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386.1-2021英文版翻译《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轻型汽车》

ChinaAutoRegs|GB/T 18386.1-2021英文翻译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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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Introduction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Test Conditions
5 Test Parameters and Precision
6 Test Program
7 Calcul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riving Range
8 Interpolation Method for an Individual Vehicle
9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nnex A (Informative) Test Procedure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riving Range with the Heating Mode of the Heater Activated at a Low Temperature
Annex B (Informative) Test Procedure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riving Range with the Air-Conditioning Refrigeration Mode Activated at a High Temperature
Annex C (Normative) Selection of Driver-Selectable Modes
Annex D (Informative) REESS State of Charge Profile
Annex E (Normative) REESS Current and Voltage Measurement
Annex F (Informative) Locations of Temperature Measurement Points

1 SCOPE

This document specifies the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riving range of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the Category N1 vehicles and the Categories M1 and M2 vehicles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not exceeding 3,500 kg, while the Category M1 vehicles with a maximum design total mass exceeding 3,500 kg and the Category L5 vehicles may use this document as a referenc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15089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railers
GB 18352.6-2016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6)
GB/T 19233-2020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Vehicles
GB/T 19596 Terminology of Electric Vehicles
GB/T 38146.1-2019 China Automotive Test Cycle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given in GB/T 15089, GB/T 19596, GB 18352.6-2016 and GB/T 38146.1-2019 apply.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要求
4.1.1 试验室温度应设置为23 ℃,允许偏差为±5 ℃。
4.1.2 浸车区域温度应设置为23 ℃,允许偏差为±3 ℃。
4.1.3 以每5min移动算术平均值计,且与设定温度不存在系统偏差。温度应连续测量,取样时间间隔 不应大于1 min。
4.2 测试设备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 GB18352.6—2016中 CD.1、CD.2及 CD.5的相关要求。
4.2.2 其他相关参数的要求见表 1。

表 1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要求

测量参数 单位 准确度 分辨率
时间 s ±0.1 0.1
距离 m ±0.1% 1
温度 ℃ ±1 1
速度 km/h ±1% 0.2
质量 kg ±0.5% 1
电能 Wh ±1% 1
电压 V ±0.3% FSDa 或读数的 ±1%b 0.1
电流 A ±0.3% FSDa 或读数的 ±1%b,c 0.1
a FSD:最 大显示或标尺的长度。 b 取较大者。
c 电流积分频率 20 Hz或 更高。

4.3 试验车辆
4.3.1 试验车辆的所有零部件应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如果试验车辆与批量生产不同,需 要提供详细的 说明。
4.3.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选择采用插值系族,应选择在插值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辆,宜采用同 一试验车辆通过不同道路载荷设定代表车辆 H 和车辆 L。
4.3.3 试验车辆可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需求进行磨合,并 保证机械状况良好,同 时应在 安装 REESS的条件下磨合一定的里程,该里程需大于300km,同 时应使 REESS 至少经历一次从满电 直至荷电状态(SOC)最低值的过程。
4.3.4 应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润滑剂,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
4.3.5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6 其他按照 GB18352.6—2016中 C.1.2.4.2、C.1.2.4.4和 C.1.2.4.5的要求进行试验车辆设置。
4.4 试验循环
4.4.1 试验循环按照 GB/T38146.1—2019附录 A 所述的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CLTC,包括 CLTC- P和 CLTC-C,其 中 CLTC-P 适 用 于 M1 类 车 辆,CLTC-C 适 用 于 N1 类 和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3500kg的 M2 类车辆),包括低速(1部)、中速(2部)和高速(3部)3个速度区间。
4.4.2 若车辆申报的 最 高 车 速 小 于 CLTC 的 最 高 车 速,在 目 标 车 速 大 于 车 辆 申 报 最 高 车 速 时,按 照
GB18352.6—2016中 CA.5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5 试验相关参数和精度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应符合表 2的要求。按照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时,除非有特殊说明,否 则不应对过程数据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表 2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

参数 单位 试验结果精度
按照 7.2确 定的能量消耗量 ECa Wh/kma 四舍五入至整数a
按照 6.3.4确 定的充电电量 EAC Wh 四舍五入至整数
按照 7.3确 定的续驶里程 BER km 四舍五入至整数
a 根据需要 ,可 将该单位换算为 kWh/100km,换 算后应保留相同的有效数字。

