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08-2021英文版翻译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ChinaAutoRegs|GB/T 2408-2021 英文版翻译/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characteristics—Horizontal and vertical test

1 SCOPE

This document specifies the laboratory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he burning characteristics of plastics and non-metallic materials when vertically or horizontally oriented bar specimens are exposed to a flame ignition source of 50W. These test methods applicable to determining the linear burning rate and the self-extinguishing properties of materials.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determining the burn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lid and cellular materials that have an apparent density of not less than 250 kg/m3,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GB/T 6343-2009.
This document includes two test methods. Method A is horizontal burning test, intended to determine the linear burning rate of materials under specified conditions. Method B is vertical burning test, intended to determine the self-extinguishing properties of materials under specified conditions.
Note 1: ISO 9772 specifies the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e burn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terials with an apparent density of 250 kg/m3 or less.
ISO 9773 specifies the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e burn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terials that deform due to their thinness or are burned up to the holding clamp using Method B of this document.
Note 2: Guidance on pre-selection is given in IEC 60695-1-30.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contain provisions which, through reference in this text, constitute essential provisions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5169.22-2015 Fire hazard testing for electric and eletronic products – Part 22: Test flames – 50 W flame – Apparatus and confirmational test method (IEC 60695-11-4:2011, IDT)
GB/T 5471-2008 Plastics – Compression moulding of test specimens of thermosetting materials (ISO 295:2004, IDT)
GB/T 9352-2008 Plastic – Compression moulding of test specimens of thermoplastic materials (ISO 293:2004, IDT)
GB/T 12006.1-2009 Plastics – Polyamides – Part 1: Determination of viscosity number (ISO 307: 2007, IDT)
GB/T 17037.1-2019 Plastics – Injection moulding of test specimens of thermoplastic materials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and moulding of multipurpose and bar test specimens (ISO 294-1:2017, MOD)
GB/T 17037.5-2020 Plastics – Injection moulding of test specimens of thermoplastic materials – Part 5: Preparation of standard specimens for investigating anisotropy (ISO 294-5:2017, MOD)
ISO 9773:1998/AMD1:2003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behavior of thin flexible vertical specimens in contact with a small-flame ignition source – Amendment 1: Specimens
ISO 16012:2015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linear dimensions of test specimen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definitions apply.

3.1
余焰 afterflame
在规定条件下移去引燃源后,材料的持续火焰。
3.2
余焰时间 afterflametime
余焰持续的时间。
注:方法 B中规定的t1 和t2 。
3.3
余辉 afterglow
在规定条件下移去引燃源火焰终止后,或者没有产生火焰时,材料的持续辉光。
3.4
余辉时间 afterglowtime
余辉持续的时间。
注:方法 B规定的t3 。
3.5
燃烧性能 burningbehavior
<着火试验>将试样置于规定的燃烧条件下,检验其对火或耐火的反应。
3.6
无通风环境 draught-freeenvironment
局部气流不能显著影响实验结果的空间。
注:定性示例 ,如 ,一 个蜡烛火焰保持不受影响的空间。定量示例 ,如 ,空 气速 度 最 大 规 定 为 0.1 m/s或 0.2 m/s的 小规模着火试验。
3.7
着火危险 firehazard
由着火引起的不期望的潜在性物质或条件。
3.8
着火试验 firetest 测量着火性能或将物体暴露在火灾影响范围内的试验。
注:着火试验的结果可用于量化火焰剧烈程度或决定试样抗火性质或对着火的反应。
3.9
火焰前端 flamefront
在材料表面或经由气体混合物传播的有焰燃烧区域边界。
3.10
可燃性 flammability
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产品燃烧产生火焰的能力。
3.11
线性燃烧速率 linearburningrate
在规定条件下单位时间材料燃烧的长度。
注 1:通 用单位是米每秒(m/s)。 注 2:本 文件中使用的单位是毫米每分(mm/min)。
注 3:不 推荐使用燃烧速率或燃烧的速率。
3.12
熔滴 moltendrip
材料因受热软化或液化而滴落的熔融滴落物。
注:小液体可以是燃烧着或不燃烧的。
3.13
自熄(动词) self-extinguish(verb)
在无外界物质的影响下停止燃烧。
注:不推荐使用自熄的。

