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和挂车用光源 安全性要求(征求意见稿)

ChinaAutoRegs|GB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和挂车用光源 安全性要求》(征求意见稿)
Light Source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 Safety Requirements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光源的相同型式 1
5 光源通用要求 2
5.1 总体要求 2
5.2 玻壳或光学表面 2
5.3 灯头 2
6 灯丝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2
6.1 标志 2
6.2 试验条件 3
6.3 灯丝位置和尺寸 3
6.4 颜色 3
6.5 紫外(UV)辐射 3
6.6 初始光电性能要求 4
6.7 光学质量的检验 4
6.8 标准前照灯 4
6.9 标准灯丝光源 5
7 气体放电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5
7.1 标志 5
7.2 试验条件 5
7.3 电极、电弧和遮光带的位置及尺寸 5
7.4 启动、上升和热再触发性能 5
7.5 电性能 6
7.6 光通量 6
7.7 颜色 6
7.8 紫外(UV)辐射 7
7.9 标准气体放电光源 7
8 LED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8
8.1 标志 8
8.2 试验条件 8
8.3 发光面的位置和尺寸 8
8.4 光通量 8
8.5 归一化发光强度分布/累积光通量分布 8
8.6 颜色 8
8.7 紫外(UV)辐射 9
8.8 标准LED光源 9
8.9 最高试验温度 9
8.10 没有使用限制的LED光源 9
8.11 LED替代光源附加要求 10
8.12 LED替代光源包装要求 10
9 检验规则 11
9.1 型式检验 11
9.2 工作试验 11
9.3 现场检验 11
10 光源数据活页 11
附录A (规范性) 灯丝的形状、长度和位置 12
附录B (规范性) 灯丝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16
附录C (规范性) 颜色耐久性测量试验 18
附录D (规范性) 气体放电光源光电性能的测量方法 23
附录E (规范性) LED光源光电性能的测量方法 25
附录F (规范性) 没有使用限制的LED光源发光面亮度对比度和亮度均匀性的测量方法 28
附录G (规范性) 制造商试验记录的抽样及合格水平 31
附录H (规范性) 现场检验的合格条件 36
参考文献 37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用灯丝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标准化的LED光源(简称LED光源)与安全性有关的要求和试验条件以及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M、N、L、O类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及系统中的光源。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XXXXX 汽车用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T XXXXX 机动车用光源的类型要求
GB/T 26178—2010 光通量的测量方法(CIE 84—1989,IDT)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IEC 60061-1 灯头、灯座及控制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1部分:灯头(Lamp caps and holders together with gauges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changeability and safety – Part 1: lamp caps)
IEC 60061-2 灯头、灯座及控制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2部分:灯座(Lamp caps and holders together with gauges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changeability and safety – Part 2: holders)
CIE 015:2018 色度学(Colorimetry)
术语和定义
GB 4785、GB/T XXXXX [机动车用光源的类型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类型 category
用于描述标准化的光源不同基本设计的术语。
每种类型有规定的命名,例如:“H4”、“P21W”、“T4W”、“PY21W”、“RR10W”、“D2S”、“LW2”、“LY3”和“LR1”。
3.2
型式 type
在同一种光源类型内,按照规定的不同特性划分的光源种类。
光源的相同型式
属于同一种类型,但在如下主要方面没有不同的光源即为相同型式的光源:
——商标名或商标。商标名或商标相同而由不同的制造商生产的光源,被视为不同型式的光源。而由同一制造商生产,仅商标名或商标不同的光源,被视为相同型式的光源。
——就影响光学效果的差别而言,灯丝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的玻壳设计和/或灯头设计,LED光源的光源设计。对于灯丝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选择性黄色玻壳或附加的选择性黄色外玻壳,仅用于改变发射光的颜色而不改变其他特性,不构成光源型式的改变。
——标称电压。
——灯丝光源是否采用卤钨循环技术。
光源通用要求
总体要求
光源的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达到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此外,在外观上无设计和制造方面的缺陷。
玻壳或光学表面
光源玻壳或LED光源的光学表面上目视不应有妨碍其效率及光学性能的刻痕或斑点。当本文件的个别条款要求时,应对此项要求进行再验证。