6 试验程序

6.1 一般要求
6.1.1 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参照 GB18352.6—2016 附件 CC 的规定进行,该 文件 CC.2.2 规定 的最高基准速度在本文件中调整为120km/h。若行驶阻力曲线由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需要提供试验报 告、计算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 构确定。 本文件所引用 GB18352.6—2016 相关条款中的试 验循环及相关数据应调整为 CLTC。
6.1.2 试验前,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7.3的规定向检验机构提供试验车辆BER 的信息。如果使用插值 法,应提供插值系族中车辆 H 的 BER。
6.1.3 动力系统的起动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
6.1.4 车辆应按照4.4规 定的试验循环进行测试。 应对车辆进行适当控制,准 确跟踪试验循环曲线。 每个试验循环的速度公差应满足 GB18352.6—2016中 C.1.2.6.6的 要求。 对于 6.2.1b)中 加速踏板踩 到底超出公差上限的情况,不作为超差处理。
6.1.5 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能量消耗量测试。应对每个速度区间分别记录。
6.1.6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可根据需要参照附录 A 和附录 B分别测量车辆在低温环境和高 温环境下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

6.2 终止试验的条件
6.2.1 进行6.3.3规定的试验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试验。
a) 按照6.3.3.3规定的常规 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 车辆申报的最高车速不小于 CLTC 的最高车 速,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b) 按照6.3.3.3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 验时,若 车辆申报的最高车速小于 CLTC 的最高车速, 对于超过车辆申报最高车速的部分,按照 GB18352.6—2016中 CA.5的 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 修正,此时要求驾驶员将加速踏板 踩到底,允 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 6.1.4 规定的公差上限,但 不能满足 6.1.4 规定的公差下限要求时,应 停止试验;在 目标车速不超过车 辆 申 报 最 高 车 速 时,不能满足6.1.4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c) 按照6.3.3.4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在恒速段 CSSE 连续4s不能满足6.1.4规 定的 公差下限要求,应停止试验。
6.2.2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挡 位保持不变,使 车辆滑行至最低稳定车速或 5km/h,再 踩下制动踏板 进行停车。
6.3 试验规程
6.3.1 试验步骤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3个步骤:
a) 对 REESS进行初次充电(见6.3.2);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6.3.3);
c) 试验后再次为 REESS充电,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见6.3.4)。 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车辆需要移动,不准许使用车上的动力,且再生制动系统未起作用。
6.3.2 REESS的初次充电
6.3.2.1 总则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 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REESS的初次充电应按照6.3.2.2和6.3.2.3 的规定进行。
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 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进 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6.3.2.2 REESS的放电
应根据汽车生产企 业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REESS 放 电。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保 证 REESS 能 够 放 电 至SOC 最低值。
6.3.2.3 REESS的充电
6.3.2.3.1 常规充电
常规充电推荐采取交流充电方 式 ,充 电 功 率 应 不 高 于 42kW。 当 存 在 多 种 交 流 充 电 方 式 (例 如 传导充电 、感 应充电等 )时 ,应 使用 传 导 充 电 的 方 式。 如 果 有 多 个 可 用 的 传 导 充 电 功 率 水 平 ,则 应 使 用最高的充电功率。 如果汽车生产企业推荐 ,则 可以选择 较 低 的 充 电 功 率。 如 果 车 辆 仅 有 直 流 充 电 方式 ,或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 ,可 以选 择 直 流 充 电 方 式。 充 电 应 连 续 进 行 ,若
充电过程中发生断电 ,则 应在试验报告中记录并说明原因。 充 电 模 式 应 根 据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的 建 议 进 行选择。
REESS应在4.1.2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 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汽车
生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 程序。 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 电策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6.3.2.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 REESS已完 全充电时,判 定为充电完成。 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 的信号提示 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 情况下,最 长充电时间为:3× 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 REESS 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6.3.3 试验流程
6.3.3.1 驾驶模式的选择
对于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根据附录 C的规定进行选择。
6.3.3.2 试验选项
试验应在6.3.2.3规定的充电结束后12h之内开始;若汽车生产企业建 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试验可在6.3.2.3规定 的充电结束后 36h之 内开始。 对于续驶里程不超过 8个由 4.4规 定的试验循环里 程的车辆,按照 6.3.3.3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对 于续驶里程超过 8 个由 4.4 规定的试验循环里 程的车辆,按 照 6.3.3.4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仲裁试验时,应 按照 6.3.3.3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 试验。

