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QC-C1101:2020 英文版翻译English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英语版)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Motor Vehicles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认证依据标准 1
4 认证模式 2
4.1 基本模式 2
4.2 单车认证 2
5 认证单元划分 3
6 认证委托 3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
6.2 申请资料 4
6.3 实施安排 4
7 认证实施 6
7.1 型式试验 6
7.2 初始工厂检查 8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4
8 获证后监督 14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5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6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7
8.4 质量信息应用 17
8.5 获证后监督频次 18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8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8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19
9 认证证书 19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9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9
9.3 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19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21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1
9.6 电子证书 21
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21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1
10.1 认证标志 21
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 21
11 收费 22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2
附件 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3
附件 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3
附件 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7
附件 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8
附件 1 附录 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54
附件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5
附件 3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57
附录 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59
附录 3-2 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 70
附录 3-3 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 71
附件 4 认证实施 73
附件 4-1 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73
附件 4-2 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74
附件 5 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77
附件 6 非量产车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79
附录 6-1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 81
附件 7 抽样检测依据项目表 84
附件 8 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 87
0 引言
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 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 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注销、 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
(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 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 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 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1 条执行,并根据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 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汽车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2 条执行。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年代号和条款号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 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 监委发布的公告执行;当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则按认监委汽车 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4 认证模式
汽车产品的认证模式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CQC 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生产 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 2),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 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 异化的认证模式。
4.1 基本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 证后监督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 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获证后监督,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非量产车企 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
4.2 单车认证
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单车认证的相关要求依据本 实施细则第 5 条、第 9.1 条、附件 1-3 及附件 3 的内容执行。
注: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 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5 认证单元划分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5 条执行。认证委 托人可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 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CQC 将对认证委 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
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 CQC 不予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 CQC 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 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 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 相关证明文件;
(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3 的要求向 CQC 提供所需资料。实施 细则附件 3 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
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 2 个月完成提交。
6.3 实施安排
6.3.1 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 CQC 提交意向申请书(在 CQC 网站 http://www.cqc.co m.cn 上完成),CQC 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 按申请单元(或系列) 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 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CQC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 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制定 工厂检查方案(适用时)并安排工厂检查→进行工厂现场审查→审核型式 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 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若未按上述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 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 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 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 CQC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对于在未获 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 7.2.3 条),原则上需在型 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6.3.2 认证时限
CQC 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 CQC/07 流程 0101-2014《申请受理 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 流程 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 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 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②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 不符合整改所需时间、设计鉴定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查不 符合项整改时间。
CQC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 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
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 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 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
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
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 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②: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可超过 90 天;生产企业不 在中国境内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CQC 在受理认证委托,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 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 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 实验室等。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范围内自行选择,实验室选 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对 A 类和 B 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QC 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 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 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 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符合产品实施规则 7.1.2 条相关内容要求。必要 时,CQC 将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企业分类管理情况,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 获得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 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查。实验室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 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 不要求另行提供。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追加同型号样品并 留存至试验完成,用于复检备用。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
