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CNCA-C11-02:2021英文版翻译/English/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Motorcycles
CONTENTS
0 Introduction
1 Application Scope
2 Terms and Definitions
3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Certification
4 Certification Mode
5 Defining the Certification Unit
6 Certification Entrustment
6.1 Application and Acceptance of Certification Entrustment
6.2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Application
6.3 Implementation Schedule
7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7.1 Type Test
7.2 Enterprise Quality Assurance Capacity and Product Conformity Check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7.3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Decision
7.4 Certification Time-limit
8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8.1 Post-certification Follow-up Inspection
8.2 Sampling Testing/Inspection at Production Site
8.3 Market Sampling Testing/Inspection
8.4 Frequency and Time of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8.5 Record of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8.6 Evaluation on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Result
8.7 Management of Conformity Parameters
9 Certificate
9.1 Format and Content of the Certificate
9.2 Maintenance of the Certificate
9.3 Modification/Extension of the Certificate
9.4 Suspension, Cancellation and Revoc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9.5 Usage of the Certificate
10 Certification Mark and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10.1 Design of the Mark
10.2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11 Charges
12 Certification Responsibilities
13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Appendix 1 Reference Standards and Type Test Items
Appendix 2 Structure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of Motorcycle Products
Appendix 3 Requirements for Checking the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ppendix 3 Annex 1 Conformity Check of Product Structure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Appendix 4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Appendix 4 Annex 1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Parameters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管理特点,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的定义见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摩托车的分类见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所适用标准的年代号(必要时注明条款号)。
4 认证模式
实施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
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认证委托人可在上述2种基本认证模式中选择其一完成认证。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可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认证委托单元的摩托车,应符合车辆型式的条件。
车辆型式,既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其:
(1)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2)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或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3)具有类似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等主要结构;
(4)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
(5)具有生产者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单车认证以车辆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VIN)提出认证委托,一车一单元。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6.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认证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其中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范围中自行选择。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认证方案,使产品设计与产品认证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
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车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车认证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依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车辆依据的检测标准、车辆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同一车辆型式下的不同产品需补充差异试验。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判定。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项目。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确保工厂检查要求落实到位。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2.2 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委派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参照附件3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认证委托产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整车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的CCC证书(含自我声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件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CCC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7 一致性参数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认证机构应对颁发电子版认证证书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认证证书系统的信息安全。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认证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获证产品符合的认证依据标准。
单车认证的认证证书须列明车辆识别代号(VIN),并注明“单车认证”。
9.2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 标志式样
按本规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应在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或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CCC标志式样如下图: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CCC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等规定。
10.2 车辆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规则要求将车辆一致性证书(COC)式样和参数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附件4《车辆一致性证书(COC)》。每一辆获证摩托车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COC),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
11 收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利用;
(10)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要求;
