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073-2018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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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Braking of Motorcycles and Mop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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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Requirements
5 Tests
6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Normative) Braking Test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nex B (Normative) Test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Antilock Brake System
Annex C (Normative) Partial Failure Test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Split Service Brake System
Annex D (Normative) Failure Test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Power-assisted Brake System
Annex E (Normative) Failure Test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Combined Brake System
Annex F (Normative) Determination of Peak Braking Coefficient (PBC)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5章和附录A至附录F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20073—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删除“最高设计车速小于25km/h的车辆”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行车制动系统、应急制动系统、独立制动系统、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助力制动系统、防 抱死制动系统、车轮抱死、峰值制动力系数、最高车速、脱开发动机、初始制动温度、轻负载、试 验速度、制动距离、基准试验和全循环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制动装置零部件、空载车辆、湿制动器的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3.5、3.8和3.9);
——修改了制动系统的功能和特性要求(见4.2和4.3,2006年版的4.1.2和4.2);
——增加了制动主缸要求、警示灯要求、摩擦衬片要求和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见4.4、4.5、4.6和 4.7);
——修改了试验道路要求、环境条件要求、试验速度要求、自动变速器要求、车辆位置和车轮抱死要 求、试验顺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5章,2006年版的A.1.2和A.1.3);
——增加了磨合、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同时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高 速制动试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试验、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联动制动系统失效 试验的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见附录A〜附录E);
——删除了脱开发动机的0型试验和两轮摩托车、结合发动机的0型试验的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 (见 2006 年版的 A.1.4.2 和 A.1.4.3);
——修改了湿式制动试验和衰退试验的试验方法(见A.3.4和A.3.6,2006年版的A.1.4.4和
A. 1.6);
——修改了驻车制动系统试验的适用范围、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见A.3.5,2006年版的A.2.3);
——修改了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的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见附录B,2006年版的附录B、附录C);
——增加了试验路面峰值制动力系数的试验方法,并作为规范性附录写人标准(见附录F)。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车(广州)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国际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南方摩托车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文杰、路林、王青、王佳佳、阮宜山、施继民、马玉林、王成芳、汪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382—1985 ;
GB/T 5382.1—1996;
GB 17355—1998 ;
GB 20073—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残疾人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5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GB/T 537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ASTM E867 与车辆路面系统有关的术语(Terminology Relating to Vehicle-Pavement Systems) ASTM E1136 标准的子午线基准试验轮胎的标准技术要求(Specification forA Radial Standard Reference Test Tire)
