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TSG 23—2021 英文版/English/翻译/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Materials
3 Design
4 Manufacturing
5 Type Test
6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7 Cylinder Attachments
8 Filling and Usage
9 Periodic Inspection
10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nnex A Categories, Types, and Designations of Gas Cylinders
Annex B Classification of Gases Filled in Cylinder and Physical Parameters of Commonly Used Gases
Annex C Comparison between Cylinder Enterprise Standard and 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in This Regulation
Annex D Cylinder Marks
Annex E Imported and Exported Cylinders
Annex F Application Form for Appraisal of Gas Cylinder Design Documents
Annex G Gas Cylinder Design Documents Appraisal Report
Annex H Gas Cylinder Product Data Sheet
Annex J Application Form for Type Test of Special Equipment (Cylinders and Cylinder Valves)
Annex K Requirements for Sampling and Management of Type Test Samples of Gas Cylinders and Cylinder Valves
Annex L Type Test Items of Cylinders and Cylinder Valves
Annex M Special Equipment Type Test Report (Cylinders and Cylinder Valves)
Annex N Special Equipment Type Test Certificate (Cylinders and Cylinder Valves)
Appendix n Numbering Methods and Instructions for Type Test Certificate of Cylinders (Cylinder Valves)
Annex P Liais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nnex Q Notification of Opinions on Supervisory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nnex R Certificate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Cylinders)
Annex S Certificate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on Safety Performance of Imported Special Equipment (Cylinders)
Annex T Types of Cylinder Shield
Annex U Periodic Inspection Items of Gas Cylinders
Annex V Periodic Inspection Report of Gas Cylinders
Attached Table va List of Acceptable Cylinders According to Periodic Inspection
Attached Table vb List of Decommissioned Cylinders
Previous Development/Revision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Specifications
目录
1总则 (1)
2材料 (5)
3设计 (7)
4制造 (18)
5型式试验 (23)
6监督检验 (26)
7气瓶附件 (36)
8充装使用 (40)
9定期检验 (48)
10附则 (51)
附件A气瓶分类、品种及代号 (52)
附件B瓶装气体分类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 (54)
附件C气瓶企业标准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61)
附件D气瓶标志 (65)
附件E进出口气瓶 (73)
附件F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76)
附件G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77)
附件H气瓶产品数据表 (78)
附件J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气瓶、气瓶阀门) (79)
附件K气瓶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 (81)
附件L气瓶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项目 (83)
附件M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 (87)
附件N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 (95)
附录n气瓶(气瓶阀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方法和说明 (96)
附件P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97)
附件Q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98)
附件R特种设备监督检-齡正书(气瓶) (99)
附件S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101)
附件T气瓶保护罩样式 (102)
附件U气瓶定期检验项目 (103)
附件V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4)
附表va定期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 (105)
附表vb报废气瓶一览表 (10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07)
1 总则
1. 1 目的
为了规范气瓶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 2 适用范围
(1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一40℃~60 ℃(注1-1 )、公称容积为0.4L~ 3000L 、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70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OMPa • L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 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A。
注1-1 :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 :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B。
注1-3 :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注1-4 :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隧等)的气瓶。
1. 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奸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 4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气瓶的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要求等,不应当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2)气瓶产品一般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者还应当提供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样式见附件C。
1. 5 特殊情况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评审和批准程序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1. 6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5)
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是指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本规程的引用标准,是指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基础性标准。协调标准如下:
(1) GB/T 5099.1 《钢质元缝气瓶第1 部分:猝火后回火处理的抗拉强度小于llOOMPa 的钢瓶》;
(2) GB/T 5099.3 《钢质元缝气瓶第3 部分:正火处理的钢瓶》;
(3) GB/T 5099.4 《钢质无缝气瓶第4 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
(4) GB/T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5) GB/T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6) GB/T 11638 《溶解乙烘气瓶》;
(7)GB厅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8) GB/T 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9) GB/T 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lO)GB/T 1726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1) GB/T 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12)GB/T 24160 《享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13) GB/T 28053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14) GB/T 28054 《钢质元缝气瓶集束装置》;
(15) GB/T 32566 《不锈钢焊接气瓶》;
(16) GB/T 33145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17)GB/T 33147 《液化二甲酿钢瓶》;
(18) GB/T 34510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
(19)GB/T 35544 《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注1-5 :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
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 7 气瓶专用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按照气瓶标志对应的气体特性(注1-6)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1-6 :气体特性,是指按照GB厅16163 《瓶装气体分类》、GB厅34710 《混合气体的分类》等标准确定的毒性(T)、氧化性(0)、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 8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1 )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志,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下同)、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扫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下同)和气瓶颜色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
(3)除本条( 1 )、(2)气瓶标志方式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出租车"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钢印标志,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标志等)。
1. 8. 1 气瓶制造标志
1. 8. 1. 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1 )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 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D 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
用”的字样。
注1-7 :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隧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分为钢质燃气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1. 8. 1. 2 电子识读标志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鼓励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
钢质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镣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钢瓶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扫描方式链接到制造单位建立的气瓶产品公示平台,直接获取每只气瓶的产品信息数据。