对于具有涂覆玻壳的灯丝光源,在按6.2.1要求进行老炼后,或对于采用有色(外)玻壳的气体放电光源,在试验电压下工作15 h以后,应使用在体积比70%庚烷(n-heptane)和30%甲苯(toluol)的混合溶液中浸泡过的棉布轻轻擦拭玻壳表面。在约5 min后,目视检查玻壳表面,应无任何明显的变化。
灯头
光源应配有对应的光源数据活页所规定的标准的灯头,并应符合IEC 60061-1相应的灯头数据活页的规定。
灯头应牢固地固定在光源玻壳上或LED光源的支架上。
为确认光源是否符合5.3.1和5.3.2的要求,应进行目视检查、尺寸检测,必要时应插入符合IEC 60061-2规定的灯座进行试装试验。
灯丝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标志
灯丝光源在其灯头或玻壳上应标有下列清晰耐久的标志(如标志标注在玻壳上,不应对其光学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标名或商标。
——相应类型的国际命名。当灯丝光源型式容许的玻壳直径最大值不超过7.5 mm时,此命名的功率字母“W”不必标明。
——标称电压。对于仅12 V型式被标准化,容许的玻壳直径最大值不超过7.5 mm的灯丝光源,标称电压不必标明。
——标称功率(对于双灯丝的灯丝光源,按高功率灯丝/低功率灯丝的顺序)。如果其是相应的光源类型国际命名的一部分,则不必分别标明。
——满足6.5要求的卤素灯丝光源应该用字母“U”标明;
——可附加除以上规定的标志之外的其他标志(例如,认证标志),条件是它们不能对光学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标志的清晰和耐久性通过以下方法检验:
——标志是否存在而且清晰,用目视检查;
——标志的耐久性,用一块用水浸湿的软布擦拭未使用的灯泡上有标志的部分达15 s。试验以后,标志应依然清晰。
试验条件
灯丝光源应首先在其试验电压下老炼1 h。对于双灯丝的灯丝光源,每条灯丝应分别进行老炼。对于规定了多于一个试验电压的灯丝光源,最高的试验电压值用于老炼。
测量灯丝的位置和尺寸时,应将灯丝光源在90%到100%的试验电压下进行燃点。对于规定了多于一个试验电压的灯丝光源,使用最高的试验电压值测量灯丝的位置和尺寸。
除非另有规定,光电性能测量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
电参数测量应使用至少为0.2级的仪表。
灯丝位置和尺寸
灯丝的几何形状应符合有关的灯丝光源数据活页的规定。
除非灯丝光源数据活页中另有规定,灯丝位置和尺寸应按照附录A进行测量。
灯丝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有关的数据活页的规定。
颜色
除非在有关数据活页中另有规定,灯丝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应为白色。
应符合GB 4785中对发射光颜色的色度范围的规定。
发射光的颜色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每一测量值应位于规定的色度范围内(仅对于琥珀色和红色的产品一致性,至少80%的测量结果应位于规定的色度范围内)。而且,对于发射白色光的灯丝光源,测量值距离普朗克轨迹(CIE 015:2018,第4版)上选择的点的偏离,在x和/或y方向应不大于0.020。
对用于光信号装置的涂色的灯丝光源,应完成附录C规定的颜色耐久性试验。在试验后,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量光的颜色。对于琥珀色和红色,所有测量结果的至少80%应位于规定的色度范围内。对于滤色涂层,不用专门的光学工具,应不能观察到裂缝。
经受了附录C规定的颜色耐久性试验的样品,应不再用于光信号装置。
紫外(UV)辐射
卤素灯丝光源的紫外辐射应为:

式中:
Ee()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单位为瓦特每纳米(W/nm);
V() ——光谱光视效率;
km ——光辐射当量,其值为683 lm/W;
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此值应以5 nm为间隔进行计算。
初始光电性能要求
灯丝光源的功率与光通量应符合有关的灯丝光源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限定值。
除非说明了特定的颜色,有关的灯丝光源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光通量仅适用于发射白色光的灯丝光源。
具有选择性黄色(外)玻壳的灯丝光源的光通量,应至少达到相应的具有无色透明玻壳的灯丝光源光通量的85%。
光学质量的检验
总则
光学质量的检验仅适用于具有内部配光屏来产生近光明暗截止线的灯丝光源。检验光学质量时应在达到测量光通量量值的电压下进行,6.6.3的规定应相应遵循。
发射白色光的12 V灯丝光源
将最为接近标准灯丝光源要求的样品,置于6.8规定的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并验证由标准前照灯和待测灯丝光源组成的整套装置的近光光分布,是否符合GB XXXXX[汽车用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中对近光光束的要求。
发射白色光的6 V和24 V灯丝光源
将最为接近额定尺寸值的样品,置于6.8规定的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并验证由标准前照灯和待测灯丝光源组成的整套装置的近光光分布,是否符合GB XXXXX中对近光光束的要求。偏差值如不超过最小值的10%,是可接受的。
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灯丝光源
应按6.7.2和6.7.3的规定,在6.8规定的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并确保发光强度对于12 V灯丝光源达到GB XXXXX对近光光束规定的光分布最小值的至少85%,而对于6 V和24 V灯丝光源达到最小值的至少77%。光分布最大值的极限保持不变。
对于具有选择性黄色玻壳的灯丝光源,如果发射白色光的相同型式的灯丝光源也进行型式认证,则此项检验可省去。
标准前照灯
符合下列条件的前照灯被认为是标准前照灯:
——满足前照灯近光型式认证的相关要求;
——发光面出光口直径不小于160 mm;
——使用标准灯丝光源,在有关的前照灯型式所规定的各点和各区域测得的发光强度为:不大于对有关的前照灯型式所规定的最大极限值的90%;不小于对有关的前照灯型式所规定的最小极限值的120%。
标准灯丝光源
对于标准灯丝光源的附加要求在有关的数据活页中规定。
发射白色光的标准灯丝光源的玻壳对色温2856 K光源的CIE色品坐标的改变,在x和/或y方向应不大于0.010。