ASTMF408用拖挂车朝正前方制动时潮湿牵引用轮胎的试验方法(TestMethodforTiresfor Wet Traction in Straight-Ahead Braking,Using a Towed Trailer)
ASTM F457装有模拟或数字仪器的测速轮上速率及距离校准的方法(Test Method for Speed and Distance Calibration of Fifth Wheel Equipped Wth Either Analog or Digital Instrumentation)
3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界定的L类车辆的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制动系统 brake system
使行驶中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车,或使已经停驶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该装置由控 制器、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但不包括发动机。
3 .2
控制器 control
由驾驶员直接操纵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
3 .3
传能装置 transmission
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连接其功能的零部件组合。
3.4
制 动 器 brake
制动系统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
3.5
行车制动系统 servicebrakesystem
使行驶中的车辆减速的制动系统。
3.6
应急制动系统 secondarybrakesystem
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上安装的第二套行车制动系统。
3 .7
独立制动系统 singlebrakesystem
只作用于一个车轴上的制动系统。
3 .8
联动制动系统 combined brake狔stem;CBS
a) 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U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不同车轮 上至少两个制动器的一套行车制动系统;
b) 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全部车 轮上制动器的一套行车制动系统;
c)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L4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上制动器的一套行车制 动系统。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的制动系统应认为是一个后制动器。
3.9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split service brake system; SSBS
控制所有车轮上制动器的制动系统,诙系统由单一控制器控制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任意一个子系 统的失效(如液压管路泄漏引起的系统失效)不能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功能。
3.10
助力制动系统 power-assisted braking system
由一个或者多个供能装置辅助驾驶员的体力施加制动力的制动系统。例如真空助力制动系统(带 真空助力器)。
3 .11
防抱死制动系统 antilock brake system;ABS
一个能够判别车轮相对于地面的打滑程度,且能自动调整车轮的制动力,从而限制车轮相对于地面 的打滑程度的系统。
3.12
车轮抱死 wheel lock
当车轮滑移率为1.00时的情况。
3.13
峰值制动力系数 peak braking cofficient; PBC
基于滚动轮胎最大减速度测得的轮胎与道路表面的摩擦系数。
3.14
最高车速^max
按GB/T 5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最高车速。
3.15
脱开发动机 engine disconnected
发动机与驱动轮断开连接。
3.16
初始制动温度 initial brake temperature
实施任何制动前,制动器的温度。若同时控制多个制动器,选取温度最高的制动器的温度。
3.17
满载laden
将车辆加载到其厂定最大总质量(按GB/T 5359.4)。
3.18
轻负载 tghty loaded
车辆整车整备质量(按GB/T 5359.4)加上驾驶员质量(75 kg)加上试验设备质量(15 kg)的总质量 与满载质量相比的较小者。
在低摩擦系数路面上进行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时,试验设备质量(包括保护支架)为30 kg。
3.19
试验速度 test speed
驾驶员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的车辆速度。若试验中规定应同时操纵两个控制器,以开始操纵第一 个控制器的时刻作为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
3.20
制动距离 stopping disance
车辆从驾驶员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至车辆完全停止时刻所经过的距离。若试验中规定应同时操纵 两个控制器,以开始操纵第一个控制器的时刻作为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
3.21
基准试验 baseline test
为判定制动器性能,在热衰退过程或湿式试验之前进行的一次或多次制动试验。
3.22
全循环 fully cycling
防抱死制动系统反复或持续调节制动力,以防止直接控制的车轮抱死。
4要求 4.1基本要求
车辆应满足其车辆类型和制动系统特性所规定的试验要求。
4.2制动系统的功能 4.2.1行车制动系统功能
应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把(或方向盘)就能操纵行车制动系统的控 制器。
4.2.2应急制动系统功能(若装有)
应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上,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或方向盘)就能操纵应急制动系统的控 制器。
4.2.3驻车制动系统功能(若装有)
4.2.3.1如果车辆上装有驻车制动系统,该系统应使车辆稳定在5.1.1.3描述的试验坡道上。
4.2.3.2驻车制动系统应:
a) 包含一个控制器,且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分开;
b) 仅使用纯机械方式将工作部件锁止。
4.2.3.3应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就能操纵驻车制动系统。
4.2.34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安装的驻车制动系统 应按附录A的A.3.5进行试验并满足性能要求。
4.3制动系统的特性
4.3.1两轮轻便摩托车(U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上应装有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或装有一套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其中至少一个制动器控制前轮,一个制动器控制后轮。
4.3.2两轮摩托车(L3类)的特殊要求:
a) 发动机实际排量大于150mL且小于等于250 mL的两轮摩托车(L3类)应安装防抱死制动系 统或联动制动系统;
b) 发动机实际排量大于250 mL的两轮摩托车(L3类),前、后轮均应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
4.3.3边三轮摩托车(L4类)应符合4.3.1的规定,若能满足各项试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要求,则边车不 必装制动器。
4.3.4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应装有一套驻车制动系统以及下列制动系统之一:
——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联动制动系统除外),同时操纵时可以控制全部车轮上的制动 器,或;
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或;
套能够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联动制动系统以及一套应急制动系统,该应急制动系统可
以是驻车制动系统。
4.3.5正三轮摩托车(L5类)应装有一套驻车制动系统和一套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脚控行车制动 系统,该脚控行车制动系统为:
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或;
■套联动制动系统和一套应急制动系统,该应急制动系统可以是驻车制动系统。
4.3.6如能满足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要求,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可以共用同一制动器和传能
装置。
4.4制动主缸
使用液压传能装置的车辆,制动主缸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制动系统应有一个独立、密封、有盖的储液室;
——储液室最小容积应为制动器从全新摩擦衬片状态调整到摩擦衬片完全磨损状态所需液体容量 的1.5倍;
——应在不打开储液室的情况下,即可对液面进行检查。
4.5 警示灯
4.5.1制动系统警示灯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
4.5.2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装有一个黄色警示灯:
a) 警示灯应在车辆点火开关打开时点亮,功能检查完毕后熄灭;
b) 当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影响系统信号的产生和传递时,警示灯应予以指示。只要故障存 在且点火开关处于“开”位置,警示灯应一直指示。
4.5.3安装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装有一个红色警示灯:
a) 警示灯应在车辆点火开关打开时点亮,功能检查完毕后熄灭;
b) 警示灯应在下列情况下予以指示:
——作用在控制器上的控制力不大于90N时产生液压失效的情况,或;
——未操纵控制器时,制动主缸储液室的液面低于下列情况中较高的一项时:
1) 车辆技术文件规定的液面高度;
2) 小于或等于储液室容积的一半。
c) 只要故障存在且点火开关处于“开”位置,警示灯应一直指示。
4.6摩擦衬片 4.6.1制动器摩擦衬片的磨损应能通过自动或手动调整装置来补偿。
4.6.2应在不拆除制动器的情况下观察到摩擦衬片的磨损情况。若无法观察到摩擦衬片的磨损情况, 应利用适当的装置进行检查。
4.6.3试验进行中及完成后,摩擦衬片不应分离,制动液不应泄漏。
4.6.4摩擦衬片材料不应包含石棉。
47制动系统的性能
4.7.1制动性能要求见附录A。
4.7.2防抱死制动系统(若装有)的性能要求见附录B。
4.7.3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若装有)部分失效试验的性能要求见附录C。
4.7.4助力制动系统(若装有)失效试验的性能要求见附录D。
4.7.5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性能要求见附录E。
5试验
5.1试验条件 5.1.1试验道路要求 5.1.1.1高摩擦系数路面
5.1.1.1.1试验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试验路面应水平,坡度不大于1%。
5.1.1.1.2除非有其他特殊要求,试验路面的峰值制动力系数(PBC)为0.9±0.1。
5.1.1.1.3高摩擦系数路面峰值制动力系数(PBC)的试验方法见附录F。 5.1.1.2低摩擦系数路面 5.1.1.2.1试验区域应保持清洁,试验路面应水平,坡度不大于1%。
5.1.1.2.2试验路面的峰值制动力系数(PBC)不大于0.45。
5.1.1.2.3低摩擦系数路面峰值制动力系数(PBC)的试验方法见附录F。
5.1.1.3驻车制动系统试验坡道
驻车制动系统试验坡道应为18%坡度的试验平面,试验平面应清洁、干燥,且在试验车辆的重量下 不发生变形。 5.1.1.4试验道路宽度
5.1.1.4.1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试验道路的宽度为2.5 m。
5.1.1.4.2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试验道路的宽 度为2.5 m加上车辆宽度。
5.1.2环境条件要求
5.1.2.1试验时,环境温度应在4°C和45°C之间。
5.1.2.2试验时,平均风速应不大于3m/s,瞬时风速应不大于5m/s。
5.1.3试验速度要求
试验速度的误差范围是±5km/h。如果实际试验速度偏离规定试验速度,则实际制动距离应按附 录A.1.3的公式进行修正。
5.1.4自动变速器要求
5.1.4.1无论试验条件要求“脱开发动机”或“结合发动机”,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均应完成全部的制 动性能试验。