CQC 会同实验室根据产品实施规则 7.1.3 条的相关要求,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产品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
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1-3。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的实施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1.4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QC 直接承认其
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4-1。
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 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 CQC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 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4-2。 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 定方式开展。CQC 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 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 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2-1。
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 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QC 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 7.1.4.4 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 并向 CQC 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见 附录 3-3)可采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具体要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 附件 1-4。
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 性不低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 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应的实施规则要求。企业对新技术产品首先进行 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提出认证申请,CQC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就新技术对产品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出评审结果及建议,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家组进行技术判定。具体要 求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2-2。
7.1.4.6 对于改装车辆,技术判定条件参考本实施细则附件 5《改装汽车产 品技术判定条件》。
7.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1.5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 CQC 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
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 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 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要求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 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CQC 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 求》(CNCA-00C-00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 别制定了初始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 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 中的 B 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 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工厂检查组应在给 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初始工厂 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
7.2.2 量产车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6-1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并在适当时机提交 CQC 进行审查。CQC 按时限要求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 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符合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6-1 生产一致性审 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 CQC 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 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QC 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 CQC 和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 成一致,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 CQC 进行产品后 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CQC 可接受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 CQC 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 产品、场地及范围等。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
CQC 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 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 抽取到生产完成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是在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 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 申请认证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 可以到生产 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CQC 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申请认证产品进行包 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
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 向 CQC 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 将 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6 附录 A《车辆结构及 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 1.1 和 1.2 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 间为准。
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可承认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 人日数。
7.2.3 非量产车工厂检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 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含原车型证书暂
停、注销、撤销情况),CQC 将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原车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工厂检查。
7.2.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
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6-2 的要求,具备相应生 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 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
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 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 减免审查人日数。
7.2.3.2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CQC 将在非量产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在工厂现 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 述内容的检测或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划分至少区分
M1、M2/M3、N、O,如果存在动力装置不同如内燃机、纯电、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应加以区分),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QC 将 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6 附录 A《车辆结构及 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 1.1 和 1.2 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 间为准。
7.2.3.3 平行进口汽车工厂检查特殊要求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
性,且在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 在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CQC 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 改装场所进行 CCC 认证工厂检查。
7.2.3.4 初始工厂检查时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
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对已经获得 CQC 或认监委指定的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自 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零部件和系统,当相应获证产品的结构、参数、检测 标准、检测项目(检测须在 CCC 指定实验室完成)不变,并符合生产一致 性要求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获证产品型号的 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7.2.4 工厂检查结果
7.2.4.1 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 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
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 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 CQC 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 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 CQC 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 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 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 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7.2.4.2 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
7.2.4.2.1 工厂检查通过 无不符合项。
7.2.4.2.2 书面验证通过 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以外的情况。
7.2.4.2.3 现场验证通过 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
影响,具体例如:
(a)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 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b)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 主要质量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 生严重影响的;
(c)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 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7.2.4.2.4 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 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具体例如:
(a)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b)关键资源不符合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的;
(c)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 产品结构、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d)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e)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
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f)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g)非法使用 CCC 标志或证书;
非法使用 CCC 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冒用、买卖、转让 CCC 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 CCC 标志;在获知证书被 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 CCC 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 CCC 证书的产品上, 故意加施 CCC 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 CCC 标志或证书的情况。
(h)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i)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
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 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还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2
给出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7.2.5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7.2.5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车型系列的数量
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 划的审查时间为 0.5-2 个人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2-4 个人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 0.5-1个人日。
非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 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 生产条件的审查时间为 1-2 个人日。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每一个车型系列 1-2 个人日。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按申请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8 获证后监督
CQC 将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的获证后监督,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 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 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 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 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 扩大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A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以减免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每两年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
B 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每年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 检查”。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每年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增加“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 查”。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抽样场
所可包含市场;每年除例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外,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 知的方式实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 的指定试验。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QC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 效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 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 试验样品的一致性,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 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 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必要时增 加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和抽样由检查组现场完成,抽样 检测原则上应在实验室完成,必要时可采取目击检测方式。
CQC 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 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抽查将充 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 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
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对于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产
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必要时增加抽样检测。企业应在工厂监督检查 前 2 个月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CQC 对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审核完成后下达工厂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应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厂 检查结果、抽样检测结果以及外部质量信息等要素,内容包括:工厂基本 信息、获证产品信息、审核标准(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主要安全环保项)、 产品一致性核查、指定试验以及抽样检测信息等。检查组应按工厂检查方 案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非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和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抽样要求:按认证产品类别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
随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
辆结构和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指定试验(通常从照明及信号装置、外廓 尺寸、轴荷和质量、制动等项目选取)和/或抽样检测(抽样由工厂检查组 完成,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至 CQC 指定的实验室)。
对于非量产车,在符合工厂现场跟踪检查要求的基础上,认证委托人 在车辆出厂/进口前应向 CQC 通报;CQC 会同实验室按每 10 辆随机抽 2 辆(不足 10 辆按 10 辆计算)的方式进行车辆结构和技术参数核查、部分 非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以确定产品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本实施细则 附件 6。必要时,CQC 将确定相关项目逐台进行一致性核查。CQC 每年将根据核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信息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某些破坏性试验项目 的检测。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
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8.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1)对于量产车 抽样要求:按车型系列在出厂产品或市场销售的产品中(包括整车厂、
4S 店、经销商以及用户处等)随机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 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 辆结构和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整车相关试验(根据审查目的确定)。
(2)对于非量产车
认证委托人应在车辆出厂前打印 COC 证书后/到港后(报关、报检前) 2 工作日,通知 CQC,并提交运单、提单等相关文件,说明到港车辆 VIN 信息,以便 CQC 完成抽样,具体实施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 6 执行。
认证委托人对于车辆出厂/到港的时间、数量及具体信息等不得有虚报 或瞒报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 CQC 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 处理。
如生产企业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见本实施细则 附件 4-2),对于 A、B 类企业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 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 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8.4 质量信息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
向CQC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CQC在获证后 监督时,会将用户投诉、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 质量事故、国家级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质量信息中涉及产品实施规则要求的内容作为重要输入。CQC保证除向国家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向第 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对于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等项目的用户投诉及其他相关质量信息搜集、处理、反馈系统及相关处理 程序按照CQC相关要求执行。CQ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 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8.5 获证后监督频次
CQC 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厂检查结果、抽样检测结果以及外部质量 信息等要素制订监督抽样方案和年度抽样计划,抽样检测项目考虑生产企 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在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本实施细则附件 7 所列 的主要安全环保项。
CQC 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 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见第 8 条款。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QC 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 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8.7 条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获证后监督结果包括现场检查结果和抽样检测结果,工厂检查组对工厂现 场检查结果负责,实验室对抽样检测结果负责。
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获 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的,CQC 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和 CQC/07 流程 07-2014《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注销控制程序》做出暂停
/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获证后监督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 允许整改,CQC 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评价。
