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752-2024英文版翻译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ChinaAutoRegs|GB/T 19752-2024 英文版翻译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Power performance—Test method

替代GB/T19752-2005英文版《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本文件替代GB/T 19752-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与GB/T 19752-2005相比, 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修改了GB/T 19596-2017和GB/T 3730.2-1996界定的术语(见3);
——增加了可充电储能系统定义(见3.1);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定义(见3.2);
——修改了纯电动模式定义(见3.4)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定义(见3.5)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定义(见3.6);
——删除了0~100km/h(0~50km/h)加速性能定义(见2005年版的3.5),增加了混合动力模式下 加速能力(V1到V2)定义(见3.7)
——增加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原地起步加速能力定义(见3.7.1)
——增加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超越加速能力定义(见3.7.2);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超越加速能力定义(见3.8);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坡道起步能力定义(见3.9)
——修改了试验车辆的要求(见4.1);
——修改了环境条件的要求(见4.2);
——修改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要求(见4.3);
——修改了道路条件的要求(见4.4);
——修改了REESS充电的要求(见5.1);
——修改了预热的要求(见5.2);
——增加了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的要求(见5.3);
——删除了试验程序(见2005年版的8)
——增加了试验原则的要求(见6),增加了在混合动力模式下动力性能项目(见6.1),试验车辆 进行纯电动模式下的动力性能试验的规定(见6.2),在纯电动模式下动力性能试验项目(见6.3);
——增加了车辆进行规定试验的通用要求(见7.1);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7.2);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7.3);
——删除了纯电动模式下的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2),删除了0~100km/h加速性能 试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3),删除了纯电动模式下0~50km/h加速性能试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4), 删除了纯电动模式下的爬坡车速试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5),删除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爬坡车速试 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6),删除了纯电动模式下的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方法(见2005年版的9.8);
——增加了混合动力模式下加速能力试验方法(见7.4);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大爬坡度试验方法(见7.5);
——修改了混合动力模式下的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方法(见7.6);
——增加了附录A环形道路修正因数确定规程(见附录A);
——增加了附录B试验记录表(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离此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838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GB/T 18385GB/T 3730.2-19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可充电储能系统 rechargeable electr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 REESS
可充电的且可提供电能的能量储存系统。[GB 18384-2020,3.1定义]

混合动力模式 hybrid mode
车辆由内燃机(或其他热机)和驱动电机等所有车载系统根据管理逻辑(整车控制策略)同时向车 辆提供能量或驱动行驶的一种工作模式。

热机模式 pure thermal mode
车辆仅由内燃机(或其他热机)驱动汽车行驶的一种工作模式。

纯电动模式 pure electric mode
车辆不消耗燃料仅由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中获得能量并驱动车辆行驶的一种工作模式。

4 试验条件

试验车辆要求

4.1.1 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及冷却液的规格和加注量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1.2 除了驱动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1.3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前进行磨合,也可按照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磨合,若车辆安装有 REESS,应在安装 REESS 的条件下进行磨合,磨合里程需大于 300km,同时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使 REESS 至少经历一次从完全充电状态直至荷电状态报警或电量平衡的过程,确认 REESS 充放电工作正常;不可 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检查确认电量显示及充放电工作正常。
4.1.4 牵引车匹配的挂车应尽可能不增加牵引车迎风面积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挂车进行试验。

环境条件

4.2.1 空气密度

试验环境空气密度按照公式(1)计算,相对于标准环境中空气密度,其变化不应超过7.5%。
4.2.2 风速

对于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N1类车辆,在高于路面0.7 m处测量,对于其他车辆,在 高于路面1.6 m处测量,平均风速不超过3 m/s,最大风速不超过5 m/s。
4.2.3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小于95%。

测量参数、单位及准确度

表1规定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准确度。

道路要求

4.4.1 总体要求

试验应该在干燥的直线跑道、环形跑道和试验坡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具有良好的 附着性能。
4.4.2 最高车速试验道路条件