5.1.4.2如果车辆安装的自动变速器有空档,则应在试验条件为“脱开发动机”时,将变速器置于空档。 5.1.5车辆位置和车轮抱死要求
每一项制动性能试验开始时,试验车辆均应处于5.1.1.4规定的试验道路的中央位置。制动时,车 轮不能超出试验道路,且制动过程中车轮不能抱死。
5.2试验流程
如无特殊要求,应按表1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
5.3试验方法
5.3.1制动试验见附录A。
5.3.2防抱死制动系统(若装有)试验见附录B。
5.3.3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若装有)部分失效试验见附录C。
6
5.3.4助力制动系统(若装有)失效试验见附录D。 5.3.5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见附录E。
6标准的实施
6.1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8年7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 车型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型式批准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 本标准的要求。
6.2本标准条款4.3.2的实施过渡期: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两轮摩托车实施,自 2020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申请型式批准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两轮摩托车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性能要求
A. 1 总则 A.1.1技术要求
行车制动系统性能的判定涉及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距离和连续减速度三种方式,各项性能 的试验方法见A.3。
A.1.2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见式(A.1):
式中:
dm——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2);
Vb——试验速度为Vi的80%,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试验速度为Vi的10%,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从Vi到Vb之间经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
Se——从Vi到Ve之间经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
Vi——驾驶员开始操纵制动控制器时的车辆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1%,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也可通过其他方法来确定,此时其准 确度应在3%以内。
A.1.3 制动距离(S)
基于基本运动学公式,式(A.2)所示:
S=0.1XV+(X) XV2
式中: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车辆行驶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X——根据不同试验确定的变量。
根据实际试验速度,计算修正后制动距离,修正公式如式(A.3)所示:
Ss =0.1 X Vs + (Sa – 0.1 X Va) X VS/V^
式中:
Ss——修正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s 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a——实际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a——实际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注:此公式只在实际试验速度与规定试验速度差值在±5km/h以内时有效。
对于磨合试验、湿式制动试验和衰退试验的热衰退过程,应连续记录车辆从操纵制动控制器开始到 车辆完全停止这一制动过程中各时刻的瞬时减速度。
A.2试验准备
A.2.1发动机转速
发动机怠速转速应符合车辆技术文件的规定。
A.2.2轮胎气压
根据不同试验规定的负载条件,轮胎气压应调节到车辆技术文件规定的气压值。
A.2.3控制力的作用点及方向
A.2.3.1对于制动手把,手握力(F)应作用在制动手把的前平面,且方向垂直于制动手把旋转时形成的 平面上的操纵杆支点到最远端的连线。手握力作用点应在制动手把最外端向内50 mm处,该作用点应 在制动操纵杆支点与最外端连线所形成的直线段上测量(见图A.1)。

图A.1手握力作用点及方向示意图

A.2.3.2对于制动踏板,作用力应垂直作用于制动踏板中心。
A.2.4 制动器温度
制动器温度的测量应尽量选取盘式制动器和鼓式制动器制动区域的中心位置,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之一来测量制动器的温度:
a) 附于制动盘和制动鼓表面的摩擦式热电偶;
b) 嵌入摩擦材料的插塞式热电偶。
A.2.5磨合程序 A.2.5.1技术要求
性能试验前应对车辆的制动器进行磨合,磨合程序可以由制造厂完成。
A.2.5.2 车辆状态
A.2.5.2.1 轻负载状态。
A.2.5.2.2脱开发动机。
A.2.5.3试验条件及程序
A.2.5.3.1规定试验速度:
初始速度:50km/h或0.8 Vmax中的较低值;
结束速度:5km/h〜10km/h。
A.2.5.3.2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2.5.3.3车辆减速度:
独立前制动系统:1.5m/s2〜2.0m/s2(Li与L2类);
3.0 m/s2〜3.5 m/s2(L3 与 L4 类);
独立后制动系统:1.5m/s2〜2.0m/s2;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3.5m/s2〜4.0m/s2。
A.2.5.3.4制动次数:每套制动系统进行100次。
A.2.5.3.5每次制动实施前,初始制动温度应不大于100°C。
A.2.5.3.6第一次制动时,车辆加速至初始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直至车辆达到结束速度。再 次加速至初始速度并保持,当制动器温度达到初始制动温度规定范围时,再次按规定条件进行制动。重 复这一程序直至达到磨合次数的要求。磨合程序结束后,可以根据制造厂建议对制动器进行调节。
A.3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
