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英文版翻译《汽车智能限速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system of vehic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智能限速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了智能限速系统的M类、N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4590 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9263 道路车辆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 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392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限制速度 speed limit
在道路特定路段允许机动车行驶的最高速度。
智能限速系统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system; ISLS 具备智能限速提示功能和/或智能限速控制功能的系统。 注:以下简称“系统”。
3.2.1
智能限速提示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information; ISLI
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并实时监测车辆行驶速度,当车辆行驶速度不符合 或即将超出限速范围的情况下适时发出提示信息。
3.2.2
智能限速控制 intelligent speed limit control; ISLC
自动获取车辆当前条件下所应遵守的限速信息,实时监测并辅助控制车辆行驶速度,以使其保持在 限速范围之内。
显示距离阈值 threshold of display distance
在系统获取道路限速信息并判断此信息有效后,车辆在本车道内限速信息保持显示的最短行驶距离。
稳定速度 stabilized speed
智能限速控制功能发挥作用、车辆处于稳定行驶状态时的平均行驶速度。
4 一般要求
功能要求
4.1.1 系统应能识别 GB 5768.2 中规定的限制速度标志。
4.1.2 系统应在感知到限制速度时发出限速提示,若系统开启且没有可感知的限制速度时,提示信号可显示为“–”、“?”或其它提示。
4.1.3 系统应在车速表速度超过限制速度后发出超速警告信号。
4.1.4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的系统应将车速控制在限制速度范围内。
自检
系统应在上电后进行自检且至少具备以下自检功能:
a) 检查相关电气部件是否正常运行;
b) 检查相关传感元件是否正常运行。
故障响应
若系统自检及运行期间发生故障,系统应发出故障指示信息。该故障指示信息应采用光学、声学及 触觉中的至少1种方式,且明显区别于系统的警告信息及车辆的其他故障指示信息。
系统开启与关闭
4.4.1 系统应在车辆启动后默认开启。
4.4.2 系统应至少具备 1 种方式供驾驶员开启和关闭全部或部分功能。
4.4.3 系统由驾驶员主动关闭后应发出提示信息,该提示应目视可见。
电磁兼容性
系统不得因电磁干扰而影响功能,应符合GB 34660的要求。
功能安全
具备智能限速控制的系统功能安全性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驾驶员干预
系统应允许驾驶员主动干预系统的超速警告信号及智能限速控制。
5 性能要求
限速提示
5.1.1 按照 6.4.1 进行试验,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 限速提示信息不应晚于车头平面超越限制速度标志 2 s 显示当前道路限制速度。
b) 系统的最小显示距离阈值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c) 限制速度信息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内,无论白天和黑夜都应清晰易读。允许在车辆的其它 位置(例如:导航屏幕上)额外显示类似信息。限制速度显示应为下列方式之一:
1) 在车速表上以明显可见和易分辨的光学信号显示,且不会降低车速表的易读性;
2) 使用限制速度标志符号或由数值和计量单位组成的文本形式的其他光学信号。
5.1.2 按照 6.4.2 进行试验,系统应显示最新获取到的限制速度。
超速警告
5.2.1 按照 6.5 进行试验,具备智能限速提示的系统应在车速表速度超过限制速度时发出警告信号,
该警告信号应采用光学、声学及触觉中的至少 2 种方式,各类型警告方式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1.5 s 内发出易于驾驶员识别和感知的光学警告信号,可通过光学信号闪烁或添加其他附加信 息提示超过限制速度的幅度;
b) 3 s 内发出易于驾驶员识别和感知、连续或间歇的声学警告信号,可通过改变声学警告信号提 示超过限制速度的幅度,警告时间超过 2 s 后可中断声学警告信号;
c) 发出易被驾驶员识别和感知的触觉警告信号,可通过改变触觉警告信号振动的频率提示超过 限制速度的幅度。
5.2.2 系统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中断超速警告信号: a) 车辆速度低于限制速度;
b) 出现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且该标志数字大于当前车速;
c) 出现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限速控制
5.3.1 按照 6.6 进行试验,具备智能限速控制的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在车速超过限制速度 1.5 s 内启动限速控制或发出限速控制请求信号;
b) 限速控制期间车辆的减速度不应大于 3.0 m/s2;
c) 试验结束前将车速控制在稳定速度。若需要驾驶员确认控制请求的系统,以确认启动车速控制 作为车速控制的起点;
d) 稳定速度不应高于限制速度,且不低于限制速度 5 km/h 以上,车速表速度的变动不能超过稳 定车速的 4%或 2 km/h,取两者较高者,在不小于 0.5 s 的测量期间内,稳定车速变化率应小 于 0.2 m/s2。
5.3.2 系统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中断限速控制:
a) 出现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且该标志数字大于当前车速;
b) 出现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 试验方法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能见度不应小于 1 km;
——环境温度在-20°C 至 40°C 之间;
——高于地面至少 1 m 处的平均风速不应大于 5 m/s,最大风速不超过 10 m/s;
——试验应在水平、干燥、具有良好附着能力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测试道路为至少包含两条车道的长直道,并于该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限制速度标志位于路侧或行车道上方,并满足 GB 5768.2 中 5.35 和 5.36 的要求;
——限制速度标志的尺寸、形状、颜色、安装应满足 GB 5768.2 和 GB 5768.5 的要求。
试验车辆要求
6.2.1 车辆载荷
车辆应在制造商和技术机构一致认可的载荷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开始后不应对车辆载荷进行任 何调整。
6.2.2 轮胎
试验所用轮胎应磨合至正常状态,轮胎气压应为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冷态充气压力。
6.2.3 制动器
试验车辆应按GB 21670的规定对制动器进行磨合。
试验设备要求
试验车辆数据采集及记录仪器应至少满足以下精度要求:
——车速精度要求 0.1 km/h;
——车辆加速度精度要求 0.1 m/s2
——车辆行驶时间精度要求 0.1 s;
——车辆行驶距离测量精度要求 0.03 m。
限速提示试验
6.4.1 限速提示显示距离试验
6.4.1.1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之前至少 2 s 在试验车道内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4.1.2 试验车辆以低于限制速度(5±2)km/h 的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车辆车头所在平面距离限制速 度标志为 100 m 时试验开始。当试验车辆车头越过限制速度标志所在平面后行驶距离超过 5.1.1 中规 定的显示距离阈值后,试验结束。
6.4.1.3 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 行任何调整。
6.4.1.4 按表 1 对应的限制速度标志重复进行上述试验。
6.4.2 限速提示感知试验
6.4.2.1 试验车道上放置两个限速标志牌,第一限速标志牌限制速度为 60 km/h,第二限速标志牌限 制速度为 40 km/h,两个限速标志牌间隔不小于 100 m。
6.4.2.2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之前至少 2 s 在试验车道内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4.2.3 试验车辆以低于第一限速标志牌限制速度(5±2)km/h 的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车辆车头所在 平面距离第一个限制速度标志为 100 m 时试验开始。当试验车辆车头越过第二个限制速度标志所在平 面后行驶距离超过 2 s,试验结束。
6.4.2.4 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 行任何调整。
超速警告试验
6.5.1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之前至少 2 s 在试验车道内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5.2 试验车辆以高于限制速度(5±2)km/h 的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车辆车头所在平面距离限制速度 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试验车辆驶过限制速度标志 5 s 后,试验结束。
6.5.3 应在限制速度分别为 50 km/h,80 km/h 和 100 km/h 条件下进行上述试验。
6.5.4 除为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驾驶员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 任何调整。
限速控制试验
6.6.1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之前至少 2 s 在试验车道内驶向限制速度标志。
6.6.2 试验车辆以高于限制速度(30±2)km/h 的车速匀速行驶,试验车辆车头所在平面距离限制速 度标志 100 m 时试验开始,试验车辆驶过限制速度标志 20 s 后,试验结束。
6.6.3 应在限制速度分别为 50 km/h,80 km/h 和 100 km/h 条件下进行上述试验。
6.6.4 除确认控制请求除及防止车辆方向偏移轻微调整转向外,从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驾驶员不应 对试验车辆进行任何调整。
现成译文,到款即发。
任取样页验证译文质量。
提供正规增值税电子发票。
请联系手机/微信: 133-0649-6964/Email: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购买完整译文。
专业源于专注|ChinaAutoRegs 始终专注于汽车标准翻译领域!迄今为止已翻译上千个国内外汽车标准法规!独家打造千万级汽车专业术语库和记忆库。
Note:
This document in English is readily available, and delivered immediately upon payment.
You may request for sample pages to your preference before placing an order.
Please contact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for the complete PDF in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