4.4.2.1 直线道路

测量区长度至少200m,并用标杆做好标记。

4.4.2.1.1 加速区长度

加速区应与测量区具有相同特性,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在进入测量区前200m内达到稳定的最高车速。

4.4.2.1.2 坡度

测量区和加速区的后200m的纵向坡度均不超过0.5%,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3%。 若试验采用单方向试验时,直线道路纵向坡度应不超过0.1%。
4.4.2.1.3 环形跑道上的直线段选择

如果环形中的一部分满足4.4.2.1.1~4.4.2.1.3的要求,且其离心惯性反作用力小于汽车试验质量 的20%,并可以通过跑道横向坡度得到补偿,则此环形跑道的这部分可以做为直线跑道测量区。
4.4.2.2 环形跑道

4.4.2.2.1 环形跑道长度

环形跑道的长度应不小于2000m。 环形跑道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形的部分相接而成。环形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m,以保证车辆
行驶中的离心力通过道路横向坡度补偿,使驾驶员在试验中不对方向盘进行任何操作,车辆也可以保持 正常在车道内行驶。
4.4.2.2.2 环形道路修正系数

附录A给出了确定修正因数的试验方法,修正因数不能超过5%。如果试验车辆上安装的速度调节器 或限速装置起作用,则不需修正。
4.4.3 加速能力试验道路条件

测量区应为一条平直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或相类似的)直线道路。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均不超 过0.1%,横向坡度不超过3%。

4.4.4 试验坡道要求

4.4.4.1 道路如图 1 所示,测试路段坡道长度不小于 20m,且能够满足试验车辆进行坡道起步能力试 验的要求。测试路段的前后设有渐变路段,坡前平直路段不小于 8m,坡道路面应表面平整、坚实、干 燥、坡度均匀、具有良好附着性能。
4.4.4.2 测试路段的纵向坡度变化率不大于 0.1%,横向变化率不大于 3%。

 

图1 爬坡道路示意图

5 试验车辆的准备

REESS 的充电

5.1.1 若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外接充电,需按照 5.1.2~5.1.3 对 REESS 进行充电,若混合动力电动汽 车不可外接充电,应检查 REESS 充放电正常。
5.1.2 常规充电

常规充电推荐采取交流充电方式,如果车辆有直流充电方式,根据车辆制造厂建议,可以选择直流 充电方式。
充电模式应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进行选择。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车辆制造厂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5.1.3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 REESS 已完全充电时, 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的 信号提示 REESS 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大充电时间(h)为:3×车辆制造厂规定的REESS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预热

即将进行试验前,在混合动力模式下,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或适当的方式对试验结果会产生影响的 车辆系统、部件进行预热以达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稳定温度条件,预热方式在记录中注明。

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

5.3.1 M1 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 2t 的 N1 类车辆

——当车辆的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等于180kg时,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kg;
——当车辆的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时,车辆的试验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加上50%的最大 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载荷分布按照GB/T 12545.1有关道路试验的规定加载。

5.3.2 M2、M3 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 2t 的 N 类车辆

除了特殊规定外,适用于M2、M3类城市客车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的65%;牵引车为车辆制造厂规定 的牵引条件下汽车列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其他车辆为最大允许装载质 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M2、M3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428均布,N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534的规定分布。

5.3.3 进行 30 分钟最高车速、最高车速和加速能力试验时,车辆分别按照 5.3.1 和 5.3.2 的规定加
载;进行最大爬坡度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时,牵引车应按照 5.3.2 的规定加载,其他车辆应按照最大允 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加载,载荷分布应均匀,固定牢靠。

6 试验原则

在混合动力模式下动力性能试验项目如下:

——30分钟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
——加速能力试验;
——最大爬坡度;
——坡道起步能力。

如果试验车辆具有动力系统工作模式手动选择功能,能够手动切换至纯电动模式,且按照 GB/T 18385 的要求进行动力性能试验过程中,不会自动切换至其他动力系统工作模式(混合动力模式或热机 模式),则还应进行该车辆的纯电动模式下的动力性能试验,具体试验项目见 6.3,否则,试验车辆可 以不做纯电动模式下的动力性能试验或者减去不能做的试验项目。

