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22 英文版翻译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征求意见稿)

ChinaAutoRegs|GB-2022 英文版翻译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征求意见稿)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代替GB 5920-2019,GB 15235-2007,GB 11554-2008,GB 17509-2008,GB 18408-2015等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光信号装置的型式判定 3
5 总体要求 3
6 光源要求 5
7 配光要求 5
8 光信号装置的色度要求 8
9 试验方法 8
10 检验规则 10
11 过渡期要求 11
附 录 A (规范性) 最小配光角度范围 12
附 录 B (规范性) 发光强度分布 17
附 录 C (规范性) 光信号投射功能的特殊规定 23
附 录 D (规范性) ADS标志灯的特殊规定 26
附 录 E (规范性) A2前位置灯的特殊规定 2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M、N、O类汽车使用的位置灯、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驻车灯、自动驾驶系统标志灯、昼间行驶灯、牌照灯、后雾灯、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统,其他类型车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XXXX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UN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 R128 关于批准用于已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的LED光源的统一规定
UN R.E.5 光源类型通用技术规范决议

3 术语与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信号装置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
用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光信号,表面车辆存在或运动状态的改变。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注:包含位置灯、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驻车灯、牌照灯、昼间行使灯、后雾灯、自动驾驶系统标志、光信号投射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3.2
光信号系统 road illumination system
用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光信号,表面车辆存在或运动状态的改变。由多个装置及控制器等组成的系统。
3.3 制动灯类型
3.3.1
制动灯 stop lamp
向车辆后方其它道路使用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
[来源:GB 4785-2019,3.9.10]
3.3.2
S1类 category S1
发射稳定光强且成对安装的制动灯。
3.3.3
S2类 category S2
发射可变光强且成对安装的制动灯。
3.3.4
S3类 category S3
发射稳定光强的高位制动灯。
3.3.5
S4类 category S4
发射可变光强的高位制动灯。
3.4 前位置灯类型

3.4.1
前位置灯 front position lamp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来源:GB 4785-2019,3.9.12]
3.4.2
A1 类 category A1
安装在车辆前部,发射稳定光强的前位灯。
3.4.3
A2类 category A2
安装在车辆前部,发射可变光强的前位灯
3.5 后位置灯类型

3.5.1
后位置灯 rear position lamp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来源:GB 4785-2019,3.9.13]
3.5.2
R1 类 category R1
安装在车辆后部,发射稳定光强的后位灯。
3.5.3
R2 类 category R2
安装在车辆后部,发射可变光强的后位灯。
3.6 示廓灯类型

3.6.1
示廓灯 end-outline marker lamp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车辆外缘和车顶位置,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来源:GB 4785-2019,3.9.21,有修改]
3.6.2
RM1 类 category RM1
安装在车辆后部,发射稳定光强的示廓灯。
3.6.3
RM2 类 category RM2
安装在车辆后部,发射可变光强的示廓灯。
3.7 转向信号灯类型