4 原理

将长方形条状试样一端固定在水平或垂直夹具上,另 一端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火焰中。 通过测量线 性燃烧速率,评价试样在规定条件下的水平燃烧性能。通过测量余焰和余辉时间(观察材料是否自熄)、 燃烧程度和燃烧颗粒的滴落情况,评价试样在规定条件下的垂直燃烧性能。

5 试验的意义

5.1 垂直和水平试验
在规定条件下材料着火试验在对比不同材料的相对燃烧性能,控 制制造工艺或评定燃烧特性的变 化中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些着火试验中得到的结果取决于试样形状和方向,试 样周围的环境以及引燃 源的条件。
着火试验方法的显著 特 点 是 将 试 样 放 置 在 水 平 或 者 垂 直 位 置,这 样 能 够 区 分 不 同 材 料 的 可 燃 性 等级。
注 1:从 水平燃烧(HB)和 垂直燃烧(V)方 法所获得的试验结果并不等同。
注2:从 本试验方法(HB 和 V)所 获得的试验结果不等同于 GB/T5169.17—2017中 的5VA 和5VB 燃烧试验 ,因 为 试验火焰的热功率在本试验中为 50 W 而在 GB/T5169.17—2017中 为 500 W。
5.2 试验结果的使用限制
按本文件获得的试验结果不应被单独用于描述或评定特定材料在真实着火条件下的着火危险。着 火危险的评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燃料作用,燃烧强度(放热速率),燃烧产物和环境因素,包括引燃 源性质,被暴露材料的取向和通风条件。
5.3 影响燃烧性能的物理特性
由燃烧试验测量的燃烧性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材料的密度、各向异性和试样的厚度。

5.4 收缩和变形
某些试样可能在施加火焰但未引燃时发生收缩或产生形变。 在这种情况下,应 增加同样厚度的试 样来获取有效的试验结果。若不能在此厚度获取有效的试验结果,则 说明这些材料并不适用于使用本 试验方法的评定。
对于薄而软的试样的可燃性等级,以及对于施加火 焰但未引燃却已有一个以上试样发生收缩的情 况,应采用ISO9773:1998/AMD1:2003提供的试验方法。
5.5 试样老化情况的影响
某些塑料试样的燃烧性能可能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此,可以适当地对其进行老化,并且应在老化 前后来进行性能测试。优选的烘箱条件为在70 ℃ ±2 ℃下处理 168h±2h。 也可以使用相关方协商 一致的其他老化时间和温度,若使用则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6 设备

6.1 实验室通风橱/试验箱
内部容积应至少为0.5 m3。应能观 察到试验,并 提供无通风环境,但 在燃烧时空气能通过试样进 行正常的热循环。内表面应呈现暗色。当用一个面向试验箱后面的照度计置于试样位置时,记 录的照 度值应低于20lx(勒克斯)。为安全和方便,试验箱(能完全闭合)应配置抽风装置,如抽气 扇,以 除去可 能有毒的燃烧产物。抽风装置在试验时应关闭,试验 后立即打开,以 除去燃烧残余物,此 时可能需要一 个强制关闭的风门。
可放置一面镜子在试验箱中,以便观察到试样的后面。

