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01-2023英文版翻译 汽车安全带认证规则

ChinaAutoRegs|CAV-01-2023英文版翻译《汽车安全带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afety Belts of Automobile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 M、N 类车辆的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产品。 其他车辆用安全带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机动车认证联盟(CAV)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汽车安全带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 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AV.com.cn)向 CAV 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 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AV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AV 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 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AV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 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 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 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AV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 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 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AV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AV 说 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CAV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AV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一般情况下,每一申请单元提供安全带总成 6 套,安全带织带至少 15 米。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
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CAV 在审核相应证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 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对于 CAV 规定的特定零部件/原材料检测项目也可接受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4.3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 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 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汽车安全带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
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AV 认证机构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 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 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AV 认证机构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AV 认证机构,由 CAV 认证机构重 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AV 认证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AV 认证机构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AV 认证机构安排人员进行 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4.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或收到试验方案(以最 晚时间为准)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4.5 样品的处置
由 CAV 认证机构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 和资料由实验室保存,并按 CAV 认证机构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6 型式试验报告
CAV 认证机构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 室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AV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AV 有要求时) 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AV 认证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 CAV 认证机构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AV 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 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 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 监督检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5.2.1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AV 认证机 构进行审查。CAV 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AV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具体人日数见表 1。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 一般要求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
场所完成时,CAV 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
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 盖的产品。
5.3.3 工厂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
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检查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致性 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5.3.4 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 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3.5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检查人日数见表 2。为保证认证质量,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总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 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组合分配,但总人日数不超过表 2 的要求。
5.3.6 工厂远程检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检查的,按 CAV 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5.3.7 其他要求
对获得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CAV 认证机构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 2 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评价与决定
CAV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纸质版/电子版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 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2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按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实施。
6.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现场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4.4.3。
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 成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AV 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开 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见附件 4 要求。
7.1 获证后监督的时间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或初始工厂检查后,需按照表 3 规定的基本频次接受监督。 当 A、B、C、D 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则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2.1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规则附件 2 第 4 条 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7.2.2 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 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完成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2.3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CAV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 不通过处理。
7.2.4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 般每工厂为 1~2 个人日。
7.2.5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跟踪检查的,按 CAV 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 指南要求执行。
7.3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原则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认证风险情况,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CAV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制定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方案。一般情况下, 应抽取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原则上,在企业出现投诉、重大质量问题时,或监督检查时企业尚未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要求实施定期的试验/检查,或上一年度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抽样检测等方 面存在不合格时,需要进行现场抽样。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 7.3.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需要时,可按表 3 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 标准及项目和实验室信息等。
由 CAV 认证机构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仅限境外获证工厂)等地,按抽样检 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当 检查组按照本规则附件 2 需要确认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时,也可扩大抽样单元和检测/检查项 目。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应予以配合。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 CAV 认证机构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 7.3.3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可按表 3 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 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 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委托实验室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7.3.4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委托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7.3.5 当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抽样产品对应证书及其覆盖的证书年 度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
7.3.6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 4.7 要求。

7.4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
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AV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 定,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10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AV 认证机构定 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证书管理的要求。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8.2.1 变更的实施
当下述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AV 提出变更委托,经评价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1)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型号规格、
认证标准等); (2)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
性的;
(3)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搬迁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的; (4)CAV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如转化为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等。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AV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 检测和/或工厂检查,CAV 认证机构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在 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 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
8.2.3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 4.7 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
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
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8.4 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AV 认证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证书。

8.5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 CAV 证书的零部件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 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AV 认证 机构在对制造商质量信息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现场检查应在获证后 三个月内实施。
8.6 认证扩项
认证扩项(相同工厂界定码的产品)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CAV 根据扩项的内容,对提供的 资料进行评价,核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项产品的有效性,并基 于产品大类和差异情况、相同的认证依据标准系列、相同或相似的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 艺、可考虑的特殊情况等认证扩项产品差异和工厂专业类别影响因素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 工厂检查。
原则上,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的产品类别相同时,可免于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核查。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如使用认证标志,应按 CAV 有关规定执行。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9.2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采用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 CAV 核准。 9.3 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或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0.收费
认证费用按 CAV 有关规定收取。
11. 认证责任
CAV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AV的相关规定处理。 13. 其他
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技术决议中涉及到本规则覆盖产品和依据标准的适用时仍按其要求执行。

附件 1:汽车安全带产品描述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产品型号:
1.2 类型:
1.3 配套安全带的座椅安装位置:
1.4 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制造商及车辆型号(可附清单):
1.5 卷收器
1.5.1 卷收器型号:
1.5.2 类型:
1.5.3 卷收器安装角:
1.5.4 主体材料:
1.5.5 卷簧材料和卷簧制造商:
1.5.6 减力装置:
1.5.6.1 结构形式和制造商:
1.5.6.2 安装位置:
1.6 织带
1.6.1 织带型号:
1.6.2 织带材料:
1.6.3 织带编制方式:
1.6.4 截面尺寸(宽×厚 cm):
1.6.5 颜色:
1.6.6 织带制造商:
1.7 带扣
1.7.1 带扣型号:
1.7.2 带扣连接件结构:
1.7.3 带扣制造商:
1.8 预紧装置
1.8.1 引爆方式:
1.8.2 预紧装置类型(安装位置):
1.8.3 触发时间:
1.8.4 预紧装置的制造商:
1.9 连接件
1.9.1 高度调节器(如有)
1.9.1.1 型号及制造商:
1.9.1.2 材料:
1.9.2 其他连接件的型号、材料及制造商:
1.10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照片及产品图纸:
2.1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2.2 需同时提供安全带总成、卷收器、带扣等的设计图纸。
3.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
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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