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19753-2021英文版/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Test Conditions
5 Test Parameters and Precision
6 Test Procedure
7 Test Results
8 Interpolation Method for an Individual Vehicle
9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nnex A (Normative) REESS Electric Energy Change-Based Correction Procedure
Annex B (Informative) REESS State of Charge Profile
Annex C (Normative) Preconditioning, Soaking and REESS Charging
Annex D (Normative) Selection of Driver-Selectable Modes
Annex E (Normative) REESS Current and Voltage Measurement
Annex F (Normative) Utility Factors (UF) for OVC-HEVs
Annex G (Informative) Conversion of Fuel Consumption
Bibliography
1 SCOPE
This document specifies the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HEV) equipped with a positive-ignition engine or a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the vehicles, equipped with a positive-ignition engine or a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of the Category N1 and of the Categories M1 and M2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not exceeding 3,500 kg, while the Category M1 vehicles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exceeding 3,500 kg may use this document as a referenc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15089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railers
GB 18352.6-2016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6)
GB/T 19233-2020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Vehicles
GB/T 19596 Terminology of Electric Vehicles
GB/T 38146.1-2019 China Automotive Test Cycle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given in GB/T 15089, GB/T 19596, GB 18352.6-2016 and GB/T 38146.1-2019, as well as the followings apply.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方法。
本 文件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 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 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38146.1—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1部分:轻型汽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15089、GB/T19596、GB18352.6—2016、GB/T38146.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电里程 all-electricrange
AER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直至发动机起动,车辆所行驶的距离,该距离取值上限为电量消耗续驶里程。
3.2
电量消耗续驶里程 charge-depletingactualrange
RCDA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连续运行多个试验循环直至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量平衡,车辆所行驶的距离。
3.3
电量消耗循环里程 charge-depletingcyclerange
RCDC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连续运行多个试验循环直至达到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在过渡循环结束时车辆所行驶的距离。
3.4
等效全电里程 equivalentall-electricrange
EAER
车辆的电量消耗循环里程中完全依靠电力驱动的里程部分。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要求和参数
试验的环境要求和参数应符合 GB18352.6—2016中 C.1.2.2的规定。
4.2 测试设备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 GB18352.6—2016附件 CD 的要求。
4.2.2 其他相关参数的要求见表1。
4.3 试验燃料
型式试验时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推荐的最低标号,采 用符合 GB18352.6—2016 附录 K 要求的基 准燃料,燃料中禁止额外添加含氧物。采用 GB18352.6—2016附录 K 中未规定的燃料种类时,应 采用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4.4 试验车辆
4.4.1 试验车辆的所有零部件应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如果试验车辆与批量生产不同,需 要提供详细的 说明。