6.2 实验室喷灯
实验室喷灯应符合 GB/T5169.22—2015的要求。
6.3 支架
支架上应有夹持或类似的等效合适的装置来确保试样的位置(见图1和图3)。
6.4 计时器
计时器至少应有0.5s的分辨率。
6.5 量尺
量尺的分度应为 mm。
6.6 金属网
金属网应为20目(即每25mm 约有20个孔眼),由直径0.40mm 到0.45mm 的铁丝制成,并裁成 约125 mm2 的正方形。
6.7 状态调节箱
状态调节箱应能保持23 ℃±2 ℃的温度,以及50%±10%的相对湿度。
注:塑料材料在状态调节和试验时的大气环境标准在 GB/T2918—2018中 有描述。
6.8 千分尺
千分尺应满足:
a) 对于厚度大于或等于0.25 mm 的试样,分辨率小于或等于0.01 mm; b) 对于厚度小于0.25 mm 的试样,分辨率小于或等于0.001 mm。
6.9 HB 支撑装置
对于非自撑试样应使用 HB 支撑装置(见图2)。
6.10 干燥器
干燥器中应含有无水氯化 钙 或 其 他 干 燥 剂,并 保 持 23 ℃ ±2 ℃ 的 温 度,以 及 不 超 过 20% 的 相 对 湿度。
6.11 空气循环烘箱
空气循环烘箱应提供70 ℃±2 ℃的调节温度,除 非相关标准另有规定,还 应提供每小时不少于五 次的空气交换速率。
6.12 棉花垫
棉花垫应由“100%棉”或“纯棉”的脱脂棉制成。
注:也被称为“原 棉”。

7 试样

7.1 试样准备
试样应由适当的ISO 或 GB/T 方法,如 GB/T17037.1—2019 或 GB/T17037.5—2020铸塑法和注 塑法,GB/T9352—2008或 GB/T5471—2008压塑法或压铸 法制成所需形状。 如果不能实现,则 试样 应使用与模制产品零件相同的工艺来进行制备;若还不可行,则试样可从成品有代表性的模制零件上切 割得到。
注:如果上述任一方法都无法制备试样 ,则 考虑使用其他可代替的火焰试验方法(如 GB/T5169.5—2008针 焰法)。
进行任何一种切割操作后,要仔细地从表面上去除灰尘和颗粒。切割边缘应精细地砂磨,使其具有 平滑的光洁度。
7.2 试样尺寸
条状试样尺寸应为:长125.0mm±5.0mm,宽13.0mm±0.5mm,考虑到燃烧等级,应至少提供材 料的最小和最大厚度(见图4)。优选厚度值包括0.1mm,0.2mm,0.4mm,0.75mm,1.5mm,3.0mm, 6.0 mm,以及/或12.0 mm。
注:图 9和图 10中 的量规便于确认合适的试样尺寸。
厚度不应超过13.0 mm。也可使用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厚度,若 使用则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边缘应光滑同时倒角半径不应超过1.3 mm。
方法 A 最少应准备6根试样,方法 B应准备20根试样。 厚度测量用量尺测出试样的中间位置,用千分尺 测出试样的中间和两端的厚度值。 取三个测量值
的算数平均数作为试样厚度。 对于刚性试样,厚度测量应按照ISO16012:2015如下进行:使用棘轮千分尺时,闭合千分尺的速度
应以容易读出刻度尺上或数显读数的变化为宜。继续闭合动作直到棘齿轻响三下,摩擦顶针滑动,或者
两个接触面能被感觉到与试样完全接触。记录此时的指示读数。 对于易弯曲、非刚性或有弹性的试样,可以使用千分表来进行测量。当压力脚刚刚接触试样即停止
闭合动作。
若能满足要求也可使用其他与千分尺等效的测量装置。 为了精确地表示试样的标称厚度,每次测量以及总平均值应满足由表1给出的公差要求。 示例:若表示 1.5 mm 的厚度 ,所 有试样的测量值应在 1.35 mm 和 1.65 mm 之间。
7.3 材料试验
7.3.1 概述
因试样的不同颜色、厚度、密度、分子质量、各向异 性和类型,或 含有不同添加剂或填 充/增 强材料, 试验结果可能不同。
7.3.2 密度、熔体流动性和填充/增强材料
其密度、熔体流动性和填充/增强材料容量为极限值 的试样,如 果试验结果具有相同的燃烧试验等 级,则可以代表此范围的材料。若不是所有的代表同 一范围的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具有相同的燃烧试验 等级,对其的评定应只限于具有所试验的密度、熔体流动和填充/增强材料容量极限值的材料。另外,应 该试验具有密度、熔体流动和填充/增强材料容量中间值的试样,以规定每一燃烧试验等级的范围。
7.3.3 颜色
未着色的以及按重量计具有最多有机和无机颜料的条形试样,如 果其试验结果具有相同的燃烧试 验等级,则被认为代表此等级的颜色范围。当某些颜料会影响可燃特性时,那么含有这些颜料的试样也 应被试验。受试的试样应为:
a) 不含着色剂;
b) 含有最多有机颜料/着色剂/染料以及炭黑;
c) 含有最多无机颜料;
d) 含有对可燃特性有不良影响的颜料/着色剂/染料。 另外,特殊颜色应被评定和分类。

