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18385-2024英文版翻译《纯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Power Performance—Test Method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Test Conditions
4.1 State of Test Vehicle
4.2 Ambient Conditions
4.3 Parameters, Units and Accuracy of Measurements
4.4 Road Conditions
5 Preparation of Test Vehicle
5.1 REESS Charging
5.2 Warm-up
5.3 Vehicle Test Mass and Load Distribution
6 Test Methods
6.1 General
6.2 Maximum Thirty-Minutes Speed Test
6.3 Maximum Speed Test
6.4 Acceleration Ability (v1 to v2) Test
6.5 Speed Uphill Test (Only applicable to BEVs of Categories M1, M2 and N1)
6.6 Maximum Gradability Test
6.7 Hill Starting Ability Test
Annex A (Normative)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he Correction Factor for Loop Track
Annex B (Informative) Test Record Sheet
Bibliography
1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纯电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 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OB/T 12545.1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第1部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202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GB/T 3730.1和GB/T 373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充电储能系统 rechargeable electr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 REESS
可充电的且可提供电能的能用储存系统。
[来源:GB 18384 2020, 3.13]
3.2
荷电状态 stage-of-charge ; SOC
当前蓄电池中按照规定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可用容量的百分比。
[来源:GB/T 19596—2017,3.3,3.2,5] 3.3
30 min 最高车速 maximum thirty-minutes speed
纯电动汽车能持续行驶30 min以上的最高平均车速。
[来源来 B/T 19596—2017,3.1.3.1.7,有修改]
3.4
最高车速 maximum speed
按规定的试验方法.纯电动汽车能保持的最高稳定平均速度。
3.5
加速能力(v1 to v2) acceleration ability(v1 to v2)
纯电动汽车从速度必加速到速度列所需的最短时间。
[来源:GB/T 19596—2017,3.1.3.1.8,有修改]
3.5.1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 initial starting acceleration ability
纯电动汽车由静止状态加速到规定的终了车速所经历的最短时间。
3.5.2
超越加速能力 overriding acceleration ability
纯电动汽车由规定的起始车速加速到规定的终了车速所经历的最短时间。
3.6
爬坡车速 speed uphill
纯电动汽车在给定坡度的坡道上能持续行驶1 km以上的最高平均车速。
[来源:GB/T 19596—2017,3.1.3.1.11 .有修改]
3.7
最大爬坡度 maximum gradability
纯电动汽车在良好路面上,满载状态下所能通过的极限坡道。
注:采用坡道垂直高度与水平距离的百分比表示。
「来源:GB/T 12539—2018,3.2,有修改]
3.8
坡道起步能力 hill starting ability
纯电动汽车在坡道上能起动且1 min内向上行驶至少10 m的最大坡度。
[来源:GB/T 19596—2017,3.131.9,有修改]
4试验条件
4.1 试验车辆状态
4.1.1 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及冷却液的规格和加注量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1.2 试验驾驶员应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REESS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1.3 除了驱动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1.4 试验前车辆应在安装REESS的条件下磨合一定的里程,也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磨合,该里程需大于300 km,同时应使REESS至少经历一次从完全充电状态放电至荷电状态报警的过程,电量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4.1.5 牵引车匹配的挂车尽可能不增加牵引车迎风面积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挂车进行试验。
4.2 环境条件
4.2.1 环境温度及大气压力
室外试验环境温度应在0 ℃〜40 ℃之间。室内试验环境温度应在23 ℃±5 °C之间。大气压力应 在91 kPa〜104 kPa之间。
4.2.2 风速
对于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2类车辆,在高于路面0.7 m处测量;对于其他车辆,在高于路面1.6 m处测量。平均风速不超过3 m/s,最大风速不超过5 m/s。
4.2.3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小于95%。
4.3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测量参数 单位 准确度
时间 S ±0.1
长度 m ±0.1%
温度 ℃ i1
