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QC-C1120-2020英文版翻译/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of Products – Brake Linings for Automobiles
0. 引言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CNCA-Cll-20:2020)(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 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规则、《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 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 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 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 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 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0. 1术语定义
0. 1.1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
由CQC派出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 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 具检测报告。
0.1.2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
由CQC派出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 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 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 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 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 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 Q 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 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求,通过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 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以保证CCC证书的有效性。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 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0.2.1分类信息的来源
(1) 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 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 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3) 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 情况;
(5) 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 其他信息。
0.2.2分类原则
表1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
0.2.3分类评价及结果
CQC依据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 分类结果(类别),并及时将获证企业分类结果的确定/调整信息告知获 证企业。
CQC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进行调整,实现动态化管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 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0. 3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0.3.1范围
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 试。
0.3.2实施
如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工厂)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 (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认证委托 人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利用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检测资源(以下简称工 厂实验室)申请,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CQC审
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实施生产现场TM P检测或WMT检测,以下也简称现场检测。
为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减轻工厂负担,在认证风险可控、 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认证委托人的工厂实验室申请可与生产现场 检测申请同时提出,CQC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同时进行实验室审核 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 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
0.3.3资格的维持
CQC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 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实验室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 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 性和有效性。
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CQC可针对认证委托人 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 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 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0. 4.0DM模式
适用时,认证委托人可按0DM模式提出认证委托,CQ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0DM模式的补充规定》(CNCA-00C-002:^P CQC相关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认证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下也简称衬片)产品。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将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 专家组有关技术决议等实施调整。
2. 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最新版本。当依据标准更新、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或增加、减 少适用标准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标准要求的公告或强制性产品 认证技术专家组的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实施细则的涉及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的安全、环 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 符合要求。
3. 认证模式
3.1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 行;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CQ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 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4)的要求,对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 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予以确认。
3.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 Q 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⑷、M2、化、0:、02类车辆用衬 片和M3、N2、N3、03、04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 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 器用衬片两类;
(3) 衬片的结构和材料(适用时),主要考虑影响剪切强度检测 项目的衬片与衬板之间粘结的结构和材料,分为粘结型和非粘结型, 其中粘结型再分为树脂基和橡肢基。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 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指具备相 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制造 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 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 一致性核查。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类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可 适当放宽,符合以下条件的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 所)生产的产品视为一个单元:
(1) 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M1、M2、N1、01、02类车辆用 衬片和M3、N2、N3、03、04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 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 用衬片两类。
5. 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曰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并说明 理由,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指定实 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下述注册证明及相关文件:
a. 营业执照(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 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适用及ODM模式时);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 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 律法规有要求时)。
(3)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 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 供不同型号/规格间的产品差异描述表。需按照CQC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 件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清单。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部件/原材料,生 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GB/T 27025 (ISO/IEC 17025 ) 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 按实施规则附件2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 更时)
(6) 工厂检查调查表(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7) CQC要求的其他文件。
5.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 常包括如下内容:
(1) 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 型式试验方案;
(4) 指定实验室信息;
(5)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6) 预计的认证费用;
(7) 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 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委托人提交的产品描述、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 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 项目、实验室信息等。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选取具有代 表性的型号/规格进行本单元全部适用的型式试验项目;再选取适当的 型号进行差异性试验,一般差异试验项目为摩擦性能,同一单元内尽 量覆盖设定摩擦系数值或摩擦系数级别代号的高、中、低三个范围段 的型号/规格。
对于型式试验方案中涉及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 企业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 愿认证证书,CQC在审核相应证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可免除相应 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6.1.2.1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 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2送样/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实验 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QC也可安排检查员按照6.2.3条在进行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工厂检 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性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后20天内将样品送 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 送出样品,需向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6.1.2.3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见本实施细则附件2。
6.1.3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实施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详见 见本实施细则附件2中相关内容。
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应技术 决议执行。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6.1.4.1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 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 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QC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6.1.4.2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 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 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QC,由CQC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指定实验室和 /或CQC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 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CQC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 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 查。
6.1.4.3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曰(从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之曰 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6.1.5型式试验报告
