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QC13-491207-2023英文版翻译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ydrogen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refueling receptacle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认证。
2 认证模式
实施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认证的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监督
f. 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在以下方面均无显著差异的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加氢口出口密封方式;
(2)加氢口内部单向阀密封方式;
(3)加氢口内部过滤器;
(4)加氢口压力等级;
(5)加氢口外部结构(除 GB/T 26779-2021 规定之外)。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
设计上对认证的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
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可 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下述相关技术材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按附件 2 附录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每个认证单元需按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3.2.2 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对上述文件真实 性的声明(首次申请时)。
b.当申请人、制造商和/或生产厂有任意相关方不相同时,应提供各相关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 合同)应至少包括各方在产品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描述、关键件清单(见附件 1 产品描述);
b.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
c.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申请人负责将样品送至 CQC 委托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
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覆盖样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原则上,每认证单元按下列要求送样:
样品数量:35MPa 加氢口测试,对应等级加氢口总成 3 个,加氢口内部所有非金属密封件 3 套;
70MPa 加氢口测试,对应等级加氢口总成 4 个,加氢口内部所有非金属密封件 3 套,1 个对应接口形式的
35MPa 加氢枪一把。 必要时,检测机构可以增加覆盖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由 CQC 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 存,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置。
4.2 型式试验要求
4.2.1 依据标准
GB/T 26779-2021英文译本《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
4.2.2 试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试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4.2.3 试验时限
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完成试验(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
4.2.4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任何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 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 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5 试验报告
由 CQC 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 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
或符合 CQC 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CQC 在审核相应证书/检测报告的基础上采信其 结果,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
5.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方式进行。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
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QC 应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
5.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5.1.1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QC 进行审查。CQC 应将 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1.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 产品、场所及范围。 5.1.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5.1.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具 体人日数见表 1。
表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人日数
产品单元数 审查人日数
1-3 个单元 0.5
4-6 个单元 0.75
6 个单元以上 1
5.2 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 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
价。
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5.2.1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
时,CQC 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
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盖的产品。检查组如果在生 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5.2.2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检查时,应有委托 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检查组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5.2.3工厂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 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
5.2.4工厂检查的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 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 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2.5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 见表 2。
表 2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企业规模
产品单元数
50 人以下
51-100 人
100 人以上
1-3 个单元 2 3 4
4-6 个单元 3 4 4
6 个单元以上 4 4 4
备 注 1)同时生产多类 CQC 认证产品的工厂(不同认证规则),主类产品之外每增加一 类产品增加 2 人日。
2)已获 CQC 证书的工厂扩大产品类别按表 2 计算,至少 2 人日。
3)同一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的多家工厂,第二家工厂起最多 4 人日。
5.2.6对获得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CQC 应视实 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 2 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认证结果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检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 工厂检查均符合要求,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型式试验时间见 4.3。完成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检查后,对符 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1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 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申请人也可主动申请终止认证。
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
7.1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检查,每次年度获证后监督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 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见附件 2 第 4 条要求完成生产一 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 查。审查内容还应包括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 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日。 检查组负责报告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
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 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3 监督抽样检测 监督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原则上,每次监督抽样检测应抽取不同单元的产品。每认证单元 的样品数量按照 4.1.2 抽取。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
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寄出/送出,检测机构在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 GB/T 26779-2021 中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并向 CQC 报告检验结果。
7.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
持续有效。当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检查不通过,证书按 照 8.3 条规定处理。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 5 年。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
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 厂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同时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中进行说 明。
8.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则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如需安排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则认证机构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方案并在生产一致性 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 日期。
8.2 获证单元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
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 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 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 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8.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
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 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提交复审的 变更申请。
9.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 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9.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按新申请执行。
9.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变形认证标志。
10.2 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应按《产品认证标识(标志)通用要求》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可以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铭牌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标志使用方案应报认 证机构核准。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12.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认证产品描述 申请编号:
产品名称:
申请人名称(企业名称): 制造商名称(企业名称): 生产厂名称(企业名称):
1.单元概述
该单元包括(写具体种数)种(写产品名称),其中(写具体型号)为典型产品,覆盖
(写覆盖的其他产品的具体型号)。
1.1 产品型号
该单元共有(写具体种数)种(写产品名称) 典型产品型号:(写具体型号)为典型产品 覆盖的产品型号:(写覆盖的其他产品的具体型号,如果型号较多,可以写见差异描述
表)
(申请中若含有两个及以上型号,需填写“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如果型号名称中有* 号或×等符号,请说明其代表的含义,需要声明其不影响对标准的符合性。)
1.2 产品类型
1.2.1 配套的整车厂(如有,请说明):
1.2.2 应用车型(从以下两类中选取,适用任何一种车型即勾选)
M1、M2、N1、O1、O2
M3、N2、N3、O3、O4
1.2.3 产品的类型(从以下类别中选取)
35MPa 70MPa 1.3 产品主要参数
样品型号
工作介质
结构型式
工作压力
工作温度
金属部件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
非金属部件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
适用车辆
注:当上述零部件由工厂自制时,也可对其相应的原材料进行控制,控制计划中至少要包
括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货检验的项目和频次等内容。
2.典型产品照片及产品图纸
2.1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或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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