风速 m/s ±0.5
大气压力 kPa ±1
速度 km/h ±1%或±0.1 ,取大者
质量 kg ±0.5%
轮胎气压 kPa ±1%
4.4 道路条件
4.4.1 总体要求
试验应在干燥的白:线道路、环形道路和试验坡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能。
4.4.2 最高车速试验道路条件
4.4.2.1 直线道路
4.4.2.1.1 测量区长度
测量区长度应至少200 m,并用标杆做好标记。
4.4.2.1.2 加速区长度
加速区应与测量区具有相同特性,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在进入测量区前可加速到车辆所能达到的最 高车速并稳定行驶至少200 m。
4.4.2.1.3 坡度
加速区的后200 m和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应不超过0.5%。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3%。
试验采用单方向试验时,宜线道路纵向坡度应不超过0.1%。
4.4.2.1.4 环形道路上的直线段选择
如果环形中的一部分满足4.4.2.L1〜4.4.2.L3的要求,且其离心惯性反作用力小于汽车试验质量
的2()%,并可通过道路横向坡度得到补偿,则此环形道路的这部分可作为直线道路测量区。
4.4.2.2 环形道路
4.4.2.2.1 环形道路长度
环形道路的长度应不小于2 000 m。
环形道路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形的部分相接而成,环形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 m,以保证车辆行驶中的离心力通过道路横向坡度补偿,使驾驶员在试验中不对方向盘进行任何操作.车辆也可保持在车道内正常行驶。
4.4.2.2.2 环形道路修正因数
按附录A给出的确定修正因数的试验方法.修正因数不应超过5%。如果试验车辆上安装的速度调节器或限速装置起作用.则不必修正。
4.4.3 加速能力试验道路条件
测量区应为一条平直、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或相类似的)直线道路。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均应不超过0.1 %,横向坡度应K超过3%。
4.4.4 试验坡道要求
4.4.4.1 爬坡道路如图1所示,测试路段坡道长度应不小于20 m,且能满足试验车辆进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的长度要求。测试路段的前后设有渐变路段,坡前平直路段不小于8 m,坡道路面应表面平整、 坚实、干燥、坡度均匀、具有良好附着性能。
4.4.4.2 测试路段的纵向坡度变化率应不大于0.1%,横向坡度变化率应不大于3%。
图1爬坡道路示意图
5试验车辆准备
5.1 REESS的充电
5.1.1 常规充电
常规充电宜采取交流充电方式,如果车辆有直流充电方式.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可选择直流充电方式。
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由车辆制造厂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5.1.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h)为;3 X车辆制造厂规定的REESS能量 (kW • h)/供电功率(kW)。
5.2 预热
即将进行试验前,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或适当的方式对会影响试验结果的车辆系统、部件进行预热,以达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稳定温度条件,预热方式在记录中注明。
5.3 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
5.3.1 各类别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要求
5.3.1.1 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N1类车辆
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 kg时,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大于180 kg但小于或等于360 kg时,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 kg;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大于360 kg时.车辆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 最大设计装载质量。
试验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载荷分布应按照GB/T 12545.1中有关道路试验的规定分布。
5.3.1.2 M2类、M3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 t的N类车辆
除了特殊规定外,适用于M2类、M3类城市客车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65%;半挂牵引不及牵引货车的试验质量应为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汽车列车状态下最大设计总质量;其他车辆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试验质量应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 的质量。
M2类、M3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428的规定分布,N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534的规定分布。
5.3.2 各试验项目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要求
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项目包含:
-30 min最高车速试验(见6.2);
— —最高车速试验(见6.3);
— —加速能力(v1 to v2)试验(见6.4);
— —爬坡车速试验(见6.5);
— —最大爬坡度试验(见6.6);
— —坡道起步能力试验(见6.7)。
进行30 min最高车速试验、最高车速试验和加速能力试验时,车辆应按照5.3.1的规定加载。