4.4.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选择采用插值系族,应选取在插值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辆,宜采用同 一试验车辆通过不同道路载荷设定代表车辆 H 和车辆 L。
4.4.3 试验车辆可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需求进行磨合,并 保证机械状况良好,磨 合里程 不超过15000km。
4.4.4 应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润滑剂,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
4.4.5 其他按照 GB18352.6—2016中 C.1.2.4.2~ C.1.2.4.5和 C.1.2.4.7的要求进行试验车辆设置。
4.5 试验循环
试验循环如 GB18352.6—2016附 件 CA 所 述 的 全 球 统 一 轻 型 车 测 试 循 环 (WLTC),包 括 低 速 段(Low)、中速段(Medium)、高速段(High)和 超高速段 (Extra High)四 部分;或 如 GB/T38146.1—2019 附录 A 所述的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 (CLTC,包 括 CLTC-P 和 CLTC-C,其 中 CLTC-P 适用于 M1 类 车辆,CLTC-C 适用于 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 类车辆),包括低速(1部)、中速(2 部)和高速(3部)三部分。此附件中所有运行 规定均适用于 CO2、CO 和 HC 排放量的测量。 如果没有 任何模 式 可 以 使 车 辆 在 试 验 中 跟 随 试 验 循 环,则 试 验 循 环 应 根 据 GB18352.6—2016 中 CA.5 进 行 修正。
当按照 CLTC 进行试验时,本文 件所引用 GB18352.6—2016 相关条款中的试验循环相应调整为CLTC。
5 试验相关参数和精度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按照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时,除非有特殊说明,否 则不应对过程数据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6 试验程序
6.1 试验要求
6.1.1 一般要求
6.1.1.1 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按照 GB18352.6—2016 附件 CC 的规定进行。 若行驶阻力曲线 由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需要提供试验报告、计算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构确定。
6.1.1.2 动力系统的起动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
6.1.1.3 车辆应按照4.5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测试。
6.1.1.4 对于装有手动挡的车辆,应按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量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 行驾驶,通 过 驾驶员助手提示驾驶换挡时刻。
6.1.1.5 应对 车 辆 速 度 进 行 适 当 控 制,准 确 跟 踪 试 验 循 环 曲 线。 每 个 试 验 循 环 的 速 度 公 差 应 满 足
GB18352.6—2016中 C.1.2.6.6的要求。
6.1.1.6 当 REESS 运行温度高于正常范围时,试 验人员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程序,使 REESS 的温度恢复到正常范围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交 REESS的热管理系统没有失效或衰减的证明。 6.1.1.7 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 CO2、CO 和 HC 排气取样和电量消耗测试,试 验结束后停止, 排气取样按照 GB18352.6—2016中 C.1.2.9和 C.1.2.12~ C.1.2.14的相关规定进行。
6.1.1.8 应对每个速度段分别进行排气取样分析。如果在某一速度段,内燃机没有起动,则 可以不进行 该速度段排放的分析。
6.1.1.9 试验结果的特殊要求。如果试验循环根据 GB18352.6—2016中 CA.5进 行修正,则 试验报告 中应对车辆最高车速进行说明。
6.1.2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OVC-HEV)电 量保持模式试验和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 力 汽 车(NOVC-HEV)试验的特殊要求
6.1.2.1 适用于 GB18352.6—2016中 C.1.2.7.2规定的强制冷却。
6.1.2.2 试验有效性判定。 如果按照附录 A 的 A.1.3 计算得到的 ΔEREESS,CS 为负 (即 REESS 处 于 放 电),且循环修正标准c 大于0.01,则试验结果无效。
6.1.3 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试验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可根据需要参照 GB/T19233—2020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的环境 设置,按照6.3或 6.4规 定的试验流程测量车辆在低温环境、开 启空调制冷状态和高海拔环境下的燃料 消耗量、电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对于低温环境试验除霜除雾装置,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是 否开启,若开启也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设置开启时长。
6.2 试验流程
6.2.1 试验选项
试验包括以下4个选项,如图1所示。
a) 选项1:单独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b) 选项2:单独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c) 选项3:连续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d) 选项4:连续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图 1 能量消耗量试验流程
