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378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ChinaAutoRegs|GB/T 5378英文版翻译《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Methods of road test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有强制要求的性能的试验方法
6 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7 车速里程表校核方法
8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9 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
10 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11 滑行距离试验方法
12 爬坡能力试验方法
13 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14 三轮车最大侧倾稳定角测定方法
附录A (资料性) 试验记录表格式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5378-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与GB/T 5378—2008相比,除 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标准范围,删除了“电动摩托车除外”(见第 1 章,2008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8 年版的第 2 章);
c) 增加电动摩托车磨合规范(见 3.1.2.3); d) 增加电动摩托车预热规范(见 3.2.1.4);
e) 更改了起步性能试验方法和电动摩托车的适用情况(见第 5 章,2008 年的第 5 章);
f) 增加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 7.3.2);
g) 更改了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见第 8 章,2008 年的第 8 章);
h) 更改了加速性能试验方法(见第 9 章,2008 年的第 9 章)。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江苏爱玛 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浙江 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GB 5378-1985;
——1994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GB 4559-1984《轻便摩托车 道路试验总则》的内容;
——2008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GB/T 15363-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要求》;GB/T 15364-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 性能试验方法》(GB 5359.4-1985、GB/T 5359.4-1994);GB/T
16708-1996《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GB/T 5376-1996《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GB 4560-1984、GB 5376-1985、);GB/T 5381-1994《摩托车 和轻便摩托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GB/T 4561-1984、GB/T 5381-1985);GB/T 5383-1994《摩托车和 轻便摩托车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GB 4563-1984、GB 5383-1985);GB/T 5384-1996《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 5384-1985、GB 4566-1984);GB/T 5385-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 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 4565-1984、GB 5385-1985);GB/T 5386-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滑行 试验方法》(GB 4564-1984、GB 5386-1985);GB/T 5387-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爬坡能力试验方 法》(GB 4568-1984、GB 5387-1985)。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试验前的准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取值规则和对试 验记录的一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赛车除外)的道路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53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574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8385-200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415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试验前的准备

4.1.1 试验车辆的检查和调整

4.1.1.1 试验车辆必须附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有关技术文件。
4.1.1.2 检查试验车辆制造商名、牌号、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编号和出厂日期等并作记录。
4.1.1.3 检查试验车辆各总成、部件、附件的装配质量和完整性,各外露零部件有否可见损伤,随车 工具是否齐全。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检查重要紧固件的拧紧程度、各润滑点的润滑 油(脂)加注及密封状况、电气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各操纵系统和制动系统能否正常工作。
4.1.1.4 允许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调整试验车辆,使之处正常的技术状态。
4.1.2 试验车辆的磨合
4.1.2.1 试验车辆应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坡度较小的平整公路上磨合行驶。
4.1.2.2 磨合期间应经常检查车辆各部分的紧固情况和工作状况,及时调整、排除故障,并详细记录 故障情况。使用内燃机的试验车辆磨合里程为 1000 km。若试验前磨合不足 1000 km 时,制造商可决定 是否进行试验。
4.1.2.3 电动摩托车用动力蓄电池应使用全新动力蓄电池,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 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 GB/T 18385-2005 中 5.1.1~5.1.3 的规定进行。试验前 10 d 内, 试验车辆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蓄电池至少行驶 300 km。
4.1.2.4 需要时,按公式(1)计算磨合期的每百公里汽油消耗量:
4.1.2.5 平均车速按式(2)计算:
4.1.2.6 磨合过程的详细情况记录于附录 A 所规定的表 A.1 中。
4.1.2.7 试验车辆磨合后按使用维护说明书维护保养。
4.1.3 磨合前需按本文件第 7 章规定校核试验车辆的车速里程表。
4.1.4 需要时可以在性能试验前按 GB/T 5373 测量试验车辆的尺寸和质量。

