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5742-2019 英文版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Horn for Motor Vehicles
1 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electric and pneumatic horn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horn installed on the vehicle.
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the motor vehicles of categories M, N and L.
Note: Category L motor vehicles includes the mopeds of Category L1 and L2.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3241 Electroacoustics – Octave-band and fractional-octave-band filters
GB/T 3785.1 Electroacoustics – Sound level meters – Part 1: Specifications
3 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 对于气动和 电-气 动喇叭,从 喇叭刚被 推 动 的 瞬 间 至 声 压 级 达 到3.1.2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应超过0.2s。
3.1.2 声压级
3.1.2.1 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 m 处的 A 计权声压级应满足:
a) 轻便摩托车应不小于90dB(A),且不大于115dB(A);
b) 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95dB(A),且不大于115dB(A);
c)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105dB(A),且不大于118dB(A)。
3.1.2.2 在3.2.3.2所 规定的条件下,气 动的和 电-气 动喇叭在距离喇叭 2 m 处的 A 计权声压级不应超 过125dB(A)。
3.1.2.3 在频率为1800 Hz~3550 Hz频带内的总声压级应大 于频率超过 3550 Hz的 每一分量的声 压级。
3.1.2.4 对用于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 7kW 的摩托车 上,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轻便摩托车上。
3.1.2.5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 元能单独起作用,则 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 能符合
3.1.2.2、3.1.2.3和3.1.2.4的规定,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应超过3.1.2.1规定的最高值。
3.1.3 耐久性
3.1.3.1 轻便摩托车和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车用喇叭为10000次。
3.1.3.2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 的摩托车用喇叭为50000次。
3.1.3.3 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3.1.2.2和3.1.2.3的规定,允许声压级比试验前下降5dB(A)。
3.2 试验方法
3.2.1 试验环境
3.2.1.1 喇叭的试验在消声室内进行,也允许在 半消声室或开阔场地上 (见 附录 A)进 行。 在开阔场地 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和风噪声应比被 测量喇叭的声压级至少低 10dB(A),试 验应在天气良好时进行。 除有特殊规定外,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23 ℃±5 ℃。
3.2.1.2 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 不应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 观察仪表时,与 被测声 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不计。
3.2.2 试验仪器
3.2.2.1 声压级的测量应采用符合 GB/T3785.1 规定的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 测量时应采用快速 时间常数“F”,总声压级的测量使用“A”计量挡,基准声压为20μPa。
3.2.2.2 声音的频谱用声音信号的傅里叶变换来求得。 允许按照 GB/T3241 规定采用 1/3 倍频程滤
波器。对于中心频率2500 Hz时的声压级,应通过1/3中心频率2000Hz、2500Hz和3150Hz的声 压均方值来求取,通常只用傅里叶变换。
3.2.2.3 电气测量仪表的精度为0.5级。
3.2.3 试验条件
3.2.3.1 电喇叭试验条件为:
a) 对6V、12V、24 V 标 称 电 压,试 验 电 压 由 电 源 输 出 端 测 得,分 别 取 6.5 V±0.1 V、13 V± 0.1V、26V±0.2V;
b) 如果采用整流电源进行试验,在 喇叭工作时,从 电源接线端上测得的电压交流成分应不大于
0.1V(峰/峰值);
c) 包括接头和接触电阻在内的接线电阻为: 标称电压6V:电阻值≤0.05Ω; 标称电压12V:电阻值≤0.10Ω; 标称电压24V:电阻值≤0.20Ω。
3.2.3.2 气动和电-气动喇叭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气压或电压条件下进行。
3.2.4 试验时喇叭的安装
3.2.4.1 喇叭应 按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安 装 方 式 牢 固 地 安 装 在 金 属 基 架 上,基 架 的 质 量 至 少 应 为 喇 叭 的10倍,且不小于30kg。
3.2.4.2 喇叭应与传声器保持同一高度,且高度应在1.15 m~1.25 m 之间。传声器最大灵敏度的中心 线应与喇叭的最高声压级方向重合在一起。
3.2.4.3 传声器膜片与喇叭声音出口平面相距为 2 m±0.01 m。 当喇叭有多个声出口时,以 其中最靠 近传声器的声出口平面为准。
3.2.5 一般要求试验
在3.2.1~3.2.4规定的条件下,使喇叭连续发声时间不超过30s,检 查喇叭的连续发声性能及气动和电-气动喇叭的起动性能应符合3.1.1的规定。
3.2.6 声压级试验
在3.2.1~3.2.4规定的条件下,检查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3.1.2的规定。
3.2.7 耐久性试验
3.2.7.1 试验条件
喇叭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15 ℃~30 ℃;
b) 试验如在消声室 或 半 消 声 室 中 进 行,消 声 室 或 半 消 声 室 应 确 保 喇 叭 在 试 验 期 间 热 量 的 正 常 消散;
c) 试验时应以约10 m/s的气流冷却喇叭。
3.2.7.2 试验方法
喇叭的耐久性试验以鸣叫1s,休息4s的周期进行,试验中不准许对喇叭进行调整。
4 装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性能要求
4.1.1 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喇叭,应符合第3章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4.1.2 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
a) 对轻便摩托车,应不小于75dB(A),且不大于112dB(A);
b) 对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c) 对 M、N 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7dB(A),且不大于112dB(A)。
4.2 试验方法
4.2.1 试验环境及试验仪器
试验环境及试验仪器应符合3.2的有关规定。
4.2.2 仪器的安装
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中心的纵向平面的位置处,并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 影响:
a) 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 b) 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
c) 喇叭安装支架的刚性;
d)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与材料。
4.2.3 声压级的测量条件
声压级的测量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声压级的测量应在车辆前方7 m 处;
b) 应在离地面0.5 m~1.5 m 范围内测得最大声压级;
c) 测量时,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
d) 对直流推动喇叭,发动机应关掉。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半消声室及开阔场地的要求
A.1 半消声室
半消声室是地板为反射面的消声室,以模拟半自由空间的房间。
A.2 开阔场地
开阔场地可以是半径为50m 的空地。用来进行测量的中心部分半径不小于20m,应是水平的,并 由水泥、沥青或类似材料覆盖,没有长草、松土或灰渣。
A.3 要求
半消声室或开阔场地,都应保证在半径大于5 m 的半球内,测 量方向及喇叭和传声器的高度上,测 量到的最大频率声响,相差不超过1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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