识材料或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时,水平方向应连续粘贴或安装,垂直方向每侧应各粘贴或安装1个白色单元。
半挂牵引车粘贴或安装示例见图D.14。
图D.14 半挂牵引车粘贴或安装示例
A
D.2 标志板安装要求
D.2.1 通用要求
D.2.1.1 标志板在车辆后部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宜使用螺丝或铆合。
D.2.1.2 车辆安装标志板后,不应在标志板上钻孔、开槽。
D.2.2 低速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D.2.2.1 配备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安装低速车标志板。
D.2.2.2 数量
应至少安装1块。
D.2.2.3 布局
标志板应发光区域朝后且一条边与水平地面平行、顶点朝上安装;标志板发光区域所在平面与垂直于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5°。
D.2.2.4 安装位置
横向:只安装1块时,应安装在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左侧;安装2块时,应对称安装在车辆纵向对称面的两侧。
高度:下边缘距离地面应大于等于250 mm,位于上部顶点距离地面应小于等于1500 mm。
纵向:应位于车辆尾部。
D.2.2.5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左、右应大于等于30°;如果标志板发光区域无法避免被车辆其它部件遮挡,遮挡的面积应小于等于1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应大于等于15。
方向:发光区域应朝后。
D.2.3 重型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D.2.3.1 配备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牵引车应安装重型车标志板。
D.2.3.2 数量
应安装1块、2块或4块。
D.2.3.3 布局
每块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朝后且一边与水平地面平行安装;标志板发光区域所在平面与垂直于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5°;标志板应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面左右对称分布。
D.2.3.4 安装位置
横向:尽可能靠近车辆水平两侧边缘。
高度:下边缘距离地面应大于等于250 mm,上边缘距离地面应小于等于2100 mm。
D.2.3.5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左、右应大于等于3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应大于等于15。
方向:朝后。
D.2.3.6 安装图例
1块、2块或4块组成的标志板安装示意图见图D.15。
a) 1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b) 2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c) 2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d) 4块标志板安装示例
图D.15 重型车辆标志板安装位置示意图
D.2.4 长型车标志板安装要求
D.2.4.1 配备
长度超过8m的挂车和半挂车应安装长型车标志板。
D.2.4.2 数量
应安装1块、2块或4块。
D.2.4.3 布局
每块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朝后且一边与水平地面平行安装;标志板发光区域所在平面与垂直于汽车纵轴的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5°;标志板应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面左右对称分布。
D.2.4.4 安装位置
横向:尽可能靠近车辆水平两侧边缘。
高度:下边缘距离地面应大于等于250 mm,上边缘距离地面应小于等于2100 mm。
D.2.4.5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左、右应大于等于3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应大于等于15。
方向:朝后。
附 录 E
(规范性)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表
E.1 反射器试验程序表
反射器试验程序见表E.1。
表E.1 反射器试验程序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样品编号
1 外观 4.1.1 5.2 1#~10#
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1 5.2 1#~10#
3 结构 4.2.1.1 5.11.1.1 1#~10#
4 耐温性能(高温) 4.1.7 5.8 1#~10#
5 光度
性能 基准轴上 4.1.3.1.1 5.3.1.4.1 1#~10#
完整光度4.1.3.1.15.3.1.4.1基准轴上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和最小的样品(假设为1#、2#)
6 色度
性能 夜间颜色 4.1.4.1 5.4.1 1#、2#
日间颜色4.1.4.25.4.21#、2#
7 耐水性能 4.1.5 5.5.1、5.3.5.1 3#、4#
5.6、5.3.5.13#、4#(仅限B类发射器)
8 耐溶剂
性能 耐燃油 4.1.6 5.7.1、5.3.5.1、5.4.2 5#
耐润滑油4.1.65.7.2、5.3.5.1、5.4.26#
9 耐盐雾腐蚀性能 4.1.8 5.10、5.3.5.1、5.4.2 7#
10 耐撞击性能 4.2.1.2 5.11.1.2 8#
11 镜背耐磨损性能 4.2.1.3 5.11.1.3 10#
E.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表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见表E.2。
表E.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样品编号
