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QC16-491264-2022英文版翻译《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s
本规则代替 CQC16-491264-2018,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了适用范围内容;
2.修改了认证单元划分要求;
3.修改了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要求;
4.修改了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JT/T 1095-2022 代替 JT/T 1095-2016,增加了专用校车安全 技术条件标准 GB/T 32086-2015 和 GB 24407-2012;
5.增加了远程检查方式;
6.增加了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7.增加了获证后监督方式;
8.证书有效期修改为 10 年;
9.增加了电子证书内容;
10.增加了“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要求;
11.修改了产品描述内容;
12.修改了生产一致性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查)控制计划中检测项目要求;
13.增加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内容;
14.增加了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要求;
15.增加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本规则历次版本修订情况:
——CQC16-491264-2018,发布日期:2018-12-31,实施日期:2020-01-01;
本规则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删除了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
2、检测依据标准新增 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3、型式试验增加了其他试验报告利用的内容;
4、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增加了初始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结合进行的方式;
5、调整了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检查人日数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 称内饰材料)。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 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 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
内饰材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3)层间的连接方式。 多块拼接材料:
(1)每块材质及结构(单一或层积复合);
(2)加工工艺;
(3)块间的连接方式。 对于客车内饰材料,还应考虑由于应用材料、包含内饰材料(零件)及使用部位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 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
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 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 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 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 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 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 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 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4.2.3.1 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至少取下 5 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
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分别截取 5 块(或更多)试样。 (1)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 356mm,宽为 100mm,试样厚度 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 13mm。
(2)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 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 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 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 60mm,长度应至少为 138mm。 4.2.3.2 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如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100mm、长度≥356mm 的零件;
b)宽度≥100mm、138 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1m 的同种材料零件; c)20mm≤宽度<100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2m 的同种材料零件。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 表 5。 4.2.3.3 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材料上,在经向和纬向分别裁取 3 块(或更多)试样。试样尺寸 为长 560mm±2mm,宽 170mm±2 mm,厚度为零件厚度。
a)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b)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成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进 行试验。
4.2.3.4 营运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以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不小于 100mm、长度不小于 356mm 的内饰零部件;
b)宽度不小于 100mm、长度小于 356mm 但不小于 138 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 1000mm 的同 种内饰零部件;
c)宽度小于 100mm 但不小于 20mm、长度不小于 356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 2000mm 的同种 内饰零部件。
内饰材料尺寸应按其零部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方向的投影,所覆盖的最大矩形进行测量。 试验样品按照单一材料及层积复合材料的要求从内饰零部件上直接裁取。当不满足取样尺寸时,
可用原料按相同工艺和生产流程制成符合标准尺寸的样品。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 表 6。
4.2.3.5 专用校车内饰材料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 5 表 7。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CQC 在审核相应证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 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对于 CQC 规定的特定零部件/原材料检测项目也可接受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4.3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1095-2022《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第 5.12.6.1 内饰材料 FMVSS No.302: Flammability of interior materials
UNECE Regulation No. 118 The burning behavior and/or the capability to repel fuel or lubricant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内饰材料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应
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QC 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 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 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QC,由 CQC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QC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
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 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4.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4.5 样品的处置
由 CQC 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 实验室保存,并按 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6 型式试验报告
CQC 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应对其 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 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 CQC 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QC 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5.2.1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QC 进行审 查。CQC 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具体人日数见表 1。
表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人日数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 一般要求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
场所完成时,CQC 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
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 盖的产品。
5.3.3 工厂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
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检查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致性 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5.3.4 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 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3.5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人日数见表 2。为保证认证质量,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总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 检查两个阶段组合分配,但总人日数不超过表 2 的要求。
表 2 工厂现场检查人日数
5.3.6 工厂远程检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检查的,按 CQC 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5.3.7 其他要求
对获得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CQC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 2 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结果、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 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 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2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按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实施。
6.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现场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4.4.3。
工厂现场检查结束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成 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
场所完成时,CQC 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
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 盖的产品。
5.3.3 工厂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
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检查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致性 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5.3.4 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 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备 注 1)同时生产多类 CQC 认证产品的工厂(不同认证规则),主类产品之外每增加一
类产品增加 2 人日。
2)已获 CQC 证书的工厂扩大产品类别,按表 2 计算,至少 2 人日。
3)同一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的多家工厂,第二家工厂起最多 4 人日。
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 2 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结果、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 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 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2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按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实施。
6.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现场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4.4.3。
工厂现场检查结束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成 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QC 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开 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 3。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2.1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规则附件 2 第 4 条 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7.2.2 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 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完成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2.3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 过处理。
7.2.4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 般每工厂为 1~2 个人日。
7.2.5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跟踪检查的,按 CQC 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 执行。
7.3.4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委托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7.3.5 当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抽样产品对应证书及其覆盖的证书年 度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
7.3.6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 4.7 要求。
7.4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
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QC 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 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10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 定期的监督 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证书管理的要求。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8.2.1 变更的实施
当下述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委托,经评价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 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8.4 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QC 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证书。 8.5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 CQC 证书的零部件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 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QC 在对 制造商质量信息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现场检查应在获证后三个月内 实施。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如使用认证标志,应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9.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如 等)。
9.3 加施方式
附件 1:内饰材料产品描述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产品名称及型号:
1.2 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制造商及车辆型号(可附清单):
1.3 产品适用车型(可多选):□汽车 □客车 □特定种类汽车 □营运客车 □专用校车 □其他
1.3.1 客车内饰材料分类:□内饰板材 □铺地材料:地板覆盖物 □铺地材料:地板基材、行 李 舱覆盖物 □弹性软垫材料 □纺织材料:窗帘、遮阳帘 等悬挂材料 □纺织材料:其他 □皮革材 料:座椅用 □皮革材料:其他 □座椅用塑料材料 □保温、隔热、降噪、减振材料:发动机舱用
□保温、隔热、降噪、减振材料:车体用 □连接材料 □其他内饰材料
1.3.2 专用校车内饰材料分类:□纺织品及塑料、橡胶类涂附织物 □其他塑料材料
1.6.2该块由层积复合材料构成(如适用):
1.6.2.1层积材料层数:
1.6.2.2各层材料名称/厚度(由暴露面起逐个填写):
1.6.2.3各层材料加工工艺或编织/制造方式(由暴露面起逐个填写):
1.6.2.4层间连接方式(如适用,可结合图示说明):
1.6.2.5表层颜色:
1.6.3块间连接方式(可结合图示说明):
1.7 阻燃剂的种类和比例(如有)
1.8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9 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适用于同一单元包含多个型号的情况)
2.照片及产品图纸:
2.1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2.2 层积复合材料产品剖面示意图。
3.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
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附件 2:生产一致性要求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初始和监督),确认批量 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 应包括:
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确保认证标 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2 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 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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