3.7.1
转向信号灯 direction-indicator lamp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来源:GB 4785-2019,3.9.9]
3.7.2
前转向信号灯front direction-indicator lamp
安装在车辆前部的转向灯。
3.7.3
后转向信号灯rear direction-indicator lamp
安装在车辆后部的转向灯。
3.7.4
侧转向信号灯side direction-indicator lamp
安装在车辆侧面的转向灯。
3.8
光信号投射功能 light-signaling projection
与光信号功能同时工作,通过在路面上投射符号来加强该信号的功能。
3.9
光信号投射单元 projection unit
提供光信号投射功能的装置,可独立于其他照明或光信号装置,或与其他照明或光信号装置组合或混合,包含光学、机械和/或电子等组件。
3.10
自动驾驶系统标志灯(以下简称“ADS标志灯”) autonomous driving system marker lamp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自动驾驶系统正在控制车辆运行的灯具。
4 光信号装置的型式判定
4.1 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的装置或系统,可视为不同型式:
a) 制造商;
b) 商品名称或商标;
c) ¬¬光学系统特性(发光强度等级、最小配光角度范围、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d) 装置的类别;
e) 可变光强控制器;
f) 光源的顺序开启方式。然而,在不改变装置的光学特性的情况下,以不同模式(即是否采用顺序开启)开启的转向灯不构成“不同类型的转向灯”。
4.2 相同型式判定:
a) 安装于车辆左侧的装置和右侧的装置;
b) 光源的颜色或任何滤光片颜色的变化。
5 总体要求
5.1 位置灯
5.1.1 前位灯、后位灯可作为示廓灯使用。
5.1.2 后位灯不应与ADS灯完全混合。
5.1.3 前位灯、后位灯与其他功能构成混合灯的场合,两者同时点亮时,色度应符合与位置灯混合的功能所使用的色度要求。
5.1.4 与其他功能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可变光强控制器共同运行。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该功能配有故障监测系统。
5.1.5 包含发光徽标的位置灯的特殊要求:
5.1.5.1 发光徽标仅应是车辆制造商的商标或车型徽标。
5.1.5.2 车辆前、后应各最多有二只发光徽标作为位置灯一部分。
5.1.5.3 发光徽标作为位置灯一部分时,徽标本身的透光面允许不对称;允许安装在车头车尾部的左右中间位置。
5.1.5.4 发光徽标作为位置灯一部分时,徽标不点亮时也要满足位置灯的配光和安装要求。
5.2 转向信号灯
5.2.1 分类
前转向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1类、1a类、1b类装置。
后转向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2a类、2b类装置。
侧转向灯根据配光性能的不同分为5类、6类装置。
5.2.2 顺序开启的转向灯
5.2.2.1 每个光源激活后应保持点亮状态,直到点亮节拍结束。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亮节拍开始后200ms以内结束。
5.2.2.2 顺序开启的变化应从透光面的内侧向外侧以均匀的渐进的速度点亮。
5.2.2.3 应提供连续的信号且在垂直方向无振荡(沿垂直方向至多允许一次方向变化)。
5.2.2.4 当垂直于基准轴线测量时,顺序开启的转向灯透光面的两个相邻或相切部分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50mm。
5.2.2.5 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则这两个透光面不能在垂直方向上产生任何重叠。
5.2.2.6 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间隔不能应用于任何其他照明和光信号功能。
5.2.2.7 视表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正交投影,其在垂直于基准轴线的平面上的最小外接矩形(长边平行于H平面)的水平边与垂直边的长度比例不得小于1.7。
5.3 光信号投射功能
5.3.1 投射功能发出的光色应与对应的光信号功能相同且不会引起歧义。
5.3.2 投射功能的图案应有简单几何或单个字母组成,可由制造商定义,并在用户说明书中说明。图案的选择应确保不会引起歧义。
5.3.3 投影功能的图案在整个开启期间只应改变图案的长短、投影方向或位置。
5.3.4 转向投射功能、倒车投射功能允许采用顺序开启,需满足如下要求:
a)顺序投射的符号在投射后应保持投射状态直至点亮节拍结束;
b)顺序开启时投射符号的变化应从距离车辆竖直方向上在路面的投影由近到远以均匀的渐进的速度点亮;
c)转向投射功能顺序开启时序要与转向灯一致,倒车投射功能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亮节拍开始后200ms以内结束。
5.4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5.4.1 最小照明范围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使整个牌照板在A.4给定的角度内可见。
5.4.2 装置的光束照射方向
装置不得向后发出直射光,与其他灯组合和复合发出的红光除外。
5.5 视表面面积
5.5.1 对于后雾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大于140cm2。
5.5.2 对于昼间行驶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小于25cm2,且不大于200cm2。
5.5.3 对于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应不小于15cm2,后雾灯开启时允许不考核此项要求。
6 光源要求
6.1 可更换光源
6.1.1 对于可更换光源,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灯泡和LED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UN R37、UN R128 及UN R.E.5的规定。
6.2 不可更换光源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光源模块,应防止对光源模块的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确保每只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光源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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