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NCA-C11-01: 2020英文版翻译/English/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Motor Vehicles
Contents
0 Introduction
1 Application Scope
2 Terms and definitions
3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Certification
4 Certification Mode
5 Defining the Certification Unit
6 Certification Entrustment
7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8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9 Certificate
10 Certification Mark and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11 Charges
12 Certification Responsibilities
13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Appendix 1 Certification Items and Requirements
Appendix 1-1 Type Test Items and Reference Standards
Appendix 1-2 Type Test of Parallel-Import Vehicles
Appendix 1-3 Individual Homologation Test Items and Reference Standards
Appendix 1-4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elf-Commitment Mode
Appendix 1-Annex A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for the Parallel Administration of Corporate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CAFC) and New Energy Vehicle (NEV) Credits for Passenger Cars
Appendix 2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rtification
Appendix 2-1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for the Appraisal of Vehicle Design
Appendix 2-2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New Technology Products
Appendix 3 Criteria for Defining Vehicle Series, Unit and Model
Appendix 4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the Certification
Appendix 4-Annex A Vehicle Structure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Appendix 4-Annex B Individual Homologation Vehicle Structure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Appendix 5 Requirements for Sample Delivery and Sample Details
Appendix 6 Factory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Appendix 6-Annex A Verification for the Conformity of Vehicle Structure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Appendix 7 Test Items for the Verification of Product Conformity of Non-Mass-Produced Vehicles
Appendix 8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Appendix 8-Annex A COC Technical Parameters of Vehicle Products
Appendix 8-Annex B Format of COC Technical Parameters of Single-Stage Complete Vehicles of Categories M1 and M1G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2.1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2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3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4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2.5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镜总成中的镜片。
2.6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
2.7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2.8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2.9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0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1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
2.12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大于500台。
2.13改装车: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
2.14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②。
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车。
注②: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下数量的限制。
3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1。
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认证机构应在细则中明确所依据标准的年代号和条款号。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由认监委发布相应的公告并按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4.1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4.2单车认证:100%检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注: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
5 认证单元划分
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3。认证委托人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6.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则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4所要求内容。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安排和责任,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
7认证实施
7.1型式试验
7.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试验方案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中自行选择。
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采用设计鉴定模式,制定认证方案。
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检测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见附件5。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附件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3。
7.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细化相关要求。
7.1.4.1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1.4.2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由认证机构会同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2-1开展设计鉴定。
7.1.4.3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7.1.4.4对部分型式试验项目采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由认证机构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依据附件1-4开展。
7.1.4.5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等特性不低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应的实施规则要求。对于新技术产品在认证中的实施应依据附件2-2开展。
7.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基本原则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6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要求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量产车生产企业及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
7.2.2量产车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量产车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则附件6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检测复核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接受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非量产车工厂检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
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含原基础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认证机构应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基础车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工厂审查。
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7.2.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
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应依据本规则附件6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
7.2.3.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非量产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同时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抽样检查或检测。
7.2.3.3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7.2.4工厂检查结果
7.2.4.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7.2.4.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7.2.4.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7.2.5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7.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
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认证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抽查应充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
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6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④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在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依据其制定抽样检测具体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抽取样品。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符合7.1.4.1条要求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
对于非量产车,在符合工厂现场跟踪检查要求的基础上,认证委托人在车辆出厂/进口前应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按每10辆随机抽2辆(不足10辆按10辆计算)的方式进行结构和技术参数核查、部分非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以确定产品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附件7。必要时,认证机构应确定相关项目逐台进行一致性核查。认证机构每年还应根据核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信息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某些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