1 外观 4.1.1 5.2 全部样品
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2.1 5.2 全部样品
3 标记 4.2.2.1.1 5.11.2.1.1 全部样品
4 耐高温性能 4.1.7 5.8 1#~5#
5 耐低温性能 4.1.7 5.9 1#~5#
6 光度性能 逆反射系数 4.1.3.2.1 5.3.2 1#~5#
光度均匀性4.1.3.3.15.3.3.11#、2#
亮度因数4.1.3.45.3.41#、2#
7 色度性能 夜间颜色 4.1.4.1 5.4.1 1#、2#
日间颜色4.1.4.25.4.21#、2#
8 耐水性能 4.1.5 5.5.2、5.3.5.2.1 3#
9 耐溶剂
性能 耐燃油 4.1.6 5.7.1、5.3.5.2.1、5.4.2 1#
耐润滑油4.1.65.7.2、5.3.5.2.1、5.4.22#
10 耐盐雾腐蚀性能 4.1.8 5.10、5.3.5.2.1、5.4.2 4#、5#
10 耐冲洗性能 4.2.2.1.2 5.11.2.1.1 6#
11 耐弯曲性能 4.2.2.1.3 5.11.2.1.3 7#
12 耐冲击性能 4.2.2.1.4 5.11.2.1.4 8#
13 耐候性能 4.3.1 5.12.1、5.3.5.2.1、5.4.2 9#
14 附着性能 4.3.2 5.12.2 5#、10#
注:每个编号的样品均包括白色和红色单元。
E.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表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见表E.3。
表E.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试验程序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样品编号
1 外观 4.1.1 5.2 全部样品
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2.2 5.2 全部样品
3 结构 4.2.2.2.1 5.11.2.2.1 全部样品
4 标记 4.2.2.2.2 5.11.2.2.2 全部样品
5 耐高温性能 4.1.7 5.8 1#~5#
6 耐低温性能 4.1.7 5.9 1#~5#
7 光度
性能 发光强度系数 4.1.3.1.2 5.3.1.4.2 1#~5#
光度均匀性4.1.3.3.25.3.3.21#、2#
亮度因数4.1.3.45.3.41#、2#
8 色度
性能 夜间颜色 4.1.4.1 5.4.1 1#、2#
日间颜色4.1.4.25.4.21#、2#
9 耐水性能 4.1.5 5.5.2、5.3.5.2.2 3#
10 耐溶剂性能 耐燃油 4.1.6 5.7.1、5.3.5.2.2、5.4.2 1#
耐润滑油4.1.65.7.2、5.3.5.2.2、5.4.22#
11 耐盐雾腐蚀性能 4.1.8 5.9、5.3.5.2.2、5.4.2 4#
12 耐冲击性能 4.2.2.2.3 5.11.2.2.3 5#
13 耐候性能 4.3.1 5.12.1、5.3.5.2.2、5.4.2 6#(反射片样品)
注:每个编号的样品均包括白色和红色单元。
E.4 标志板试验程序表
标志板试验程序见表E.4。
表E.4 标志板试验程序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样品编号
1 外观 4.1.1 5.2 1#~5#
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3 5.2 1#~5#
3 材料 4.2.3.1 5.11.3.1 1#~5#
4 耐高温性能 4.1.7 5.8 1#~5#
5 耐低温性能 4.1.7 5.9 1#~5#
6 光度性能 逆反射系数 4.1.3.2.2 5.3.2 1#~5#
光度均匀性4.1.3.3.35.3.3.31#、2#
亮度因数4.1.3.45.3.41#、2#
7 色度性能 夜间颜色 4.1.4.1 5.4.1 1#、2#
日间颜色4.1.4.25.4.21#、2#
8 耐渗水性能 4.1.5 5.5.3、5.3.5.3 3#
9 耐溶剂
性能 耐燃油 4.1.6 5.7.1、5.3.5.3、5.4.2 1#
耐润滑油4.1.65.7.2、5.3.5.3、5.4.22#
10 耐盐雾腐蚀性能 4.1.8 5.10、5.3.5.3、5.4.2 4#
11 耐清洁性能 4.2.3.2 5.11.3.2 5#
12 坚固性 4.2.3.3 5.11.3.3 3#
13 耐冲击性能 4.2.3.4 5.11.3.4 3#
14 耐候性能 4.3.1 5.12.1、5.3.5.3、5.4.2 6#(反光膜样品)
15 附着性能 4.3.2 5.12.2 7#
16 荧光材料 4.3.3 5.12.3、5.3.5.3、5.4.2 8#(荧光材料样品)
E.5 三角牌试验程序表
三角牌试验程序见表E.5。
表E.5 三角牌试验程序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样品编号
1 外观 4.1.1 5.2 1#~4#
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4 5.2 1#~4#
3 组成及结构 4.2.4.1 5.11.4.1 1#~4#
4 耐低温性能 4.1.7 5.7 1#~4#
5 耐高温性能 4.1.7 5.8 1#~4#
6 光度
性能 基准轴上发光强度系数 4.1.3.1.3 5.3.1 1#~4#
发光强度系数4.1.3.1.35.3.1基准轴上发光强度系数最大和最小的样品(假设为1#、2#)
光度均匀性4.1.3.3.35.3.3.3
亮度因数4.1.3.45.3.4
7形状视辨性4.2.4.25.3.1、5.10.4.2
8 色度
性能 夜间颜色 4.1.4.1 5.4.1 1#、2#
日间颜色4.1.4.25.4.2
9 耐渗水性能 防渗水 4.1.5 5.5.4.1、5.3.5.4 1#
防水浸4.1.55.5.4.2、5.3.5.42#
10 耐溶剂性能 耐燃油 4.1.6 5.7.1、5.3.5.4、5.4.2 1#
耐润滑油4.1.65.7.2、5.3.5.4、5.4.22#
11 耐盐雾腐蚀性能 4.1.8 5.9、5.3.5.4、5.4.2 3#
12 离地间距 4.2.4.3 5.11.4.3 4#
13 结构稳定性 4.2.4.4 5.11.4.4 4#
14 抗风稳定性 4.2.4.5 5.11.4.4 3#
15 镜背耐磨损性能 4.2.4.6 5.11.4.5 4#
16 耐光色牢度 4.3.3 5.12.3、5.3.5.3、5.4.2 5#(荧光材料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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