A.3.1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
A.3.1.1车辆状态
A.3.1.1.1 适用于 L1、L2、L3、L4 和 L5 类车辆。
A.3.1.1.2满载,装有联动制动系统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还应在轻负载状态下进行试验。 A.3.1.1.3脱开发动机。
A.3.1.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1.2.1 初始制动温度:>55°C 且 <100°C。
A.3.1.2.2规定试验速度:
40km/h或0.9 Vmax中的较小值(L1与L2类);
60km/h或0.9 Vmax中的较小值(L3、L4与L5类)。
A.3.1.2.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1.2.4制动控制力:
手控制器:<200 N;
脚控制器:<350 N(L1、L2、L3 与 L4 类);
<500 N(L5 类)。
A.3.1.2.5制动次数:最多制动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1.2.6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A.3.1.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照A.3.1.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车辆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的要求如 表A.1〜表A.4所示。
A.3.2同时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 A.3.2.1车辆状态
A.3.2.1.1适用于L3、L4和L5类车辆。
A.3.2.1.2 轻负载。
A.3.2.1.3脱开发动机。
A.3.2.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2.2.1 初始制动温度:>55°C 且 <100°C。
A.3.2.2.2规定试验速度:100km/h或0.9 Vmax中的较小值。
A.3.2.2.3制动系统实施:如果装有两套行车制动系统,则同时操纵两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如果 装有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则操纵一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A.3.2.2.4制动控制力:
手控制器:<250 N;
脚控制器:<400 N(L3与L4类);
<500 N(L5 类)。
A.3.2.2.5制动次数:最多制动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2.2.6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A.3.2.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照A.3.2.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如下:
制动距离公式如式(A.4)所示
S < 0.006 0 XV2 ( A.4 )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A.3.3 高速制动试验
A.3.3.1 车辆状态
A.3.3.1.1适用于L3、L4和L5类,且最高车速大于125km/h的车辆。
A.3.3.1.2 轻负载。
A.3.3.1.3结合发动机,变速器置于最高档位。
A.3.3.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3.2.1 初始制动温度:>55°C 且 <100°C。
A.3.3.2.2规定试验速度:
0.8 Vmax(125km/h<Vmax<200 km/h)或 160km/h(Vmax>200 km/h)。
A.3.3.2.3制动系统实施:如果装有两套行车制动系统,则同时操纵两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如果 装有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则操纵一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A.3.3.2.4制动控制力:
手控制器:<200 N;
脚控制器:<350 N(L3与L4类);
<500 N(L5 类)。
A.3.3.2.5制动次数:最多制动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3.2.6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当车辆按照A.3.3.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如下:
a)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5.8m/s2,或
b) 制动距离要求如式(A.5)所示:
S < 0.1 XV+ 0.006 7 XV2 ( A.5 )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A.3.4湿式制动试验
A.3.4.1 试验概述
A.3.4.1.1 适用于 LI、L2、L3、L4 和 L5 类车辆。
A.3.4.1.2不适用于驻车制动系统,除非驻车制动系统为应急制动系统。
A.3.4.1.3不适用于鼓式制动器或者全封闭的盘式制动器,除非其上有通风孔或检查孔。
A.3.4.1.4对每套制动系统,应连续进行下述两部分试验:
a) 按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基准试验;
b) 在向制动器持续喷水的状态下,根据基准试验的试验参数测定制动器在湿态下的性能。
A.3.4.1.5试验车辆需安装可持续记录制动器控制力和车辆减速度的装置。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 制动距离不适用于该项试验。
A.3.4.2 车辆状态
A.3.4.2.1满载,装有联动制动系统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还应在轻负载状态下进行试验。 A.3.4.2.2脱开发动机。
A.3.4.2.3各制动器上均应安装淋水装置,安装要求如下:
a) 盘式制动器
试验装置应以15L/h的流量连续给各制动器喷水,水流应直接喷在旋转的制动盘上,图A.2为安 装位置示意图。若制动盘上安装有护罩或护板,水流应在护罩或护板前45°处直接喷向制动盘面。若 在规定位置无法安装淋水设备或规定位置与通气孔或类似装置重合,则应沿同一半径在规定位置前最 大90°以内进行喷水。
b) 带有观察孔或通风孔的鼓式制动器
水应均匀喷淋在鼓式制动器(即制动鼓盖和制动鼓)两侧,喷水流量为15L/h。喷嘴应位于制动鼓 外缘到轮毂中心距离的2/3处。喷嘴应安装在制动鼓盖上通气孔或检查孔边缘15°范围以外。
