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18487.5-202X英文版翻译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Part 5: DC charging system for GB/T 20234.3
GB/T 18487系列标准:
GB/T 18487.1-2023 英文版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GB/T 18487.2-2017 英文版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Part 2: EMC Requirements for Off-board Electric Vehicle Supply Equipment
GB/T 18487.3-2001 英文版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 A.C./D.C.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GBT 18487.4-202X 电动汽车传导充放电系统 第 4 部分:车辆对外放电要求 (征求意见稿)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and discharging system—Part 4: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
GB/T 18487.5-202X英文版翻译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征求意见稿)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Part 5: DC charging system for GB/T 20234.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分类 2
5 充电系统通用要求 2
r>. i充电模式使用条件 2
5.2模式4提供的功能 2
6 通信 2
7 电击防护 2
8 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 3
8.1 通用要求 3
& 2车辆接口功能性说明 3
9 车辆接口的特殊要求 3
10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 3
11 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 3
12 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 3
附录A (规范性) 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5
A.1 通则 5
A.2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 5
A.3 充电控制过程 7
A.4 充电连接控制时序 20
A.5 充电系统其他要求 28
附录B (规范性) 附录A向下兼容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36
8.1 总则 36
8.2 符合附录A的电动汽车兼容旧版本充电机 36
8.3 符合附录A的充电机兼容旧版本电动汽车 42
参考文献 49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GB/T 20234.3直流充电接口的电动汽车直流充电系统的通用要求、控制导引电 路、充电控制过程、充电连接控制时序,以及绝缘监测装置、附加防护措施、停电保护等充电系统的其 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直流充电接口符合GB/T 20234.3的电动汽车(可简称车辆)和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 (可简称非车载充电机或充电机)。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通信协议符合GB/T 27930.2的直流充电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隔离式系统的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其供电网侧额定电压不超过AC 1000 V或DC 1500 V,车辆侧额定电压不超过DC 1500 V。
注1:非限制场所的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车辆接口处推荐直流工作电压为200 V〜1000 V。
本文件适用于充电供电回路为B级电压的直流充电系统。充电供电回路为A级电压的直流充电系统 可参照执行。
注2:电压等级定义见GB 18384。
本文件规定的直流充电系统用于工业车辆、工程机械等电动汽车之外的其他领域时,充电系统可能 需要附加要求。
注3:需要重新评估充电系统的短路保护、Y电容、绝缘电阻、绝缘监测装置等重要特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870.1—2022 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 第1部分:通用部分
GB/T 13870.2—2016 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 第2部分:特殊情况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和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0234.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2 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30234.3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33592—2017 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GB/T 43332 电动汽车传导充放电安全要求
DL/T 584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GB/T 19596、GB/T 20234.1—2023和GB/T 293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直流供电设备应符合GB/T 18487.1的分类相关要求。
5 充电系统通用要求
5.1 充电模式使用条件
5.1.1 模式4用于电动汽车连接到直流供电设备的情况,应用于永久连接在供电网的直流供电设备, 或通过标准插头电缆组件或通过交流充电接口与供电网连接的直流供电设备。
5.1.2 模式4 (包括V2G)可直接连接至交流或直流供电网。
5.1.3 连接方式C、连接方式D和连接方式E适用于模式4。仅连接方式C适用于V2G。
5.1.4 模式4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附录A的控制导引电路具备 向下兼容(兼容旧版本)的能力,控制交互流程符合A.3.2.7条件时,跳转进入向下兼容的充电系统, 向下兼容的直流充电控制交互流程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 模式4提供的功能
5.2.1 除5.2.2〜5.2. 6的功能要求外,模式4提供的功能应符合GB/T 18487. 1的相关要求。
5.2.2 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的持续监测应符合A.3.10.3. 2.1的要求。
5.2.3 供电设备因供电能力限制,可以调整其当前的可用最大电流值,若能量传输阶段检测到实际输 出电流高于当前可用最大电流值,供电设备应切断供电回路,且应符合A.3. 10.2.2.1的要求。
5.2.4 电动汽车车辆控制器休眠后应能被唤醒,车辆唤醒要求按A.3.2.3和A.3.5. 4。
5.2.5 车辆可具备电压适应性切换功能,电压适应性切换功能应符合A.5.12的要求。
5.2.6 电动汽车可通过充放电设备对供电网进行放电,放电模式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要求。V2G直流 充放电功能要求按附录A。
6 通信
应采用数字通信以实现电动汽车与直流供电设备之间的数据交互,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 的规定。
7 电击防护
