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802-2019英文版翻译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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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 traffic management-Types of motor vehicles

1 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types by specifications and structure, the class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s by service nature, and the requirements for determining vehicle type.
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 7258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given in GB 7258 and the following apply.
3.1
road vehicle
any vehicle, lawfully permitted to run on roads, and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o carry passengers and/or goods or undertake special operations, including motor vehicles and non-motor vehicles
3.1.1
motor vehicle
any dynamically propelled or towed wheeled vehicle which, running on roads, is intended for carrying passengers and/or goods or for undertaking special engineering operations, including motor vehicles and combination vehicles, motorcycles and mopeds,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s, trailers, trams, special-sized vehicles, and tractors running on roads, but excluding the dynamically propelled motor wheelchair specifically intended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and the electric bicycles, of which the parameters such as maximum design speed, complete vehicle kerb mass, and overall dimensions comply with appropriate national standards
Note: GB 7258-2017, Definition 3.1, modifie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 ,以及车辆类型的确定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 、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 ,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3.1. 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 、摩托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挂车 、有轨电车 、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 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 、整备质量 、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
注 :改写GB 7258-2017,定义 3.1.
3.1.1.1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 、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 小于或等于 20 kr旷h 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40 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
3.2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的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类型 。
3.3
拼装车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或者使用了报废 、走私 、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 、方向机(转向器) 、变速器 、前后桥 、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
3.4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 封 、抵押 、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 、方向机〈转向器〉 、变速器 、前后桥 、车架〈车身) 等五大总成 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

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 1。

车长大于或等于 6 000 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 6 000 mm 且乘坐人数为 10 19 人的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 6 000 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 ,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或等于 3 500 mm 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 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 15 kW)的载客汽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载货汽车
车长大于或等于 6 000 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 500 kg 且小于12 000 U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 6 000 mm 且总质量小于 4 500 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车长小于或等于 3 500 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 800 kg 的载货汽车 ,但不包括 低速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 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2 000
车长小于或等于 4 600 mm,车宽小于或等于 1 600 mm ,车离小于或等于 2 000 mm, 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 、由传动轴传递动力 、有驾驶室且驾 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000 kg ,车长小于或等于
5 200 mm,车宽小于或等于 1 800 mm ,车离小于或等于 2 200 mm0 三轮汽车不 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以柴油机为动力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 500 kg ,车长小于或等于 6 000 mm,车宽小于或等于 2 000 mm,车离小于或等于 2 500 mm,具 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 ,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 工程专项〈包括卫 生医疗〉作业的汽车 ,如汽车起重机 、消防车 、混凝土泵车 、清障车 、高空作业 车 、扫 路车 、吸污车 、钻机车 、仪器车 、检测车 、监测车 、电源车、通信车 、电视车、采血车 、 医疗车 、体检医疗车等 ,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 位〉超过 9 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 、中型、轻型 、徽 型 ,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有轨电车的规格按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 km/h 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 50 mL 或者电机额定功E鹏总和大于 4 kW 的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 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 :1)若使用 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50 mL;2 )若使用电驱动 ,电机额定功 率总和小于或等于 4 kW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挂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 500 kg 且小于 12 000 kg 的挂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750 kg 且小于 4 500 kg 的挂车
总质量小于 750 kg 的挂车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 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 运人员为主要目 的的专用汽车〉 ,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 E 对进口载客汽草,按实际核定的 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
b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
e 机动车实革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 ,以《公 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
5 机动车结构
机动车结构分类见表 2。
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 、面包车 、越野 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 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 ,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 ,由位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 汽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 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 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 之间的布置形式〉 ,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 0.90,乘坐人数 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 汽车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 完成特定功能的载客汽车 ,包括囚车 、殡仪车 、
救护车 、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 运钞车 ,以及载客汽车类敏练草等由载客
汽车整车或底盘 、封闭式货车改装 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 车,也包括不属
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 于 6 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 工程车〉 ,但不包括专
用校车
以电机驱动 ,与电力线相连,具有 4 个或 4 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 车辆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 ,所有革轮能够同时驱动 ,接近角 、离去角 、纵向通 过角 、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 ,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 ,但 不包括多用途货车 、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 车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 、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含驾驶人〉 、驾驶室高
度小于或等于 2 100 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 1 500 mm、最
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500 kg 的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 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 的顶部应封闭 、不可开启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 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
顶部应安装有 与侧面栅栏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且不应具有〈货箱〉
液压举升机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 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 一厢式或两厢式的 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元栏板 、元锁具 、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 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植 ,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的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 ,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专门运输特定物品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 ,包括来固定安装专用货箱
的专用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 ,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车厢可卸式 垃圾车 、气
瓶运输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 于专项作业 车的汽车 如:工具车 、货车类教练 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汽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即不具有载货结构 ,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 量〈或托举质量)小于 1000 kg 的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即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 大于或等于 1 000 kg 的专 项作业车
装有两个车轮 、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 车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 ,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 对称布置,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 ,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载货部位为栏极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 ,厢体的顶部应封闭 、不可 开启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 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元栏板 、无锁具 、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 装置的 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元地极 ,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 ,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 ,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 ,厢体的顶部应封闭 、不可 开启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 栏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 、无锁具 、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 装置的 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 于 1 150 mm)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
245 mm(公制〉或者 8.25 英寸〈英制〉 、与牵引车 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
有载运货物的功能〉 ,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 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 ,专门用于运输商品革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 ,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 车,但不包括牢辆运输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 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 牢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 ,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 行机械
·普通客车 、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 ,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情形 .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 ,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 车结构特征 ,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 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
e 邮政车 、冷藏车 、保温草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 ,根据其 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
d 货车 、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极结构时 ,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 ,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 + 自卸”,如“罐式自卸” 、“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 ,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
6 机动车使用性质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 、非营运和运送学生 。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E 运送学生机 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的载 客汽车 ,即校车 。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 3。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和乘用 车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客车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 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
专门运载游客的客车和乘用车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 ,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 、以租用时间或者 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货车 、挂车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 、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 、 挂车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 、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 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惰的专用机 动车
防汛、水利 、电力、矿山 、城建 、交通 、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 、抢救人民生命 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牢
原为营运机动车(出租客运汽车除外〉 ,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原为出租客运汽车 ,现改为非营运汽车 ,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 载客汽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s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 ,转为非营运汽车的 ,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
b 非蕾运机动车没有对应使用性质细类的 ,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气 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蕾转非”“出 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 ,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
7 车辆类型的确定

7. 1 注册登记

7.1.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 ,如 “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牢”“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 二轮摩托车”等 。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栏板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
7.1.2 元对应的规格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分类确定 ,如“轮式装载机械” 。
7.1.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 ,其车辆类型统一为“ 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其 结构特征元对应的结构分类时 ,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及最相近的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
7.1.4 有轨电车元对应的结构分类 ,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分类确定 ,如“大型有轨电车” 。
7.1.5 对专用汽车 ,应根据其基本车型 、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 、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 ,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 、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 专项作业车 。
7.1.6 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 ,应按照规定 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
7.2 其他要求

7.2.1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
7.2.2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 车的登记信息 ,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 ,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构 分类 ,按照 7.1.1 7.1.5 确定其车辆类型 。
7.2.3 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 ,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 ,按照车辆长度 、乘坐人数 、总质 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 、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
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 ,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 ,应认定为机动车 ,元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
注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 、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 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 ,如 :叉车 、场地观光游览车 、全地形车 、 电动滑板车 、平衡车等 .
确定为拼装车的 ,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缴机动车 。
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 ,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

8 标准实施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机动车的 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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