在纯电动模式下动力性能试验项目如下:

——最高车速;
——加速能力试验;
——最大爬坡度;
——坡道起步能力。
各项试验对应的具体试验方法参照GB/T 1838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7 试验方法

通用要求

7.1.1 在环境温度下,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坡道试验时,轮胎气压为厂定轮胎在 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 20kPa;轮胎花纹深度应至少在原始花纹深度的 75%以上,且胎面良好。
7.1.2 车辆应按第 5 章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准备及预热。

7.1.3 除试验必须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件外,试验过程中应关闭车上的照明装置及辅助装置(如空 调、座椅加热、多媒体等),若汽车装有隐藏式灯具,灯架应位于隐藏车灯的位置,若试验时有汽车行 驶安全的需要可打开车灯,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7.1.4 进行下列 7.2~7.5 规定的各项试验前检查车辆 REESS 电量: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量应处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电量区间;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混合动力模式下的REESS电量;
——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车载辅助供电装置能够进入工作状态时的REESS电量。

7.1.5 车辆应清洁,如无特殊要求,试验过程中车窗和乘客舱或驾驶室通风口应关闭。

7.1.6 若车辆有多种驾驶模式(如智能模式、运动模式等),应选择车辆制造厂推荐的驾驶模式进行 试验,若车辆制造厂未推荐,则在默认设定的驾驶模式状态下进行试验,并在记录中注明。
7.1.7 若车辆能够手动选择动力系统工作模式,应设定在混合动力模式进行下列 7.2~7.6 规定的各 项试验,所有车载动力系统应能处于提供能量或驱动车辆状态,且不应在试验中自动切换至其他工作模 式(纯电动模式或热机模式)。
7.1.8 装备变速器的车辆在进行 7.2~7.6 的各项试验时,按照各项试验要求选择挡位进行试验,若该 项试验无特殊要求,则按照默认设定挡位或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挡位进行试验

混合动力模式下的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

7.2.1 30 分钟最高车速的试验可以在环形跑道上进行,也可以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在底盘测功机上
试验时,车辆按照 5.3.3 要求的试验载荷加载,轻型汽车进行滑行阻力测定时应行驶到比车辆制造厂规 定的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高 10~15km/h 的车速,并稳定维持至少 1min 后开始滑行,若 30 分钟最 高车速估计值与设计最高车速相同或相差小于 10km/h,应以车辆设计最高车速开始滑行,并参照 GB 18352.6 对车辆进行滑行阻力测定及底盘测功机调整;重型汽车参照 GB/T27840 对车辆进行滑行阻力测 定及底盘测功机调整。
7.2.2 试验车辆以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匀速行驶 3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化,可以通过调整加速
踏板,使车速稳定在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5%的区间内。

7.2.3 如果试验中车速达不到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的 95%,试验应重做,车速可以按照上述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或者是车辆制造厂重新估计的 30 分钟最高车速。

7.2.4 测量车辆驶过的里程 S1,单位:m。并按照公式(2)计算平均 30 分钟最高车速(取值到十分 位),V30,单位:km/h。
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

7.3.1 标准试验程序(双方向试验)

7.3.1.1 设定测量长度,应至少 200m。

7.3.1.2 为了减少道路坡度和风向(风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依次从试验道路的两个方向进行试验, 尽量使用道路的相同路径,两次测试之间的间隔时间尽可能短。

7.3.1.3 在符合 4.4.2.1 要求的试验道路上将试验车辆加速,使汽车在驶入测量区之前能够达到最高 稳定车速并稳定行驶 200 m,保持这个车速持续行驶通过设定的测量长度。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变化不 应超过 2%,记录车辆的通过时间 ti。
7.3.1.4 随即进行反方向的试验,并记录通过的时间 ti 。