7.1.1 除7.1.2〜7.1. 5的要求外,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基本防护、故障防护、存储能量、电动汽车 与直流供电设备之间信号电路的安全要求应分别符合GB/T 18487.1对模式4直流充电系统的相关要求。 7.1.2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的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应不小于6 mm,
注: GB/T 20234.1—2023的6.2.3.3提供了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要求。
7.1.3 为防止由于基本防护和/或故障防护失效、或由用户误操作引起的电击,应提供附加防护,如按
A.5.5的规定配置绝缘监测装置(IMD)等。
7.1.4 采用连接方式C的车辆插头和车辆插座在非耦合时,车辆插座应符合GB/T 43332的相关规定; 车辆插头和车辆插座在耦合时,其可触及的危险带电部分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XXD。
7.1.5 模式4时,电动汽车应具备直流供电回路断开装置(接触器K5和K6)的粘连监测和告警功能, 当存在断开装置粘连故障时,电动汽车不应允许启动充电;供电设备应具备直流供电回路断开装置(接 触器K1和K2)的粘连监测和告警功能,当监测到断开装置粘连故障时,直流供电设备应中止充电。
8 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
8.1 通用要求
8.1.1 使用两个直流车辆插头与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时,电动汽车应符合A.5.14的要求。使用多 个直流车辆插头与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时,车辆和供电设备应由制造厂协商确定。
8.1.2 当一台供电设备同时连接多辆电动汽车时,应有设计机制保证在任一时刻每辆电动汽车对应的 各电气供电回路保持电气隔离。多车辆插头直流供电设备应符合A.5.15的要求。
8.2 车辆接口功能性说明
8.2.1 模式4车辆接口仅用于提供直流电,应符合GB/T 20234. 3的要求。
8.2.2 GB/T 20234.3中所述的每个直流接口参数应只用于附录A中规定的充电系统。
9 车辆接口的特殊要求
9. 1除9.2~9. 3的要求外,模式4车辆接口应符合GB/T 18487.1的直流充电系统相关要求。
9. 2模式4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配备电缆组件热管理系统时,应满足GB/T 20234.1—2023中6.2.7的 要求。
103模式4充电接口的锁止装置,如使用应急解锁装置,应具备防误操作措施。在供电设备和车辆进 入充电结束阶段后,车辆接口处电压低于或等于DC 60 V时,可使用应急解锁装置解锁。
注: 应急解锁装置用于充电接口电子锁正常解锁失败后的应急处理。在能量传输阶段操作应急解锁装置,充电机将 按A.10.3的规定触发紧急停机。
10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
10. 1除10.2的要求外,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18487.1的直流充电系 统相关要求。
11.2模式4连接方式C的直流供电设备的附属配件应符合GB/T 20234. 3的规定。
11 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
直流供电设备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应符合GB/T 18487.1的直流充电系统相关要求。
12 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
直流供电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应符合GB/T 18487.1的相关要求。对于分体式直流供 电设备,标识内容可由充电主机与终端共同提供。
附录A (规范性) 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A.1 通则
A.1.1本附录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适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 3。
A.1.2本附录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适用的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 2。
A.2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
A.2.1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的基本方案应符合图A.1的规定。电路中包括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电阻 (R1、R2、R3、R4、R5、R6)、开关(S、S1、S2、S3)、直流供电回路接触器K1和K2、低压控制(辅 助)供电回路(额定电压:12 V±1.8 V;额定电流:10 A;测量点为车辆插头触头)接触器K3和K4、 车辆充电回路接触器K5和K6以及车辆控制器。
A.2.2车辆控制器可为独立控制单元,也可集成在电池管理系统等其他控制器中。电阻R3安装在车辆 插头上。开关S为车辆插头的内部常闭开关,当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完全连接后,开关S闭合。开关S1为 非车载充电机内部的常闭开关,开关S2和S3为电动汽车内部的常闭开关。
A.2.3在整个充电过程中,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能监测接触器K1、K2、K3和K4的状态并控制其断开 及闭合,电动汽车车辆控制器应能监测接触器K5和K6的状态并控制其断开及闭合。
A.2.4 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入回路、输出回路以及低压控制(辅助)电源输出回路三者之间应具备电气 隔离,低压控制(辅助)电源输出回路和PE之间应具备电气隔离。
A.2.5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预充功能、泄放功能以及绝缘监测功能。泄放功能可通过投切泄放电路实 现,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泄放回路的参数选择应保证在闭合泄放回路开关后1 s内将K1、K2内侧电 压降到DC 60 V以下。绝缘监测电路应具备投切控制功能。
A.2.6 电动汽车在能量传输阶段应具备绝缘监测功能。
A.2.7 非车载充电机的控制(辅助)电源应具备过电压、过电流、短路保护等功能。电动汽车使用充 电机的控制(辅助)电源时,额定电流应不大于1 A。
注1:控制(辅助)电源的过电压值、过电流值无法预期。车辆使用辅助电源作为检测信号时,实际电流可能为毫安 级。
注2:电动汽车低压蓄电池正极和充电机控制(辅助)电源A+直接相连可能导致线路过载故障。
二极管(D1)用于预充时防止反向电流,可集成在充电机中,可采用其它方案替代。二极管(D1)不适用于充放电 模式。
非车载充电机中电流测量、泄放电路与短路保护装置(如熔断器FUSE)位置仅供参考,由制造厂自定义。电动汽车 内应具备用于限制动力蓄电池短路能量的短路保护装置。
非车载充电机中控制(辅助)电源与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电气连接关系仅供参考,由制造厂自定义。
电动汽车内部的绝缘监测装置图中位置仅供参考,电动汽车绝缘检测装置(IMD_EV)的开启和关闭,均指对直流供 电回路的绝缘检测。当接触器K5、K6断开后,电动汽车内部回路的绝缘检测开启条件由车辆制造商自定义。
具备供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应在K5、K6与电池包之间的回路上具备用电负载模块,且在负载模块与电池包之间的回 路上应具备断路装置,该断路装置可断开负载模块与电池包的电连接。
注1:图中车辆接口CC1、CC2、PE等触头定义见GB/T 20234.3。图中U1、U2、R1、R4等定义见表A.1。
注2:非车载充电机绝缘监测装置(IMD_EVSE)和电动汽车绝缘监测装置(IMD_EV)满足规定的控制时序时能避免装 置之间的冲突。
注3:交流供电网输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单相、三相以及不同的接线形式。
图A.1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原理图
A.2.8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参数值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的参数
A.3 充电控制过程