当发现不一致时,CQC 根据不一致项目对产品一致性及标准符合性的 影响进行认证处理。若不一致是由于企业申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经 CQC 与认证时参数和型式试验报告核对,不影响产品一致性及标准符合性,CQC 将要求企业进行认证变更,且要求企业对其它车型进行全部排查。如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不限同一车型)类似问题的,CQC 将暂停发生不 一致车型的认证证书,必要时增加工厂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据监督检查结 果对证书进行相应处理。若不一致是由于车型发生变更企业未进行变更申 报的,经 CQC 与认证时参数和型式试验报告核对,影响产品一致性及标准 符合性,CQC 将暂停该证书。企业对发生不一致的车型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的恢复证书。必要时,追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证书 进行相应处理。结合本实施细则附件 2 企业分级管理及参数分类管理的原 则对生产企业分级进行调整。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CQC 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8.8 条相关内容要求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 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 根据需要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 的 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 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按照产品实施规则 9.2 条执行。
9.3 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以下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
委托,变更经 CQC 批准后方可实施。
(1)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 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认证依据标准等;
(2)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3)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组织机构、质量管 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如到期换证、规则换版等。
注:对于产品实施规则附件 4 附录 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 A 类、B 类参数其 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变更申请,CQC 根据变更内容进行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 厂检查;其他参数采用备案管理,可在监督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统一变更。
当发生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依据认监委 2012 年第 4 号公告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要求, 制订标准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CQC 将 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 在 CQC 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认证变更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QC 根据变更内容,对提供的 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 变更产品的有效性,并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检 测和/或工厂检查,则下达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任务,在检测和/或检查 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变更涉及的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实 施细则附件 4-2。对于 A、B 类生产企业,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 业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 验可利用其检测资源采用 TMP 或 WMT 方式在现场进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 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 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
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 致性证书。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如安全警示、缺陷调查、召回、
重大质量事故或在监督抽查、专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等),并经查实 确为生产者(制造商)责任时,CQC 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 证书。
CQC 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
9.6 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QC 可依据实施规则第 9.6 条发放电子证书。
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相同产品类别 CCC 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制造商内, 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QC 在对制造商质量信息 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 完成。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 认证标志
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 10.1 条执行。
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
(1)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字体、样式等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按照产品实 施规则附件 8 要求执行,并按照车辆类型做差异化处理。根据认监委 2017年 1 号公告的要求,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关于环保达标情况的部分将采信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并进行数据采集,以确保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的 完整性。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8。
(2)一致性证书应加施符合规则要求和 CQC 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 码。
(3)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 CQC 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4)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业向 CQC 备案和 CQC 的审 批结果为准,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 CCC 证书进行管理。
11 收费
认证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检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 证书年金等收费项目,由 CQC 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 定收取。
产品检测费及工厂检查费依据实际发生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9] 1034 号文规定,新增项目(发改价格[2009]1034 发文后新增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检测内容有调整变动)依据备案的试验收费标准收取。
TMP 检测费按照已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 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 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 100%);WMT 检测费按照已报国 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 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上述费用由相 关的指定实验室收取,CQC 仅收取相关申请费、资料审核费、工厂检查人 日费用。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 CQC/12 管理 01《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文件的要求 进行。
附件 1 认证项目及要求
附件 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01 一般安全
01-01 标志
01-01-01 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 汽车和挂车的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4.7.3、4.7.4、4.7.6、4.7.8、4.7.9、4.7.11~ 4.7.13 条的要求。
01-01-0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乘用车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符合 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1-03 燃气汽车气体燃料标志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气体燃料类型的标志应
符合 GB/T 17676-1999《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要求。 01-01-04 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 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 01-01-05 校车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应符合 GB 24315-2009《校车标识》以及第 1 号修改单的 要求。
01-01-06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应符合 GB 30678-2014《客车用安全标志和 信息符号》的要求。
01-01-07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 GB 22757.1-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 量标识 第 1 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的要求。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 GB 22757.2-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 2 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 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要求。
01-01-08 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汽车气体燃料的气瓶应分别符合 GB/T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
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T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T 35544-2017《车用压缩 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仅检查标记、核 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01-02 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 VIN,VIN 应符合 GB 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 识别代号(VIN)》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 CQC 备案。
01-03 汽车和挂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01-03-0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 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3-02 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4.4 条以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3-03 比功率
汽车的比功率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5 条的要求;专用校车的比功率应符合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 件》第 5.2 条的要求。
01-04 汽车和挂车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性应按 GB/T 14172-2009《汽车倾翻稳定性台架 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 M2 和 M3 类客车应按 GB 13094-201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专用校车应按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 条件》、N2、N3 类罐式汽车和 O3、O4 类罐式挂车应按 GB 28373-2012《N类和 O 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GB 7258-2017《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6 条以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5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