6.2.2 单独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选项1,测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量状态曲线见附录 B的 B.2.1)
6.2.2.1 预处理
车辆应根据附录 C的 C.2.1的规定进行试验预处理。
6.2.2.2 测试规程
6.2.2.2.1 浸车及 REESS的充电应分别根据 C.2.2和 C.2.3的规定进行。
6.2.2.2.2 驾驶模式的选择。
对于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根据附录 D 的 D.2选择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驾驶模式。
6.2.2.3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程序
6.2.2.3.1 车辆应根据 GB18352.6—2016中 C.1.2.8.1~C.1.2.8.3.1及 C.1.2.8.5的规定进行试验。
6.2.2.3.2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程序应包含多个连续的试验循环,循环之间的浸车时间应小于 30 min,重 复试验循环,直至达到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为止。
6.2.2.3.3 浸车期间应关闭动力传动系统,且 不应对 REESS 进行充电。 根据附录 E 确定所有 REESS 的电流及电压,不准许在浸车期间 关闭任何 REESS 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 如果使用的是按时积分设 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浸车后,车辆应在6.2.2.2.2规定的驾驶模式下继续运行。
6.2.2.3.4 在符合 GB18352.6—2016中 CD.5.3.1.2前提下,分析仪可在整 个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前和试 验后进行校准和零点检查。
6.2.2.4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结束
首次满足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结束。将此时的循环序号计为n+1。 第n 个循环定义为过渡循环,n 个循环结束后车辆行驶过的速度段数量为np 。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包含n 个试验循环。 第n+1个循环定义为确认循环。
对于电量消耗模式下不足以完成循环测试的车辆,当标准车载仪表盘指示停车,或车辆连续至少4s偏 离规定行驶公差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结束。此时应松开踏板,并踩下刹车,使车辆在60s内停止。
6.2.2.5 终止判定条件
6.2.2.5.1 应对每个试验循环进行终止判定。
6.2.2.5.2 当相对电能变化量 REECc 小于 0.04 时,电 量消耗模式试验达到终止判定条件。REECc 按 照公式(1)计算:
6.2.2.6 REESS充电和电量测量
6.2.2.6.1 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120 min内 按照 C.2.3.1~C.2.3.2 的规定进行充电,充 电方式应与试 验前一致。当达到 C.2.3.3的要求时,REESS充电结束。
6.2.2.6.2 应按照 C.2.3.1 的相关要求安装电量测量设备,测 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 EAC 以及充电时间。 当达到 C.2.3.3的要求时,停止电量测量。
6.2.2.7 试验结果的其他要求
每个经过劣化修正和 Ki(或 Ki,CO )修正后的循环排放结果都应符合 GB18352.6—2016中 C.1.1.2 排放限值的要求。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按照 GB18352.6—2016中5.3.5的要求确定,Ki 或Ki,CO2 按 照 GB18352.6—2016附录 Q 确定。
6.2.3 单独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选项2,测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量状态曲线见 B.2.2)
6.2.3.1 预处理
车辆应根据 C.3.1或 C.3.2的规定进行试验预处理。
6.2.3.2 测试规程
6.2.3.2.1 浸车应根据 C.3.3的规定进行。
6.2.3.2.2 驾驶模式的选择。 对于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 根据 D.3 选择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的驾驶模式。
6.2.3.3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程序
6.2.3.3.1 车辆应根据 GB18352.6—2016中 C.1.2.8.1~C.1.2.8.3.1及 C.1.2.8.5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3.2 若试验结果满足6.1.2.2的规定,则试验无效,应在6.2.3.3.1规定的试验 之后连续进行试验, 直至出现有效的试验结果,并按照附录 A 修正燃料消耗量结果。
6.2.3.3.3 排放结果的修正及限值应满足6.2.2.7的要求。
6.2.4 连续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选 项 3,测 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 量状态曲 线见 B.2.3)
6.2.4.1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按照6.2.2.1~6.2.2.5及6.2.2.7的规定进行。
6.2.4.2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按照6.2.3.2~6.2.3.3的规定进行。
6.2.4.3 REESS充电和电量测量按照6.2.2.6的规定进行。
6.2.5 连续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选 项 4,测 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 量状态曲 线见 B.2.4)
6.2.5.1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按照6.2.3.1~6.2.3.3的规定进行。
6.2.5.2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按照6.2.2.2~6.2.2.7的规定进行。
6.3 OVC-HEV 试验程序
