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8285-2018 英文版翻译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hort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CONTENTS
Foreword
1 Application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Inspection Items
5 Inspection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s
6 Visual Inspection
7 OBD system Inspection
8 Exhaust Emissions Test
9 Requirements for Data Record, Storage and Submission
10 Monitoring on the Emissions from In-Use Vehicles
11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Normative) Two-Speed Idle Test
Annex B (Normative)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Test
Annex C (Normative) Transient Loaded Mode Test
Annex D (Normative) Short Transient Loaded Mode Test
Annex E (Normative) Evaporative Emission Control System (EECS) Test
Annex F (Normative) OBD system Inspection Procedure
Annex G (Normative) Inspection Report
Annex H (Normative) Real-time Reporting Data Items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 、稳态工况法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 、OBD 检查 、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 式发动机的汽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 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 中国III 、IV 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中 国III 、IV 、V 阶段)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中国第六阶段)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8047-201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III、W阶段〉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中国第六阶段)
GB 19159-2012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峙 的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3.2
M1 、M 2 和 N1 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叩 叭,M2 and N 才
按 GB/T 15089-2001 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
M2 类车指包括 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 000 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载货汽车。
3.3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 500 峙 的汽车。
3.4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己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
3.5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f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 ,包括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 、
在用汽车检验 、监督抽测等 。
3.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
3.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
3.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己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 、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
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
3.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 ,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
3.10
最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mass
指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 量。
3.11
基准质量 C RM) reference mass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 kg。
3.12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平动惯量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总惯性质 量。
3.1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 ( CO ) 、碳氢化合物 C HC ) 及氮氧化物 ( NOλ ) 。氮氧化物 ( NOx ) 质量用二氧化氮 ( N02 ) 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 ( HC ) 浓度以碳 C C ) 当量表示,假定 碳氢比如下 :
一一 汽油:C1H1.ss ,
一一 液化石油气 ( LPG ): C1H2.s2s ,
一一 天然气 ( NG ): CH4 。
3.14
体积浓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气中一氧化碳 ( CO ) 的体积浓度以%表示 :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 C HC ) 的体积浓度以 10 6 表示 ,体积浓度值按正己:院当量进行换算 : 排气 中一氧化氮 ( NO ) 的体积浓度以 l 一6 表示。
3.15
额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点的曲轴转速 ,r/mino
3.16
2、速工况与高 ,g、速工况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 于空挡位置 ( 对于自
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 “停车” 或 “P” 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 (除 最后一项) 条件 ,用油门踏板将发动 机转速稳定控制在本标准规定 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 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 500 土 200 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 800 土 200 r/min;如不适用的 , 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
3.17
过量空气系数 (λ) excess air coefficient OJ
指燃烧 l 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完全燃烧所需空气量的质量 比。
3.18
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标准附录 B、C 和 D 规定的测试方法。
3.19
气体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气 ( LPG ) 或天然气 ( NG ) 。
3.2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C HEV) hybri electric vehicle
指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
一一一 可消耗的燃料 :
一一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
3.21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 一种气体燃料 ,但不能同 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
3.22
单一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 ( LPG 或 NG ) 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 ( LPG 或 NG ) 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 机起动用 ,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 L 的汽车。
3.23
车载诊断 C OBO ) 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属于污染控制装置 ,应具备下列功能 : a) 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
b) 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
c) 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 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 通信。
3.24
环保信息随军清单 C VEID )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指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国环规大气[2016]3 号〉 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 、车辆基本信息 、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
4 检验项目
4. 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l。
4.2 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l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 ,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 。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下线草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军清单内容 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 ( OBD ) 系统检查 。排气污染物检 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的 1.0%进 行抽测 ,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 ,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军型 ,每辆车均应进行检 测。排气污染物检测 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 ( 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 速法) 进行排放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H规定报送信息。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 、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等全部检 验内容 。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 一致。
5.1.5 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l 规定进行 ,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 ,检验流程见图 2 o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l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 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 ,检验流程见图 3。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 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 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 。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 。如有异常 ,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者严重冒烟现象 ,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
6.3.3 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 、完整 。如果发现有老化 、龟裂、破损或堵塞 现象 ,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对单一燃料 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