M1 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 GB 11562-2014《汽车驾驶员前方 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1-06 汽车间接视野装置
汽车的视镜性能应符合 GB 15084-2013《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性能 和安装要求》第 4 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 GB 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第 6 条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2.1~12.2.6 条的要求。
01-07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 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 GB 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 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 霜装置应符合 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 求及试验方法》(5.1.1 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的要求。
01-08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 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 GB 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 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 雾装置应符合 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 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9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第 12.3 条的要求,其中 M1 类汽车的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0 汽车风窗玻璃洗涤器
M1 类汽车的风窗玻璃洗涤器应符合 GB 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 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1 汽车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 GB 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01-12 汽车喇叭及提示音装置
01-12-01 汽车喇叭
汽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 GB 15742-2019《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 验方法》第 3 条的要求;喇叭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 GB 15742-2019《机动 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第 4 条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第 8.6.1 条的要求。
01-12-02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M1 和 N1 类的纯电动汽车、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以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 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 要求。
01-12-03 车辆右转弯提示音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符合 GB/T 38694-2020
《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01-13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汽车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4094-2016《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还应符合 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01-14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 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 及其位置》的要求,其中号牌板安装孔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第 11.8.2 条的要求。
01-15 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
燃油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12.5、12.15.7 条的要求。
燃气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12.6、12.15.7 条的要求以及 GB 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 置的安装要求》的要求。
01-16 汽车罩盖锁
汽车的罩盖锁应符合 GB 11568-2011《汽车罩(盖)锁系统》的要求。
01-17 汽车防盗装置
汽车的防盗装置应符合 GB 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01-18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的装备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6.5 条和 GB/T 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 求,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 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 录系统》要求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符合要求。
01-19 客车结构
01-19-01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客车应符合 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 GB 7258-2017《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2.4、11.2.8、11.2.9、11.2.10、12.4 条的要 求。
01-19-02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应符合 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
客车结构要求》。
01-19-03 卧铺客车结构要求
卧铺客车应符合 GB /T 16887-2008《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6.7 条的要求。
01-19-04 专用校车结构要求
专用校车应符合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2.6、11.2.7 条的要求。
01-2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符合 GB 20300-2018《道路运输爆
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
01-2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 求》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2 条的要求。
01-22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 汽车和挂车结构、装置、功能要求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6.1、 4.16.2 条的要求;
部分客车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7.3
的要求;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7.5
条的要求;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7.2.6、7.2.7、7.2.11、7.2.15、7.5、7.8.1、7.8.5、7.9.5 条的要求;
电气设备和仪表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6.3、8.6.4、8.6.9、8.6.10 条的要求;
汽车的车轮总成和悬架系统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9.2.1、9.4 条的要求;
专用校车和客车的车身结构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11.2.1 条的要求;
客车车外行李架和车底行李舱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第 11.2.5 条的要求;
货运汽车的特殊要求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11.3.1、11.3.3~11.3.10、11.3.12~11.3.14 条的要求;
汽车车门和车窗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5 条的要求;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11.9 条的要求;
车身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10.2~11.10.6 条的要求;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第 12.7.2 条的要求;
客车、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0.2~12.10.4、12.11、12.12 条的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其他要求(防眩目、反光背心、停车楔、保险杠、除 霜除雾装置、急救箱、灭火器)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12.15.1~12.15.5、12.15.8 条的要求。
01-22-02 汽车座椅(卧铺)布置及朝向
汽车座椅布置及朝向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11.6.3~11.6.9 条的要求。
01-22-03 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
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10.2 条的要求。
01-23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轻型汽车的牵引装置应符合 GB 32087-2015《轻型汽车牵引装置》的要 求。
01-24 运油车和加油车安全要求
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应符合 GB 36220-2018《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 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5 不停车收费系统要求
对于选装 ETC 装置的车辆,应符合 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 统 车载电子单元》的要求。
01-26 车用起重尾板
对于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符合 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 装与使用技术要求》。
01-27 汽车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汽车的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应符合 GB 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 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以及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10.5 条的要求。
01-28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 乘用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
的装备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6.6 条的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39732-2020 《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和 GB/T 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的要求。
02 被动安全
02-01 汽车车门锁、门铰链、滑动门保持件
M1 和 N1 类汽车的车门锁、车门铰链和滑动门保持件应符合 GB 15086-2013《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2 汽车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
M1 和 N1 汽车的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应符合 GB 15086-2013《汽车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3 汽车座椅及固定件
M1 类和 N 类汽车的所有座椅及固定件、M2、M3 类汽车的驾驶员座 椅及固定件、M2、M3 类汽车中的 A 级和Ⅰ级客车使用的乘客座椅及固定 件应符合 GB 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 方法》的要求;M2、M3 类汽车中除 A 级和Ⅰ级以外客车使用的乘客座椅 及固定件应符合 GB 13057-201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 专用学生校车使用的座椅及固定件应符合 GB 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 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
