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997-2024英文版翻译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

ChinaAutoRegs|GB 20997-2024英文版翻译《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英语译本)
Limit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GB 20997-2015英文版《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Application for Type Approval
5 Determination of Fuel Consumption
6 Limits of Fuel Consumption
6.1 General
6.2 Fuel Consumption of Vehicle Type (FCVT) Limits
6.3 Description of Vehicle Types with a Special Construction
7 Calculation Methods and Evaluation Targets of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CAFC)
7.1 General
7.2 FCVT Targets
7.3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Target
7.4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7.5 CAFC Annual Requirements
8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9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One Type
10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10.1 Limits of Fuel Consumption
10.2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Annex A (Normative) Type Approval Report/Type Approval Application Report of Fuel Consumption of Gasoline, Diesel, Bi-Fuel and Dual-Fuel Vehicle Types
Annex B (Normative) Type Approval Report/Type Approval Application Report of Fuel Consumption of Not-Off-Vehicle Charging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Types
Annex C (Normative) Type Approval Report/Type Approval Application Report of Fuel Consumption of Off-Vehicle Charging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Types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0997—20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与GB 20997—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修改了燃料消耗量的确定方法(见5.1~5.7,2015年版的第5章);
c) 增加了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见5.8);
d) 修改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见第6章,2015年版的第7章);
e) 增加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相关要求(见第7章);
f) 修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见第8章,2015年版的第8章);
g) 修改了同一型式判定要求(见第9章,2015年版的第9章);
h) 增加了混合动力车型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报告/型式认证申请报告(见附录B、附录C)。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7年首次发布为GB 20997—2007,2015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限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生产一致性要求、同一型式判定和执行日期。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2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作业类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8386.1—202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9578—202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3—2021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27999—2019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T 29125 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34598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7340 电动汽车能耗折算方法
GB/T XXXXX-XXXX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QC/T 1130—2021 甲醇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17350、GB 18352.6—2016、GB/T 19596和GB 27999—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对某一车型或系族燃料消耗量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
4.2 申请时应附有附录A~附录C规定的型式认证申请的报告,但不填写其中A.8、B.8、C.6.3、C.7.3、C.8.3、C.8.4的内容。
4.3 应向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代表认证车型或系族的样车。
5 燃料消耗量的确定
5.1 对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应按GB/T 19233—2020,采用全球统一轻型车测试循环(WLTC)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
5.2 对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应按GB/T 19753—2021,采用WLTC确定车型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及OVC-HEV电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对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应按GB/T 19753—2021,采用WLTC确定车型N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燃用汽油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量消耗量应按GB/T 37340折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燃用柴油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量消耗量应按GB/T 37340折算为柴油燃料消耗量。2030年及以前,由电量消耗量折算的燃料消耗量按零计算 )。
5.3 对纯电动车型,应按GB/T 18386.1—2021确定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并按GB/T 37340折算成对应的汽油燃料消耗量。2030年及以前,其燃料消耗量按零计算1)。
5.4 对燃料电池车型,应按GB/T XXXXX—XXXX确定能量消耗量。2030年及以前,其燃料消耗量按零计算。
5.5 对压缩天然气车型,应按照GB/T 29125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综合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确定气体燃料消耗量,并按照GB/T 29125换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5.6 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车型,应按照GB/T 29125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综合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确定气体燃料消耗量,并按照GB/T 29125换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5.7 对甲醇车型,应按照QC/T 1130—2021确定甲醇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和当量汽油或柴油燃料消耗量。对其他醇醚燃料车型,应按照QC/T 1130—2021确定醇醚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和当量汽油或柴油燃料消耗量。
5.8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及目标值对应的CO2排放量参考值分别按照GB 19578—2021中的7.3及GB 27999—2019中的4.2.3确定。
6 燃料消耗量限值
6.1 总则
6.1.1 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6.2进行计算,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6.1.2 按照5.1、5.2确定的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的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的N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应不高于6.2中的相应限值。
6.1.3 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将5.1、5.2确定的车型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与6.2中的相应限值进行比较,并将型式认证值和比较结果记录在附录A~附录C规定的型式认证报告中。
6.2 燃料消耗量限值
