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12-464221-2017英文版 车辆动力电池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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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ower Batteries Used in Vehicle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装载在电动(包括纯电动和混合动力)道路车辆和非道路车辆上的动力蓄电池及蓄电池系统(以下简称动力电池)。
2. 认证模式
动力电池产品的认证模式为:产品抽样检测+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抽样检测
c. 生产一致性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f. 复审
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场地(工厂)生产的,在下述方面无显著差异的动力电池产品,可视为同一单元:
1)动力电池单体:
a.材料(正负极材质、电解液、隔膜和壳体等);
b.极片排列方式;结构形式 — 电池数(含连接方式)、种类、尺寸;
c.额定电压(单格)
2)动力电池模块:
a.材料(正负极材质、电解液、隔膜、壳体和支架等);
b.结构形式(电池数、含连接方式等);
d.标称容量:原则上按10Ah及以下,10Ah至100Ah、100Ah及以上等三个区段划分。
3)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下述相关技术材料
3.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时)
3.2.2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的的声明(首次申请时)。
b. 当申请人、制造商和/或生产厂有任一相关方不相同时,应提供各相关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至少包括各方在产品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生产许可证和/或环评证书(如有)
f.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技术文件)
a. 产品描述,要求见附件1
b. 产品的总装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
c. 验证试验报告(如:循环寿命、储存、空气电极工作寿命及干贮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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