02-04 防止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
M1 类汽车中构成行李舱的座椅或隔离装置应符合 GB 15083-2019《汽 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4.11 条的要求。
02-05 座椅头枕
汽车的座椅头枕应符合 GB 11550 -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 验方法》的要求。
02-06 汽车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
02-06-01 汽车安全带性能
安全带的性能应符合 GB 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 儿童约束系统和 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和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 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02-06-02 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
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的安装应符合 GB 14166-2013《机动车乘 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 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1~12.1.3、12.1.5、12.1.7 条的要求。
02-06-03 汽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
儿童乘员约束系统应符合 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 统》以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对于整车座椅自带儿童约束系统的产品, 应符合 GB 27887-2011 的要求,但不必单独获证)。
02-07 汽车安全带固定点和 ISOFIX 固定点系统
02-07-01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201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 点、ISOFIX 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的要求。
02-07-02 ISOFIX 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M1 类汽车 ISOFIX 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2013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 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6 条的要求。
02-08 外部凸出物
M1 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 GB 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的要求;N 类汽车的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应符合 GB 20182-2006《商用车驾驶 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9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M1 类汽车的内部凸出物应符合 GB 11552-20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的要求。
02-10 护轮板
M1 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 GB 7063-2011《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02-11 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
M1 类汽车的顶部抗压强度应符合 GB 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 度》的要求。
02-12 前后端防护装置
M1 类汽车的前后端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7354-1998《汽车前、后端防 护装置》的要求。
02-13 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 类汽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1500kg 的 N1 类汽车的防止转向机构对 驾驶员伤害应符合 GB 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 定》的要求。
02-14 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 类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 2500kg 的 N1 类汽车,以及多用 途货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 GB 11551-2014《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 护》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合 GB/T 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 求》(采用 B 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02-15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M1、N1 类汽车的侧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 GB 20071-2006《汽车侧面 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合 GB/T 31498-2015《电动汽车 碰撞后安全要求》(采用 B 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的要求。
02-16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M1 类汽车的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应符合 GB 20072-2006《乘用车后碰 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
02-17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M2 类和 M3 类中的 B 级、Ⅱ级和Ⅲ级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专用校车的上 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18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N 类汽车的驾驶室乘员保护应符合 GB 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 保护》或 GB 26512-202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9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装置
N2、N3 类汽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 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0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 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 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2 汽车玻璃
汽车的安全玻璃应符合 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或 GB9656-2021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11.5.6、11.5.7 条的要求。
02-23 汽车内饰材料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11.7 条的要求。
02-24 汽车燃油箱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18296-2019《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 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25 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02-25-01 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5.1、5.2 条的要求,以及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3 条的要求,其中电动客车还应符合 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的要求。
02-25-0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 GB/T 24549-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 要求》的要求,其加氢口应符合 GB/T 26779-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 氢口》及第 1 号修改单或 GB/T 26779-202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的要求,车载氢系统应按 GB/T 29126-20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规定进行试验,并符合 GB/T 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条件》及第 1 号修改单的要求。
02-25-03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符合 QC/T 838-2010《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 车》的要求(5.1.3.1 条绝缘、5.2.1 条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 条低压电 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检测)。
02-25-04 电动车辆仪表
电动车辆仪表应符合 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用仪表》(仅执行整 车测试部分)。
02-25-05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按 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 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或 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 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型汽车》(附录 A、附录 B 暂不实 施)进行试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7.6 条的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应按 GB/T 39132-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仅执行 5.3.3.3 条款)进行试验。
02-26 电动汽车用电池
02-26-01 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
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应符合 GB/T 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 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6.5 工况循环暂不检测)、GB 38031-202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T 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 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
02-26-02 铅酸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应符合 QC/T 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的要求。 02-26-03 锌空气电池
锌空气电池应符合 GB/T 18333.2-2015《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6.2.4、6.3.4 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的要求。
02-26-04 超级电容器
车用超级电容器应符合 QC/T 741-2014《车用超级电容器》(6.2.11、 6.2.8 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的要求。
02-26-05 动力电池编码规则 汽车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及其他可充电储能装置的编码规则应符
合 GB/T 34014-2017《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的要求。 02-27 驱动电机
驱动电机系统应按 GB/T 18488.2-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9.4.3 中对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的随机振 动试验可按照车身安装位置的振动要求执行;10 可靠性试验暂不检测;9.7 电磁兼容性暂不检测)进行检测,并符合 GB/T 18488.1-2015《电动汽车用 驱动电机系统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5.7 可靠性试验暂不检测;5.6.7 电 磁兼容性结合 GB/T 18387 电磁兼容考核;附录 A 暂不检测)的要求。 02-28 传导充电系统