车辆可按照下列4个选项之一进行测试:
a) 按照6.2.2和6.2.3的规定依次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b) 按照6.2.3和6.2.2的规定依次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c) 按照6.2.4的规定连续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d) 按照6.2.5的规定连续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6.4 NOVC-HEV 试验程序
6.4.1 测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量状态曲线可参考 B.2.2。
6.4.2 预处理和浸车应根据 C.3.2和 C.3.3的规定进行。
6.4.3 测试规程按照6.2.3.2的规定进行。
6.4.4 试验程序按照6.2.3.3的规定进行。
7 试验结果
7.1 OVC-HEV 试验结果
7.1.1 燃料消耗量
7.1.1.1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燃料消耗量
7.1.1.1.1 计算过程。 按照表3的顺序进行计算,应记录“输出”列的所有结果。表中公式使用的符号注解如下:
c———试验循环序号;
p ———试验循环中的各个速度段;
CD ———表征参数为电量消耗模式下的值;
i ———表征参数与 CO 或 HC 排放关联;
CO2 ———表征参数与 CO2 排放关联;
ind ———表征插值系族某一车辆的相关参数。
附录 C
(规范性)
预处理、浸车和 REESS充电
C.1 总则
本附录规定了 REESS和内燃机的预处理程序。
C.2 从电量消耗模式开始试验的预处理、浸车和 REESS充电程序
C.2.1 预处理
将车辆驾驶或者推至底盘测功机上。车辆应至少行驶一个试验循环以完成预处理。 预处理时,应 同时测量 REESS的电平衡状态。当满足6.2.2.5的终止判定条件时,在试验循环结束时终止预处理。
C.2.2 浸车
车辆浸车应根据 GB18352.6—2016 中 C.1.2.7 的规定进行。 进行预处理的车辆不应使用强制冷 却。浸车期间,REESS应按照 C.2.3进行常规充电。
C.2.3 常规充电
C.2.3.1 常规充电推荐采取交 流 充 电 方 式 ,充 电 功 率 应 不 高 于 42kW,电 量 测 量 设 备 应 安 装 于 车 辆 插头和供电设备之间。 当存在多种 交 流 充 电 方 式 (例 如 传 导 充 电 、感 应 充 电 等 )时 ,应 使 用 传 导 充 电
的方式。 如果有多个可用 的 传 导 充 电 功 率 水 平 ,则 应 使 用 最 高 的 充 电 功 率。 如 果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推 荐 ,则 可以选择较低的充电功率。 如 果 车 辆 仅 有 直 流 充 电 方 式 ,或 根 据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建 议 并 经 由 检 验机构确定 ,可 以选择直流充电方 式 ,此 时 电 量 测 量 设 备 应 安 装 于 供 电 设 备 和 电 网 之 间。 充 电 应 连 续进行 ,若 充电过程中发生断电 ,则 应 在 试 验 报 告 中 记 录 并 说 明 原 因。 充 电 模 式 应 根 据 汽 车 生 产 企 业的建议进行选择。
C.2.3.2 REESS 应在 GB18352.6—2016 中 C.1.2.2.2.2 规定的环境温 度 下,使 用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进 行 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 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汽车
生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 程序。 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 电策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C.2.3.3 充电结束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 REESS已完 全充电时,判 定为充电完成。 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 的信号提示 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 情况下,最 长充电时间为:3× 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 REESS 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C.3 从电量保持模式开始试验的预处理和浸车程序
C.3.1 将车辆驾驶或者推至底盘测 功 机 上。 车 辆 应 至 少 行 驶 一 个 试 验 循 环 以 完 成 预 处 理。 预 处 理 时 ,应 同时测量 REESS的 电平衡状态。 当 满 足 6.2.2.5 的 终 止 判 定 条 件 时 ,在 试 验 循 环 结 束 时 终 止预处理。
C.3.2 作为 C.3.1的替代方法,根据汽车生 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REESS 状态可以根据汽 车生产企业建议的方式进行设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 GB18352.6—2016中 C.1.2.6,进 行与传统 车相同的预处理程序,直至满足6.2.2.5的终止判定条件。
C.3.3 车辆浸车应根据 GB18352.6—2016中 C.1.2.7的规定进行。
附录 D (规范性) 驾驶模式的选择
D.1 一般要求
D.1.1 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本附录为试验选择驾驶模式,该 模式应可以使车辆在 6.1.1.5 规定的速度 公差范围内跟随试验循环。
D.1.2 汽车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情况的证明:
a) 主模式的适用条件;
b) 最高车速;
c) 所有模式下燃料消耗量和 CO2 排放(如适用)的最佳和最恶劣情况,及其说明材料;
d) 最高电量消耗模式;
e) 循环能量需求(根据 GB18352.6—2016中 CE.5,其中目标车速由实际车速替代)。
D.1.3 专用驾驶模式,例如“山地模式”和“维护模式”等非日常驾驶模式,如 果只用于一些特殊用途,则 不予考虑。
D.2 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D.2.1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可以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D.2.2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 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 驾驶 模式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