6.3.3.3 常规工况法
常规工况法测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量状态曲线参见附录 D 的 D.2.1。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4.4规定的试验循环连续进行试验。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4个试验循环允许浸车一次,浸车时 间应不超过 10 min。 浸车期间,车 辆启动开关必须处于 “OFF”状 态,关 闭引擎盖,关 闭试验台风扇,释 放制动踏板,不 能使用外接 电 源 充 电。 浸车后,车辆应在6.3.3.1规定的驾驶模式下继续运行。
6.3.3.4 缩短法
6.3.3.4.1 速度片段
缩短法测试流程和相应 REESS电量状态曲线参见 D.2.2。
缩 短法速度片段由2 个试验循环段和2 个恒速段组成 ,见 图 1。 其中 DS1 和 DS2 为试验循环段, 由 4.4 规定的试验循环构成 ;CSSM 和 CSSE 为 恒 速 段 ,由 较 高 的 恒 定 车 速 构 成 ,用 以 尽 快 放 电 ,减 少 测试时间。 通过 2 个试验循环段 ,按 照 7.2 和 7.3.2 的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得 到 车 辆 的 能 量 消 耗 量 和 续 驶 里程。

a) M1 类车辆目标车速

b) 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 M2 类车目标车速

图 1 缩短法速度片段构成

6.3.3.4.2 试验循环段
试验循环段由4.4规定的试验循环构成,每个试验循环段包括2个由4.4规定的试验循环。
6.3.3.4.3 恒速段
6.3.3.4.3.1 速度要求
2个恒速段的车速应相同。若采用插值系族的方法,则系族内所有车辆的恒速段车速需一致。
对于 M1 类 车 辆,恒 速 段 的 车 速 设 置 推 荐 为 100km/h;对 于 N1 类 和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3500kg的 M2 类车辆,恒速段的车速设置推荐为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 定,可以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辆的30 min最高车速小 于推荐车速,则 恒速段的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 30 min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 辆加速至恒速段的过程需平稳,并 应在 1 min 内完成。 车辆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驶过程中,可根据6.3.3.4.4的规定进行浸车。恒速段结束后的停车操作应按照6.2.2的 规定 进行。

6.3.3.4.3.2 里程要求
恒速段 CSSE 的 里 程 应 依 据 7.3.2 规 定 的 EREESS,STP 的 百 分 比 进 行 确 定。 试 验 循 环 段 DS2 之 后REESS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 EREESS,STP的10%,若不能满足要求,则试验需要重新进行。
恒速段 CSSM 的里程按照公式(1)计算:
6.3.3.4.4 浸车
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 驶 过 程 中,车 辆 可 根 据 表 3 的 规 定 进 行 浸 车。 浸 车 的 停 车 操 作 应 按 照 6.2.2的规定进行。浸车期间,车辆启动 开关必须处于 “OFF”状 态,关 闭引擎盖,关 闭试验台风扇,释 放 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浸车后,车辆应在6.3.3.1规定的驾驶模式下继续运行,且 加速至恒 速段的过程需平稳,并应在1 min内完成。
表 3 浸车时间要求

恒速段 CSSM 的里程dCSSM/km 最长总浸车时 间/min
0<dCSSM ≤100 10
100<dCSSM ≤150 20
150<dCSSM ≤200 30
200<dCSSM ≤300 60
dCSSM >300 检验机构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确定
注:每 50km 期间允许浸车 1次。

6.3.3.5 REESS电流和电压的确定
从试验开始直到达到6.2.1 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 试验 过 程 中 应 按 照 附 录 E 的 规 定 测 量 所 有 REESS的电流和电压,不准许在浸车期间关闭任 何 REESS 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 如果使用的是按时 积分设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

6.3.4 REESS充电和电量的测量
6.3.4.1 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2h内按照6.3.2.3.1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方式应与试验前一致。采取交流充电方式时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于车辆插头和供电设备之间;如果车辆仅有直流充电方式,或根据 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选择了直流充电方式,则 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于供电设备和电 网之间。当达到6.3.2.3.2的要求时,REESS充电结束。
6.3.4.2 按照6.3.2.3.1的规定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 EAC以及充电时间。 当达到 6.3.2.3.2的 要求时,停止电量测量。