注④:其中对校车、旅行客车、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改装汽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应适当增加产品核对、照片视频记录、资料存档等具体要求,必要时可追加产品一致性核查及现场抽样检测项目。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8.4质量信息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应将用户投诉、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质量事故、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质量信息中涉及本规则要求的内容作为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应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等项目的用户投诉及其他相关质量信息搜集、处理、反馈系统及相关处理程序,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满足政府管理信息需求,推动认证结果采信。认证机构应符合认证信息提供的通则要求。
8.5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订监督抽样方案和年度监督计划,抽样检测项目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在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主要安全环保项;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6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否则,跟踪检查不通过。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当发现不一致时,应充分考虑不一致项目对产品一致性及标准符合性的影响,结合企业分级管理及参数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认证处理,相关要求应在细则中予以明确。
8.8一致性参数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证书需注明“平行进口”、“单车认证”。
整车产品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9.3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符合7.1.4.1条要求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
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建立获证产品的风险预警机制,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如安全警示、缺陷调查、召回、重大质量事故或在监督抽查、专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等),并经查实确为生产者(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9.6电子证书
认证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应具备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证书系统的安全,且对电子版证书签发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
9.7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CC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制造商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10号)的规定。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10.2产品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规则要求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附件8。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
11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2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结论负责。认证机构与签约实验室之间,应明确在认证各环节中的责任与义务。
认证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13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包括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要求);
(6)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10)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1认证项目及要求
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01一般安全
01-01标志
01-01-01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
汽车和挂车的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01-0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乘用车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符合GB 30509《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01-01-03燃气汽车气体燃料标志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气体燃料类型的标志应符合GB/T 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要求。
01-01-04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01-01-05校车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校车标识》的要求。
01-01-06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应符合GB 30678《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要求。
01-01-0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GB 22757.1《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的要求。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GB 22757.2《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要求。
01-01-08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汽车气体燃料的气瓶应分别符合GB/T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T 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T 35544《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的要求(仅检查标记、核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01-02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
01-03汽车和挂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01-03-0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符合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3-02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03-03比功率
汽车的比功率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专用校车的比功率应符合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04汽车和挂车侧倾稳定性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性应按GB/T 14172《汽车倾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M2和M3类客车应按G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专用校车应按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N类和O类罐式车辆应按GB 28373《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05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1-06汽车间接视野装置
汽车的视镜性能应符合GB 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GB 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07汽车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5《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T 24552《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的要求。
01-08汽车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T 24552《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9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其中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GB 15085《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0汽车风窗玻璃洗涤器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洗涤器应符合GB 15085《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1汽车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 15082《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01-12汽车喇叭
汽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 15742《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喇叭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GB 15742《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13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汽车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还应符合GB/T 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01-14汽车和挂车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 15741《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其中号牌板安装孔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15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
燃油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燃气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以及GB 19239《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的要求。
01-16汽车罩盖锁
汽车的罩盖锁应符合GB 11568《汽车罩(盖)锁系统》的要求。
01-17汽车防盗装置
汽车的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5740《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
乘用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19客车结构
01-19-01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客车应符合 G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19-02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应符合GB 19260《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01-19-03卧铺客车结构要求
卧铺客车应符合GB/T 16887《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19-04专用校车结构要求
专用校车应符合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符合GB 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汽车和挂车结构、装置、功能要求
乘用车列车、部分客车、车辆运输车、汽车制动系统结构、电气设备和仪表、汽车的车轮总成和悬架系统、专用校车和客车的车身结构客车车外行李架和车底行李舱、货运汽车的特殊要求、汽车车门和车窗、汽车电子标识安装、车身的其他要求、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客车、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装置的其他要求(防眩目、反光背心、停车楔、保险杠、除霜除雾装置、急救箱、灭火器)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2-02汽车座椅(卧铺)布置及朝向
汽车座椅布置及朝向应符合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要求。
01-22-03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
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3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轻型汽车的牵引装置应符合GB 32087《轻型汽车牵引装置》的要求。
01-24运油车和加油车安全要求
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应符合GB 36220《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5不停车收费系统要求
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符合GB/T 38444《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的要求。
01-26车用起重尾板
对于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符合GB/T 37706《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