CQC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 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QC、认证委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差异试验产品 (CQC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 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初始工厂检查 6.2.1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
6.2.1.1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 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 产品认证要求。
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 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 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6.2.1.2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 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 CQC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
“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 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盖的产品。CQC 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规则附件2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可 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6.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6.2.2.1审查的实施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实施规则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并提交CQC进行审查。CQC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要求,审查通过。若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不能满足要求,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 CQC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QC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 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等。
6.2.2.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 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2个人曰。
6.2.3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6.2.3.1工厂现场检查的实施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 再到工厂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 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CQC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检查组可延伸 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6.2.3.2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 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2)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6.2.3.3工厂检查的结果
(1)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釆取适当方式 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 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 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2.3.4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 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4个人日。为保证认证质量, 允许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随机分配,但总的工 厂检查人日数不得超过6人曰。
6.2.3.5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对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 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由CQC视实际情 况进行评估,做出免于实施规则附件2的附录1中的部分条款的审查决 定,初始工厂检查中的其他内容,不能免除。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对型式试验结果、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 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终 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6.4认证时限
CQC对认证各环节制定时限要求,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 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 书,包括受理时间、资料审核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 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 证书制作时间等。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 样品寄送、试验不符合整改/重新试验时间和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整改时 间等。
受理时间见5.1条。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 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审核当日通知认证委托人(见CQC发出的资料审查表)。
型式试验时间见6.1.4.3条。
认证初核、复核与认证决定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 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2。
表2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QC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 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获得批准的产品的一 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和/或生产企业应向CQC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 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跟踪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 照实施规则附件2和本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 划执行报告。两次执行报告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以保证能 为每次跟踪检查所覆盖或部分覆盖。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 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 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1.3根据企业分类或认证风险评估,对于当年度未实施获证后跟踪检 查的工厂,须按照CQC相关要求,参照第7.1.2条要求向CQC提交年 度工厂检查自查报告。
7.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7.2.2.1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认证风险及产品特点等情况,制定生 产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实验室信息等。检测项目一般为摩擦性能,需要时也可视风险增加抽 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应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 家组的相关技术决议执行。
由CQC指定人员在企业确认的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地,按抽样 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 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抽样通知要求在CQC抽样后5个工作曰内 寄出样品。
7.2.2.2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对于企业分类分A类或B类的工厂,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标准、《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00C-004)和本实施细则第0.3条要求的条件,并且同意利用 工厂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提出现场检测的申 请,经CQC审核通过后,由指定实验室派出相应资质的人员利用工厂 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应按抽样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合格 后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同一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 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对A、B、C、D 类企业进行市场抽样。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CQC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 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 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 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4.1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需按照表2规定的基本频次接 受监督。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 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 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 CQC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生产企业分级结果(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釆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7.4.2获证后监督的时间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 考虑工厂的规模,一般每工厂为1-2人曰。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指定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 15个工作曰内完成检测工作。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QC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 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 通过,CQC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予 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 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 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8.3认证证书的变更 8.3.1变更的内容
(1)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 的名称、地址,型号规格、认证标准等);
(2)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的;
(3) 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搬迁等而可能影 响生产一致性的;
(4) 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
8.3.2变更的实施
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按本细则5.1条要求向CQC 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8.3.3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 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CQC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证书编 号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证书有效日期可根据认证委 托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年。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 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
8.3.4工厂检测资源的利用
对于分类分A类或B类的工厂,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 本实施细则第0.3条要求的条件,并且同意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现场 检测(或目击检测),在变更申请需要样品检测时,认证委托人可提出 现场检测的申请,经CQC审核通过后,可由认证机构委托指定实验室派 出相应资质的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应按检 测方案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同一生产者或 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 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 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 规则》(CNCA-00C-001 )及CQC的有关规定执行。CQC将采取适当方式 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8.6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QC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认证委托人 发放电子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应具备 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CQ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证书系统的安全, 且对电子版证书签发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的
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应使用CCC认证标志,式样如 下图:
9.2使用要求
衬片的CCC标志应采用印刷/模压方式,加施在衬片的非工作面上。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 成。
10. 收费
认证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检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 查费、证书年金等收费项目,由CQC和/或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产品检测费及工厂检查费依据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项目计算。
11.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CQC《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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