8 试验方法 A———水平燃烧试验

8.1 状态调节和试验条件
8.1.1 概述
除非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采用8.1.2和8.1.3的要求。本方法的精密度数据参见附录 A。
8.1.2 “标准状态”调节
两组三个条状试样应在温度为23 ℃±2 ℃、相对湿度为50%±10%的条件下至少调节48h。试样 从状态调节箱(见 6.7)取出后,应在30 min内完成试验。
8.1.3 试验条件
所有试样应在温度为15 ℃~35 ℃和相对湿度不高于75%的实验室环境下进行试验。
8.2 试验步骤
8.2.1 试样标记
测试三个试样,每个试样应在垂直于样条纵轴处标记两条线条,各自距离点燃端25 mm±1 mm 和100 mm±1 mm 的位置。
注:图 9中的量规用于一次标记一组三个试样。
8.2.2 试样安装
在距离25 mm 标线最远端夹住试样,使其纵轴近似水平而横轴与水平面成45°±2°夹 角,见 图 1所 示。在试 样 的 下 面 夹 住 一 片 呈 水 平 状 态 的 金 属 丝 网 (见 6.6),试 样 的 下 底 边 与 金 属 丝 网 间 的 距 离 为 10 mm±1 mm,而试样的自由端与金属丝网的自由端对齐。每次试验应清除先前试验遗留在金属网上 的剩余物或使用新的金属丝网。
如果试样的自由端下弯同时不能保持与金属网之间 10 mm±1 mm 的距离,则 应使用图 2 所示的 支撑架(见 6.9)。将支撑架放置在金属网上,使支撑架支撑 试样作以保持 10 mm±1 mm 的距离,离 试 样自由端伸出的支撑架的部分近似10 mm。在试样的夹持夹具要提供足够的间隙,以 使支撑架能在横 向自由地移动。