进行爬坡车速、最大爬坡度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时,半挂牵引车及牵引货车应按照5.3.1.2的规定加载,其他车辆均应按照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加载,载荷分布应均匀,固定牢靠。
6试验方法
6.1 通则
6.1.1 在环境温度下,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坡道试验时,轮胎气压为车辆制造厂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向增加20 kPa;轮胎花纹深度应至少在原始花纹深度的75%以 上,且胎面良好。
6.1.2 车辆应按5.2〜5.3的规定进行预热和试验质量确认。
6.1.3 车辆在进行各项动力性能试验前,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的SOC应满足表2的要求,并在记录中 注明。
表2各项动力性能试验前SOC要求
试验项目 试验开始前的S()C
30 min最高车速 >90%
最高车速 -50%或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SOC以上
加速隹力
爬坡车速
最大爬坡度 <40%
坡道起步能力
6.1.4 除试验必要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件外,试验过程中应关闭车上的照明装置及辅助装置(如空 调、座椅加热、多媒体等),若汽车装有隐藏式灯具.灯架应位于车灯隐藏状态下的位置。若试验时有汽车行驶安全的需要,可打开车灯,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6.1.5 车辆应清洁.如无特殊要求,试验过程中车窗和乘客舱或驾驶室通风口应关闭。
6.1.6 若车辆有多种驾驶模式(如智能模式、运动模式等),应选择车辆制造厂推荐的驾驶模式进行试验,在记录中注明。
6.1.7 在进行6.2〜6.7的各项试验时,按照各项试验要求选择挡位进行试验,若该项试验无特殊要求,则按照默认设定挡位或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挡位进行试验。
6.1.8 参照附录B的形式记录各项试验的有效数据。
6.2 30 min最高车速试验
6.2.1 30 min最高车速的试验可在环形道路上进行,也可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 时,车辆按照5.3.1要求的试验载荷加载进行行驶阻力测定,行驶阻力测定方法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轻型汽车行驶阻力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 18352.6-2016中附件CC规定的滑行 法或基于车辆参数计算道路载荷和行驶阻力的方法确定。采用滑行法时,车辆应行驶到比车辆制造厂规定的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高10 km/h〜15 km/h的车谏,并稳定维持至少 1 min后开始滑行,若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与设计最高车速相同或相差小于10 km/h,应以 车辆设计最高车速开始滑行。
——其他车辆行驶阻力测定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T 27840-2021中附录C或附录E 的规定进行。
6.2.2 试验车辆以车辆制造厂提供的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匀速行驶30 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 化.可通过调整加速踏板,使车速稳定在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5%的区间内。
6.2.3 如果试验中车辆Hl现驾驶员不可控的降速,且车速达不到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的95%,可按照上述30 min最高车速估计值重新进行一次试验。若车辆仍无法保持该车速行驶30 min.则车辆制造厂应重新估计30 min最高车速值,直至车辆能按照空辆制造厂重新估计的30 min最高车速匀速行驶 30 min。
6.2.4 测量车辆驶过的里程S-并按照公式(1)计算平均30 min最高车速:
式中:
S,—车辆驶过的里程.单位为米(m);
v30 ——平均30 min最高车速(按照GB/T 8710修约至一位小数),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6.3 最高车速试验
6.3.1 标准试验程序(双方向试验)
6.3.1.1 设定测试长度,应至少200 mo
6.3.1.2 为了减少道路坡度和风向(风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依次从试验道路的两个方向进行试验,尽量使用道路的相同路径,两次测试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尽可能短。
6.3.1.3 在符合4.4.2.1要求的试验道路上将试验车辆加速,在车辆在驶入测量区之前应加速到其所能 达到的最高车速并稳定行驶200 m,保持这个车速进入测量区并持续行驶设定的测量长度。单次试验 中车辆行驶速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应超过最小值的2%,记录车辆通过测量区的时间,…
6.3.1.4 随即进行反方向的试验,并记录上。
6.3.1.5 往返方向上的试验次数应相同且不少于1次,记录的心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应超过最小 值的3%。
6.3.1.6 按照公式(2)计算试验结果:
/
式中:
P ——实际最高车速(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7 ——往返方向试脸所测乙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秒(s);
L —设定的测量长度,单位为米(m)。
6.3.2 单一方向试验程序
6.3.2.1 由于试验道路的自身特性,车辆不能从两个方向达到其最高车速,可只从一个方向进行试验。 其道路特性应满足4.4.1和4.4.2的要求。
6.3.2.2 试验过程中的平均风速在车辆行驶方向的水平分量不超过士2 m/s。
试验按照6.3.L1〜6.3.1.3进行,连续重复进行5次,单次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相 差不应超过最小值的2%,记录每次试验通过测量区的时间L“,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应超过最小 值的3%。必应按照公式(3)、公式(4)及公式(5)进行修正:
式中:
如果风的水平分量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反,则选择“ 十 ”号,否则选择“一”号;
