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QC16-491279-2022英文版翻译《电动汽车DC/DC 变换器产品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DC/ DC Converter for Electric Vehicl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动汽车 DC/DC 变换器产 品 (以下简称 “DC/DC ” 〉。其他具有 DC/DC 转换功能 的电路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认证依据标准
GB/T 24347-202 1 电动汽车 DC/DC 变换器
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 ,则应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 “CQC ” 〉 规定的适用相关 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型式试验项 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全部条款。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道路车辆及部件产 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生
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3.认证模式
本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委托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评价与决定 e.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两种方式的组合或之一。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 (制造商〉 、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 DC/DC 产 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结构和材料
(2) 额定功率
( 3) 额定输入电压
(4) 额定输出电压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 品 (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 ,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CQC 按照单元划分原则颁发认证证书。
5. 认证流程
认证委托人向CQC 提交意向委托书 (在 CQC 网站 http://www. cqc. com. cn 上完成) , CQC 接受 意向委托开始认证流程。
(1) 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委托资料
(2) CQC 按申请单元原则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井下达型式试验任务
( 3) 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 试验报告
(4) CQC 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工厂调查表安排工厂检查
( 5 ) 初始工厂检查
(6)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7 ) 签发认证证书
(8) 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
6.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 间、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和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8. 1. 3。
工厂现查时间见 8. 2. 3。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 (完成现场验 证或收到遥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 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c
7. 认证委托
7. 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CQC 将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规则中的时限要 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召回 、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产品生产者 (制造商〉 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
政策要求,否则 CQC 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 CQC 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 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 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 3)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
7.2 委托资料
7. 2. 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首次申请及生产条件变更时)
7.2.2 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 (申请人)、 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首次申请及 变更时〉
b. 当认证委托人 (申请人〉、 生产者 (制造商)、 生产企业中任一相关方不相同时 ,应提供各 相关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协议 (或合同〉 应至少包括各方在产品质量上 的权利和义务
C. 认证委托人 ( 申请人〉 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制造商〉、 进口商 和生产者 (制造商〉 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7.2. 3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技术文件〉
产品描述 (首次申请及变更时),要求见附件 1
8认证实施
8. 1型式试验
8. 1. 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 ,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同一 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 ,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 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商 。
8. 1. 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一般情况下,每单元送典型型号样品3 套,必要时提供工装夹具。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 ,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
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 的 20 天内将
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CQC 提 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c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 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c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 、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 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 说明 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8. 1. 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 CQC 委托的实验室完成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 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挡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 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若有试验项 目不合格 ,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 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 ,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QC ,由CQC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QC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 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 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 ,如己完成工厂检 查,需根据不合格项 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从合格样品送达委托实验室且收到检测费用之日 起计 算〉,因样品或检测项 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 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
8. 1.4 型式试验报告
CQC 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 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
正确性负责c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 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 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 ( CQC 有要求时〉 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8. 1. 5 样品的处置
由CQC 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实 验室保存,并按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8.1. 6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 ,应按照CQC 现场监测相关要求进行。
8.1. 7 其他检测结果的利用
国家有关部门在车辆产品中推行的相关制度的产 品检测报告,如整车CCC 对应项 目的检测报 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的检测报告、环保信息公开的检测报告等,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在确 定试验报告真实有效后,可只按照本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核对检测项 目的齐全性和完整性, 对报告格式、内容、关键零部件清单等不做要求 。
8.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8. 2. 1基本要求
原则上,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 ,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 可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 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 。
8.2. 2 工厂检查内容
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 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2) 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 求。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如:名称、规格 、型号等〉 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 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 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 目中选取。
8.2. 3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 人日数见表 1。
工厂检查组应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一般情况下,工厂现场检查时,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 生产。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检查的,按 CQC 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8.2.4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 场所完成时 ,CQC 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 “申请认证/获证产品 ,及其所有 “加工场所 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如果在生产企业现场无法完成工厂检查必需的条款, 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8.2. 5工厂检查的结果
(1)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 ,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整改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 ,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
(3)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存在严重偏差 ,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 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8. 3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颁发认证证 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9. 获证后的监督
CQC 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 的监督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 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9. 1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间隔不超过 12 个 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提 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 、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9.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9. 2. 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两种方式 。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向CQC 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 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9.2.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中,工厂的采
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认证 证书和标志 ,以及工厂检查上次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为每次监督必查内容。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包括型号规格 、产品标识和关键零部件 ) 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 验 (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 中选取〉;
(2) 应至少抽取一个认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 做一致性检查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从例行检 验或确认检验 中选取〉。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不通过处理。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般每工厂为
1 2 个人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跟踪检查的,按 CQC 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9. 3 获证后的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9. 3. 1获证后的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CQC 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监督抽样检
测或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 、检测标准及项目和实验室信息等 。 一般情况下,应抽取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9.3.2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 CQC 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 委托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c
9.3. 3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
当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抽样产品对应证书及其覆盖的证书年度监督 抽样检测不合格。
9.4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使用认证标志 。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获证后监督 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QC 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10. 认证证书
10. 1认证证书的内容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 内容相一致 。
10.2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 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10. 3认证证书的变更
10. 3.1 变更的实施
当下述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 提出变更委托,经评价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1)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 、地址,型号规格 、 认证标准等〉;
(2) 己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 (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 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 性的;
(3) 工厂因变更生产条件 、搬迁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 的;
(4)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如转化为己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等 。
10. 3.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 。如需样品检测和/或 工厂检查,CQC 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工厂检查方案,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 更。
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 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衰 ,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 日期。
10.4 电子证书 (证照〉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QC 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 电子版证书 (证照〉。
10. 5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 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 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 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 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1.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如使用认证标志,应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11. 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11. 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根据产品特点可以使用变形认证标志,标志使用方案应报认证机构核准。
11. 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印刷 、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标志 使用方案应报认证机构核准。
11. 4 加施位置
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或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
13.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14.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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