传导充电系统应符合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 装置 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 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2-2017《电动 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 2 部分:车辆》、GB/T 34658-2017《电 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的要求。
02-29 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
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防飞溅系统应符合 GB 34659-2017《汽车和挂车 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第 11.10.1 条的要求。
02-30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客车灭火装置应符合 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03 环境保护与节能
03-01 总质量 GVM≤3500kg 汽车的排放
汽车的污染物应符合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
03-02 总质量 GVM>3500kg 汽车的排放
03-02-01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及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合 GB 14762-2008《重型车
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的要求;曲轴箱污染物应符合 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蒸发污染物应符合 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收集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 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2-02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应符合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合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 要求》或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六阶段)》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 HJ 438-2008《车用 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或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的要求。
03-03 发动机净功率
汽车的发动机净功率(标明值)应符合 GB/T 17692-1999《汽车用发动 机净功率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4 无线电骚扰特性
03-04-01 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
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 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4-02 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
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 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 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
03-05 汽车燃料消耗量
03-05-01 乘用车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 GB/T 19233-2020《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 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 GB/T 19753-2021《轻型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企业组合平均 燃料消耗量应符合 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或 GB 27999-201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要求(企业应预先 按 CQC 要求申报其产品出厂或进口、燃料消耗相关信息及组合计算方式 等)。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件1 附录 A 的要求。
03-05-02 轻型商用汽车
轻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 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 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 GB/T 19753-2013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 应符合 GB 20997-2015《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
03-05-03 重型商用汽车
重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 GB/T 27840-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 消耗量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GB 30510-2018《重型商 用 车 辆 燃 料 消 耗 量 限 值 》 的 要 求 , 其 中 混 合 动 力 电 动 汽 车 按 GB/T 19754-201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 验。
03-06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按 GB/T 19515-2015《道路
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03-07 禁用物质
汽车和挂车的禁用物质应符合 GB/T 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的要求。
03-08 甲醇燃料汽车 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发动机,包括使用甲醇单燃料和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和发动机排气中甲醛和甲醇应按 HJ 1137-2020《甲 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进行试验。
04 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04-01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4785-20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1.2 条的要求。
04-02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5.2、8.5.3 条的要求。
04-03 前照灯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 灯》、GB 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5991-2010《汽 车 LED 的前照灯》、GB/T 30036-2013《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要 求。
04-04 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7509-2008《汽车及挂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5 位置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 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6 示廓灯
汽车和挂车的示廓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 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7 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 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8 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 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9 前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 能》的要求。
04-10 后雾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1554-2008《机动车和挂车用 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1 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8099-2013《机动车及挂车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2 后牌照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牌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8408-2015《汽车及挂车后 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3 驻车灯
汽车的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18409-2013《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的要求。
04-14 昼间行车灯
汽车的昼间行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23255-2019《机动车昼间行驶灯 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5 角灯
汽车的角灯配光性能和安装应符合 GB/T 30511-2014《汽车用角灯配光 性能》的要求。
04-16 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 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的要求。
04-17 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和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 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 反光标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4 条的要求。 04-18 车辆尾部标志板
汽车和挂车的尾部标志板应符合 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8.4.1 条的要求。
04-19 前照灯清洗器
汽车的前照灯清洗器应符合 GB/T 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的要求。
04-20 三角警告牌
三角警告牌应符合 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要求。 05 噪声及底盘
05-0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 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5-02-01 定置噪声
汽车的定置噪声应按 GB/T 14365-2017《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声压 级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5-02-02 耳旁噪声
汽车驾驶员的耳旁噪声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第 4.13 条的要求。
05-03 汽车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 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或 GB 17675-2021《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附录 B 暂不实施)的要求。
05-04 汽车和挂车制动系统
05-04-01 结构和性能
汽车的制动系统结构和性能应符合 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 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2014《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2.10 条的 要求。
05-04-02 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应符合 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
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 能和试验方法》和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7.2.12 条 的要求。
05-05 汽车和挂车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软管应符合 GB 16897-2010《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5-06 汽车和挂车轮胎
05-06-01 轮胎性能
汽车和挂车轮胎应符合 GB 9743-2015《轿车轮胎》、GB 9744-2015《载 重汽车轮胎》的要求。
05-06-02 轮胎安装
汽车和挂车轮胎安装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 9.1 条的要求。
05-07 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
乘用车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符合 GB 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 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5-08 制动器衬片
汽车和挂车用制动器衬片应符合 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的要求。
