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2021 英文版翻译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征求意见稿)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motor vehicles
代替GB 4599-2007、GB 21259-2007、GB 25991-2010、GB/T 30036-2013、GB 4660-2016等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道路照明装置或系统的型式判定 2
5 总体要求 2
6 光源要求 3
7 光色要求 3
8 配光性能 3
9 装置或系统的配光性能稳定性 17
10 装用LED光源、LED模块的装置或系统(角灯除外)的要求 19
11 装用塑料配光镜装置的材料试验和整灯试验 20
12 试验要求及方法 22
13 检验规则 25
14 过渡期要求 26
附录A(规范性) 电压和基准中心标记(前照灯和前雾灯适用) 27
附录B(规范性) 球坐标系统 28
附录C(规范性) 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29
附录D(规范性) 前雾灯明暗截止线的照准及质量要求 33
附录E(规范性) 装置或系统(除角灯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35
附录F(规范性)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点灯方式示例 39
附录G(规范性) 对LED模块及装用LED模块的装置或系统(角灯除外)的试验 42
附录H(规范性) 带有塑料配光镜的装置(角灯除外)的配光镜或其材料试样和整灯的试验 43
附录I(规范性) 带有塑料配光镜的装置或系统的整灯、配光镜或材料试样的试验顺序 46
附录J(规范性) 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 47
附录K(规范性) 机械磨损试验方法 49
附录L(规范性) 粘胶带附着力试验 50
附录M(规范性) LED模块光通量测试方法 51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判定、总体要求、光源要求、光色要求、配光性能、配光稳定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近光前照灯、远光前照灯、自适应性前照明系统、前雾灯、角灯等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其他类型车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UN R37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 R99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UN R128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已获认证的灯具的LED光源的统一规定
R.E.5 关于光源类别通用规范的决议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注: 包含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角灯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3.2
道路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road illumination system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由左右两侧装置及控制器等所组成的系统。
3.3
照明单元lighting unit
系统的发光部件,可以由光学、机械和电器部件组成,为系统的一个或多个道路照明功能提供光束。
3.4
安装单元installation unit
包含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分壳体(灯体)。
3.5
中性状态 neutral status
道路照明系统在无任何自适应控制信号输入下的使用状态。
3.6
基础近光 basic passing beam
中性状态下的近光功能。
3.7
自适应功能 adaptive function
装置或系统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能够自动提供不同特征光束的功能。
3.8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driver assistance projection function
通过对光分布进行调整协助驾驶员进行辅助驾驶的投射功能。
示例:如路面打滑警告投射功能、车道保持辅助信号投射功能、追尾警告信号投射功能等。
4 道路照明装置或系统的型式判定
4.1 不同型式判定
4.1.1 商品名称或商标
具有相同商品名称或商标,但由不同制造商生产的装置和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 光学系统的特性
4.1.2.1 装置或系统影响光学特性/配光性能的部件的变更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2 装置或系统提供的道路照明功能的不同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3 装用不同的光源(发光原理、类型)应视为不同型式。
4.2 相同型式判定
4.2.1 装置或系统的光源颜色或任何滤光片颜色的变化,应视为同一型式。
4.2.2 对于同一前照明装置或系统,光束种类的增减应视为同一型式。
5 总体要求
5.1 光束调整装置
近光灯、远光灯和前雾灯装置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的任意功能组合形成组合灯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除非它们之间因共用调整机构或反射镜形成整体等原因无法单独调整。
上述调整可在车辆上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则可不安装该装置。
5.2 光束切换装置
装置或系统中用来切换光束的任何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无法通过使用常用工具而改变光束切换装置的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它不确定的位置上。
5.3 装置或系统的标记
装置或系统的灯体上应带有额定电压的标记。仅适用于12V额定电压系统或仅适用于24V额定电压系统的装置或系统,应带有附录A对应的电压标记。
配套成对的装置,在其每侧的灯体上应带有指明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的标记。。
5.4 基准中心标记
装置或系统应标注基准中心,标注方法宜参考附录A的规定。对于在车辆每侧安装2只远光前照灯的情况,应对每只远光前照灯分别标记。
5.5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要求
5.5.1 申请人或制造商在提交型式认证申请时应提供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清单,该投射功能不得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5.5.2 仅下面列出的功能允许在道路中使用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 近光(见8.2.9);
—— 远光(见8.3.6)。
5.5.3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的光色应为白色。
5.5.4 在道路中使用的辅助投射功能的标识或图案,其外边缘到车辆重心轨迹的横向距离不得超过1875mm。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通过计算或认证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
5.5.5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在紧急危险信号(追尾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闪烁,在此情况下其闪烁频率应为4.0 ± 1.0Hz.
6 光源要求
6.1 可更换光源
6.1.1 对于可更换光源,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和LED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UN R37、UN R99、UN R128 及R.E.5的规定。
6.2 不可更换光源
6.2.1 灯丝灯泡或气体放电光源不应作为不可更换光源使用。
6.2.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LED模块,应能防止其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确保每只LED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LED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LED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7 光色要求
装置和系统的光色应为白色,前雾灯的光色也可为选择性黄色。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相应规定。
8 配光性能
8.1 通用要求
本文件所要求的所有配光性能测试,均应在附录B所述的坐标系统中进行。
8.2 近光配光性能
8.2.1 近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 1 所示。图中Ⅲ区a由点1(-8,1)、点2(-8,4)、点3(8,4)、点4(8,2)、点5(6,1.5)、点6(1.5,1.5)、点7(0,0)、点8(-4,0)依次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成;Ⅲ区b由点1(-8,1)、点2(-8,4)、点3(8,4)、点4(8,2)、点5(6,1.5)、点6(1.5,1.5)、点7(-0.5,0.34)、点8(-4,0.34)依次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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