6.2.1 燃用汽油的N1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N1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式(1)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FCL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6.2.2 燃用柴油的N1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N1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式(2)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FCL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6.2.3 燃用汽油的M2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M2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式(3)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FCL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6.2.4 燃用柴油的M2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M2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式(4)。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FCL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6.3 具有特殊结构车型的说明
对于具有自卸结构的车辆,其限值是6.2中的相应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7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
7.1 总则
7.1.1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7.2进行计算,纯电动车型、燃料电池车型、压缩天然气车型、液化天然气车型和液化石油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相应汽油车型计算,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7.1.2 对采用一种或多种循环外技术/装置的车辆,其车型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去一定额度 )。
7.1.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7.5中相应的年度要求。
7.2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7.2.1 燃用汽油的N1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N1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式(5)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7.2.2 燃用柴油的N1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N1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式(6)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7.2.3 燃用汽油的M2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M2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式(7)计算。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7.2.4 燃用柴油的M2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M2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式(8)。
式中:
TM ——测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T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7.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
如式(9)所示,企业在某年度需要达到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依据7.2规定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用该企业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对应年度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轻型商用车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
式中:
TCAFC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i、n ——轻型商用车车型序号;
Ti ——第i个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Vi ——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
7.4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
7.4.1 如式(10)所示,企业在某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用该企业根据第5章确定的各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对应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轻型商用车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
式中:
CAFC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i、n ——轻型商用车车型序号;
FCi ——第i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 km);
Vi ——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
Wi ——第i个车型对应的倍数。
7.4.2 对纯电动车型、燃料电池车型以及满足GB/T 34598要求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在按式(10)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其生产或进口量应乘以下列倍数:
a) 2026年~2027年,按1.4倍计算,即Wi=1.4;
b) 2028年~2029年,按1.2倍计算,即Wi=1.2;
c) 2030年及以后,按1倍计算,即Wi=1。
7.4.3 除7.4.2所述车辆外,如车型燃料消耗量不大于7.2中的相应目标值,在按式(10)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其生产或进口量应乘以下列倍数:
a) 2026年~2027年,按1.2倍计算,即Wi=1.2;
b) 2028年~2029年,按1.1倍计算,即Wi=1.1;
c) 2030年及以后,按1倍计算,即Wi=1。
7.4.4 除7.4.2及7.4.3规定的车辆外,按式(10)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时,Wi=1。
7.5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要求
自2026年起,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数值。
8 生产一致性
8.1 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应满足GB/T 19233—2020有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8.2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及电量消耗量、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满足GB/T 19753—2021有关一致性的要求。
8.3 纯电动车型的能量消耗量应满足GB/T 18386.1—2021有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8.4 其他车辆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应按照GB/T 19233—2020中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合格数判定规则进行。
9 同一型式判定 )
9.1 车型燃料消耗量如符合下述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b)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
c) 车身前部型状相同(对M2类及N1类客厢式车辆)或驾驶室前部形状相同(对N1类非客厢式车辆);
d) 驱动型式相同;
e) 变速器型式相同;
f) 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或变化不超过8%;
g) 由选装轮胎滚动周长不同引起的总速比变化不超过8%;
h) 基准质量和测试质量相同或减少,且基础车型燃油消耗量满足视同车型对应的限值要求;
i)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且基础车型燃油消耗量满足对应的限值要求。
9.2 对于混合动力车型,除9.1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混合动力汽车分类(串联、并联、混联、是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相同;
b)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c) 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
d) 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生产企业相同;
e) 控制系统(整车控制器、车载能源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等)软件和硬件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f) 冷却型式相同(液冷、空冷)。
9.3 对于同一二类底盘形成的普通货车以及具有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仓栅式结构等车辆,在满足9.1及9.2要求下,当普通货车作为基础车型时,具有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仓栅式结构等车辆可以与其视同,当具有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仓栅式结构等车辆作为基础车型时,如其结果符合普通货车限值要求,则普通货车亦可与其视同。
10 执行日期
10.1 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日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10.2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要求执行日期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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