7 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计算

附录 A
(资料性)
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A.1 概述
本附录描述了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航里程的试验方法。 按照 A.2、 A.3的要求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车辆参数和试 验数据。 按照 A.4 的要求计算试验结果,能 量消耗量和 续驶里程试验结果精度按照表2的要求处理。
A.2 试验条件
A.2.1 试验室和试验设备
A.2.1.1 低温环境模拟测试系统
底盘测功机、分析设备及其标定应符合 GB18352.6—2016附件 CD 的规定。
A.2.1.2 附加设备
测量温度和压力的设备,应符合 GB18352.6—2016附件 CD 的规定。
A.2.1.3 其他
其他未规定试验设备和试验室要求参照 GB18352.6—2016相关条款执行。
A.2.2 环境条件
A.2.2.1 环境平均温度应为(-7±3)℃。
A.2.2.2 试验期间应监控试验室温度,该温度应 在冷却风扇出风口处测量。 报告中的环境温度应是以 不大于1 min的固定间隔测得的试验室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A.2.3 车辆准备
按照4.3的要求进行车辆准备。
A.2.4 暖风装置设定
A.2.4.1 一般要求
试验过程中,关闭全部车窗,空调需要设置到外循环及吹脚模式,对进行空调设定,使车内温度测量 点(位置参见附录 F)的 平 均 温 度 尽 快 达 到 20 ℃ 以 上,之 后 直 至 试 验 结 束,平 均 温 度 应 尽 量 保 持 在 20 ℃~22 ℃的范围内。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是否开启除霜除雾装置,若 开启也应根据汽 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设置开启时长。
A.2.4.2 自动控制系统的暖风装置
对于自动控制式空调,设定为“自动 模式”,温 度设定为 22 ℃,空 气循环开关置于外循环及吹脚模 式;对于有强制预设模式的自动空调,以自动空调本 身预设置为准,不 能满足要求时可切换到手动模式进行控制,车内温度达到20 ℃后,调 节温度 旋 钮,使 车 内 温 度 测 量 点 的 平 均 温 度 尽 量 保 持 在 20 ℃ ~ 22 ℃的范围内。
A.2.4.3 手动控制系统的暖风装置
对于手动控制式空调,将温度调节开关置于最大 加热模式位置;风 量调节开关置于最大挡位;空 气 循环开关置于外循环及吹脚模式。车内温度达到20 ℃后,将风量调节开关置于中挡,调节温度旋钮,使 车内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尽量保持在20 ℃~22 ℃的范围内。
A.2.4.4 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暖风装置
对于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车辆,关闭或封闭 中排和后排出风口。 前排出风口开度置于最大,出 风口方向置于中间位置。
试验过程中,以不小于1 Hz的采集频率实时连续 记录车内温度测量点的温度变化,计 算并监测所 有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记录该平均温度初次 达到 20 ℃的时间。 之后直至试验结束,该 平均温度每 10 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20 ℃~24 ℃的范围内,每1 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17 ℃~25 ℃的范围内。
A.3 试验规程
A.3.1 试验循环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4.4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A.3.2 预处理
A.3.2.1 试验的环境要求和参数应符合4.1的规定。
A.3.2.2 按照6.1.1的要求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 应对底盘测功机的阻力设定进行调整以模拟 -7 ℃ 下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行状况。该调整可基于-7 ℃下确定的道路行驶阻力的变化;也可将按照6.1.1确 定的行驶阻力的滑行时间减少10%后得到的阻力,作为设定用替代的道路行驶阻力。
A.3.2.3 按照6.3.2.2的要求对 REESS进行放电。
A.3.2.4 REESS放电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相对稳定,且不应高于28 ℃。
A.3.2.5 放电完成后按照 6.3.2.3 的要求对 REESS 进行初次充电,并 在充电结束后的 12h 内,按 照A.3.3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浸车。
A.3.2.6 将车辆移进试验室,放置在底盘测功机上,连接测试设备。
A.3.3 浸车
A.3.3.1 将车辆移至浸车间。期间若途经其他温度区,时长不应超过10 min。
A.3.3.2 车辆应在关闭全部车窗情况下,在 A.2.2规定的环境条件中浸车12h~15h。浸车期间,每 小 时平均环境温度应保持在(-7±3)℃ 的范围内,瞬 时温度应保持在 (-7±6)℃ 的范围内,且 不应连续 3 min处于(-7±3)℃之外。
A.3.3.3 如果浸车区与正式试验环境仓不是同一设施,浸 车结束后车辆应尽快移至正式试验环境仓, 期间若途经其他温度区,时长不应超过10 min。
A.3.4 低温环境下车辆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测定
A.3.4.1 按照 A.2.2要求设定环境温度。
A.3.4.2 按照 A.3.2.2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
A.3.4.3 参照第6章的相关要求,按照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暖风装置的设定按照 A.2.4进行。
A.4 试验结果
按照7.2和7.3的方法计算试验结果。