7.3.1.5 往返方向上的试验次数应相同且不少于 1 次,每次试验通过时间“ti”的变化不超过 3%。
7.3.2 单一方向试验程序

7.3.2.1 由于试验道路的自身特性,车辆不能从两个方向达到其最高车速,则允许只从一个方向进行试验。其道路特性应满足 4.4.1 和 4.4.2 的要求。

7.3.2.2 试验过程中的平均风速在车辆行驶方向的水平分量不超过±2 m/s。

7.3.2.3 试验按照 7.3.1.1~7.3.1.3 进行,连续重复进行 5 次,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变化不应超过2%,记录每次试验通过时间 ti,每次试验通过时间“ti”的变化不超过 3%。

考虑风速影响,每一次试验的最高车速应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修正:
7.3.3 环形道路上的最高车速试验程序

7.3.3.1 在环形跑道上标记测量的起始和终止点(同一点)。

7.3.3.2 汽车在环形跑道上加速至最高车速后稳定行驶至少 200m,在经过标记的起始点时开始测量, 保持最高车速行驶至终止点结束测量,至少行驶三次,记录 每次试验测量时间“ti”及测量期间的行驶 距离。

7.3.3.3 行驶过程中不对方向盘施加任何动作以修正方向,每次的测量时间差异不应超过 3%。

7.3.3.4 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车速
混合动力模式下的加速能力试验

7.4.1 一般要求

7.4.1.1 如车辆制造厂有规定加速能力试验特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按车辆制造厂规定的驾驶模 式及挡位进行试验;如无特殊规定,按车辆默认设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进行试验,应在记录中注明。
7.4.1.2 若车辆换挡模式具有自动模式和手动模式选择功能,按照车辆制造厂的要求选择自动模式或 者手动模式,选择手动模式试验时参照手动挡车辆的规定进行试验,应在记录中注明
7.4.1.3 每项试验应往返进行,每个方向至少进行 3 次,,若一次试验发生问题,则该往返试验均应 重做。
7.4.1.4 每项试验取所有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取值到十分位)做为试验的最终结果。

7.4.2 加速能力试验程序

7.4.2.1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试验

7.4.2.1.1 手动挡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滑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力。离合器的操 纵及换挡时刻的选择应使加速能力发挥最大但不应超过发动机额定转速或(和)驱动电机的峰值功率, 或按照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换挡时刻进行换挡操作。当车辆开始运动时触发记录装置。
7.4.2.1.2 自动挡车辆在驱动装置启动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踩下制动器),将换挡装置置于“D”挡或 规定的挡位,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滑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力,当车辆开始运动时 触发记录装置。

7.4.2.1.3 车辆在静止状态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加速到 100 km/h(如果最高车速的 90%达不到 100 km/h, 应取最高车速的 90%向下圆整到 5 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每次试验过程中的车速、 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
7.4.2.2 超越加速能力试验

7.4.2.2.1 车辆从规定的起始车速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加速到 100 km/(h 如果最高车速的 90%达不到 100
km/h,应取最高车速的 90%向下圆整到 5 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每次试验过程中的 车速、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
——最高车速小于等于 70km/h 的车辆的起始车速:30 km/h;
——最高车速大于 70km/h 的车辆的起始车速: 60 km/h。

7.4.2.2.2 加速前,车速应控制在规定的起始车速向下 2 km/h 范围内并保持匀速行驶至少 2s,当车 速达到规定的起始车速时触发记录装置。
7.4.2.2.3 手动挡车辆按照如下规定选择挡位,在试验过程中不应换挡。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N1类车辆的挡位选择:对于有2个挡或3个挡前进挡的车辆, 置于最高挡位;对于有4个或5个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最高挡或者次高挡;对于有6个前进挡的车 辆,挡位应置于第4挡和第5挡;对于有6个以上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速比为1.00和速比最接近1.00 的挡位。
——M2、M3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 t的N类车辆的挡位选择:挡位应置于最高挡和次高 挡。
7.4.2.2.4 自动挡(含无变速箱)车辆的换挡装置应置于“D”挡或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允许车辆 在变速控制器的控制下换挡。
7.4.3 数据处理
7.4.3.1 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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