01-27汽车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汽车的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应符合GB/T 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或GB 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以及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被动安全
02-01汽车车门锁、门铰链、滑动门保持件
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锁、车门铰链和滑动门保持件应符合GB 1508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2汽车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
M1和N1汽车的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应符合GB 1508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3汽车座椅及固定件
M1类和N类汽车的所有座椅、M2、M3类汽车中的A级和Ⅰ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应符合GB 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M2、M3类汽车中除A级和Ⅰ级以外客车使用的乘客座椅应符合GB 13057《客车座椅及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专用学生校车使用的座椅应符合GB 24406《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
02-04防止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
M1类汽车中构成行李舱的座椅或隔离装置应符合GB 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5座椅头枕
汽车的座椅头枕应符合GB 11550《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6汽车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
02-06-01汽车安全带性能
安全带的性能应符合GB 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和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02-06-02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
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的安装应符合GB 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06-03汽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
儿童乘员约束系统应符合GB 2788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整车座椅自带儿童约束系统的产品,要求其应满足GB 27887的要求,但不必单独获证)。
02-0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和ISOFIX固定点系统
02-07-01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的要求。
02-07-02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M1类汽车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08外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66《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N类汽车的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20182《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内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52《乘用车内部凸出物》的要求。
02-10护轮板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 7063《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02-11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
M1类汽车的顶部抗压强度应符合GB 26134《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要求。
02-12前后端防护装置
M1类汽车的前后端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7354《汽车前后端防护装置》的要求。
02-13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1500kg的N1类汽车的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 11557《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02-14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11551《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合 GB/T 31498《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02-15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M1、N1类汽车的侧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20071《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合GB/T 31498《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02-16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M1类汽车的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应符合GB 20072《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
02-17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M2类和M3类中的B级、Ⅱ级和Ⅲ级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18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N类汽车的驾驶室乘员保护应符合GB 26512《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
02-19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装置
N2、N3类汽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265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0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
02-22汽车玻璃
汽车的安全玻璃应符合 GB 9656《汽车安全玻璃》及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23汽车内饰材料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24汽车燃油箱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符合GB 18296《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25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8384.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GB/T 18384.2《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25-0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GB/T 2454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677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GB/T 2699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其中车载氢系统按GB/T 29126《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2-25-03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符合QC/T838《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要求。
02-25-04电动车辆仪表
电动车辆仪表应符合GB/T 19836《电动汽车用仪表》(仅执行整车测试部分)的要求。
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按 GB/T 18386《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25-06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M1和N1类的纯电动汽车、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GB/T 37153《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02-26电动汽车用电池
02-26-01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单体和模块
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单体和模块应符合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67.3《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的要求。
02-26-02铅酸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应符合QC/T742《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的要求。
02-26-03锌空气电池
锌空气电池应符合GB/T 18333.2《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的要求。
02-26-04超级电容器
车用超级电容器应符合QC/T741《车用超级电容器》的要求。
02-26-05动力电池编码规则
汽车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及其他可充电储能装置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34014《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的要求。
02-27驱动电机
驱动电机系统应按照 GB/T 18488.2《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2部分: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并符合GB/T 18488.1《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1部分:技术条件》的要求。
02-28传导充电系统
传导充电系统应符合GB/T 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GB/T 3465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的要求。
02-29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
N类汽车和O类挂车防飞溅系统应符合GB 34659《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30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客车灭火装置应符合GB 34655《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的要求。
03环境保护与节能
03-0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汽车的污染物应符合GB 18352.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或GB 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其中第五阶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GB 1975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03-02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03-02-0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及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合 GB 14762《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要求;曲轴箱污染物应符合GB 11340《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GB 20890《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2-0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或GB 17691《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合HJ437《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或GB 17691《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HJ43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或GB 17691《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
03-03发动机净功率
汽车的发动机净功率(标明值)应符合GB/T 17692《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的要求。
03-04无线电骚扰特性
03-04-01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
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或GB 34660《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4-02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
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
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
03-05-01乘用车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 1975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企业组合平均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要求(企业应预先按认证机构要求申报其产品出厂或进口、燃料消耗相关信息及组合计算方式等)。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应符合本附件1附录A的要求。