A.3.4.3 基准试验
A.3.4.3.1各制动系统按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调整控制器作用力,使 车辆以2.5m/s2〜3.Om/s2的减速度进行制动,并记录下列三个数值:
a) 车辆从80%规定试验速度减速至10%规定试验速度过程中的平均控制力;
b) 制动开始后0.5 s〜1.0 s间的平均减速度;
c) 制动开始至车辆完全停止前0.5 s的最大减速度。
A.3.4.3.2进行三次基准试验,得到上述三项数值的平均值。
A.3.4.4 湿态试验
A.3.4.4.1应在与基准试验相同的规定试验速度下进行,除了安装制动器喷水装置外,制动系统不得有 任何变动或调整。
A.3.4.4.2骑行500 m之后,使用基准试验中得到的制动控制力平均值进行制动。
A.3.4.4.3测量制动开始后0.5 s〜1.0 s内的平均减速度。
A.3.4.4.4测量制动开始至车辆完全停止前0.5 s的最大减速度。
当车辆按照A.3.4.4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如下:
a) 按A.3.4.4.3测得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小于基准试验对应减速度平均值的60% ;
b) 按A.3.4.4.4测得的最大减速度应不大于基准试验对应减速度平均值的120%。
A.3.5驻车制动系统试验 A.3.5.1 车辆状态
A.3.5.1.1适用于L2,L4和L5类车辆。
A.3.5.1.2 满载。
A.3.5.1.3脱开发动机。
A.3.5.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5.2.1初始制动温度:<100°C。
A.3.5.2.2制动控制力:
手控制器:<400 N;
脚控制器:<500 N。
A.3.5.2.3将车辆沿坡道向上停驻,若车辆可以稳定在坡道上,则开始计时。
A.3.5.2.4将车辆沿坡道向下停驻,若车辆可以稳定在坡道上,则开始计时。
A.3.5.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照A.3.5.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如下:
驻车制动系统可以维持车辆在上、下坡道上处于静止状态5min。
A.3.6 衰退试验
A.3.6.1 试验概述
A.3.6.1.1适用于L3,L4和L5类车辆。
A.3.6.1.2不适用于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A.3.6.1.3对每套制动系统,应连续进行下述三部分试验:
a) 按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基准试验;
b) 进行一系列重复制动的热衰退过程;
c) 按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剩余性能试验,测定制动器在热 衰退过程之后的剩余性能。
A.3.6.1.4车辆在满载状态下进行全部试验。
A.3.6.1.5热衰退过程中,试验车辆需安装可持续记录制动器控制力和车辆减速度的装置。充分发出 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距离不适用于热衰退过程。基准试验和剩余制动性能试验应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 减速度或制动距离。
A.3.6.2 基准试验
A.3.6.2.1 车辆状态
脱开发动机。
A.3.6.2.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6.2.2.1 初始制动温度:>55°C 且 <100°C。
A.3.6.2.2.2规定试验速度:60km/h或0.9 Vmax中的较小值。
A.3.6.2.2.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6.2.2.4制动控制力:
手控制器:<200 N;
脚控制器:<350 N(L3与L4类);
<500 N(L5 类)。
A.3.6.2.2.5加速车辆至规定试验速度,根据规定条件实施制动,记录使车辆达到表A.1〜表A.4中车 辆类型所对应的规定制动性能的控制力。
A.3.6.3热衰退过程
A.3.6.3.1 车辆状态
从规定试验速度至50%规定试验速度,结合发动机,选择能够保证发动机转速高于制造厂规定怠 速转速的最高档。从50%规定试验速度至车辆完全停止,脱开发动机。
A.3.6.3.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6.3.2.1第一次制动前的初始制动温度:>55°C且<100°C。
A.3.6.3.2.2规定试验速度:
独立前制动系统:100km/h或0.7 Vm»的较小值;
独立后制动系统:80km/h或0.7 Vm«的较小值;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100km/h或0.7 Vm«的较小值。
A.3.6.3.2.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6.3.2.4制动控制力:
a) 第一次制动:施加恒定的控制力,使车辆在80%规定试验速度减速至10%规定试验速度过程 中的减速度达到3.0m/s2〜3.5m/s2。如果车辆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则应达到表A.1〜表A.4 中车辆类型所对应的规定减速度;
b) 其余重复的制动过程:使用与第一次制动时相同的控制力,连续制动10次,两次相邻制动之间 的距离为1 000 m。
A.3.6.3.25每次制动停车后,应立刻以最大加速度使车辆达到规定试验速度,并保持该速度至下一次 制动的开始。
A.3.6.4剩余性能试验
完成热衰退过程后,在1 mm内该制动系统按基准试验的条件进行一次单独的制动,所用控制力应 小于等于基准试验所用控制力。
A.3.6.5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照A.3.6.4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如下:
a)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准试验中获得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的60%,或
b) 制动距离要求如式(A.6)所示
S2 < 1.67 X S1 -0.67 X 0.1 XV (A.6)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A.3.6.2基准试验获得的修正后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S2——A.3.6.4剩余性能试验获得的修正后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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