6.3.4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 、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发现有 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 ,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
6.3.5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 ,如不适合 ( 例如 :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 车和等〉 ,应标注 。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 ,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 。
6.3.7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
7 车载诊断 C OBO ) 系统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7.1.1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通信检查 ,确认 OBD 系统通信工作正常方可出厂 。
7.2 注册登记
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OBD 通信是否正常 ,有无故障代码 。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 ,在完成外观检验后 ,应连接 OBD 诊断仪进行 OBD 检查 。在 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 ,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查项目包括 :故障指示器状态 ,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 ,故障代码 、MIL 灯 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 ,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F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 ( 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 、车辆与 OBD 诊断仪之间的通信 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 ECU 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 ,均判定 OBD 检查不合格 。 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 2 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 。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 OBD 信息和数据 ,不得人为篡改数据 。
7.3.5 OBD 诊断仪应能实现对 OBD 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 。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 ,OBD 获得的信 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
7.3.6 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 ,应查验其装置的通信是否正常 。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 ,而 OBD 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 ,视为该车辆 OBD 不合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 ( 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 进行 。排放结果不得超过 8.1.2.2-8.1.2.5 规 定的排放限值 。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
单一燃料汽车 ,仅按燃用单 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 :两用燃料汽车 ,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新定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 ,军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燃 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 ,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 ,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行( 包括怠速), 便于进行排放测试 ,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
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
8.1.2.1 一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 ,仅按燃用单 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 :两用燃料汽草 ,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 ,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 ,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 ,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 ,无 须中止测试 ,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
8.1.2.2 双怠速法
按附录 A 进行检测 ,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8.1.2.6 蒸发排放系统检测
按附录 E 进行蒸发排放系统检测 ,其检测结果应符合 E.2 的要求 。
8.2 结果判定
8.2.1 如果检测结果中任何 一项污染物不满足限值要求 ,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
8.2.2 如果双怠速法过量空气系数超出 8.1.2.2 中要求的控制范围 ,也判定车辆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
8.2. 3 2011 年 7 月 l 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 ,如果 OBD检查不合格时 ,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
8.2.4 检验完毕后 ,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 。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G。
8.2.5 排放检验过程中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 ,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 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 。
9 数据记录 、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 、记录 、传输 、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 ( 如适用)、排气污染物检 测信息和过量空气系数 ( λ) 检测信息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 。应将标准中要求进 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 ( 含校准) 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 ,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查询。记录和保 存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F 和附录 H 中所列的内容。
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时 ,应记录为 “未检出”。
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 。
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G 和附录 H 规定的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 。
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 年。
9.5 检验 (含 OBD 检查) 中,如果发现某 一车型车辆排放集中 出现超标现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 好记录和取证工作 ,填写 《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 ( 附录 G ) 并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 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
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信息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 时自动检测、记录 、传输 、存储 ,依法向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 。
9.7 进口革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 。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 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 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
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以上 ,或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 首要空气污染源 ,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 ,应在充分征求社 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 ,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 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
10.1.2 同一省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 。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地应予互 认。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则应符合限值 b 要求 ,测量方法允许按 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采用附录 E 中所规定的方法 ,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 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
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 油品 ,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在 维修后 ,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
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的监督抽测 ,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 、维修地和实际 道路上进行 。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污染物检测和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
采用双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 ,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 。
10.3 注册登记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 、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 ,符合免检的车辆 ,按照免检有关 规定执行 。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 ( 如适用)。
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 ,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
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 简易工况法进行 ,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 ,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 。
11.1.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11.1.2 注册登记 、在用汽车 OBD 检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 施。
11.1.3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b 具体时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
1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 。
11.3 本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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