03-05-02轻型商用汽车
轻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 1975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 2099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
03-05-03重型商用汽车
重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 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 3051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 19754《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3-06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按GB/T 19515《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03-07禁用物质
汽车和挂车的禁用物质应符合GB/T 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的要求。
04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04-01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4-02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4-03前照灯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5991《机动车装用LED的前照灯》、GB/T 30036《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要求。
04-04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09《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5位置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6示廓灯
汽车和挂车的示廓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7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8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9前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660《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0后雾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1554《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1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099《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2后牌照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牌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408《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3驻车灯
汽车的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409《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4昼间行车灯
汽车的昼间行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23255《汽车昼间行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5角灯
汽车的角灯配光性能和安装应符合GB/T 30511《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6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04-17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和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 23254《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4-18车辆尾部标志板
汽车和挂车的尾部标志板应符合GB 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4-19前照灯清洗器
汽车的前照灯清洗器应符合GB/T 21260《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的要求。
04-20三角警告牌
三角警告牌应符合GB 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要求。
05噪声及底盘
05-0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5-02-01定置噪声
汽车的定置噪声应按GB/T 14365《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声学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5-02-02耳旁噪声
汽车驾驶员的耳旁噪声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5-03汽车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
05-04汽车和挂车制动系统
05-04-01结构和性能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系统结构和性能应符合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5-04-02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应符合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5-05汽车和挂车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5-06汽车和挂车轮胎
05-06-01轮胎性能
汽车和挂车轮胎应符合GB 9743《轿车轮胎》、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的要求。
05-06-02轮胎安装
汽车和挂车轮胎安装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5-0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
乘用车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符合GB 26149《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5-08制动器衬片
汽车和挂车用制动器衬片应符合GB 57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要求。
06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的专用装置和功能
06-01质量参数
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清障车额定托牵质量不得超过其最大总质量。
06-02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电气系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和接地装置,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泵送、反泵、停泵等控制功能,应设有确保安全的过载保护装置。
06-03危险标志
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T 15052《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活动支腿等危险部位标志应符合GB/T 15052《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的要求。
06-04罐体及管路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10m3。
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35kPa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符合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要求,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QC/T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06-05导静电装置
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6-06作业噪声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满足:采用底盘发动机取力:≤90dB(A);独立发动机≤94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作业噪声应符合GB/T 20062《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作业噪声应符合GB/T 2640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要求;混凝土泵车作业噪声应符合QC/T718《混凝土泵车》的要求。
06-07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机应符合 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配备的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T 1260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装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混凝土泵车应安装水平仪,布料杆应有防止输送管前端软管突然坠落的措施;对于自卸车及倾翻卸料的垃圾车,车厢下部应设置防止车厢下落的撑杆或其它可靠的安全装置;采用真空泵作为吸污系统真空源的吸污车,应设有防污保险装置。
06-08操作系统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调速操纵杆的操纵应轻便灵活,应设置锁紧装置,应装有手柄操作指示牌,标明进料、搅动和出料时手柄的方向和位置;压缩式垃圾车应在装卸机构侧面设置动作停止和反动作按钮或手柄,并应设有醒目标志。
06-09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 《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具有回转吊臂的清障车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混凝土泵车应满足如下要求:在1.25倍工作载荷作用下,布料杆处于相对于整车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时,至少有3条支腿不得松动;无论布料杆在任何位置,允许1条支腿抬起,但活动支腿的抬起量不应大于200mm;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满载时的纵向稳定性 B/hg(B—质心距后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hg—质心高度)不应小于0.7,横向稳定性(F-T)/hg (T—质心距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F=(A2(Z-B)+A1B)/2Z,A1—前轮距,A2—后轴两最外轮距,Z—轴距)不应小于0.5。
06-10液压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特种结构汽车的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安全装置,不允许出现渗漏、破裂等现象,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连续作业2小时,液压油箱内的最高油温不应超过80℃,当液压管路损坏或液压系统失压时,起支撑作用的油缸应能自动锁定。
06-11吊钩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
06-12钢丝绳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和清障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结、打扭。
06-13上车制动器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安装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
06-14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清障车的吊臂伸缩、变幅和回转时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或冲击,运动过程中不得和其它构件干涉,起重作业时,应保证载荷在空中停置后继续提升时不出现下滑现象。
06-15压力表
应安装压力表的专用汽车,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
06-16结构强度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汽车起重机应符合GB/T 606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符合QC/T459《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要求;混凝土泵车应符合QC/T718《混凝土泵车》的要求。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强度测试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特种结构汽车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其主要结构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5。
06-17上车操纵室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汽车起重机》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 27996《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
06-18上车排放
上车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满足GB 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要求(接受申请人提供上车发动机能够满足GB 20891排放要求的证据,如提供的报告证明排放不低于GB 20891的指标)。
06-19上车液压软管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液压软管的破裂强度应符合JG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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