A.3.1 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插合
将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插合。可通过自动启动某种触发条件,使车辆处于不可行驶模式。CC2回路 导通后,应触发车辆处于不可行驶模式。
注1:触发条件如打开车辆插座防护装置、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连接、对车辆的充电按钮或开关进行功能设置等。 注2:不可行驶模式是指车辆不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不包括道路坡度、外部碰撞等原因导致的车辆移动。
A.3.2 车辆接口连接确认
A.3.2.1将车辆插头插入车辆插座,检测点1电压值为4 V时,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判断车辆接口完 全连接,充电机应立即开始版本协商,版本协商成功后进行功能协商。充电机充电业务(如预约、鉴权 等)不应影响版本协商的发起。
注: 版本协商主要用于交互非车载充电机和电动汽车的软件版本,功能协商用于双方确认此次充电过程实现的功能。 A.3.2. 2将车辆插头插入车辆插座,检测点3电压值为4 V时,车辆控制器判断车辆接口完全连接, 车辆应立即开始版本协商,版本协商成功后进行功能协商。
A.3.2.3 车辆接口连接后,车辆控制器应能被唤醒。车辆控制器可通过检测点2或检测点3的电压唤 醒。检测点2电压变为U2/2时或检测点3电压变为4 V时,车辆控制器应立即被唤醒(检测点3电压 变为4 V后的5 s内应被唤醒)。
注1:唤醒即车辆控制器由休眠状态进入到正常工作状态,车辆控制器被唤醒后控制电路及通信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可执行控制功能以及数据交互。充电系统期望较快的唤醒速度。
注2: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从未连接到连接引起车辆检测点电压变化从而唤醒车辆控制器,通常称为插枪唤醒。
A.3.2. 4从车辆接口未连接到检测点1电压值变为4 V之前,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保持开关S1为 闭合状态,不应将开关S2的打开视为故障状态且不应做任何处理;从车辆接口未连接到检测点3电压 值变为4 V之前,车辆控制器应保持开关S2为闭合状态,不应将开关S1的打开视为故障状态且不应 做任何处理。直至分别满足A.3.2.1和A.3.2.2的条件后,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和车辆控制器判断车辆 接口完全连接,开始版本协商,版本协商成功后进行功能协商。
注:进入4 V开始版本协商之前的开关S1和S2动作为未来功能预留。
A.3.2.5版本协商过程中,如充电机发生故障(不包含检测点1电压异常),可断开开关S1,双方停 止数据交互,退出充电流程;如车辆发生故障(不包含检测点3电压异常),可断开开关S2,双方停止 数据交互,退出充电流程。退出充电流程后,充电机和车辆可根据自身状态恢复开关S1、S2为闭合, 车辆可在进入休眠后闭合开关S2;检测点3电压变为0 V后车辆应闭合开关S2;检测点1电压变为12 V后充电机应闭合开关S1。
注1:车辆插头受到突发外力等原因可能引起检测点电压的瞬态抖动。
注2:此处开关S1和S2在车辆接口断开连接后恢复为闭合状态,与图A.1中开关S1和S2为常闭的要求相协调。
A.3.2.6 在整个充电过程中,若车辆接口处于完全连接状态,车辆应支持低压控制(辅助)电源(可 简称辅源)K3、K4唤醒或充电机唤醒报文唤醒,车辆控制器应在唤醒信号发出后的10 s内被唤醒。
注1:辅源唤醒和报文唤醒的应用在本附录中有详细描述,目前主要用于车辆休眠后的重新启动和预约充电。
注2:车辆不支持K3、K4辅源唤醒、且仅支持充电机唤醒报文唤醒时,可能无法在GB/T 27930.2附录M的通信中被唤 醒。
注3:车辆接口连接至充电开始前,若车辆处于空闲阶段,充电机仍然希望车辆控制器继续保持工作状态一定时间。 若车辆在空闲阶段进入休眠状态的间隔时间不小于10 min,则有助于提升充电兼容性。
A.3.2. 7电动汽车与充电机的数据交互进入GB/T 27930.2中向下兼容的通信协议充电时,充电流程 跳转至B.2.2.2或B.3.2.2,跳转后:
a)充电机的开关S1应保持闭合状态;
b)车辆可通过控制开关S2断开来传递紧急停机信号;
c)车辆闭合接触器K5、K6后,应控制开关S3断开(仅在车辆接口电压〉0 V时),开关S3断 开后,车辆应通过检测点3电压来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充电结束或中止阶段,车辆接触器 K5、K6断开后或车辆接口电压降至DC 60 V以下时,车辆应控制开关S3闭合。
注1 :数据交互见GB/T 27930. 2的版本协商部分。
注2:附录A规定的控制导引电路具备向下兼容旧版本控制导引电路能力,B.2规定了符合附录A的电动汽车向下兼容 旧版本充电机的要求,B.3规定了符合附录A的充电机向下兼容旧版本电动汽车的要求。
注3:充电控制交互流程跳转至附录B,意味着要求充电机和车辆需同时具备附录B规定的充电功能。
注4:符合附录A的车辆在充电时,车辆断开开关S3,通过检测点3电压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能识别PE断针故障。
A.3.3 参数配置阶段
A.3.3.1 车辆和充电机(可简称车桩)功能协商成功后进入参数配置阶段,交互车桩充电基本参数, 进行参数匹配。
A.3.3.2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参数匹配失败,退出充电流程:
a) 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
b) 整车动力蓄电池当前荷电状态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荷电状态(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c) 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值(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d) 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允许放电电压值(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注: 车辆控制器发送的车辆最大允许充电电流、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等需求值和测量值指车辆接口处需求和测 量的等效值。充电机发送的充电机最高/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充电机最大/最小充电输出电流值等需求值和测 量值指车辆接口处需求和测量的等效值。
A.3.4 鉴权阶段
A.3.4.1 在参数配置阶段完成后,车桩需要鉴权时,可进入鉴权阶段。
注: 鉴权主要用于确认车辆用户使用充电机的权限、费用支付等,需要用户操作的鉴权方式如扫码和刷卡。
A.3.4.2 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双方本次交互需执行鉴权,则在完成参数配置阶段后进入鉴权阶 段,通过数据交互完成鉴权。
A.3.4.3 鉴权通过后,充电机宜控制车辆插头电子锁止装置(可简称电子锁)闭锁。
A.3.4.4 车桩进入自动重连和重新启动时,车桩若检测车辆接口未发生断开,则后续充电流程或充放 电流程不应进行二次鉴权。
A.3.5 预约充电
A.3.5.1 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前,车桩需要预约启动充电时,可进入预约充电阶段。
A.3.5.2 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双方本次充电需执行预约充电,则在鉴权阶段后(若本次充电无 需鉴权,则在参数配置阶段后),进入预约充电阶段。
A.3.5.3 车桩均可发起预约充电,预约等待期间双方停止发送通信报文,车辆可进入休眠状态。充电 机应按照通信确认的预约开始时间唤醒车辆进行下一步充电交互。
A.3.5.4充电机唤醒车辆时,应通过闭合低压控制(辅助)电源接触器K3、K4,并发送充电机唤醒报 文来唤醒车辆,未接收到车辆唤醒报文时持续提供低压辅助电源时间应不少于5 s,车辆检测到辅助电 源或接收到充电机唤醒报文后应被唤醒并发送车辆唤醒报文。
A.3.5.5 车辆唤醒充电机时,应通过发送车辆唤醒报文来唤醒充电机,充电机接收到车辆唤醒报文后 应被唤醒并发送充电机唤醒报文。
注:非车载充电机通常不休眠,即使在低功耗模式下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和U1电压也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A.3.5.6 预约等待期间,充电机或车辆需要中止充电时,应先将对方唤醒,再发送中止报文。