8.2.3 火焰调节
保持喷灯 管 的 中 心 轴 竖 直,将 其 放 置 在 远 离 试 样 的 地 方,并 将 喷 灯 (见 6.2)调 至 产 生 按GB/T5169.22—2015规定的50 W 标准试验火焰。以下情况应重新确认火焰状态:
a) 当燃气供应改变时;
b) 当任意试验装置和/或试验参数改变时;
c) 有争议时。
至少每月确认一次火焰状态。确认时至少等待5 min,以使喷灯达到稳定状态。
8.2.4 火焰和 HB 支撑架的使用
保持喷灯管中心轴与水平面夹角为 45°±2°并 斜向试样自由端,将 火焰置于试样自由端最低边缘 处,以使喷灯管与试样纵向最低边缘处 于相同垂直平面上 (见 图 1)。 调整喷灯位置以使火焰侵入试样 自由端近似6 mm 的长度。
随着火焰前端(见 8.2.5)沿着试样进展,支撑架(若 使用)也 以近似相同的速度撤回,同 时防止火焰 前端接触支撑架,以免影响火焰或试样的燃烧。
试验火焰应在同一位置保持30s±1s。或者,当 火焰前端不到 30s就 到达试样上 25 mm 标线处 时,立即移开火焰。当火焰前端到达25 mm 标线处时重新开始计时(见6.4)。
注:将喷灯撤至离试样 150 mm 的距离处即能满足条件。
8.2.5 方法与观测
如果试样在移去试验火焰后仍为有焰燃烧,记录火焰前端从25 mm 标线处到100 mm 标线处所经 历的时间,单位为秒且精确到1s,并记录损坏 长度L 为 75 mm。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 25 mm 标线但未 到达100 mm 标线处,记录此过程经历的时间,单位为 秒且精确到 1s,记 录 25 mm 标线到火焰前端熄 灭处的损坏长度L,单位为 mm。
测试其余两个新的试样。在每次试样试验之后,实验室通风橱/试验箱都应抽风。 若在第一组三个试样里有一个试样无法满足8.4.1和8.4.2所 提及的等级,则 应试验另一组三个试
样。并且第二组中所有试样都应符合相关等级规定的所有指标。

8.3 计算
计算线性燃烧速率v,以毫米每分(mm/min)为单位。对于火焰前端能通过100mm 标线处的试样 可用公式(1)进行计算:

v ———线性燃烧速率(见3.23),单位为毫米每分(mm/min);
L ———损坏长度(见8.2.5),单位为毫米(mm);
t ———时间(见8.2.5),单位为秒(s)。
8.4 分级
8.4.1 概述
本文件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将其用于质量保证,产品组成材料的预选或验证产品所用材料要求的最低燃烧等级。
根据8.4.2~8.4.4 给出的等级,将 材料分为 HB 或未达到 HB 级,也 可 以 分 为 HB40 或 HB75 级(HB=水平燃烧)。
8.4.2 HB 等级
HB 级材料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 mm 标线。
c) 若火焰前端超过100 mm 标线:
———对于厚度为3.0 mm 到13.0 mm 的试样,其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40 mm/min;
———对于厚度低于3.0 mm 的试样,其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75 mm/min。
若厚度为1.5 mm 到 3.2 mm 的试样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 40 mm/min,则 降至 1.5 mm 最小厚度 时,就应自动地接受为 HB 级。
8.4.3 HB40等级
HB40级的材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 mm 标线;
c) 若火焰前端超过100 mm 标线,其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40 mm/min。
8.4.4 HB75等级
HB75级的材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 mm 标线;
c) 若火焰前端超过100 mm 标线,其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75 mm/min。
8.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a) 注明采用本文件;
b) 标识受试材料的详细说明,包括制造厂名称,号码或代号及颜色;
c) 试样厚度:
———厚度大于或等于1.0 mm 的试样,精确到0.01 mm,
———厚度小于1.0 mm 的试样,精确到0.001 mm;
d) 表观密度标称值(仅限于硬质泡沫塑料);
e) 相对于试样尺寸的各向异性方向;
f) 状态调节处理情况;
g) 除切割、修整和状态调节外,试验前对试样的其他处理;
h) 施加试验火焰后,注明试样是否有连续的有焰燃烧;
i) 注明火焰前端是否通过25 mm 和100 mm 标线;
j) 对于火焰前端通过25 mm 标线但未通过100 mm 标线的试样,其燃烧经过的 时间t 和损坏长 度L;
k) 对于火焰前端达到或超过100 mm 标线的试样,平均线性燃烧速率v; l) 注明柔软试样是否使用了支撑架;
m) 带有相关厚度信息的评价等级,如:“HB @ 3.0 mm”(见8.4)。