附录 B
(资料性)
高温环境开启空调制冷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B.1 概述
本附录描述了高温环境开启空调制冷状态下能量消耗量和续航里程的试验方法。 按照 B.2、B.3的 要求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按照 B.4 的要求计算试验结果,能 量消耗量和续驶里 程试验结果精度按照表2的要求处理。
B.2 试验条件
B.2.1 试验室和试验设备
B.2.1.1 高温环境模拟测试系统
底盘测功机、分析设备及其标定应符合 GB18352.6—2016附件 CD 的规定。
B.2.1.2 附加设备
测量温度和压力的设备,应符合 GB18352.6—2016附件 CD 的规定。
B.2.1.3 其他
其他未规定试验设备和试验室要求参照 GB18352.6—2016相关条款执行。
B.2.2 环境条件
B.2.2.1 环境平均温度应为(30±2)℃。
B.2.2.2 试验期间应监控试验室温度,该温度应 在风扇出风口处测量。 报告中的环境温度应是以不大 于1 min的固定间隔测得的试验室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B.2.2.3 车辆浸车和试验过程中太阳辐射强度为(850±45)W/m2,太 阳辐射强度以车顶最高点平面位 置为基准设定。
B.2.3 车辆准备
按照4.3的要求进行车辆准备。
B.2.4 空调设定
B.2.4.1 一般要求
试验过程中,关闭全部车窗,空调需要设置到内循 环吹面模式,可 以按照企业指定的温度及风量设 置方案进行空调设定,使车内温度测量点(位置参 见附录 F)的 平均温度尽快达到 25 ℃以下,之 后直至 试验结束,平均温度应尽量保持在23 ℃~25 ℃的范围内。
B.2.4.2 自动控制系统的空调
对于自动控制式空调,设定为“自动模式”,温度设定为不超过25 ℃,空气循环开关设置为内循环及吹面模式;对于有强制预设模式的自动空调,以自动 空调本身预设置为准,不 能够满足要求时可切换到 手动模式进行控制,车内温度达到25 ℃后,调 节温度旋钮,使 车内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尽量保持在 23 ℃~25 ℃的范围内。
B.2.4.3 手动控制系统的空调
对于手动控制式空调,将温度调节开关置于最大 冷却模式位置;风 量调节开关置于最大挡位;空 气 循环开关置于内循环及吹面模式。车内温度达到25 ℃后,将风量调节开关置于中挡,调节温度旋钮,使 车内温度测量点的平均温度尽量保持在23 ℃~25 ℃的范围内。
B.2.4.4 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空调
对于具有中排、后排出风口的车辆,关闭或封闭 中排和后排出风口。 前排出风口开度置于最大,出 风口方向置于中间位置。
试验过程中,以不低于1 Hz的采集频率实时连续 记录车内温度测量点的温度变化,计 算并监测所 有温度测量点平均温度,记 录 该 平 均 温 度 初 次 达 到 25 ℃ 的 时 间。 之 后 直 至 试 验 结 束,该 平 均 温 度 每 10 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21 ℃~25 ℃的范围内,每1 min的平均值应保持在20 ℃~28 ℃的范围内。
B.3 试验规程
B.3.1 试验循环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4.4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B.3.2 预处理
B.3.2.1 试验的环境要求和参数应符合4.1的规定。
B.3.2.2 按照6.1.1的要求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
B.3.2.3 按照6.3.2.2的要求对 REESS进行放电。
B.3.2.4 REESS放电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相对稳定,且不应高于28 ℃。
B.3.2.5 放电完成后按照 6.3.2.3 的要求对 REESS 进行初次充电,并 在充电结束后 的 12h 内,按照B.3.3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浸车。
B.3.2.6 将车辆移进试验室,放置在底盘测功机上,连接测试设备。
B.3.3 浸车
车辆应在关闭全部车窗情况下,在 B.2.2规定的环境条件中浸车至少0.5h。
B.3.4 高温环境下车辆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测定
B.3.4.1 按照 B.2.2要求设定环境温度。
B.3.4.2 按照 B.3.2.2进行底盘测功机设定。
B.3.4.3 参照第6章的相关要求,按照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空调的设定按照 B.2.4进行。
B.4 试验结果
按照7.2和7.3的方法计算试验结果。