05-09 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 GB/T 38186-2019
《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自动 紧急制动系统。
05-10 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车高大于或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符合 GB/T 38185-2019《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05-11 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符合 GB/T 38796-2020《汽车 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06 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 的专用装置和功能
06-01 质量参数
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2016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2017《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4.1 条的要求;清障车额定托牵质量不得超过 其最大总质量。
06-02 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8.2、4.8.3、4.8.4、 4.8.6、 4.8.8、4.8.9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 地面起重机》第 4.8.2、4.8.3、4.8.4、4.8.6 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9 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电气系 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和接地装置,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Ω,电气控制 系统应具有泵送、反泵、停泵等控制功能,应设有确保安全的过载保护装 置。
06-03 危险标志
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 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 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 文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 4.1.9 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 GB/T 15052-2010《起 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第 3、4、5、6、7、9 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活动支腿等危险部位标志应符合 GB/T 15052-2010《起重机安全 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第 3、4、5、6、7、9 条的要求。
06-04 罐体及管路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 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 10m3。
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 35kPa 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 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符合 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 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要求,紧急切 断装置应符合 QC/T 932-201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
阀》的要求。
06-05 导静电装置 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 JT/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 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12.1 条的要求。
06-06 作业噪声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 1.0m、离地面高度 1.5m 处的噪声应符合:采用底盘发动机取力:≤90dB(A);独立发动机
≤94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作业噪声应符合 GB/T 20062-2017
《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 作业噪声应符合 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第 5.1.11 条的要 求;混凝土泵车作业噪声应符合 QC/T 718-2013《混凝土泵车》第 4.2.7 条 的要求。
06-07 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10 条的要求; 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 4.10 条的要求;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配备的力矩限制器应符合 GB/T 12602-2009《起 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第 4.1.1、4.1.2、4.1.5、4.1.8.1、4.2.1.2、4.2.1.6、4.2.2、 4.3 条或 GB/T 12602-202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第 4.1、4.2.1、4.2.3、4.2.8、4.3.1.2、4.3.1.6、4.3.1.7、4.3.2.1、4.3.2.2、4.3.2.3、4.4、4.5 条的要
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12 条的 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 小于和等于 5m 时,偏差不大于 100mm,当幅度大于 5m 时,偏差不大于 幅度的 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 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装有防止钢丝 绳脱出的装置;混凝土泵车应安装水平仪,布料杆应有防止输送管前端软 管突然坠落的措施;对于自卸车及倾翻卸料的垃圾车,车厢下部应设置防 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它可靠的安全装置;采用真空泵作为吸污系统真空 源的吸污车,应设有防污保险装置。
06-08 操作系统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13 条的 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调速操纵杆的操纵应轻便灵活,应设置 锁紧装置,应装有手柄操作指示牌,标明进料、搅动和出料时手柄的方向 和位置;压缩式垃圾车应在装卸机构侧面设置动作停止和反动作按钮或手 柄,并应设有醒目标志。
06-09 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2.4 条的要求; 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 4.2.17 条的要求;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10 条的要求; 具有回转吊臂的清障车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 1.25PQ+0.1F (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 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 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混凝土泵车 应符合如下要求:在 1.25 倍工作载荷作用下,布料杆处于相对于整车稳定
性最不利的位置时,至少有 3 条支腿不得松动;无论布料杆在任何位置, 允许 1 条支腿抬起,但活动支腿的抬起量不应大于 200mm;混凝土搅拌运 输车满载时的纵向稳定性 B/hg(B—质心距后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hg— 质心高度)不应小于 0.7,横向稳定性(F-T)/hg (T—质心距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F=(A2(Z-B)+A1B)/2Z,A1—前轮距,A2—后轴两最 外轮距,Z—轴距)不应小于 0.5。
06-10 液压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7.5、4.7.6、4.7.7、 4.7.8、4.7.13、4.7.14、4.7.15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
《全地面起重机》第 4.7.6、4.7.7、4.7.8、4.7.9、4.7.14、4.7.15、4.7.16 条
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8.2、 8.3、8.4、8.6 条的要求;特种结构汽车的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 击安全装置,不允许出现渗漏、破裂等现象,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 110%。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连续作业 2 小时,液压油箱 内的最高油温不应超过 80℃,当液压管路损坏或液压系统失压时,起支撑 作用的油缸应能自动锁定。
06-11 吊钩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6.6.3 条的要求; 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 4.6.7.2 条的要 求。
06-12 钢丝绳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6.6.4、4.6.6.5、 4.6.6.6、4.6.6.7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 起重机》第 4.6.7.3、4.6.7.4、4.6.7.5 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6.1 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和 清障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 结、打扭。
06-13 上车制动器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
安装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5。 06-14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6.1、4.6.2、4.6.3、 4.6.4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 4.6.1、4.6.2、4.6.3、4.6.4 条的要求;清障车的吊臂伸缩、变幅和回转时 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或冲击,运动过程中不得和其它构件干涉, 起重作业时,应保证载荷在空中停置后继续提升时不出现下滑现象。
06-15 压力表
应安装压力表的专用汽车,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 1.6 级。
06-16 结构强度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4.3 条的 要求;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GB/T 6068-200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 规范》第 24.1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 起重机》第 5.21 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符合 QC/T 459-2014《随车 起重运输车》第 5.1.16 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应符合 QC/T 718-2013《混凝 土泵车》第 5.13 条的要求。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 其强度测试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特种结构汽车在额定 载荷作用下,其主要结构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05。
06-17 上车操纵室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 JB/T 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 4.5 条的要求;全 地面起重机应符合 GB/T 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 4.5 条的要求。 06-18 上车排放
上车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符合 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 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要求(接受申 请人提供上车发动机能够符合 GB 20891 排放要求的证据,如提供的报告证 明排放不低于 GB 20891 的指标)。
06-19 上车液压软管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 8.5 条的 要求。液压软管的破裂强度应符合 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 第 8.5 条的要求。
附件 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平行进口汽车根据其符合性整改或改装情况可分为三类:①原车型获 证,指改装车的前一阶段车型,与已获 CCC 证的车型为同一制造商和工厂 用相同的质量体系控制生产的相同产品;②原基础车型获证,指改装车的 前一阶段车型,与已获证的车型为相同/不同制造商或相同/不同工厂生产的 产品,其类似车型有已获 CCC 证的车型;一般指相同制造商或工厂针对中国以外不同国家地区生产的类似获证产品。③原基础车型未获证。针对上 述不同类的产品,需区别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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