9 试验方法 B———垂直燃烧试验

9.1 状态调节和试验条件
9.1.1 概述
除非另有要求,否则应采取9.1.2至9.1.5的条件。本方法的精密度数据参见附录 B。
9.1.2 状态调节
两组各五个条形试样应在温度为23 ℃±2 ℃、相对湿度为50%±10%条件下至少调节48h。状态 调节后,应在30 min内完成试验。
9.1.3 试样烘箱调节
两组五个条形试样应在温度为70 ℃±2 ℃的空气循环烘箱(见6.11)中调节168h±2h,并在干 燥 器(见6.10)中至少冷却4h。对于工业用层压塑料可以在125 ℃ ±2 ℃的温度下调节 24h。 从干燥器 中取出试样,应在30 min内完成试验。
9.1.4 棉花垫预处理
棉花垫应在干燥器中至少干燥24h。从干燥器中取出,应在30 min内使用。
9.1.5 试验环境
所有试样的试验应在温度为15 ℃~35 ℃和相对湿度为40%~75%的实验室环境中进行。
9.2 试验步骤
9.2.1 试样的安装
夹住试样上端6 mm 的长度,纵轴垂直。使试样 下端高出水平棉层 (见 6.12)300 mm±10 mm,棉 花垫尺寸约为50 mm×50 mm×6 mm(未经压实的厚度),最大质量0.08g,见图3。
9.2.2 火焰调节
保持喷灯 管 的 中 心 轴 竖 直,将 其 放 置 在 远 离 试 样 的 地 方,并 将 喷 灯 (见 6.2)调 至 产 生 按
GB/T5169.22—2015规定的50 W 标准试验火焰。以下情况应重新确认火焰状态:
a) 当燃气供应改变时;
b) 当任意试验装置和/或试验参数改变时;
c) 有争议时。
至少每月确认一次火焰状态。确认时至少等待5 min,以使喷灯达到稳定状态。
9.2.3 火焰施加与观测
使喷灯管的中心轴保持垂直,面 对试样宽面,水 平方向接近试样,示 意图见图 7。 在试样底面中点 下方10 mm±1 mm 处施加火焰。并保持10s±0.5s(以 火焰完全位于试样下边为起始点),根 据试样 长度和位置的变化,在垂直平面移动喷灯。
对于在喷灯火焰作用下长度变化的试样,为 了将喷灯顶端与试样主要部分的距离保持在 10 mm,
可以将一个量隙规(见图5)按照 GB/T5169.22—2015的描述固定在喷灯上。 如果在施加火焰过程中,试样有熔滴 或燃烧物的滴落,则 将喷灯倾斜 45°角,并 从试样下方后撤足
够距离,防 止滴落物进入灯管,同 时保持等过出口中心与试样残留部分距离仍为 10 mm±1 mm,呈 线 状的滴落物可忽略不计。对试样施加火焰10s±0.5s之后,立即将喷灯撤够 足够距离,以 免影响试样, 同时用计时器开始测量余焰时间t1,单位为s,并记录t1 以及是否出现熔滴或燃烧物的滴落,若出现,则 注明它们是否引燃了棉花垫。
在测量t1 时可将喷枪移至距离试样150 mm 处。 当试样火焰熄灭,立即重新把试验火焰放在试样下面,使喷灯管中心轴保持垂直位置并使喷灯顶端
处于试样底端以下10 mm±1mm 的距离,保持10s±0.5s。如果需要,即出现燃滴,则移动喷灯,如上 所述。第二次对样品施加火焰10s±0.5s后,立 即熄灭喷灯或将其移离试样足够远,使 之对试样不再 产生影响,同时使用计时器开始测量试样 的余焰时间t2,余 辉时间t3,精 确至秒。 注明并记录t2,t3 和 t2+t3。同时记录。
a) 有无颗粒或熔滴从试样上滴落,若有,则它们是否点燃棉花垫(见6.12); b) 试样是否烧到了夹持夹具(见9.2.4)。
测量并记录余焰时间t2,继续测量余焰t2 和余辉时间t3(无需重置计时器)之和,即可计算得出t3。 在测量t2 和t3 时可将喷枪移至距离试样150 mm 处。 重复试验步骤直至按9.1.2状态调节的5个试样和按9.1.3状态调节过的5个试样试验完毕。每次
试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室通风橱/试验箱抽风。