附录 C (规范性) 驾驶模式的选择

C.1 一般要求
C.1.1 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本附录为试验选择驾驶模式,该 模式应可以使车辆在 6.1.4 规定的速度公 差范围内跟随4.4规定试验循环。
C.1.2 汽车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情况的证明:
a) 主模式的适用条件;
b) 最高车速;
c) 最高电量消耗模式;
d) 循环能量需求(根据 GB18352.6—2016中 CE.5,其中目标车速由实际车速替代)。
C.1.3 专用驾驶模式,例如“山地模式”和“维护模式”等非日常驾驶 模式,如 果只用于一些特殊用途,则 不予考虑。
C.2 驾驶模式的选择
C.2.1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C.2.2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使车辆在试验过 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 驾驶模式应 按照以下规定选择:
a) 如果只有一个可选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b) 如果有多个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
C.2.3 如果没有任何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 试验循环应根据 GB18352.6— 2016中 CA.5进行修正:
a) 如果有主模式,且该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则选择该模式;
b) 如果没有主模式,或有主模式,但该模式不能 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试验循环,则 应在可以使车辆在试验过程中跟随修正后的试验循环的其他模式中,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
C.2.4 试验过程中及浸车前后,驾驶模式应保持一致。驾驶模式的选择见图 C.1。

图 C.1 驾驶模式的选择示意图

附录 D
(资料性)
REESS电量状态曲线

D.1 概述
本附录描述了车辆的测试流程以及 REESS曲线。
D.2 测试流程
D.2.1 常规工况法测试流程
常规工况法测试流程见图 D.1。

图 D.1 常规工况法测试流程

D.2.2 缩短法测试流程
缩短法测试流程见图 D.2。

图 D.2 缩短法测试流程

附录 E
(规范性)
REESS电流及电压的确定

E.1 概述
E.1.1 本附录规定了 REESS电流和电压的测试方法和设备。
E.1.2 REESS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并且在车辆完成测试后立即结束。
E.1.3 每个阶段的 REESS电流和电压都应进行测量。定义 REESS消耗时的电流为负值。
E.2 REESS电流
E.2.1 外部 REESS电流测量
E.2.1.1 REESS电流应在测试中使用夹装式或密 闭式电流传感器测量。 电流测量系统精度应满足表1规定的要求。
E.2.1.2 电流传感器应通过连接到 REESS 电缆对 REESS 电 流 进 行 测 量。 所 测 电 流 应 为 REESS 总 电流。
在屏蔽线的情况下,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并经由检验机构的确定进行适当处理。 为了使外部测量设备更方便地测量 REESS电流,汽 车生产企业应在车上提供合适、安 全和方便的
连接点。如果没有该连接点,则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 支持检验机构将电流传感器连接到可以符合上述要求的与 REESS直接相连的电缆上。
E.2.1.3 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电流传感器取样频率,该频率最小为20 Hz。
E.2.2 车载 REESS电流数据
汽车生产企业可使用车载电流数据替代 E.2.1,同时应向检验机构证明这些数据的精确性。
E.3 REESS电压
E.3.1 外部 REESS电压测量
电压测量设备精度应满足表1规定的要求。 检验机构在用外部测量设备测量 REESS 电压时,为 了使外部测量设备更方 便 地 测 量 REESS 电 压,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车 上 提 供 合 适、安 全 和 方 便 的 连 接 点。如果没有该连接点,则汽车生产企业有义务支持 检验机构将电压传感器连接到可以符合上述要求 的与 REESS相连的电缆上。
E.3.2 车载 REESS电压数据
汽车生产企业可使用车载电压数据替代 E.3.1,同时应向检验机构证明这些数据的精确性。

附录 F (资料性) 温度测量点位置

F.1 概述
在前排座椅每个乘员座布置温度测量点。对于纵向可调节的座椅,应 使其位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 最接近于中间位置的向后位置锁止。对于高度可以单独调节的座椅,应 调整至汽车生产企业设计位置 或最低位置。座椅靠背角应调整至汽车生产企业设计角度或从铅垂面向后倾斜25°的位置。
F.2 温度测量点位置
温度测量点位置如图 F.1所示。
单位为毫米

标引序号说明:
A、A’——— 温度测量点。

图 F.1 温度测量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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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86.1-2021英文版翻译《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轻型汽车》》上有1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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