a) 如果只有一个可选模式可以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b) 如果有多个模式 可 以 使 车 辆 在 电 量 消 耗 模 式 试 验 跟 随 试 验 循 环,则 应 选 择 电 量 消 耗 最 高 的
模式。
D.2.3 如 果 没 有 任 何 模 式 可 以 使 车 辆 在 电 量 消 耗 模 式 试 验 跟 随 试 验 循 环,则 试 验 循 环 应 根 据
GB18352.6—2016中 CA.5进行修正,驾驶模式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
a)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 可以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则 选择该 模式;
b)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 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 应 在可以使车辆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的其他模式中,选 择电量消耗最高 的模式。
D.2.4 试验过程中及浸车前后,驾驶模式应保持一致。电量消耗模式试验驾驶模式的选择见图 D.1。
D.3 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D.3.1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可以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D.3.2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 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 驾驶 模式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
a) 如果只有一个可选模式可以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b) 如果有多个模式可以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 汽车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燃料消耗最高的模式,或同时选择燃料消耗最低和最高的模式,并对测试结果取算术平均值。
D.3.3 如 果 没 有 任 何 模 式 可 以 使 车 辆 在 电 量 保 持 模 式 试 验 跟 随 试 验 循 环,则 试 验 循 环 应 根 据GB18352.6—2016中 CA.5进行修正,驾驶模式应按照以下规定选择:
a)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 可以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则 选择该 模式;
b)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 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试验循环,则 应 在可以使车辆在电量保持模式试验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的其他模式中,选 择燃料消耗最高 的模式。
D.3.4 试验过程中及附录 A 中确定燃料消耗量修正系数的多次试验,驾驶模式应保持一致。电量保持 模式试验的驾驶模式的选择见图 D.2。
附录 E
(规范性)
REESS电流及电压的确定
E.1 概述
E.1.1 本附录规定了 REESS电流和电压的测试方法和设备。
E.1.2 REESS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并且在车辆完成测试后立即结束。
E.1.3 每个阶段的 REESS电流和电压都应进行测量。定义 REESS消耗时的电流为负值。
E.2 REESS电流
E.2.1 外部 REESS电流测量
E.2.1.1 REESS电流应在测试中 使用夹装式或密闭式电流传感器测量。电流测量系统精度应满足表 1 规定的要求。电流传感器应能够读出发动机起动时的峰值电流,并且能够在测量点的温度条件下工作。
E.2.1.2 电流传感器应通过连接到 REESS 电缆对 REESS 电 流 进 行 测 量。 所 测 电 流 应 为 REESS 总 电流。
在屏蔽线的情况下,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进行适当处理。为了使外部测量设备更方便地测量 REESS电流,汽 车生产企业应在车上提供合适、安 全和方便的
连接点。如果没有该连接点,则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 支持检验机构将电流传感器连接到可以符合上述要求的与 REESS直接相连的电缆上。
E.2.1.3 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电流传感器取样频率,该频率最小为20 Hz。
E.2.2 车载 REESS电流数据
汽车生产企业可使用车载电流数据替代 E.2.1,同时应向检验机构证明这些数据的精确性。
E.3 REESS电压
E.3.1 一般要求
REESS电压的测量应根据 E.3.2或 E.3.3 的规定进行。 对于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及附录 A 规定的 基于 REESS电能变化量的修正程序,根 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可 使用 REESS 的 标称电压替代 E.3.2和 E.3.3。
E.3.2 外部 REESS电压测量
电压测量设备精度应满足表1规定的要求。 检验机构在用外部测量设备测量 REESS 电压时,为 了使外部测量设备更方 便 地 测 量 REESS 电 压,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车 上 提 供 合 适、安 全 和 方 便 的 连 接 点。如果没有该连接点,则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支持 检验机构将电压传感器连接到可以符合上述要求 的与 REESS相连的电缆上。
E.3.3 车载 REESS电压数据
汽车生产企业可使用车载电压数据替代 E.3.2,同时应向检验机构证明这些数据的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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