一般试验条件

4.2.1 试验车辆

4.2.1.1 试验车辆使用的燃油、润滑油的牌号均应符合该车技术文件的规定(必要时可在试验前检查 燃油、润滑油)。同一次试验测试各项性能指标时只能使用同批的燃油、润滑油。
4.2.1.2 试验车辆轮胎的规格、工作压力应符合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压力误差不允许超过±10 kPa。
4.2.1.3 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调整试验车辆。
4.2.1.4 各项性能试验(起动性能试验除外)前,试验车辆应经预热行驶,以达到使用维护说明书或 技术文件所规定的热状态。如果相关文件未作规定,试验车辆一般正常行驶 15 min。电动摩托车预热 前,需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充电,其充电规程按照 GB/T 24156 的要求进行。电动摩托车以制造商声明的 10 min 最高车速的 80%速度行驶 2 k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
4.2.1.5 试验车辆的装载质量根据试验目的而定。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两轮车装载一名驾驶员;边三 轮摩托车装载一名驾驶员加两名乘员;正三轮摩托车装载为随车技术文件所规定的厂定最大装载质量。 乘员的标准质量为 75 kg(实际情况需记入附录 A 所规定的表 A.2 中)。允许用压载物代替乘员,压载 物的位置应接近乘员座位。
4.2.1.6 应尽量减小车载测试仪器对轴荷分布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附加空气阻力。必要时用轴荷仪称 重使轴荷分布符合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4.2.2 试验用器具
基本的试验器具如下:
a) 卷尺:
—— 长度为 3m,刻度间隔 0.001m;
—— 长度 3m 以上至 50m,刻度间隔 0.01m。
b) 秒表:准确度为一级,刻度间隔 0.01s;
注:如需用秒表计时,则必须同时用三块秒表,测量值取算术平均值。各块秒表的测量值与三块秒表算术平均值的 偏差不允许超过±0.3s。如有一块秒表的测量值与三块秒表算术平均值的偏差超过规定,则该秒表的测量值无 效,以其他两块秒表的测量值计算平均值。如有两块秒表的测量值与三块秒表算术平均值的偏差超过规定,此 次试验无效。
c) 电子计时器:刻度间隔 0.1 ms;
d) 车载路试仪;
e) 声级计:I 型,误差不大于±0.5dB(A);
f) 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误差不大于±2﹪;
g) 温度计:刻度间隔 1℃;
h) 风速仪:量程 0 m/s~30m/s,误差不大于 0.4m/s,且能测定风向;
i) 大气压力计:误差不大于±70Pa;
j) 湿度计:误差不大于±6﹪;
k) 转速表:量程 30 r/min~12000r/min,误差不大于±0.5﹪;
l) 轮胎压力表:刻度间隔 10kPa;
m) 坡度仪:误差不大于±30’; n) 衡器:刻度间隔 0.2kg。
允许采用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其他仪器。 所用仪器应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鉴定合格证。
4.2.3 试验道路
4.2.3.1 除另有规定外,各项性能试验均可在沥青或混凝土路面的直线道路上进行,路面应平整、干 燥、整洁,有良好的附着系数。
4.2.3.2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路段应尽量水平,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 0.5﹪,且全长内任意两点之间 的高度差不允许超过 1 m;横向坡度不允许超过 3﹪。
4.2.4 驾驶员
4.2.4.1 驾驶员身高 1.75 m±0.05 m,驾驶员及其装备的总质量 75 kg±5 kg。
4.2.4.2 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熟悉试验方法。
4.2.4.3 摩托车驾驶员必须配备头盔、防护眼镜、试车用紧身衣裤、手套、试车鞋、以及其他必备的 防护用品。
注: 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除外。
4.2.4.4 驾驶员应坐在规定的驾驶位置上,双手控制方向把,双脚放在脚蹬上,双臂正常伸展。整个 试验过程中,应尽量保持驾驶姿势不变。当试验车速大于 120 km/h 的时,允许驾驶员按制造商规定的 穿戴、采用骑姿,但必须始终有效控制试验车辆。
4.2.5 环境气候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进行各项性能试验时的环境气候条件如下:
a) 大气压力不小于 95 kPa;
b) 温度 0 ℃~38 ℃;
c) 相对湿度不大于 95%;
d) 平均风速应不大于 3 m/s,瞬时风速应不大于 5 m/s。

取值规则

4.3.1 试验重复次数视试验目的而定,除另有规定外,一般试验二次(一个往返为一次),每个往返 必须连续进行,取往返测得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往返测量值偏差率按公式(3)计算。偏差率超过规定 时数据无效,需重做试验。
5 有强制要求的性能的试验方法

加速行驶噪声按 GB 16169 的规定测定。 制动性能试验按 GB 20073 的规定进行。 燃油消耗量按 GB 15744 的规定测定。

6 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应满足:
a) 常温起动试验:0 ℃~38 ℃,试验车辆静置 8 h 以上;
b) 低温起动试验:-10 ℃± 2 ℃,试验车辆静置 8 h 以上。
6.1.2 试验车辆的发动机机油温度或冷却液(若有)温度在起动试验时与环境温度之差不超过±2 C。 如果确认机油温度或冷却液(若有)温度达到环境温度,也可适当减少静置时间。

6.1.3 试验时试验车辆允许关闭阻风门或打开减压阀(加浓阀)。
6.1.4 起动蓄电池(若有)应充足电。

试验方法

6.2.1 按照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作好试验车辆试验前的准备,但起动试验之前不应起动车辆。
6.2.2 测定环境温度、大气压力、湿度、试验车辆发动机机油及冷却液(若有)温度。电起动试验前 需测定蓄电池电压。
6.2.3 试验车辆从发出信号开始起动发动机并记时,测取至发动机能够连续运转时的时间。电动摩托 车从发出信号开始操作可使其进入“可行驶模式”的动作并计时,测取至进入“可行驶模式”的时间。 6.2.4 既有电起动又有脚踏起动的试验车辆,应进行两种起动方式的起动性能试验。
6.2.5 电起动试验车辆起动电机每次起动持续工作时间按照制造商技术文件的规定。没有规定时持续 工作时间不应大于 5 s。
6.2.6 脚踏起动、电起动(若有)试验各允许进行三次。有一次成功即可。
6.2.7 每一次试验,试验环境和试验车辆都需符合 6.1 规定的条件。
6.2.8 试验数据和结论记入起动性能试验记录表。

7 车速里程表校核方法

车速里程表校核的一般方法

7.1.1 车速里程表车速指示值的校核方法

7.1.1.1 在试验道路上设 100 m 的测试区。测试区前后应有足够的辅助行驶段。
7.1.1.2 在测试区前辅助行驶段使车速指示值稳定在设定速度,随后保持该速度通过测试区。测量通 过测试区所需的时间。往返行驶各一次,取往返行程的实际车速的算术平均值。
7.1.1.3 由低到高按 10 km/h 或 20 km/h 级差递增设定的测试车速,直至接近最高车速。车速的测定 点应不少于 4 点,其中表 2 所规定的车速应测试,80%Vmax 车速时取 10 km/h 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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