(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2)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一、认证依据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 1838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46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17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574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735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 1948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54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6897 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656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GB 518 摩托车轮胎
GB 9743 轿车轮胎
GB 9744 载重汽车轮胎
GB/T 2007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4660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二、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1.车辆识别代号 (VIN):VIN应符合GB 16735及GB 16737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中4.1.1、4.1.2、4.1.3、4.1.4。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中4.2的规定。
4.转向轴轴荷比:应符合GB 7258中4.4.1.2的规定。
5.乘坐人数核定:应符合GB 7258中4.4.5、11.6.10的规定。
6.驻车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5的规定。
7.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中4.11的规定。
8.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中6.1、6.2、6.4、6.6、6.7、6.12的规定。
9.整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中8.5.1、8.5.2、8.5.3.1、8.5.3.3的规定。
10.安全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 GB 7258 中 12.2.1、12.2.2、12.2.4、12.2.5、12.2.7 的规定;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7258 中12.3 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 GB 7258 中 12.5.1、12.5.2、12.5.3、12.5.4、 12.5.6 的规定;发动机排气管口应符合 GB 7258 中12.15.7 的规定。
11.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应符合GB 7258中3.6的规定。
12.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3的规定。
1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中7.10.3的规定。
14.车速受限车辆最高车速:应符合GB 7258中10.6的规定。
15. 电磁场发射强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T 18387的2、3、4、5(不选择户外场地进行试验)、6.1、6.2、6.3、6.4、7、8(道路负荷要求除外)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的规定。
16.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2、GB 18176的规定。
17.燃油消耗量:应符合GB 15744的规定。
1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及剩余电量指示:应符合 GB/T 24157的规定。
19.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的规定。
20.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的规定。
21.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的规定。
22.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3.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的规定。
24.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25.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
26.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1、GB 18100.2、GB 18100.3的规定。
27.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安装性能):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
28.喇叭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7258 中8.6.1的规定,以及GB 15742中3.1.1、3.1.2、3.1.3、4.1.2的规定。
2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规定。
30.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 19482的规定。
31.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GB 19152、GB 4599 、GB 21259、GB 25991其中一项标准的规定。
32.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前转向灯、后转向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应符合GB17510或GB 17509的规定、前雾灯应 符合GB 4660的规定、后雾灯应符合GB 11554的规定、倒车灯应符合 GB 15235的规定。
33.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
34.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的规定。
35.摩托车轮胎:应符合GB 518的规定,装有汽车轮胎的应符合GB 9743、GB 9744的规定。
36.风窗玻璃:机动车的风窗玻璃应符合GB 9656的规定。
37.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应符合GB/T 20076的规定。
三、型式试验(单车认证)项目及要求
1.车辆识别代号(VIN):VIN应符合GB 16735及GB 16737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中4.1.1、4.1.2、4.1.3、4.1.4的规定
(仅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中4.2的规定。
4.转向轴轴荷比:应符合GB 7258中4.4.1.2的规定。
5.乘坐人数核定:应符合GB 7258中4.4.5、11.6.10的规定。
6.驻车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5的规定。
7.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中4.11的规定。
8.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中6.1、6.2、6.4、6.6、6.7、6.12的规定。
9.整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中8.5.1、8.5.2、8.5.3.1、8.5.3.3的规定。
10.安全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 GB 7258 中 12.2.1、12.2.2、12.2.4、12.2.5、12.2.7 的规定;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7258 中12.3 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 GB 7258 中 12.5.1、12.5.2、12.5.3、12.5.4、12.5.6 的规定;发动机排气管口应符合 GB 7258 中12.15.7 的规定。
11.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应符合GB 7258中3.6的规定。
12.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3的规定。
1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中7.10.3的规定。
14.车速受限车辆最高车速:应符合GB 7258中10.6的规定。
15. 电磁场发射强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T 18387的2、3、4、5(不选择户外场地进行试验)、6.1、6.2、6.3、6.4、7、8(道路负荷要求除外)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的规定。
16.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2、GB 18176的I型试验、II 型试验、III型试验、IV型试验(仅对燃油蒸发系统进行装置、结构性 检查)、OBD系统试验(按照G.6.3对OBD进行结构审查,按照G.3.3 进行MI激活,同时确认连接功能)的规定。
17.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的规定(不考核附录B、C、D、E)。
18.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的规定(5.3条除外)。
19.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的规定。
20.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1.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的规定(4.5、4.7、5.4条除外)。
22.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23.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仅做装置、结构审查)。
24.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1、GB 18100.2、GB 18100.3的规定。
25.后视镜安装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安装性能):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
26.喇叭安装要求:应符合GB 7258中8.6.1的规定,以及GB 15742的规定。
2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4.1、4.2.1、4.2.2(除4.2.2.9、4.2.2.10、4.2.2.11外)、4.2.4、4.2.5、4.3.1、4.3.2.1、4.3.2.2、4.3.2.4、4.4的规定。
附件 2
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参数分类原则:
A 类参数:产品主要特征参数、一致性证书参数、与型式试验相关的参数(该类参数变化时应提出变更/扩展委托)。
B 类参数:A 类参数以外的参数。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填报参数,认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至少包括以下功能特点:
1.系统应提供数据复用功能,方便认证委托人依据已有数据创建新数据。
2.同一车辆型式内,各车型相同部分参数可互相引用,减少重复填报。
附件 3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企业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在控制计划及控制计划执行报告中涵盖。
其中,对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初始工厂检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
现场检查;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检查。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生产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保持产品一致性;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确保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扩展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2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3 工厂按照车辆型式,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生产企业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还应详细说明控制方式。
2.4 工厂对于2.3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5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扩展、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7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8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生产企业,工厂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 生产一致性初始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所有过程,应视其控制方式采用必要的手段予以覆盖,具体方式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扩展,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试验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生产者的实验室进行试验(若本规则中引用的标准或规则有规定,试验应由指定实验室进行)。最少样品数可按工厂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试验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检查人员应抽取样品,送交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
5.1.4 若检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工厂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扩展说明。
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扩展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工厂增加全新车型系列时,如新编制了对应的控制计划,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该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认证机构应根据该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与生产者现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已包含的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当现有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涉及的认证标准未包含新增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时,应对新增的标准项目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后批准认证变更/扩展。
7 生产一致性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检查应由具备生产企业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注:本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附件 3
附录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各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2 如必要,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或安排进行单独技术总成有关的安装检查;
1.3 在生产现场审查实际生产产品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4 为实现第1.1和1.2条,被检查车辆的数量必须足够,以便正确控制认证的各种组合。
2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试验进行。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机抽取一辆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3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完成本附录第1条规定的全部审查。其中第1.1和1.2条审查可在生产现场进行,也可提交样车进行。
4 对于零部件和系统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需核实零部件和系统认证证书、自我声明是否在有效性期内,标准版本是否适当,是否已在认监委备案;
5 如果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信息可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信息中获取,整车生产企业仅确认该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号(或零件号)和认证证书、自我声明编号,其他参数由认证机构从零部件和系统认证参数中获取;如果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资料中不包含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某项技术信息时,认证机构应与整车生产企业确认相关技术信息。
附件 4
车辆一致性证书(COC)
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生产者在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附带的表征车辆结构特征和技术参数与委托认证车辆一致的技术文件。
车辆出厂时(进口车辆在进口时)应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1.车辆一致性证书应采用GB/T 788规定的A4幅面(210 mm× 297 mm)制作。
2.车辆一致性证书宜使用分辨率300 dpi以上打印机进行打印。
3.车辆一致性证书应具有光学可变防伪、全息防伪、荧光防伪、水印暗记防伪、热感防伪和纹理防伪等防伪功能之一或组合,具体的防伪方式由车辆生产者(生产者)确定后报认证机构备案。
4.车辆一致性证书宜在任一面的左下角印制纸张编号,其字体、字号和颜色不限,每张纸编号不同便于追溯。
5.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的顶部应打印“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字样,字体宜采用16磅加粗黑色宋体,左右居中。
6.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表格内右上角应施加二维码,二维码应符合GB/T 18284的要求。
7.车辆一致性证书应经生产者或经其授权的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盖章,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
8.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应标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由1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字母在前,数字在后);第二部分为车辆型式代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由企业定义,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部分为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数字组成,由企业定义,要求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制造日期和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编号及颜色等随具体车辆变动参数除外));第四部分为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与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版本号相一致性)
9.初次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向认证机构报备,经批准后使用。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也应向认证机构报备,经批准后使用。
10.为加强对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一致性证书打印系统管理软件。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在一致性证书数据生成、输入、打印、查询、二维码功能进行严格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应及时上传相关车辆信息。
11.车辆一致性证书的项目及内容随标准发生变化时,将以认监委的相关公告、技术决议或认证机构的通知形式颁布修改。具体内容见附录1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获证企业依据具体车型类别选择适用的一致性参数内容并制订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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