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英文版翻译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 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 适用于航模。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85.1-2010 电声学-声级计 第1部分: 规范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GB/T 35018-2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
GB/T 38058-2019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方法
GB/T 38152-2019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B/T 38909-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
GB/T 38930-202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抗风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8954-2020 无人机用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GB/T 41300-2022 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ISO 1996-2:2017 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和评估 第2部分:声压水平的测定 (Acoustics- Description,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Part 2: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ressure levels)
GB/T 35018-2018、GB/T 3815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HIJKLMN unmanned aircraft
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micro unmanned aircraft
空机重量小于0.25 kg,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 m,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 km/h,无线电发射设备 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light unmanned aircraft
空机重量不超过4 kg,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 kg,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 km/h,具备符合空域管 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 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空机重量不超过15 kg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 kg,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 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electric fence
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位置信息和地理范围数据,检测到无人驾驶航空器接近、进 入和位于相应的地理范围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发出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的功能。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GL 基于地表的高度(Above Ground Level)
EIRP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GBAS 地基增强系统(Ground-Based Augmentation Systems)
GVA 几何垂直精度(Geometric Vertical Accuracy)
ID 身份识别(Identity)
LSB 最低有效位(Least Significant Bit)
MSB 最高有效位(Most Significant Bit)
NACp 位置导航精度分类(Navigation Accuracy Category for Position)
NACv 速度导航精度分类(Navigation Accuracy Category for Velocity)
SBAS 星基增强系统(Satellite-Based Augmentation System)
UA 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
UAS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UTC 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UTM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交通管理(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Traffic Management)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所支持的冲突检测及响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在检测到无人驾驶航空器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 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飞行预案可以是阻止起飞、限制飞行高度、悬停、降 落、返航等一种或多种;
b) 应具备解除和恢复自动响应机制的功能;
c) 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电子围栏的冲突检测和响应事件、自动响应机制的解除和恢复事件以及
地理范围数据更新事件。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无人驾驶航空 器远程识别要求见附录A。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数据链丢失、电量不足等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 自主返航、自主降落、空中盘旋、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时,应通过操控软件 或产品手册中说明的其他方式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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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接收到一键急停指令或无控制命令输入时,应具有一键急停指令响应 能力;
b) 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最小许用飞行速度、最大飞行速度限制与告警能力。
在施加1.33倍最大起飞重量的静力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和关键部件(如桨叶、 负载连接接头等)不应受到损伤。
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
不具备桨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桨叶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桨叶端部形状 应满足图1和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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