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30510-2023英文版翻译《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英语译本)
Fuel consumption limits for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和实施日期。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 500kg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
挂牵引车、普通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作业类专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4—2021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7840—202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3730.2、GB/T 17350及GB/T 195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汽油、柴油车辆依据 GB/T 27840—2021 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相应燃料消耗 量限值。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依据 GB/T 19754—2021 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 5 章规定的相应燃料消 耗量限值。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5 燃料消耗量限值
货车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 1。
与限值对应的 CO2 排放量应按公式(1)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6 生产一致性
抽查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测定值与型式批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 6%,且应满足本文件限值。
7 同一型式判定1)
与已获型式批准车型相比,其更改车型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该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型式批准值适 用于更改车型:
a) 发动机生产企业、排量、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系统及生产企业、进气系统 及生产企业、汽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ECU 控制策略及安装方式、ECU 型号及 生产企业、EGR 型号及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及生产企业均相同;
b) 功率相同或减小不超过 25%;
c)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d)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e)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f) 车辆类型相同,指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城市客车、普通客车;
g) 客车车身型式无差别,例如单层/双层,单体式/铰接式等;
1) 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如有变化,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注1: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后防撞杆、照明灯具、加 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电子后视镜、车身摄像头、雷达、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 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h) 货车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注2: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和形状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面罩、前防撞杆、加装/选装 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电子后视镜、车身摄像头、雷达等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由普通驾驶室、 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和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 式无差别。
i) 迎风面积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 5%(由加装/选装导流罩带来的迎风面积增加除外);
j) 整车宽度和整车高度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 5%(由加装/选装导流罩带来的宽度与高度增 加除外);
k) 最大设计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在同一质量段内增加不超过 5%;
l) 驱动型式相同;
m) 变速器型式相同、档位数相同或增加;
n) 最小总传动比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 8%;
o) 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或者增大;
p) 子午胎和斜交胎之间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对于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除 7.1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混合动力汽车分类(串联、并联、混联、是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 能)相同;
b)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c) 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
d) 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冷却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e) 控制系统(整车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等)软件和硬件型号及生产企业相 同;
f) 动力电池冷却系统类型相同。
对于采用同一型号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形成的专用汽车,在满足 7.1 除第 i)项要求及 7.2 的条 件下,当以迎风面积最大车型作为基础车型时,其他专用汽车可以与其视为同一型式。
8 实施日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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