口,——试验过程中的平均风速行驶方向水平分量,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p ——所测量的风速行驶方向水平分量,单位为米每秒(m/s);
,v, 每次测量的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L ——测量道路长度,单位为米(m);
——每次试验通过测量区的时间,单位为秒(s);
v,——第,次最高车速试验结果,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f——修正因数,取值为0.6。
去掉s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由公式(6)计算得出最高车速(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
6.3.3环形道路上的最高车速试验程序
6.3.3.1 在环形道路上标记测量的起始点。
6.3.3.2 汽车在环形道路上加速至最高车速后至少稳定行驶200 m,在经过标记的起始点时开始测 量.保持最高车速行驶.当车辆再次行驶到起始点时结束测量,至少行驶3次.记录每次试验通过测量区的时间九及车辆在测量区间的行驶距离。
6.3.3.3 行驶过程中不应对方向盘施加任何用来修正方向的动作,记录的心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 应超过最小值的3%。
6.3.3.4 按公式(7)及公式(8)计算最高车速:
式中:
5、——环形道路上的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7 ——九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秒(s);
L ——汽车实际行驶的环形道路的长度,单位为米(m)。
用环形道路测量最高车速,需要考虑环形道路离心力的影响以及随之发生的汽车方向的变化,最高车速v应按公式(9)对小进行修正,并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
式中:
k ——根据附录A确定的修正因数(1.00&氏<1.05);
v——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6.4 加速能力(叫至叱)试验
6.4.1 一般要求
6.4.1.1 如车辆制造厂有规定加速能力(必至小)试验特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按车辆制造厂规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进行试验;如车辆制造厂无特殊规定,按乍辆默认设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进行试 验,应在记录中注明。
6.4.1.2 若车辆换挡模式具有自动模式和手动模式选择功能,按照车辆制造厂的要求选择自动模式或手动模式,选择手动模式试验时参照手动挡车辆的规定进行试验,应在记录中注明。
6.4.1.3 每项试验应往返进行,每个方向至少进行3次,若一次试验发生问题,则该往返试验均应重做。
6.4.1.4 每项试验取所有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作为试验的最终
结果。
6.4.2 加速能力试验程序
6.4.2.1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试验
6.4.2.1.1 手动挡车辆的换挡装置应置于车辆制造厂规定或者适当的挡位,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滑 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力。离合器的操纵及换挡时刻的选择应使加速能力发挥最大但 驱动电机转速不应超过峰值功率对应的电机转速,或按照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换挡时刻进行换挡操作。 当车辆开始运动时触发记录装置。
6.4.2.1.2 自动挡(含无变速器)车辆在驱动装置启动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踩下制动器),将换挡装置置于D挡或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滑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 力,当车辆开始运动时触发记录装置。
6.4.2.1.3 在加速过程中应全力踩下加速踏板.使车辆尽可能快地加速到100 km/h(如果最高车速的 90%达不到100 km/h,应取最高车速的90%向下圆整到5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 每次试验过程中的车速、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
6.4.2.2 超越加速能力试验
6.4.2.2.1 车辆从规定的起始车速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加速到100 km/h(如果最高车速的90%达不到 100 km/h,应取最高车速的90%向下圆整到5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每次试验过 程中的车速、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宜采用如下起始车速进行试验。
——最高车速小于或等于70 km/h的车辆的起始车速:30 km/h。
——最高车速大于70 km/h的车辆的起始车速:60 km/h。
6.4.2.2.2 加速前,车速应控制在规定的起始车速向下2 km/h范围内并保持匀速行驶至少2 s.当车速 达到6.4.2.2.1规定的起始车速时触发记录装置。
6.4.2.2.3 手动挡车辆按照如下规定选择挡位,在试验过程中不应换挡。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M类车辆的挡位选择:对于有2个或3个前进挡的车 辆,挡位应置于最高挡;对于有4个或5个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最高挡或者次高挡;对于 有6个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第4挡和第5挡;对于有6个以上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 于速比为1.00和速比最接近1.00的挡位.若车辆无速比为1.00的挡位•则应置于速比最接近 1.00的两个挡位。
——M2类、M:,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 t的、类车辆的挡位选择:挡位应置于最高挡和次高挡。
6.4.2.2.4 自动挡(含无变速器)车辆的换挡装置置于D挡或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车辆可在变速控制器的控制下换挡。