9.2.4 评定“烧至夹持夹具”
被划定为“燃烧到夹持夹具”的状态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判定:
a) 让试样冷却,用柔软干布拭去烟灰和燃烧流,检测夹具线下方2 mm 是否有燃烧或高温分解的 迹象。忽略夹具下方试样的任何热损坏,如熔融或变形(见图11和图12);
b) 如果试样上(夹具下方2 mm 处)的损坏是 由施加可见的试验火焰时引起的,则 并不认为这是 烧到夹持夹具;
c) 如损坏是由在试样上燃烧的火焰前端造成的,则认为此材料是烧至了夹持夹具; d) 如试样被完全烧尽,则也可认为此材料是烧至夹持夹具。
9.2.5 重新试验的判据
如一组五个状态处理过的试样中有一个试样不符合分级的判据,则 应对另一组五条以同样状态处 理的试样进行测试。作为余焰时间tf 的总秒数,对 于 V-0 级,如 果余焰总时间在 51s~55s或 对 V-1 和 V-2级为251s~255s(见9.4)时,要外加一组五个试样进行试验。第二组所有的试样应符 合该级所 有规定的判据。
9.3 总余焰时间tf 的计算
由两种条件处理方式的每组各五个试样,可以用公式(2)计算其总余焰时间tf:

式中
tf ———总余焰时间,单位为秒(s);
t1,i ———第i 个试样的第一次余焰时间,单位为秒(s);
t2,i ———第i 个试样的第二次余焰时间,单位为秒(s)。
9.4 分级
本文件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将其用于质量保证,产品组成材料的预选或验证产品所用材料要求 的最低燃烧等级。
根据表2,将材料分为 V-0级、V-1级、V-2级(V=垂直燃烧)。如果试验结 果不符合表 2规定的级 别评定要求,则此材料不能使用本试验方法进行分级。
表 2 垂直燃烧分级的评定要求
评定项目 级别
V-0 V-1 V-2
单个试样的余焰时间(t1 ,t2) ≤10s ≤30s ≤30s
任一状态调节的一组试样的总余焰时间tf ≤50s ≤250s ≤250s
第二次施加火焰后单个试样余焰时间加余辉时间(t2 +t3) ≤30s ≤60s ≤60s
余焰或余辉是否燃至夹持夹具 否 否 否
燃烧颗粒或滴落物是否引燃棉花垫 否 否 是

提供的 V-2 级 的 PA66 材 料,按 GB/T12006.1—2009 的 规 定,以 96% 硫 酸 测 定 的 黏 度 应 低 于225 mL/g,或以 90% 甲 酸 测 定 的 黏 度 应 低 于 210 mL/g。 且,当 相 对 黏 度 分 别 大 于 225 mL/g 或210 mL/g,模塑试样的相对黏度不应低于所提供类型相对黏度的70%。
9.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a) 注明采用本文件;
b) 标识受试材料的详细说明,包括制造厂名称,编号或代号及颜色;
c) 试样厚度:
———厚度大于或等于1.0 mm 的试样,精确到0.01 mm;
———厚度小于1.0 mm 的试样,精确到0.001 mm;
d) 表观密度标称值(仅限于硬质泡沫塑料);
e) 相对于试样尺寸的各向异性的方向;
f) 状态调节处理;
g) 除切割、修整和状态调节外的试验前的其他处理;
h) 每个试样t1,t2,t3 和t2+t3 的值;
i) 两种条件处理(见9.1.2和9.1.3)的每组五个试样的总余焰时间tf;
j) 注明是否有燃烧颗粒或滴落物从试样上落下以及是否引燃棉花垫;
k) 注明试样是否燃至夹持夹具;
l) 带有相关厚度信息的评价等级,如:“V @ 1.5 mm”(见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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