A.3.5.7 预约等待期间,车辆需要更改预约时间,应先将对方唤醒,再发送中止报文进行自动重连或 重新启动,重新预约时间。
A.3.5. 8预约等待期间,检测点1与检测点3电压保持4 V状态。若在预约等待期间充电机或车辆检 测到检测点1或3为非4 V状态,则退出预约充电状态。
A.3.5.9 预约充电阶段,电子锁宜保持闭锁状态,由制造厂根据场景自行控制。
注: 在非限制场所使用预约充电功能时,若电子锁处于非闭锁状态,可能出现未经授权的车辆接口断开从而中止充 电流程。
A.3.6 输出回路检测阶段
A.3.6. 1车桩确认进入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电动汽车应控制断开开关S3,电动汽车应通过检测点3 电压状态来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与可充电状态,状态定义按表A.1。
A.3.6.2 充电机最晚应在确认进入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控制电子锁闭锁。充电机应对与车辆接口传导 连接的回路进行绝缘检测、短路检测,并对接触器K1、K2进行粘连检测,在以上检测开始前接触器K1、
K2外侧电压的绝对值应小于60 V。
注:若充电机进行绝缘检测时先开启电压再闭合接触器K1、K2,可能会因为车辆供电回路上存在的X电容导致接触 器K1、K2粘连,先闭合接触器K1、K2再开启电压的控制时序能避免粘连。
A.3.6. 3当充电机接触器K1、K2任意一个或同时粘连时,充电机应触发故障停机,并在故障恢复前禁 止充电。
A.3.6.4 绝缘检测时,充电机输出电压应为参数配置功能模块报文的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和充电 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两者中的较小值。
A.3.6. 5充电机应检测直流充电回路DC+和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与DC一和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两者 取小值Rimd),绝缘检测判定电压Uimd为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当Rimd>UimdX500 Q /V视为安全; UimdX100fi/V<Rimd<UimdX500 Q/V时,宜进行绝缘异常报警,但仍可正常充电;Rimd<UimdX100 Q/V 视为绝缘故障,应停止充电。
A.3.6. 6绝缘检测完成后,将绝缘监测装置(IMD)以物理的方式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并投入泄放 回路进行泄放,当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降到DC 60 V以下时,泄放回路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断 开接触器K1、K2。
A.3.7 供电模式
A.3.7.1 在能量传输阶段前,电动汽车由于车辆动力蓄电池状态不允许充电且需要充电机提供电源时, 车桩可进入供电模式阶段,由充电机为车辆提供恒压供电。
A.3.7.2 充电机应具备供电模式功能。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本次充电需执行供电模式,则车桩 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预充电前进入供电模式阶段。供电模式中,充电机保持输出的持续时间应不低 于30 min。
A.3.7. 3供电模式阶段,车辆应确认已断开动力蓄电池与接触器K5、K6的电连接,并将动力蓄电池外 侧回路电压泄放至DC 60 V以下,再闭合接触器K5、K6。接触器K5、K6闭合后,充电机闭合接触器K1、 K2,闭合瞬间冲击电流应小于20 A,然后充电机按照车辆供电需求启动输出,启动过程中,输出电压 应不大于车辆供电电压需求值的5%。电动汽车判断充电机当前供电电压测量值以及充电机当前最大输 出电流能力满足启动条件时开启高压负载,冲击电流不应超过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
注1:车辆高压负载包括加热膜、压缩机等车载热管理装置,可能是阻性或感性负载,充电机输出电压、电流可能存 在较大纹波。
注2:电动汽车内部投切高压负载时的电流大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时,可能导致充电机输出电压跌落。
A.3.7.4 供电模式阶段由充电机实施绝缘监测,绝缘检测时的输出电压为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绝缘 异常判定同A.3.6.5。车辆绝缘监测装置应在该阶段切出供电回路。
注:若车辆高压负载与动力蓄电池之间的DC+和DC—主接触器其中之一没有断开,可能会影响充电机的绝缘监测功 能。
A.3.7.5 供电模式中,充电机的输出电压应满足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输出的电流不应超过整车当前 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
A.3.7.6 当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高于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或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时, 充电机应发送中止报文结束充电流程。
A.3.7.7 供电模式中,当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小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时,若车 辆判断可降功率启动高压负载,车辆应调节负载适应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若车辆判断高压 负载不能正常工作,车辆可发送车辆供电完成报文,退出供电模式阶段;如触发车辆高压负载欠压保护, 车辆可发送车辆中止报文结束充电流程。
A.3.7.8 供电模式中,当充电机需要降低输出功率,应先更新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当车辆 判断可降低功率正常工作时,应调节车辆负载以适应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负载调节完成后, 车辆应调整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不大于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充电机确认整车当 前最大电流需求值不大于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再降低输出功率。功率调节过程中,充电机 不宜进行欠压保护。车辆调节负载时间应不大于5 s。如车辆未响应调节或结束供电,充电机可在8 s 后结束充电。
A.3.7.9 供电模式中,充电机若增加输出功率,应先完成输出能力调整,再更新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 电流能力值,车辆确定充电机输出能力调整完成后再调节高压负载用电功率。功率调节过程中,充电机 不宜进行欠压保护。
注: 在充电机输出功率调整期间,车辆供电需求保持不变有助于充电机完成功率调节。
A.3.7.10车辆判断供电结束后应关闭高压负载并断开接触器K5、K6,然后发送供电完成报文。充电 机收到供电完成报文时停止输出、停止绝缘监测,输出电流W5 A后断开接触器K1、K2,并投入泄放回 路进行泄放,当接触器K1、K2内侧电压降到DC 60 V以下时,泄放回路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
注:充电机接触器K1、K2和车辆接触器K5、K6之间的X电容通常较小(约10 nF), X电容值过大时,车辆接口 DC士触 头之间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大于DC 60 V的电压。
A.3.8 预充电
A.3.8. 1在进入能量传输阶段前,车辆控制器控制闭合接触器K5、K6后,车辆准备就绪状态参数值为 就绪,车辆应保持发送的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参数值不变,且车辆接触器K5、K6外侧电压波动范围 应小于等于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的±2. 5%与±5 V的较大值。