对于发射琥珀色或红色光的标准灯丝光源,玻壳温度的变化不应影响光通量,以至影响信号装置的光度测量。
气体放电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标志
气体放电光源在其灯头或玻壳上应标有下列清晰耐久的标志: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标名或商标;
——相应类型的国际命名;
——标称电压,对于集成了启动器和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类型;
——标称功率;
——可以附加除了以上规定的标志之外的其他标志(例如,认证标志),条件是它们不能对光学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具有分离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光源型式认证使用的镇流器上应标示光源型式和商标,以及在有关的气体放电光源活页中所表明的标称电压和功率。
标志的清晰和耐久性按照6.1规定的方法检验。
试验条件
气体放电光源应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老炼。
对于具有分离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所有样品应使用为型式认证提交的镇流器进行试验。
电参数测量应使用至少为0.2级的仪表。
电极、电弧和遮光带的位置及尺寸
电极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有关数据活页的规定。测量应在老炼前进行,气体放电光源不点亮,使用光学方法透过玻壳进行测量。
电弧的位置和形状应符合有关数据活页给出的要求。测量应在老炼后进行,测量时气体放电光源使用镇流器在试验电压下点亮,或者将具有集成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在试验电压下点亮。
遮光带的位置、尺寸和透射率应符合有关数据活页给出的要求。测量应在老炼后进行,测量时气体放电光源使用镇流器在试验电压下点亮,或者将具有集成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在试验电压下点亮。
启动、上升和热再触发性能
启动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试验时,气体放电光源应直接启动并保持点亮。
上升
7.4.2.1 目标光通量超过2 000 lm的气体放电光源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在1 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目标光通量的25%;在4 s后,应至少发射目标光通量的80%。
目标光通量按有关数据活页的规定。
7.4.2.2 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 000 lm且没有遮光带的气体放电光源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在1 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800 lm的光通量;在4 s后,应至少发射1 000 lm的光通量。
目标光通量按有关数据活页的规定。
7.4.2.3 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 000 lm且有遮光带的气体放电光源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在1 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700 lm的光通量;在4 s后,应至少发射900 lm的光通量。
目标光通量按有关数据活页的规定。
7.4.2.4 具有多个目标光通量,且至少一个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 000 lm的气体放电光源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在1 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800 lm的光通量;在4 s后,应至少发射1 000 lm的光通量。
目标光通量按有关数据活页的规定。
热再触发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气体放电光源应在关闭有关数据活页规定的时间后,直接再启动。在1 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其目标光通量的80%。
电性能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气体放电光源的电压和功率应在有关数据活页规定的限定范围内。
光通量
当按照附录D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光通量应在有关数据活页规定的限定范围内。就对相同型式规定了白色光和选择性黄色光的情况而言,目标值适用于发射白色光的气体放电光源,而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气体放电光源的光通量应至少为目标值的68%。
颜色
发射光的颜色应为白色或选择性黄色。而且,用CIE色品坐标表示的色度特性,应位于有关数据活页所规定的色度范围内。
应符合GB 4785中对发射光颜色的色度范围的规定。
颜色的测量应按照附录D第D.10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气体放电光源的最低红光成份应为:

式中:
Ee()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单位为瓦特每纳米(W/nm);
V() ——光谱光视效率;
 ——波长,单位为纳米(nm)。
此值应以1 nm为间隔进行计算。
紫外(UV)辐射
气体放电光源是低UV辐射型的光源,其紫外辐射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 ——光谱权重函数;
km ——光辐射当量,其值为683 lm/W。
其他符号的定义见7.7.4。
此值应以1 nm为间隔进行计算。
紫外辐射应按照表1给出的值进行加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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