6.4.3 数据处理
6.4.3.1 数据计算
所有有效试验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标准偏差和变化系数(标准偏差/算术平均值),按公式(10)、公式 (1D及公式(12)计算:
——算术平均值(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
i——第i次试验;
T.——第,次试验数据;
n——试验总次数;
SD——标准偏差;
3——变化系数。
6.4.3.2 数据验证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试验,变化系数不应大于3%;超越加速能力试验,变化系数不应大于6%。
6.5 爬坡车速试验(M1类、M2类、N类以外的纯电动汽车不适用)
6.5.1 爬坡车速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车辆按照5.3要求的试验载荷加载进行行驶阻力测定,行驶 阻力测定方法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行驶阻力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 18352.6-2016中附件CC规定的滑行法或基于 车辆参数计算道路载荷和行驶阻力的方法确定。采用滑行法时,车辆应行驶到比车辆制造厂 规定的4%爬坡车速高10 km/h〜15 km/h的车速,并稳定维持至少1 min后开始滑行,若 4%爬坡车速设计值与设计最高车速相差小于10 km/h,应以车辆设计最高车速开始滑行。
——其他车辆行驶阻力测定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T 27840-2021中附录C或附录E 的规定进行。
6.5.2 将试验车辆置于测功机上,调整底盘测功机使其增加一个相当于4%坡度的附加载荷。
6.5.3 起动车辆将试验车辆加速,手动挡车辆使用适当挡位,自动挡车辆置于D挡或车辆制造厂推荐 的挡位,使车辆加速至能达到的最高稳定车速并稳定行驶5 s后开始记录持续行驶1 km的时间,开始 记录直至完成1 km行驶试验期间,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不应超过最小值的2%。
6.5.4 调整测功机使其增加一个相当于12%坡度的附加载荷。
6.5.5 重复6.5.3的试验。
6.5.6 试验完成后,停车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现象发生,并详细记录。
6.5.7 按公式(13)计算试验结果:
式中:
必—实际爬坡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Z —持续行驶1 km所测时间,单位为秒(s)。
6.6最大爬坡度试验
6.6.1 如车辆制造厂有特殊规定的爬坡挡位.车辆换挡装置置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如无特殊规定的挡位,手动挡置于最低前进挡,自动挡置于D挡,全驱车使用全轮驱动。
6.6.2 试验在车辆制造厂规定坡度的坡道上进行,若规定坡度大于40%,应设置安全保险装置。
6.6.3 将汽车停于接近坡道区域的平直路线段上。
6.6.4 起步后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在测试路段采集汽车的车速变化数据.爬坡中车速不断升高或趋于稳定通过测试路段.则爬坡成功并记录平均车速;爬至坡顶后,停车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现象发生。
6.6.5 如果第一次爬坡失败,可重做一次试验,总共不应超过两次,第二次爬坡在记录和报告中应特别说明;如果试验再次失败.车辆制造厂应重新计算最大爬坡度。
6.6.6 若没有车辆制造厂规定坡度的坡道,可通过增减装载质量或采用变速器较高一挡(如II挡)进行试验,按公式(14)折算为试验车辆的最大爬坡度:
式中:
tan am X 100% 最大爬坡度;
Ql —试验坡道的实际坡度角.单位为度(°);
Gal ——车辆试验时的实际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Ga ——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3 ——车辆最低挡总速比;
建 —车辆试验采用挡位的总速比:
R ——滚动阻力系数,一般取0.01o
增减后装载质量的载荷分布应符合5.3的要求。
按公式(15)计算爬坡的平均车速:
式中:
%——车辆爬坡的平均车速(按照GB/T 8170修约至一位小数).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L ——测试路段的长度,单位为米(m);
z —通过测试路段的时间,单位为秒(s)。
6.7坡道起步能力试验
6.7.1 坡道起步能力应在车辆制造厂规定坡度的坡道上进行。
6.7.2 在选定的坡道中段设置至少10 m的测量区.测量区前应提供起步区.起步区与测量区的坡度应相同。
6.7.3 试验车辆爬坡至起步区,靠车辆自身制动系统稳定地停在坡道上,将挡位放置在P挡或N挡,驱动电机关闭2 min。
6.7.4 起动驱动电机,按照6.6.1选择换挡装置的挡位,全驱车使用全轮驱动,全力踩下加速踏板,车速应不断增加或趋于稳定地向上,车辆起步时不应出现驾驶员不可控制的明显的溜坡现象,并以不低于 10 m/min的平均速度通过测量区,判定为坡道起步成功。若车辆起步时出现明显的车轮原地滑转,可 采用合适的加速踏板开度.以保证车轮在滑转最小的情况下起步。
6.7.5 若第一次坡道起步爬坡失败,可重做一次试验,总共不应超过两次•第二次坡道起步爬坡在记录 和报告中应特别说明。如果试验再次失败,车辆制造厂应重新计算坡道起步能力。
6.7.6 若没有车辆制造厂规定坡度的坡道,根据场地条件选择坡度角尽可能接近的坡道,通过增减装载质量或采用变速器较高一挡(如口挡)进行试验,可参照公式(14)计算在实际试验道路坡度上车辆试验采用的挡位以及对应的实际试验总质量。
6.7.7 按照计算的实际试验总质量进行加载.载荷分布应符合5.3的要求,车辆按照6.7.3〜6.7.5的规定.使用按公式(14)计算时选用的挡位进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
附录A
(规范性)
环形道路修正因数确定方法
A.1通过一条环形道路的最高允许车速确定该环形道路的固有修正因数A。
A.2通过多次车速测量决定修正因数.且测量时两次连续车速之间的差异不大于30 km/h。
A.3对于每个车速.都应按照本附录的要求,在保持相同变速器挡位和驱动电机转速的条件下来进行 以下两种方法的试验。
——直线道路车速测量
——环形道路车速测量:。
A.4将每次车速测量值的方式记录在图A.1中,然后用直线将点连接起来。
A.5在图A.1中标出需修正的环形道路上的最高车速”,得到对应的内,”即为修正后的车速,修正因数々按照公式(A.I)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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