A.3.8.2 在进入能量传输阶段前,充电机接收到车辆准备就绪状态参数值为就绪后,非车载充电机控 制器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正常(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与车辆就绪状态报文整车充电系统当 前电压误差范围W±5%,外侧电压大于充电机最低输出电压且小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后,开始预 充电。预充电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a)配置防反灌二极管(D1)的非车载充电机:将输出电压(接触器K1、K2内侧电压)调整到接 触器K1、K2外侧电压减去1 V〜10 V的范围内,再闭合接触器K1、K2;
b) 采用预充电阻的非车载充电机:导通预充电路,完成预充后,再导通直流供电回路。
注:防反灌二极管(D1)使得供电回路仅能单向工作,充放电模式的充电机常采用预充电阻进行预充电。
A.3.8. 3开始预充至完成接触器K1、K2闭合,非车载充电机应控制冲击电流峰值小于20 A。
A.3.8.4 若非车载充电机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 停止充电:
a)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或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
b)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仅适用于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
A.3.8.5 若非车载充电机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宜 停止充电:
a)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
b)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仅适用于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
A.3.9 能量传输阶段
A.3.9.1 能量传输阶段包含以下工作模式:
a)工作模式一:充电机为车辆提供电能,即充电模式,应满足A.3.9.2〜A.3.9.9的要求;
b) 工作模式二:充电机可为车辆提供电能,且车辆可为充电机提供电能,即充放电模式。能量传 输方向为车辆充电模式时应满足A.3.9.2〜A. 3.9. 9的要求,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模式时 应满足A.3.9.7〜A. 3.9.12的要求。
注: 实际工作模式的数据交互确认在功能协商阶段完成。
A.3.9.2 在能量传输阶段,车辆控制器向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实时发送车辆充电需求参数(专指反映 车辆插座处的参数)。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调整充电电流下降时:若整车充电需求电流降幅4IW20 A, 最长应在1 s内将充电电流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若4IA20 A,最长应在△I/20 (s)内将充电电流 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
A.3.9.3 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参数实时调整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车辆控制器和 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相互发送各自的状态信息。
A.3.9.4 在恒压充电模式下,充电机的输出电压应满足车辆电压需求值,输出电流应不超过整车充电 电流需求值。在恒流充电模式下,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小于等于充电机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充电机 的输出电流应满足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大于充电机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充电 机可按照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输出,充电机输出电压不应超过整车充电电压需求值。
A.3.9.5车辆期待的充电模式为恒流模式时,若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值, 充电机不应因整车充电电压需求高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值而停止充电。
A.3.9.6 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小于充电机最小输出电流时(包括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为0 A), 充电机应按照其最小输出电流值输出。
A.3.9. 7在能量传输阶段由车辆实施绝缘监测,应能够监测DC+与PE、DC—与PE之间的对称和不对 称绝缘故障。车辆实时检测DC+与PE之间、DC—与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两者取小值Rimd),绝缘检测 判定电压Uimd为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当Rimd>UimdX500 Q /V视为安全;100 ^ /V < Rimd< Uimd X 500
Q/V时,宜进行绝缘异常报警,但仍可正常充电;Rimd<UimdX100 Q/V视为绝缘故障,应停止充电。 A.3.9.8 车桩应具备暂停功能。车桩可进入暂停工况中断能量传输,暂停工况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能量传输阶段,充电机和电动汽车均可发起暂停。充电机或车辆一方发起暂停后至暂停工况 结束前,另一方不应发起暂停。
注: 车辆需要切换电池包的串并联方式时,可能发起暂停,恢复充电后车辆接口的电压会有明显变化。充电机可能 由于电网调度或工作模式切换需求等原因发起暂停,恢复充电后充电机充电能力可能发生变化。
b)充电机或车辆发起暂停后,对方应响应暂停。随后,充电机应降低充电电流至5 A及以下后断 开接触器K1、K2,开始暂停工况。
c) 在暂停工况,通信保持正常交互,充电机应保持电子锁闭锁。若由充电机发起暂停,电动汽车
应保持接触器K5、K6为闭合状态;若由车辆发起暂停,电动汽车可断开接触器K5、K6。
d) 应由发起暂停的充电机或车辆主动结束暂停工况,对方应响应结束暂停工况。暂停由车辆发起
时,若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发生变化,车辆应在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稳定且接触器K5、 K6闭合后发送暂停主动结束,充电机检测到接触器K1、K2外侧实际电压值在其工作范围内时, 根据实际电压值参考A.3.8重新进行预充电,闭合接触器K1、K2后恢复能量传输。若暂停由 充电机发起,车辆应保持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稳定,充电机发送暂停主动结束,检测接触器 K1、K2外侧实际电压值在其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电压值参考A.3.8重新进行预充电,闭合 接触器K1、K2后恢复能量传输。暂停期间,充电机不应判定车辆充电需求报文、车辆充电电 池基本信息报文、车辆充放电基本信息报文、车辆充放电电池基本信息报文的内容,且以上报 文内容不作为相关故障的判断依据。
e) 单次能量传输阶段,车桩各自主动发起暂停的总次数应不大于10次,暂停的总时间应不大于 35 min (充电机发起的暂停总时间不大于5 min,车辆发起的暂停总时间不大于30 min)。暂 停期间出现异常、故障或结算,通过中止报文结束充电流程。
注1:暂停总时间用于发起方的暂停时长控制,如果超过总时间,可能造成通信超时或充电中止。 注2:能量传输过程中,充电机和车辆通过重新启动充电,能实现车桩更长时间的暂停等效功能。
A.3.9.9能量传输阶段完成后,充电机停止输出、断开接触器K1、K2,并投入泄放回路进行泄放,当 接触器K1、K2内侧电压降到DC 60 V以下时,泄放回路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