1. 8. 1. 3 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厅7144 《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
1. 8. 1. 4 燃气气瓶专用颜色标志
(1 )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可以在市(县)区域内,规定在本区域内充装的燃气气瓶采用统一的专用颜色标志;
(2)自有产权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经过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后,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
1. 8. 1. 5 低温绝热气瓶(含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标志
盛装液氧(Oz)、氧化亚氮(N20)和液化天然气(LNG)等介质的气瓶,应当在外壳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02” “N2。” “LNG”等充装的介质符号。
1. 8. 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的标记方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 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
1. 9 进出口气瓶
进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迸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规程附件E 的规定。
1. 10 管理要求
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与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且对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2 材料
2. 1 基本要求
(1 )气瓶(本章一般指瓶体)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其与介质的相容性;
(2)气瓶应当采用具有成熟使用经验并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材料的强度、冲击韧性、化学成分、弹性模量,以及高分子材料的聚合量和密度等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协调标准的要求;
(3)采用未列入气瓶国家标准的材料,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验证,并且按照本规程1.5 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追溯的信息化标志,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志包括二维码、条形码等;
(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章)的复印f牛;
(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
2.2 性能要求
(1 )制造钢质气瓶的材料,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镇静钢;
(2)钢质无缝气瓶的材料,应当选用含碳量不大于0.38% 的优质碳锺钢、铭铝钢,其硫、磷含量应当分别不大于0.010% 和0.0159岛,硫、磷总含量不大于0.020%;
(3)钢质焊接气瓶用钢板,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加工和焊接性能,其含碳量不大于0.20% ,并且碳当量不大于0.50% ;硫、磷含量应当分别不大于0.020% 和0.025%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材料应当选择含碳量不大于0.12%的碳素钢;
(4)制造不锈钢气瓶的材料,应当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或者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并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和抗应力腐蚀d性能:
“)铝合金气瓶瓶体以及铝合金内胆用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和抗应力腐蚀性能;铝合金材料中铅和锐的含量均不得大于0.003% ;其他杂质元素的单项含量不得大于0.05% ,总含量不得大于0.15%;
(6)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料,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
(7)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料,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880MPa ;实际屈强比(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的比值,下同)不大于0.90时,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950MPa;
(8)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气瓶瓶体和纤维缠绕气瓶的钢内胆用材料,如果其硫、磷含量分别不大于0.005%和0.010% ,并且符合相应标准中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下同)要求,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 ,但是不得大于1000MPa ;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的试验结果,应当在气瓶设计文件和型式试验报告中注明;改变材料的牌号、制造单位、冶炼方法或热加工方法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
(9)盛装氢气、天然气或者甲烧等介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所用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880MPa ,屈强比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邸,断后伸长率( A,,皿)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 (拉伸试样采用全壁厚圆弧扁试样,下同);盛装其他气体的大容积钢质元缝气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060MPa,届强比应当小于或者等于0.92 ,断后伸长率( A,,皿)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6% 。
2.3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 )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法规以及相关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规定;
(2)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 的规定;
(3)气瓶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境外牌号材料制造气瓶前,应当根据相关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等,并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2.4 材料选用特殊要求
(1 )盛装氯、澳化氢、碳酷二氯、氟化氢、氯甲烧、澳甲烧等对铝合金有晶间腐蚀或者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气瓶,不得采用铝合金材料:
(2)盛装一氧化碳介质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如果采用碳钢材料,应当对气体中水和二氧化碳含量进行控制;
(3)盛装医用或者食品用气体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否则应当对气瓶内表面进行洁净处理;
(4)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内胆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应当按照本规程1.5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
(5)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材料应当选用玻璃纤维、碳纤维或者芳纶纤维,承载层应当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
2.5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1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
(2)制造气瓶的金属材料,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批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
(3)制造纤维缠绕气瓶的非金属材料,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批进行力学性能以及相关技术指标的测定;
(4)无缝气瓶用的钢管或者铝合金铸镜,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按照GB/T 5777《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纵向和/或横向缺欠的全圆周自动超声检测》、GB/T6519 《变形铝、侯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等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合格级别应当满足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无缝气瓶用的钢坯或者不锈钢棒,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GB/T 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验,不允许有白点、残余缩孔、分层、气泡、异物和夹杂等缺陷,气瓶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
(5)制造气瓶承压部件的材料,应当在分割或者使用前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3 设计
3. 1 通用要求
3. 1. 1 基本要求
气瓶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气瓶设计为整体设计,制造单位对气瓶的设计质量负责;
(2)气瓶的设计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
(3)各类气瓶的最小爆破安全系数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气瓶疲劳寿命满足本规程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5)气瓶疲劳失效表现为裂纹扩展引起的未爆先漏;
(6)气瓶盛装介质的特性、分类符合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的规定。
7
TSG 23-20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 1. 2 设计方法
气瓶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也可以采用试验验证方法。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要求和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安全裕量进行设计,以保证气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抗疲劳性和耐腐蚀性。
3.2 压力
3. 2. 1 气瓶设计压力
气瓶设计压力一般为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
3.2.2 公称工作压力
3.2.2. 1 公称工作压力确定原则
(1 )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一般为20 ℃)下的气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一般选用正整数系列;
(2)盛装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60’C 时气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盛装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60 ℃时所充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照本规程附件B 或者相关气体标准的规定确定,附件B 或者相关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以采用气体供应单位提供并经过气瓶制造单位书面确认的相关数据;
(4)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15 ℃时的气瓶内气体的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达到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
(5)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可在0.2MPa~3.5MPa 范围内选取;
(6)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选取;
(7)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灭火系统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
3.2.2.2 公称工作压力选取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优先选取表3-1 中的压力等级系列。用于特殊需要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1 规定的压力等级,但是应当满足本规程3.2.2.1 的规定。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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