A.3.9.10 车桩功能协商确认均支持充放电模式功能,且本次充电启动充放电模式,则车桩在能量传输 阶段进入充放电模式。进入能量传输阶段时,由充电机决定本次交互的能量传输方向(充电机就绪报文 中的“能量传输方向”)。车桩保持车辆接口完全连接状态的过程中可实现多次能量传输方向切换,需 要切换能量传输方向时,车桩可通过重新启动实现;空闲阶段车辆可进入休眠状态,且车辆接收到辅助 电源或唤醒报文后应能被唤醒。
A.3.9.11 在能量传输阶段,车辆控制器向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实时发送车辆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 参数(专指反映车辆插座处的参数)。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调整放电电流下降时:若车辆当前最大输出 电流能力值降幅4IW20 A,最长应在1 s内将放电电流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若4IA20 A,最长应 在△I/20(s)内将放电电流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车辆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参数降低时,充电机 降电流最小变化率为20 A/s,充电机降低电流匹配车辆电流需求存在调整周期。
A.3.9.12 充放电模式下,两次能量传输间隔期间电子锁宜保持闭锁状态,电子锁控制策略由制造厂根 据场景自行控制。
注: 在非限制场所进行充放电模式能量传输方向切换的车辆进入休眠状态时,若电子锁处于非闭锁状态,可能出现 未经授权的车辆接口断开从而中止充放电流程。
A.3.10 停机要求
A.3.10.1 正常结束
A.3.10.1.1 车辆正常结束
A.3.10.1.1.1 车辆触发中止原因为正常结束的条件时,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车辆中止报文,进入正常 结束状态。如人工中止、车辆达到设定中止条件或接收到充电机中止报文等。
A.3.10.1.1.2 车辆在供电模式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进入正常结束状态时,当车辆判断充电机接触器 K1、K2为断开状态、电子锁为闭锁状态且允许进行粘连检测时,车辆应控制接触器K5、K6进行粘连检 测;车辆在其他阶段进入正常结束状态时,接触器K5、K6的粘连检测由制造商自定义。各阶段触发车 辆进入正常结束状态时,接触器K5、K6动作时间的要求按表A. 2,供电模式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 发车辆进入正常结束状态时接触器K5、K6控制时序按图A. 3。
A.3.10.1.1.3车辆接触器K5、K6完成粘连检测时,则断开接触器K5、K6;车辆接触器K5、K6进行 粘连检测时,如车辆接触器未粘连,则断开接触器K5、K6,停止数据交互,完成结束阶段;当车辆接触 器K5、K6任意一个或同时粘连时,车辆应报警提示(如通过声、光等方式),并执行必要的触电防护 措施,且接触器K5、K6粘连故障排除前禁止充电。
A.3.10.1.1.4车辆接触器K5、K6未进行粘连检测时,在车辆接口断开后1 s内,车辆应采取防触电 措施(如:断开动力蓄电池与车辆插座的电连接)将车辆接口的B级电压触头之间以及B级电压触头与 PE触头之间的电压泄放至DC 60 V以下。
A.3.10.1.1.5当断开车辆接触器K5、K6或车辆接触器K5、K6外侧电压小于DC 60 V时,车辆应闭合 开关S3,检测点2电压变为U2/2。
A.3.10.1.1.6在正常结束阶段,当车辆判断需要进入故障停机时,车辆接触器K5、K6动作时间应符 合表A.3的相应要求;在正常结束阶段,当车辆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时,车辆接触器K5、K6动作时 间应符合表A. 5的相应要求。车辆判断充电机正常结束时动作要求不符合表A.2时,车辆制造厂可自定 义进入故障或紧急停机。
A.3.10.1.1.7 支持充放电模式或预约充电功能的车辆,应具备唤醒功能。充电或放电正常结束后,在 车辆接口保持连接状态的情况下,若车辆进入休眠,应能被低压辅助电源或充电机唤醒报文唤醒。
A.3.10.1.2 充电机正常结束
A.3.10.1.2.1 充电机触发中止原因为正常结束的条件时,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充电机中止报文,进入 正常结束状态。如用户操作充电机停机、充电机达到用户设定的充电结束条件或接收到车辆中止报文等。 A.3.10.1.2.2充电机正常结束时,应控制降低充电电流并断开接触器K1、K2,各阶段触发充电机进 入正常结束状态时动作要求应符合表A.2的要求,在供电模式阶段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充电机 进入正常结束状态时控制时序应符合图A.3的要求。当充电机确认车辆接口电流不大于5 A,接触器 K1、K2 为断开状态,且充电机未进入其他故障停机或紧急停机状态时,应发送允许车辆进行粘连检测 报文。
A.3.10.1.2.3充电机应在接收到车辆统计报文,且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DC 60 V后,充电机 可解锁电子锁。
注: 若未收到车辆统计报文可视为通信超时。
A.3.10.1.2.4在正常结束阶段,当充电机判断需要进入故障停机时,充电机电流下降速率及接触器K1、 K2动作时间应符合表A.3的相应要求;在正常结束阶段,当充电机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时,充电机 电流下降速率及接触器K1、K2动作时间应符合表A. 5的相应要求。
A.3.10.1.2.5 正常结束阶段后,若车辆接口保持连接状态,且充电机需要重新唤醒车辆建立通信时, 充电机应通过闭合接触器K3、K4和发送充电机唤醒报文来唤醒车辆。
表A.2车辆和充电机正常结束要求
A.3.10.2 故障停机
A.3.10.2.1 车辆故障停机
A.3.10.2.1.1 当车辆判断需要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应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中止报文。触发车辆进入 故障停机状态的原因至少包含如下:
a)检测点2电压异常:开关S3闭合时,检测点2电压超出表A.1中定义的标称值范围;
b)绝缘故障:车辆检测DC +与PE之间或DC—与PE之间的绝缘电阻Rimd<UimdX100 Q/V,绝缘 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30 s;
c) 功能模块信息交互超时:需要判断的超时情况包括功能模块超时和报文超时,其中功能模块超 时包括功能协商、参数配置、鉴权、预约、输出回路检测、供电模式、预充及能量传输、充电 结束等阶段的超时,功能模块及报文的超时时间按GB/T 27930.2通信协议的要求;
d) 功能协商执行失败:
1) 必需项功能模块协商不成功:车桩协商结果中,充电机和车辆至少在一个必需项功能模块
上没有相同的FDC,即协商失败;
2) 必要可选项功能模块协商不成功:可选项功能模块中,车辆必须执行的功能模块协商失败。
e) 参数不匹配:车辆与充电机参数匹配失败;
f) 鉴权失败:车辆与充电机身份鉴权失败;
g) 预约执行失败:
1) 预约不允许:预约协商结果为失败,且不进行立即充电;
2) 唤醒不成功:车辆唤醒充电机失败。
h) 充电机输出回路检测执行失败:车辆接收到充电机检测信息中至少有一项检测失败;
i) 供电模式执行失败:
1) 供电电压异常:恒压供电模式下,充电机输出电压与车辆需求电压偏差超过±5%,故障
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或电压偏差和故障检测时间均由制造厂自定义;
2) 供电模块投切失败:车辆高压负载故障,投切失败;
3) 供电电流异常:车辆判断充电机动态输出能力报文中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不满
足高压负载正常工作需求,或车辆接口电流大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过电流限 值和故障检测时间均由制造厂自定义。
j) 预充及能量传输失败:
1)电压异常:在充电模式,充电机输出电压高于车辆需求电压15 V;在放电模式,车辆输 出电压满足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总电压15 V、低于充电机最低允许放电电压值15 V或 高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值15 V三种条件之一时,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1s;
2)电流异常:在充电模式,当需求电流<30 A时,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车辆需求电流3 A, 或当需求电流三30 A时,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车辆需求电流110%;在放电模式,当放电 电流<30 A时,车辆放电电流大于车辆最高允许放电电流与充电机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值 的较小值+3 A,或当放电电流三30 A时,车辆放电电流大于车辆最高允许放电电流与充 电机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值的较小值110%,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或过电流限值 和故障检测时间均由制造厂自定义;
注1:充电机电流调整期间,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小于充电机最小输出电流等工况时,电流不匹配常不视为故障。 注2:车辆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参数降低时,充电机降低电流匹配车辆电流需求存在调整周期。
3) 车辆插座过温:车辆插座触头温度超过制造厂规定的限值,或环境温度不超过40 ℃时车 辆插座触头温度超过90 ℃,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9 s;车辆插座触头温度上升速率超过 制造厂规定的限值,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
4)放电SOC过低:在放电模式,车辆当前SOC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荷电状态,故障检测时 间不大于1 s;
5) 暂停超限:充电机发起暂停总次数或暂停总时间超过允许值;
6) 暂停冲突:车辆发起的暂停工况中,充电机重新发起暂停。
注3:没有给出故障检测时间的项目,故障发生即视为触发故障停机信号。其他故障情况及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 定义。
A.3.10.2.1.2各阶段触发车辆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接触器K5、K6的故障响应时间要求按表A. 3, 在供电模式阶段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车辆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的控制时序按图A. 3。
A.3.10.2.1.3在故障停机阶段,车辆不应进行接触器K5、K6的粘连检测。
A.3.10.2.1.4当接触器K5、K6断开或车辆接口电压降至DC 60 V以下时,车辆应控制闭合开关S3。
A.3.10.2.1.5在故障停机阶段,当车辆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时,车辆接触器K5、K6动作时间应符 合表A.5的要求。
A.3.10.2.2 充电机故障停机
A.3.10.2.2.1 当充电机判断需要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应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中止报文。触发充电机 进入故障停机状态的原因至少包含如下:
a) 功能模块信息交互超时:需要判断的超时情况包括功能模块超时和报文超时,其中功能模块超 时包括功能协商、参数配置、鉴权、预约、输出回路检测、供电模式、预充及能量传输、充电 结束等阶段的超时,功能模块及报文的超时时间按GB/T 27930.2通信协议的要求;
b) 功能协商执行失败:
1) 必需项功能模块协商不成功:车桩协商结果中,充电机和车辆至少在一个必需项功能模块 上没有相同的FDC,即协商失败;
2) 必要可选项功能模块协商不成功:可选项功能模块中,充电机必须执行的功能模块协商失 败。
c) 参数不匹配:充电机与车辆参数匹配失败;
d) 鉴权失败:充电机与车辆身份鉴权失败;
e) 预约执行失败:
1) 预约不允许:预约协商结果为失败,且不进行立即充电;
2) 唤醒不成功:充电机唤醒车辆失败。
f) 输出回路检测失败:
1)充电接口电压检测失败: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绝对值大于DC 60 V,故障检测时间由 制造厂自定义;
2)粘连检测失败:接触器K1、K2任意一个粘连即为粘连故障;
3)短路检测失败:与车辆插头DC+、DC-触头传导连接的外侧电路(至接触器K5、K6外侧) 短路故障;
4)绝缘检测失败:充电机检测DC+与PE之间或DC—与PE之间的绝缘电阻Rimd<UimdX100 Q /V;
5)泄放失败:粘连检测、短路检测、绝缘检测成功后,接触器K1、K2内侧电压一直未泄放 到DC 60 V以下,直至阶段超时。
g) 供电模式执行失败:
1) 供电电压不匹配:恒压供电模式下,充电机输出电压与车辆需求电压偏差超过±5%,故 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或电压偏差和故障检测时间均由制造厂自定义;
2) 供电电流异常: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过电流限值和故障检 测时间均由制造厂自定义;
3) 车辆不响应功率调节:充电机输出供电能力降低时,车辆响应功率调节超时;
4) 车辆逻辑错误:接收到的车辆供电状态由就绪变为未就绪;
5)绝缘故障:充电机检测DC+与PE之间或DC-与PE之间的绝缘电阻Rimd<UimdX100 Q/V, 绝缘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30 s。
h) 预充及能量传输失败:
1)预充电压不匹配:充电机检测的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与车辆发送的整车充电系统当前 电压误差大于±5%;或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或充电机最 高允许放电电压;或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仅适用于充放电 模式);
2)电压异常:在充电模式,当前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大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持续时间 超过400 ms,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1 s;在放电模式,当前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 充电机最低允许放电电压或小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15 V、大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 电压或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15 V持续时间超过400 ms,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1
s;
注1:考虑短时冲击电压引起的电压异常,过电压持续时间为200 ms〜400 ms时由充电机自定义。
3)电流异常:在充电模式,当需求电流<30 A时,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车辆需求电流3 A, 或当需求电流三30 A时,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车辆需求电流110%;在放电模式,当放电 电流<30 A时,充电机放电电流大于车辆最高允许放电电流与充电机最大允许放电电流 值的较小值+3 A,或当放电电流三30 A时,充电机放电电流大于车辆最高允许放电电流 与充电机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值的较小值110%;输出电流异常且持续时间为1 s (满足△ IX 110%/电流变化速率<1 s)或持续时间为△IX110%/电流变化速率(满足△IX110% /电流变化速率三1 s)时,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500 ms:
注2:电流变化速率为充电机特性参数,单位为A/s。△1为输出电流变化量。电流调整过程中的电流异常通常不视为 故障。
注3:出现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小于充电机最小输出电流等工况时,电流不匹配常不视为故障。
4) 车辆插头过温:车辆插头触头温度超过制造厂规定的限值,或环境温度不超过40 ℃时车 辆插头触头温度超过90 ℃,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9 s;车辆插头触头温度上升速率超过 制造厂规定的限值,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
5) 暂停超限:车辆发起暂停总次数或暂停总时间超过允许值;
6) 暂停冲突:充电机发起的暂停工况中,车辆重新发起暂停;
7) 车辆逻辑错误:接收到的车辆就绪状态由就绪变为未就绪。
注4:没有给出故障检测时间的项目,故障发生即视为触发故障停机信号。其他故障情况及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自 定义。
A.3.10.2.2.2各阶段触发充电机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充电机电流下降速率及接触器K1、K2的故障 响应时间要求按表A. 3,在供电模式阶段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充电机进入故障停机状态时的控制 时序按图A.3。
A.3.10.2.2.3在故障停机阶段,当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DC 60 V后,充电机可解锁电子锁。 A.3.10.2.2.4在故障停机阶段,当充电机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时,充电机电流下降速率及接触器K1、 K2动作时间应符合表A. 5的要求。
表A.3车辆和充电机故障停机要求
A.3.10.3 紧急停机
A.3.10.3.1 车辆紧急停机
A.3.10.3.1.1 当车辆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应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中止报文。触发车辆进入 紧急停机状态的原因至少包含如下:
a)充电机断开开关S1:检测点3电压为表A.1中2 V;
b)车辆接口断开连接(含开关S断开或车辆接口 PE触头断路):检测点3电压为表A.1中0 V; c)检测点3电压异常:检测点3电压超出表A.1中定义的标称值范围;
d) 电流过大:在供电模式或能量传输阶段,车辆接口电流测量值大于车辆需求电流的120%或车 辆制造厂规定的过流保护电流,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规定;
e) 电压过高:在供电模式、预充电或能量传输阶段,车辆接口电压测量值高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
过压保护值,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规定;
f) 放电电压过低:在放电模式,车辆输出电压低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欠压保护值,故障检测时间 由制造厂规定。
注: 没有给出故障检测时间的项目,紧急停机故障发生即视为触发紧急停机信号。其他紧急停机故障情况及故障检 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
A.3.10.3.1.2 车辆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供电模式、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紧急停机时,车辆应立 即断开开关S2。
A.3.10.3.1.3各阶段触发车辆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接触器K5、K6的紧急停机动作时间要求按表A.5。 在供电模式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车辆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的控制时序按图A. 4。
A.3.10.3.1.4在紧急停机阶段,车辆不应进行接触器K5、K6的粘连检测,接触器K5、K6断开后,车 辆应控制闭合开关S3。
A.3.10.3.1.5开关S2断开后,车辆接口处于连接状态时,车辆在进入休眠后开关S2可处于闭合。充 电交互结束(车辆断开接触器K5、K6和双方停止通信)且检测点3电压变为0 V后,车辆应闭合开关 S2。
注: 紧急停机功能通常用于充电过程中车桩出现的不可自动恢复的严重故障。
A.3.10.3.2 充电机紧急停机
A.3.10.3.2.1 当充电机判断需要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应发送对应中止原因的中止报文。触发充电机 进入紧急停机状态的原因至少包含如下:
a)车辆断开开关S2:检测点1电压为表A.1中10 V;
b) 充电机急停开关(若有)按下:用户操作按下急停开关,触发急停;
c)车辆接口断开连接(含开关S断开或车辆接口 PE触头断路):检测点1电压为表A.1中12 V;
d)检测点1电压异常:检测点1电压超出表A.1中定义的标称值范围;
e) 电流过大:在供电模式或能量传输阶段,充电机输出电流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流和充电
机最大输出电流能力两者取小值的120%并持续500 ms时,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500 ms;
f) 电压过高:在供电模式、预充电或能量传输阶段,充电机输出电压高于表 A.4 规定的对应阈
值,故障检测时间不大于10 ms;在放电模式,充电机检测到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大于充 电机制造厂规定的过压保护值,故障检测时间由制造厂规定;
g) 车辆插头电子锁异常解锁:电子锁在闭锁状态下,充电机检测到闭锁状态信号异常。
注: 没有给出故障检测时间的项目,紧急停机故障发生即视为触发紧急停机信号。其他紧急停机故障情况及故障检 测时间由制造厂自定义。
A.3.10.3.2.2 充电机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供电模式、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紧急停机时,充电机 应立即断开开关S1。
A.3.10.3.2.3各阶段触发充电机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充电机电流下降速率及接触器K1、K2的紧急 停机动作时间要求按表A. 5,在供电模式阶段和预充及能量传输阶段触发充电机进入紧急停机状态时的 控制时序按图A.5。
A.3.10.3.2.4充电机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DC 60 V后,充电机应控制电子锁解锁。
A.3.10.3.2.5充电交互结束(充电机断开接触器K1、K2和辅助电源接触器K3、K4、双方停止通信、 接触器K1、K2外侧电压小于DC 60 V和电子锁解锁)且检测点1电压变为12 V后充电机应闭合开关 S1。
注: 紧急停机功能通常用于充电过程中车桩出现的不可自动恢复的严重故障。
A.3.11 重连和重启
A.3.11.1 自动重连
A.3.11.1.1充电机或车辆停机时,若中止原因为允许重连(按GB/T 27930.2的要求),如中止发起 方有重连需求,应在发出中止报文的1 min内,由重连请求发起方(即中止发起方)确认充电交互结束 (充电机断开直流供电回路接触器K1、K2和辅助电源接触器K3、K4,车辆断开车辆充电回路接触器K5、
K6,双方停止通信)后首先发送版本协商,被请求方应响应,完成版本协商并进行重连充电。
A.3.11.1.2 在等待重连过程中充电机不应解锁电子锁,双方均不应进入休眠。重连过程中在功能协商 阶段不应选择二次鉴权,单次充电接口物理连接仅支持1次自动重连。
A.3.11.2 重新启动
A.3.11.2.1充电机或车辆停机时,若中止原因为允许重新启动(见GB/T 27930.2的要求),充电机 或车辆可在交互结束(充电机断开直流供电回路接触器K1、K2和辅助电源接触器K3、K4,车辆断开车 辆充电回路接触器K5、K6,双方停止通信)后请求重新启动。
A.3.11.2.2 支持重新启动功能的充电机应不休眠或可被唤醒报文唤醒。重新启动时,如唤醒对方失败, 在充电接口连接断开前,充电机不应再次进行重新启动。
A.3.11.2.3 重新启动时,若车辆发起重新启动,应发送唤醒报文唤醒充电机;若充电机发起重新启动, 则应闭合接触器K3、K4并发送唤醒报文唤醒车辆。在对方响应唤醒并发送唤醒报文后,由发起方首先 发送版本协商,被请求方应响应,完成版本协商并重新进行充电/充放电。
A.3.11.2.4 重新启动时,车桩若检测车辆接口未发生断开,功能协商阶段不应选择二次鉴权。
A.3.11.2.5 单次充电接口物理连接车桩应至少支持1次重新启动。
注: 车辆的重新启动功能能用于有序充电、车网互动等场景,支持重新启动的次数由制造厂自定义。
A.4 充电连接控制时序
A.4.1 正常启动
直流充电正常启动时序图及说明应符合图A. 2和表A. 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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